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精選10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最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最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依法組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有計劃的隨機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監督抽查分為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
第四條 監督抽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原則。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劃、管理全國監督抽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匯總、分析并通報全國監督抽查信息。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管理、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監督抽查工作;負責匯總、分析并通報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負責本行政區域國家和地方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企業的處理及其他相關工作;按要求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監督抽查信息。
第六條 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第七條 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檢驗費用。國家監督抽查和地方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
第八條 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企業予以應當配合、協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工作。
第九條 凡經上級部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合格的,自抽樣之日起6個月內,下級部門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抽查,依據有關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監督抽查除外。
第十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負責發布監督抽查信息。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監督抽查信息。
監督抽查信息發布辦法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制定。
第二章 監督抽查的組織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年度國家監督抽查計劃,并通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十二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委托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與被委托的檢驗機構簽訂行政委托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被委托的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所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科學、公正、準確,如實上報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并對檢驗工作負責,不得分包檢驗任務,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批準,不得租賃或者借用他人檢測設備。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抽樣人員和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對監督抽查實施過程及相關機構和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檢驗機構,必要時可暫停其3年承擔監督抽查任務資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依據法律法規、有關標準、國家相關規定等制定并公告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以下簡稱實施規范),作為實施監督抽查的工作規范。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可以根據監管工作需要,依據實施規范確定具體抽樣檢驗項目和判定要求。
對尚未制定實施規范的產品,需要組織實施監督抽查時,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抽查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將監督抽查任務下達所指定的部門或者委托的檢驗機構。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的實施規范或者制定的實施細則;
(二)抽查產品范圍和檢驗項目;
(三)擬抽查企業名單或者范圍。
第三章 監督抽查的實施
第一節 抽 樣
第十五條 抽樣人員應當是承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抽樣工作。
第十六條 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企業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開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復印件和有效身份證件,向被抽查企業告知監督抽查性質、抽查產品范圍、實施規范或者實施細則等相關信息后,再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應當核實被抽查企業的營業執照信息,確定企業持照經營。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市場準入和相關資質管理的產品,還應當核實被抽查企業的相關法定資質,確認抽查產品在企業法定資質允許范圍內后,再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現場發現被抽查企業存在無證無照生產等不需檢驗即可判定明顯違法的行為,應當終止抽查,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抽樣人員抽樣時,應當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條 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企業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企業無償提供,抽取樣品應當按有關規定的數量抽取,沒有具體數量規定的,抽取樣品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樣人員不得抽樣:
(一)被抽查企業無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復印件所列產品的;
(二)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是不用于銷售的;
(三)產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加工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四)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五)產品或者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處理”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六)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業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一)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二)抽樣人員無法出具監督抽查通知書、相關文件復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證件的;
(三)抽樣人員姓名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業支付檢驗費或者其他任何費用的。
第二十條 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文書必須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對特殊情況,雙方簽字確認即可。
抽樣文書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涂改,需要更改的應當由雙方簽字確認。
