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導游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根據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常州市導游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導游活動,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旅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導游人員,是指取得國家旅游局頒發的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以及相關旅游服務人員。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導游活動的導游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導游人員分專職導游員、兼職導游員。專職導游員是具有導游資格、專門從事導游工作的旅行社正式在編人員。兼職導游員是具有導游資格、兼職從事導游工作的非旅行社工作人員。兼職導游員從事導游工作必須到旅游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與旅行社簽訂聘用合同。兼職導游員如在聘期未滿之前變更受聘旅行社,應當與原旅行社簽訂解聘協議后,方可與其他旅行社簽訂新的聘用協議。
第五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帶有旅行社簽發的《任務通知單》。導游證及《任務通知單》必須為同一旅行社。
第六條 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
第七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八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第九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舉止大方,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向旅游者講解旅游地點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歷史典故、風土人情等。導游詞要規范、健康、文明,不得有低級趣味、封建迷信和庸俗下流的內容。
第十條 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第十一條 導游人員在進行導游活動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有關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二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第十三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第十四條 導游人員每年必須接受旅游管理部門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全年累計不得少于7天(56小時)。
第十五條 導游人員應當接受旅游管理部門的年審。對出現重大投訴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適合導游工作的導游人員,由旅游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導游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一)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二)導游人員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的,按照《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處罰;
(三)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按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處罰;
(四)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罰;
(五)導游人員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擅自變更接待計劃、擅自中止導游活動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罰;
(六)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七)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按照《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導游人員遺失導游證,必須在旅游管理部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遺失啟事后,到旅游管理部門補辦手續。
第十八條 景點(區)導游人員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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