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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時間:2023-12-18 11:20:35 偲穎 辦法

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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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類私募基金的統一監測系統。

  第六條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章登記備案

  第七條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三)主要股東或者合伙人名單;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第九條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并通過網站公告。

  第三章合格投資者

  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四章資金募集

  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資運作

  第二十條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行業自律

  第二十七條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管理信息系統。

  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八條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情況,及時提供私募基金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資者投訴,進行糾紛調解。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采取有關措施。

  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八章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于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五條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

  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并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條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2:

  《辦法》共四十一條,分為總則、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及附則十章。

  (一)關于調整范圍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新國九條和中央編辦通知的規定,結合我會監管職能,《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以及市場上以期貨、期權、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范圍,將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明確為“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鑒于除契約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伙企業形式運作的機構從事類似私募基金的業務,《辦法》還明確“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為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確立的統一功能監管原則,以及新國九條關于按照功能監管原則完善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監管標準的要求,《辦法》還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二)關于登記備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記環節,《辦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并根據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報送基本信息,基金業協會在申請材料齊備后以網站公告形式辦結登記手續(第七條)。

  在基金備案環節,考慮到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等在投資對象、運作方式等方面的差異,《辦法》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注明基金類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資產的,還應當報送委托托管協議(第八條)。

  為防止機構利用登記備案信息進行增信,《辦法》規定基金業協會公告的登記備案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第九條)。

  為便于社會公眾及時獲悉喪失主體資格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限期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并予以公告(第十條)。

  (三)合格投資者

  《辦法》明確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且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第十一條)。

  《辦法》參考境外合格投資者標準,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第十二條)。此標準比市場上的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標準要高,但在最低投資金額方面比2011年發布的《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中規定的投資者對單只股權投資基金1000萬元的最低認購金額明顯要低。

  擬定上述標準的主要考慮是:合格投資者標準過低容易將不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公眾投資者卷入其中,進而引發非法集資。由于采取了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和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的雙重標準,相比僅從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來把握合格投資者標準更加全面,因此,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的標準沒有簡單參照以前發展改革委的過高標準。對于個人投資者,《辦法》分別從金融資產規模和收入水平兩個維度進行規定,也為今后具有穩定高收入的群體參與私募基金留有空間。

  此外,考慮到一些機構投資者和管理人的內部關系人等具備專業能力,并能夠識別和承擔風險,《辦法》參考國內資產管理行業的現有規定和境外經驗,將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是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二是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三是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是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第十三條)。

  (四)關于資金募集

  《辦法》就資金募集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報告會、短信、微信、散發傳單和張貼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二是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三是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通過問卷調查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對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合格投資者說明;四是對投資者提出要求,要求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要承擔相應責任;五是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第十四至十九條)。

  (五)關于投資運作

  《辦法》要求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募集資金,應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必備內容;對于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第二十條)。

  在基金托管方面,《辦法》根據私募基金的特點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未強制要求私募基金進行托管安排。但為保障基金財產安全,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基金托管人進行托管;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第二十一條)。

  在投資環節,為有效防范利益沖突,《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同基金之間建立相互獨立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防火墻制度(第二十二條)。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辦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提出了相應的規范性要求,列舉了禁止從事的行為(第二十三條)。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如實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并規定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條)。

  在信息報送方面,《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業協會規定,及時填報和定期更新相關信息。考慮到對沖基金和并購基金往往會運用杠桿,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要求私募基金還應當報告杠桿運用情況。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第二十五條)。

  此外,還對重要資料的保存作了規定(第二十六條)。

  (六)關于行業自律

  為加快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辦法》就行業自律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一是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鑒于私募基金信息相對敏感,《辦法》要求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信息予以嚴格保密(第二十七條)。二是建立與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第二十八條)。三是規定了基金業協會在制定規則、執業檢查和紀律處分方面的職權(第二十九條)。四是建立投訴處理機制,進行糾紛調解(第三十條)。

  (七)關于監督管理

  在監督檢查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對相關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并有權依法采取措施(第三十一條)。

  在誠信管理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第三十二條)。

  在行政監管措施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可以對違法違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第三十三條)。

  (八)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創業投資基金是股權投資基金的一個特別種類,由于其主要投資小微企業,屬于市場失靈的領域,世界各國均通過特別立法,一方面明確財稅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對其投資領域進行監管引導,以確保政策目標實現。例如,2010年美國在將私募基金納入統一立法監管后,2011年又發布規則,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監管。2011年歐盟發布《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2013年4月又專門發布《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規則》。

  借鑒國際經驗,《辦法》為創業投資基金專章作了特別規定:一是參照國際通行定義和2005年十部委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規定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并從銜接已經建立的創業投資政策扶持機制考慮,規定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三是明確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會員服務;四是明確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而且規定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條)。

  對除創業投資基金外的其他股權基金,因其已屬于市場充分有效的領域,故國際通行做法是完全交由市場進行調節,政府對其實施必要法律監管的目的主要是防范非法集資、利益輸送和因過度運用杠桿而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雖然除創業投資基金外的其他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相比,在投資運作和風險控制機制上有差異,但這些差異都是市場自發形成的結果,政府不宜人為干預。所以,世界各國在為私募基金立法時,均不區分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

  考慮到《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無法規定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政策措施以及創業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政策等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內容,因此,證監會擬另行與相關部門溝通,推動促進私募基金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早日出臺。

  (九)關于法律責任

  考慮到《辦法》的調整范圍涵蓋各類私募基金,《辦法》根據各類私募基金的一般特點,在部門規章權限內,明確了相應處罰。對違反《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我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第三十八條至三十九條)。對于私募證券基金,鑒于《證券投資基金法》已規定了相關罰則,《辦法》特別明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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