抽樣文書分別留存企業和檢驗機構,并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國家監督抽查抽樣文書同時由承擔抽樣工作的檢驗機構報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二條 因企業轉產、停產、破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以抽取的,抽樣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并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后,及時上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二十三條 抽取的樣品需送至承擔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的,應當由抽樣人員負責攜帶或者寄送。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時,所需費用納入監督抽查經費。對于易碎品、危險化學品、有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樣品運輸過程中狀態不發生變化。
抽取的樣品需要封存在企業的,由被檢企業妥善保管。企業不得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
第二十四條 被抽查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抽查的,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拒絕監督抽查認定表,列明企業拒絕監督抽查的情況,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抽樣人員共同確認,并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二十五條 在市場抽取樣品的,抽樣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依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確認企業和產品的相關信息。
生產企業對需要確認的樣品有異議的,應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異議處理機構提出,并提供證明材料。逾期無書面回復的,視為無異議。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核查生產企業提出的異議。樣品不是產品標稱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移交銷售企業所在地的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節 檢 驗
第二十六條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驗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樣品。制定并嚴格執行樣品管理程序文件,詳細記錄檢驗過程中的樣品傳遞情況。
第二十八條 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機構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并將有關情況上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二十九條 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晰,并留存備查;不得隨意涂改,更改處應當經檢驗人員和報告簽發人共同確認。
第三十條 對需要現場檢驗的產品,檢驗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保證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規程。
第三十一條 除第二十八條所列情況外,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抽查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
檢驗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禁止偽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第三十二條 檢驗工作結束后,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國家監督抽查同時抄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三十三條 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后及時退還被抽查企業。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三個月后退還被抽查企業。
樣品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應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情況。被抽查企業提出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節 異議復檢
第三十四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和被抽查企業的法定權利書面告知被抽查企業,也可以委托檢驗機構告知。
在市場上抽樣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銷售企業和生產企業,并通報被抽查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三十五條 被抽查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三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也可以委托下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指定的檢驗機構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
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于檢驗工作完成后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七條 復檢結論表明樣品合格的,復檢費用列入監督抽查經費。復檢結論表明樣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樣品生產者承擔。
第三十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將復檢結果及時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國家監督抽查應當同時抄報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四節 結果處理
第三十九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匯總分析監督抽查結果,依法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查結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抽查情況。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抽查的企業,予以公布。
對監督抽查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專題報告,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 負責監督抽查結果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應當向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或者因遷址、自然災害等情況不能正常辦公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
企業應當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企業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并應在整改期滿5日前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30日;確因不能正常辦公而造成暫時不能進行整改的企業,應當辦理停業證明,停止同類產品的生產,并在辦公條件正常后,按要求進行整改、復查。企業在整改復查合格前,不得繼續生產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
第四十一條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庫存的不合格產品及檢驗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樣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并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生產企業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產品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接到企業復查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組織符合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按照原監督抽查方案進行抽樣復查。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到期無正當理由不申請復查的,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強制復查。
