淮南市煤矸石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淮南市煤矸石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淮南市煤矸石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煤矸石管理,規范煤矸石市場秩序,保障和促進煤矸石綜合利用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淮南市煤炭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矸石是指煤礦在建井、開拓掘進、采煤和煤炭洗選過程中排出的含炭巖石及巖石。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矸石生產、加工、銷售、使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鼓勵綜合利用煤矸石發電、生產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礦產品、制取化工產品、改良土壤、生產肥料、回填、筑路等。
煤矸石資源綜合利用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矸石的統一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總體規劃,按照有利流通、注重環保、便于管理、合理布局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煤矸石加工銷售市場建設規劃,報市規劃部門批準后實施。
政府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單獨或聯合開辦煤矸石加工銷售市場,實現煤矸石規模化、集中化經營。
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加強煤矸石資源管理,建立煤矸石加工、儲存、運輸、銷售等管理制度,保存真實完整的銷售臺帳備查。
嚴禁煤矸石與原煤混裝出井后,不經篩選進行銷售;嚴禁將煤矸石摻入原煤中銷售。
第七條 煤礦企業只能將煤矸石直接銷售給綜合利用煤矸石的單位和個人。
政府鼓勵依法成立的中介機構從事煤矸石綜合利用的中介活動。
第八條 銷售煤矸石應當簽訂書面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前,銷售方應當查驗購買者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有效證件,不得為無照經營活動和煤炭摻雜使假者提供貨源和便利條件。
第九條 加工煤矸石必須在煤矸石加工銷售市場、綜合利用煤矸石單位和個人的生產使用場所以及煤礦企業劃定的專用區域內進行,禁止場外加工煤矸石。
煤矸石加工銷售企業以及開辦煤矸石加工銷售市場,應當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十條 綜合利用煤矸石的單位和個人在儲存、運輸、使用煤矸石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市容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嚴禁非法轉賣煤矸石、購貨憑證以及為其他單位、個人出具購買煤矸石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嚴禁在場站、碼頭將煤炭和煤矸石混堆混放。
第十三條 工商、煤炭、質監、城管執法、水利、環保、交通、國土、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煤矸石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
(一)工商部門負責對煤矸石市場主體依法監管,查處無照、違規經營和摻雜使假行為;
(二)煤炭部門負責對地方煤炭、煤矸石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落實相關制度;
(三)質監部門負責煤炭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抽檢和監督管理,防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煤炭流入市場;
(四)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城市道路、廣場、居民區、公共場地的無照經營和亂堆亂放行為;
(五)水利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在河灘、堤壩等處堆放和加工煤矸石,影響防洪防汛的行為;
(六)環保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煤矸石污染環境的行為;
(七)交通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堆放煤矸石的行為;
(八)國土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亂占農用地的行為;
(九)公安部門負責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工商、煤炭、質監、城管執法、水利、環保、交通、國土、公安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每半年應召開一至兩次專題會議,分析、研究煤矸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及時整治、規范。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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