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個體飯店衛生管理辦法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青島市個體飯店衛生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對個體飯店的衛生管理,保證就餐人員的身體健康,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青島市和各區(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個體飯店的衛生管理工作。
青島市和各區(市)衛生防疫站具體負責轄區內個體飯店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開辦個體飯店,必須依法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方可按規定辦理開業的其他有關手續。
第五條 開辦個體飯店的,須符合下列衛生條件:
(一)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體健康,并取得健康合格證;
(二)有符合標準的經營用房;
(三)有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容器和食品用工具;
(四)有符合規定的衛生消毒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前款所列條件的具體標準,由青島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條 個體飯店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必須參加衛生防疫站舉辦的衛生知識培訓,并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從業。
第七條 個體飯店的從業人員在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穿著工作二、工作帽,不吸煙,遵守有關食品衛生操作規程。
第八條 個體飯店不得出售過期、霉爛變質、有毒有害的食品。
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第九條 個體飯店必須健全衛生制度,落實衛生責任人員,確保環境和食品衛生。
第十條 對違反有關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個體飯店,由衛生防疫站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人賄或有其他侵害個體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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