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承擔。
第四十三條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社會公告:
(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二)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滿后,未提交復查申請,也未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的;
(三)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但并未落實整改措施且產品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條 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負責后處理的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督促企業整改。
第四十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跟蹤檢查。
第四十六條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及其企業的質量問題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被抽查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收到檢驗報告后未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合格產品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經復查其產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企業在30日內進行停業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通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第五十一條 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由生產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包檢驗任務的,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部門批準,租借他人檢測設備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和復檢結果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偽造檢驗結果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重復進行監督抽查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違反第十五條至二十五條規定,違規抽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向被抽查企業收取費用或者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
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七條 參與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紀律要求的情形,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擅自發布監督抽查信息;
(二)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
(三)接受被抽查企業的饋贈;
(四)在實施監督抽查期間,與企業簽訂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企業同種產品的委托檢驗;
(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開展產品推薦、評比活動,向被監督抽查企業發放監督抽查合格證書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八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和承擔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食品監督抽查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由企業注冊地的相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與企業實際經營地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協商,共同開展處理工作。有關處理結果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匯總。
地方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參照上款規定,由相應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處理工作和處理結果匯總工作。
第六十一條 組織地方監督抽查中,發現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移交企業所在地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其他市(地、州)的,應當由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移交企業所在地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最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2
1、建立健全公司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杜絕質量事故,防止一般質量事故和較嚴重質量問題的發生。嚴格執行質量驗收標準。分項驗收合格率達98%,爭創行業產品質量標準化。
2、積極參與爭創各類優質產品,全面提升企業質量品質,做好產品售后服務和消除產品缺陷,減少產品質量投訴。
3、要求員工人人是質檢員,在生產過程中每20分鐘自檢一次,出現問題及時調整,在不肯定正確的情況下請求工友和質檢員檢測確認后再生產,避免出現大批量的次品。
4、在質檢員檢測、核準數量后打包,填寫操作員名單、生產日期、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以便入庫及銷售后出現質量問題直接追查到人。
5、加工新產品要求當班質檢員首檢合格后,才能批量生產。操作過程中每一小時巡檢一次,對生產不合格產品的崗位要求返工,并幫助其達到標準合格后才能離開此崗位。做好首檢及巡檢記錄及當班生產統計記錄。當班下班后兩小時內上交到質檢科科長處。
6、成品庫轉運仔細,以防不必要的損失。詳細登記每次發貨物的規格型號、生產人及生產日期,客戶反應有質量問題經調查追究到人。
7、開展“質量月評比”、“操作能手”等活動,達到人人都是質檢員”的'理念,做到質量問題的處理落實到個人達到98%以上,抓安全生產和抓質量同步進行。
8、積極改進生產工藝質量缺陷,提高質量合格率。對每個訂單要和銷售部或客戶進行溝通,熟悉客戶對產品的質量要求,領會業主意圖后安排生產,對員工及質檢員做好技術交底。協作完成售后服務工作,確有質量問題包換。
9、發貨時和倉庫保管員同時按照訂單清點數量和規格型號,查看表面和抽檢產品質量無誤后發貨。客戶投訴時,力爭第一時間趕到施工現場調查取證,確認是我公司的問題將調查結果上報公司領導,同時給對方補發產品。
最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3
為了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農產品的質量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保護產地環境,控制環境污染,使生產基地環境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標準要求。
二、認真執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加強農業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術規范生產,保證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農產品技術規范。
三、規范化采收和安全貯運,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農產品的檢測檢驗力度,確保銷售的產品符合無公害產品的標準。
五、做好基地和產品的'認證,加強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的加貼和管理。
六、健全記錄和檔案,建立完善的農產品追蹤服務體系。
七、實行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自檢,逐步推行產地產品檢測合格準入和準出制度。
最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4
