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全文)
《遼寧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業經2007年10月7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遼寧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維護渡運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渡口,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兩岸專供運送人員、貨物、車輛的場所和設施。
本辦法所稱渡船,是指往返于渡口兩岸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和用于架設渡口浮橋的船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渡口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渡口管理工作,其指定的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中央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依法對所轄渡口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渡口渡船安全、有序、暢通。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對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計劃,籌措資金,改造渡運碼頭,更新渡船,提高渡口渡船安全技術水平。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渡船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渡船、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ㄈ┞鋵嵍纱辖煌ò踩芾淼膶iT人員和保障經費;
。ㄋ模┒酱俣纱腥、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ㄎ澹┓、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申請設置渡口,申請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O置渡口申請書;
。ǘ┰O置渡口可行性研究報告;
。ㄈ┒煽谶x址意見書。
第九條 設置渡口,申請人應當向渡口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符合《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批準,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縣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渡口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第十條 經批準設置的渡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撤銷;確需撤銷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渡口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渡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渡船渡運安全,避免碰撞事故發生。
渡口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第十二條 渡口碼頭必須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救生、消防設備和具有水上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渡口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在渡口兩岸設置明顯的《渡口標志》牌和《渡口守則》牌,標明渡口名稱,渡口的批準機關、批準日期、批準文號,渡運線路,渡船名稱,渡船載客定額和載貨定額以及乘客須知等內容。
第十四條 渡船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渡運:
。ㄒ唬┏钟泻细竦拇暗怯涀C書和船舶檢驗證書;
。ǘ┡鋫浞蠂鴦赵航煌ㄖ鞴懿块T規定的船員;
。ㄈ┡鋫浔匾暮叫匈Y料;
。ㄋ模┓、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從事渡運的渡船兩舷應當設置安全護欄,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船體應當標有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標志等。載客渡船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并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和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渡船應當按照渡口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不得擅自變更渡運路線;不得超載、超員渡運。
渡船應當經常檢查和維修保養,保證渡船處于適航狀態。
第十七條 渡船不得運輸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十八條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渡口經營人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停渡通告。
第十九條 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注冊、培訓并由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職務。
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渡運時,船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揮乘客、車輛按照規定的順序上下渡船,維護渡運秩序;
。ǘ┳袷囟纱踩僮饕幊,認真瞭望,謹慎操作,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ㄈ┎坏镁坪篑{船,不得讓無證人員駕船;發現超員、超載,應當拒絕駕船;不具備夜行條件的,不得在夜間航行;
(四)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開船;
(五)負責渡船維修保養,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發現渡船破損、機件損壞等現象,應當及時報告,及時修復。未經修復,可能危及安全渡運的,應當拒絕駕船。
第二十一條 乘客過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爮亩煽诠ぷ魅藛T指揮,遵守公共秩序,依次先下客后上客,并從規定的進出口處出入渡口,騎自行車者,出入渡口應當下車推行;
。ǘ┒纱赐7或者已啟航時,不準強行登離渡船;渡船乘客滿額時,不得強行登船過渡;
。ㄈ┒纱驉毫託夂蛲:交蛘咭蚬什荒馨磿r開航時,應當自覺配合渡口工作人員共同維護渡口秩序,不得強迫船員違章開航;
。ㄋ模┍3止残l生環境;
(五)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過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駛人員應當聽從渡口工作人員的指揮,依次在指定地點候渡,按照順序過渡;
(二)駕駛人員應當謹慎操作、控制車速,確保安全過渡;
(三)車輛過渡時,應當遵守載貨定額,禁止超限過渡;乘車人(除駕駛員外)應當下車徒步通過渡口,禁止車輛載人過渡。
第二十三條 在渡運路線內,禁止捕撈、養殖、種植、采砂和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禁止其他船舶停泊、作業;禁止設立泳區。
第二十四條 渡口所在地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渡口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渡口渡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五條 渡口所在地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渡口渡船進行安全檢查,在節假日、集會、集市等渡運高峰期間及汛期,應當派專人進行現場管理,保障渡口渡船安全。
第二十六條 渡口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制定渡口和渡運安全監督檢查計劃和措施,對所負責渡口和渡運安全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
檢查或者抽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
。ǘ┲贫ê蛨绦卸煽诎踩幷轮贫惹闆r;
。ㄈ┒煽诎踩芾碡熑沃坡鋵嵡闆r;
(四)渡口工作人員安全培訓和持證情況;
(五)渡口設施、救生、消防設備配備情況;
(六)渡船、浮橋安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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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渡口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渡口渡船檔案,記錄渡口渡船更新改造以及安全監督檢查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或者渡船未標明識別標志、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按照《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 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渡運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自己職權、徇私和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渡口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h人民政府批準的渡口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對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的渡口不予以查處的;
(三)對渡船超載、超員,危險品混載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為不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的;
。ㄋ模┯衅渌婧雎毷、濫用自己職權、徇私和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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