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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2024-09-02 22:45:02 歐敏 辦法

最新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精選5篇)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公共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行政部門參加。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最新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最新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千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車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具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建設部主管全國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五條 國家鼓勵有益于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六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七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城市自來水供永企業和自建設對外供水的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行政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的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第八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建設、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公共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九條 供水單位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對外供水的企業,其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人員上崗的資格和水質日常檢測工作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二條 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后,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準文件的前款產品。

  第十三條 飲用水水源地必須設置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及一切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情況另行規定。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當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該行政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由供水單位所在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供水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鐵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行使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督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 醫療單位發現因飲用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病例時,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當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洪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管理發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

  《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辦按《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涂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后,報衛生部復審;復審合格的產品,由衛生部頒發批準文件。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報衛生部備案。

  凡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須經衛生部審批后,方可進口和銷售。具體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準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準機關有權收回有關證件或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聘任飲用水衛生檢查員,負責鄉、鎮飲用水衛生檢查工作。

  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飲用水衛生檢查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鐵道、交通、民航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四條 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五)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制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口起施行。

  最新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2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的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個人以及衛生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宣傳教育,普及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水利、環保、質監、價格、規劃、工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活飲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供水單位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生活飲用水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衛生規范和衛生要求。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選址階段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衛生規范和衛生要求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審查合格的,發給衛生審查認可書;審查不合格的,出具書面意見,建設單位按照書面意見的要求改進后,重新提出申請。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供水單位供水前,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領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供水單位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有水質凈化及消毒設施;

  (三)有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四)有供水設施清洗和水質消毒、檢驗等衛生管理制度;

  (五)配備必要的水質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

  (六)生產環境、工藝流程、衛生設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衛生規范和衛生要求。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水源水質符合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守水源衛生防護的有關規定;

  (二)配備的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能夠滿足凈水工藝要求,并保證正常運行;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監測,禁止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后應當進行沖洗、消毒,管網末梢盲端易污染處應當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五)有與其消毒方式相適應的消毒設備、設施,備有安全防范和泄漏處置的應急設備、設施和個人防毒面具;

  (六)劃定生產區的范圍,并設立明顯標志。在其周圍3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或者鋪設污水渠道等。

  第十條 二次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設施周圍保持環境整潔,蓄水池周圍10米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2米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應當專用并加蓋、上鎖,不得滲漏;

  (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涂料應當無毒無害;

  (四)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設施每年應當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應當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水質檢驗合格。

  二次供水設施有管理單位的,由管理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沒有管理單位的,業主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

  第十一條 管道直飲水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用戶龍頭出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直飲水水質衛生標準;

  (二)設立專用制水間,制水間面積應當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建筑物結構完整;鋪設地面、墻壁、天花板,應當使用防水、防腐、防霉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應當有一定坡度,有廢水排放系統;

  (三)水處理工藝和設備應當根據水源水質進行配備,確定合理的處理工藝流程,處理工藝中應當有水質消毒措施;

  (四)輸水管道不得與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統直接相連。

  第十二條 瓶裝、桶裝水的生產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建立衛生防護區,防護區界應當設置相對固定標志;

  (二)采水設備、輸水管道及貯水設備應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三)按照規定設置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洗手、消毒、更衣、廁所等設施;

  (四)生產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對水質的污染,過濾材料應當定期清洗和更換,采用的消毒方法應當達到滅菌效果,不得在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劑;

  (五)包裝容器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合格產品;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 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生產場所應當根據生產產品特點和工藝要求設置,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用清洗、消毒場地和設備,生產設備不得與非涉水產品共用;

  (二)建立原材料驗收制度;

  (三)設立與產品特點相適應的衛生安全和質量檢驗室,配備相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對每批產品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十四條 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領產品衛生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產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產工藝及簡圖;

  (四)產品質量標準;

  (五)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六)產品設計包裝;

  (七)產品說明書;

  (八)產品中與水接觸材料的衛生安全合格證明;

  (九)完整產品樣品。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對供水單位的衛生安全工作以及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設備、設施等進行監督監測和檢驗評價。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增加生活飲用水的監督監測頻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檢查時,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供水單位報送有關材料;供水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的單位應當每日對水質進行檢驗,每季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驗報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質檢驗,并向相關部門報送檢驗報告。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條 生活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規定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建設、環保等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生活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集中式供水單位停止供水時,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解決臨時供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農村簡易供水,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農村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管理,由村民委員會確定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水源的衛生防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水質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監督、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狀況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抽檢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受理對違反生活飲用水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未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的;

  (二)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供水的;

  (三)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未取得產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安排未經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未取得健康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二)導致生活飲用水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污染情況的;

  (三)供水責任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驗,并報送檢驗報告的。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等職責的;

  (二)未依法受理、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的事項予以審查認可或者許可的;