第一條為進一步穩定提高分公司產品質量,規范分公司質量管理,落實質量管理責任,防范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四川久大制鹽有限責任公司質量管理辦法》和《自貢分公司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等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分公司實際,制定本問責制。
第二條本問責制問責的適用范圍,是指分公司對各處室部門、生產中心、鹽礦發生的質量責任其相關責任人、管理者實施的問責管理。
第三條凡發生一起特大質量事故造成公司利益損失嚴重和人身傷害事故的,分公司主要責任人由上級主管部門實施責任追究制,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不適用本問責制。
第四條本問責制遵循客觀、公正、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本問責制堅持“質量第一,預防為主,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的基本方針,努力構建部門依法監管、中心全面負責、員工積極參與監督的工作新格局,逐步形成質量管理自我約束、依法加強、不斷完善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相關領導、管理人員、班值長、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以10-100元罰款。
(一)部門無人員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檢查的,處罰部門(中心)負責人20元/次,未參加人10元/次;
(二)發現質量隱患或質量事故不上報、不采取措施的,處罰直接責任人20元,管理人員50元,單位負責人100元;
(三)不按分公司規定要求開展質量培訓學習或質量培訓學習無記錄的,處罰直接責任人10元,質量管理10元,單位負責人20元/次;
(四)違反質量管理規定違章操作、違章指揮,不聽勸阻未發生事故的,處罰責任人50元;
(五)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發出整改通知,未按時、按規定要求完成的,處罰管理人員20元,單位負責人50元;
第七條違反分公司質量管理規定,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發生質量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對相關領導、管理人員、班值長、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一)發生產品質量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對直接責任人按2%的經濟損失進行處罰,對負有責任的`班值長、管理人員、單位負責人按100-800元進行處罰;
(二)在銷區因產品質量導致銷區市場銷售受到嚴重影響甚至退出市場(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按1000元進行處罰,對負有責任的班值長、管理人員、單位負責人按50-500元進行處罰;
(三)因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計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受到政府監管部門處罰的,對直接責任人按單位處罰的10%進行處罰,或調離原崗位。對負有責任的班值長、管理人員、單位負責人按50-500元進行處罰;
(四)發生產品質量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下的,對直接責任人按1%的經濟損失進行處罰,對負有責任的班值長、管理人員、單位負責人按50-400元進行處罰。
第八條產品添加劑不符合產品質量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領導、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一)食用鹽產品添加劑、鹵水處理劑采購部門必須按照采購程序到具備生產資質廠家進行藥品采購,違規操作,對主管部門負責人處罰500-1000元,對采購人員處罰200-800元;
(二)藥品入庫,庫管人員應做好入庫產品外觀質量檢查并通知專業部門進行抽樣檢驗,違規操作,對責任人處罰20元/次;
(三)藥品檢驗部門接檢驗通知不進行藥品檢驗的,對責任人處罰20元/次;
(四)藥品發放應按領料單品種、數量進行發放,違規操作,對責任人處罰20元/次;
(五)藥品使用應嚴格按照操作規定進行藥品配制,并做好藥品使用記錄,違規操作,對責任人處罰20元/次。
第九條鹵水處理質量指標應符合分公司質量標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及相關班值長、管理人員進行問責:
(一)原鹵,由主管部門每旬進行抽查,質量指標未達到公司質量要求,處罰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班值長、管理人員2—4元/項/次;
(二)精鹵,由主管部門每班進行抽查,質量指標未達到分公司質量要求,處罰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班值長、管理人員2—4元/項/次;
第十條生產過程質量控制主要參數應符合生產操作規定參數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及相關班值長、管理人員進行問責:罐內料液質量,由主管部門每班進行抽查,質量指標未達到分公司規定要求,處罰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班值長、管理人員2—4元/項/次。
第十一條成品鹽產品質量應達到國家或行業產品標準要求,并合格出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及相關班值長、管理人員進行問責:
(一)成品鹽質量由專職檢驗部門按規定每班進行抽樣檢驗,未執行,處罰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班值長、管理人員2—4元/項/次;
(二)成品鹽質量經專職檢驗部門抽樣檢驗,質量指標未達到產品質量要求的,處罰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班值長、管理人員2—4元/項/次;
(三)成品碘鹽經專職檢驗部門抽樣檢驗,碘含量指標未達到產品質量要求的,處罰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班值長、管理人員10—15元/項/次,單位負責人20元/項/次;
(四)每批成品鹽質量由專職檢驗部門出具檢驗報告,按時報送規定崗位和部門,未執行,處罰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班值長、管理人員2—4元/項/次;
(五)所有出倉產品必須是經專職檢驗部門按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合格的產品,未經檢驗分析或不合格產品禁止發運出倉,未執行,處罰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班值長、管理人員、單位負責人5—20元/批。
第十二條產品筑裝質量應符合分公司產品規定質量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及相關班值長、管理人員進行問責:
(一)產品包裝在生產過程中操作人員應按規定對包裝熱合、縫口、稱斤質量進行抽查,未執行,處罰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班值長、管理人員2—6元/次;
(二)主管部門每旬按規定對產品筑裝質量進行抽查,未達到產品規定標準,處罰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班值長、管理人員1—3元/項/次;
(三)筑裝質檢員按規定要求每班進行質量檢查,未執行,處罰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管理人員、單位負責人5—20元/次;
(四)產品堆碼應按操作規定在指定倉位分類堆放、標識準確、遮蓋完好,未執行,處罰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班值長、管理人員1—4元/堆。
第十四條本問責制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分公司原有相關制度與之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本問責制解釋權由安全質量管理處負責。
最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5
為了讓社會放心,樹立德錦品牌形象,讓養殖戶使用安全、放心、環保、高效的飼料,特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遵守《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食品質量安全法》,做到依法規范經營,不經營禁用、停用、淘汰、過期、霉變以及無生產經營許可證、無飼料審查合格證、無產品標簽的“三無”飼料產品;不摻假制假,不經營添加xxxx、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蘇丹紅、激素類等國家明令禁止的藥物飼料產品和可疑產品。
二、進貨時要認真對飼料產品標簽的'合法性和規范性進行檢查,對產品質量合格證進行核對,確保經營飼料產品的質量安全。
三、確保飼料的購進、銷售臺賬記錄規范、真實、準確。
四、積極配合市畜牧局及上級主管單位的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檢。
五、定期積極主動把經營的飼料產品送到具備抽檢資格的單位進行化驗,做到不合格的飼料及時銷毀,不出門店,不向市場流通。
最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6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質量第一,品質絕對生存”的理念,促進公司產品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質量事故是指由于企業內部違規操作、管理不善、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產生一定數量的'廢品和經濟損失,或者因產品質量問題給本單位或用戶在使用過程中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事件,對于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任人,依據事故的大小和責任輕重予以追究。
第三條對于因管理責任被取消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資格的主要負責人予以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人予以開除處分。
第四條對于因個人原因造成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受到批評甚至通報的,對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對事故直接責任人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五條對于因驗收、維修不當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用戶投訴的,對責任人予以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人予以記過處分。
最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7
為保證我合作社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提高我合作社的市場信任度,提升我合作社的品牌形象,依據農業部制定的“產地環境質量標準”、“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產品衛生質量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合作社的'實際狀況,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詳細內容如下:
一、農藥安全使用管理
1、合作社使用的農藥必需統一選購,專人負責,并要在技術人員的統一指導下進行用藥。
2、選購的農藥必需“三證”俱全,產品標簽、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要核對相符,確保農藥產品質量,農藥的進倉庫存和出倉使用狀況進行統一登記。
3、要選用生物源農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的化學農藥,禁止使用國家規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4、做好病蟲測報工作,選擇最佳防治時期,盡量做到低濃度使用。
5、最終一次施用農藥要嚴格遵守采收安全間隔期,盡量降低農藥殘留量,確保產品達到優質、安全的標準。
6、使用農藥要留意人畜安全,農藥包裝物要準時收集處理,盡量削減環境污染。
二、肥料安全使用管理
1、肥料要專人負責,統一選購。
2、購買肥料產品必需有產品標簽、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以確保肥料產品質量合格,肥料的購買和使用狀況要進行統一登記。
3、農家肥要經過高溫發酵達到無害化標準后方可施用。
4、要采納科學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選用有機氮肥,最終一次追肥應在收獲前8天以上。
三、生產安全管理
1、根據農產品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做好生產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
2、適時采收、包裝,并按法定要求進行標識。
四、運輸安全管理
對運輸工具要清洗干凈,確保運輸過程不會對蔬菜造成污染。
五、倉儲管理
1、肥料、農藥、蔬菜的存儲倉庫要分開,禁止混放。
2、不同種類的農藥要隔開存放,禁止混放。
六、登記、記錄管理
1、對農藥、化肥、種子的購買、存儲、使用狀況做好登記工作。
2、對生產、運輸、銷售各個環節做好記錄工作。
3、登記、記錄要保存五年以上。
最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8
一、化驗室沒有按規定取原料、產品樣;或樣品未按規程方法分析化驗;或做單樣;或漏檢項目,發現一次就扣除化驗室全體50%年終獎勵,責任者還加扣一個月工資。
二、生產未按原料分析數據通過配料計算加料,發現一次扣除生產人員全體50%年終獎勵,主要責任者還加扣一個月工資。
三、供應原料、成品帳物不符,統計虧損差額的價值,從相關管理人員中年終獎或工資中扣除,反則反之。
四、生產科、化驗室(缺一不可) 未會同共同對原料、成品取樣,發現一次扣供應科全體50%年終獎,責任者還加扣一個月工資。
五、車間班組生產出合格產品才能噸位計酬,不合格產品返工的電耗、煤耗、噸位修理費、噸位管理費、噸位工資、損耗的原材料必須從返工班組噸位計酬中扣除,當班組長當月工資的10%也同時扣除。
六、領導下達錯誤指令,其所下令應扣金額由下指令的`領導負擔,造成嚴重后果時,除經濟處罰外,行政上免除其職務。
七、車間地面堆有物料(包括返料,不包括計劃停車清理的物料),扣除造成該現狀的責任班組10噸噸位工資,該班組在第二次上班必須全部處理完,否則一次加倍扣除噸位工資,依此類推。車間主任1%的工資也依次同時扣除。
八、車間所有設備由修理工包機,包機設備的故障率<8小時/月,每±1小時修理工每人加扣10元。修理工不接受車間或廠、科室下達的任務,一次每人扣20元。
最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9
一、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證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質量標準。
二、保持店容店貌整潔,食品與其它商品、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分開陳列,擺放整齊有序。
三、認真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查驗食品質量及來源,建立進貨臺賬,做到賬實相符。
四、實行食品售前檢查制度,食品上柜銷售前要檢查質量和食品外觀,杜絕不合格食品上柜銷售。
五、實行明碼標價,標簽內容真實明確,價格合理、計量準確。
六、經銷的食品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不經銷有毒有害、污染、變質、過期食品;不經銷假冒偽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優食品;不經銷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日期的食品;不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七、對食品自檢中發現和工商機關監測或行政執法機關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時下架退市,并向消費者公告,召回已售食品、減少社會危害。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購買者出具購貨憑證。凡顧客購買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可憑購貨證依法給予退換或賠償。
九、認真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質量安全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最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10
(一)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維修、保潔、倉儲、服務等人員,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接受培訓教育。
(二)質量管理部負責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下發實施。行政部門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并負責建立職工教育培訓檔案。
(三)培訓方式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訓,并應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四)新錄入員工、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質量教育與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各類質量臺帳、記錄的.登記方法等。培訓結束后統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五)參加外部培訓及在職接受繼續學歷教育的人員,應將考核結果或相應的培訓教育證書原件交行政部門驗證后,留復印件存檔。
(六)企業內部培訓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門與質量管理部共同組織,根據培訓內容的不同可選擇筆試、口試,現場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將考核結果存檔。
(七)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主要依據,并作為員工晉級、加薪或獎懲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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