  (四)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備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單位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加壓或者再處理(如過濾、軟化、消毒等)后,經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飲水供水:是指利用過濾、吸附、氧化、消毒等裝置對需要改善水質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進一步的凈化處理,通過獨立封閉的循環管道輸送可直接飲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瓶裝、桶裝供水:是指從事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及其他瓶裝、桶裝生活飲用水的生產企業提供的供水方式。

  農村簡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由簡易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

  農村分散式供水:包括農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個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在生活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包裝容器、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生活飲用水條件和標準

  1、不含對人體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2、水的硬度適中(以碳酸鈣計算:50-200mg/L)

  3、水中的礦物質和微量元素的比例與人體體液相近(其中含鈣量>=8mg/L)

  4、酸堿度呈中、弱堿性(PH值為7.0-8.0)

  5、水中溶解氧及二氧化碳含量適中(水中的溶氧量>=6mg/L,二氧化碳的含量10-30mg/L)

  6、小分子團水(這是水的活性指標之一,5-6個小分子團水)

  7、水的生理功能要強(包括滲透力,溶解力,代謝力等)

  直飲水或稱之為活化水,采用獨特的美國KDF專用碘觸酶技術和高分子分離膜裝置進行過濾,殺死其中的病毒和細菌并過濾掉自來水中異色,異味,余氯,臭氧硫化氫,細菌,病毒,重金屬。阻擋懸浮顆粒改善水質,同時保留對人體有益的微量元素,同時拜耳 離子交換體軟化水質!

  在最后通過高能量生化陶瓷的作用將水體能量化,礦化,達到完全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直接飲用健康水的標準的七項標準。

  最新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3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師生飲用水衛生,保障學生飲水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制度。

  一、衛生管理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管理,經學校研究決定成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小組,負責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組長:

  成員:

  二、健康教育制度

  在校園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健康教育宣傳欄,對學生進行飲用水衛生知識宣傳,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一旦發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學校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三、桶裝水衛生管理制度

  (一)桶裝水管理要求

  1、水質應符合桶裝飲用水的標準,每批水要索取水質檢驗報告;

  2、供應桶裝飲用水的企業要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3、使用的飲水機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4、飲水機應放在固定安全衛生的.地方,防止二次污染;

  5、有定期對飲水機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對飲水機進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兩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記錄;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二)保溫桶水管理要求

  設專人定時供水,供水者必須有健康上崗證,保溫桶要加蓋上鎖,并每天進行清洗消毒。。

  四、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1、堅持每天清掃泵房衛生,保持工作環境整潔;

  2、每天清掃水箱周圍衛生,保持水箱周圍環境清潔;

  3、要時常檢查供水設施周圍有無污染物,如發現應立即清除并及時消毒;

  4、泵房及水箱間內嚴禁堆放雜物;

  5、泵房及水箱間內嚴禁養寵物和植物;

  6、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泵房及水箱間。

  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

  1、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使飲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飲用水水質出現異常,影響飲用者正常生活;

  3、輸配水管網破損或二次供水設施防護不嚴,使飲用水水質惡化;

  4、飲用水水質污染,造成介水傳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顯的污染源,并懷疑飲用水源或飲用水水質有可能受到污染。

  當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供管水員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報告單位生活飲水衛生安全管理小組領導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為了在發生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時,能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穩定,特制訂生活飲用

  最新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4

  為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工作,規范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保障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教育部、衛生部頒發的《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校內一切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供水管水人員管理

  1、二次供水管水從業人員上崗前須經培訓考核、體檢,取得《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和《身體健康證》。

  2、落實衛生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要求,供水管水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

  三、供水設施衛生管理

  1、供水設施周圍應保持環境整潔,進、出水管應在相應位置,防止產生水流短路和死水區。

  2、保持良好的排水條件,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道相連接,保證在任何情況下污水不能通過溢流管等流入水池內。

3、保持供水設施正常,設施與飲水接觸表面保證外觀良好,光滑平整,不會對水質造成影響。

  4、規范設置透氣管,水箱入口設有不銹鋼蓋板,應高于水箱入口

  5、厘米以上并加鎖。通氣管、溢流管應設有不銹鋼網罩,防止昆蟲爬入水池。

  5、對儲水池、水箱等設施,每半年進行全面清洗、消毒一次。

  四、各部門要對師生員工開展相關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引導他們養成不喝生水的良好習慣,提倡喝開水。

  五、堅持開展除“四害”常規工作,確保師生員工的飲水安全。

  六、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

  1.學校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及供水設備維護保養工作。

  2.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3.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專職人員要經常觀察飲水設施內外部的衛生和水質情況,及時清除污垢,保證師生員工生活飲用水的干凈和衛生。

  4.供管水人員要保證生活飲用水水質不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定期清洗、檢驗(每學期進行一次清洗,一次水質檢驗),并加蓋上鎖,做到密封,杜絕二次污染。

  5.清洗各類蓄水池時學校校長要嚴格監督清洗情況,提醒清洗人員注意安全。清洗、消毒完成后,要檢查一切正常,方可供水使用。

  6.要對飲用水設施進行維護和必要的保養,確保供水設施的完好正常使用。購買涉水材料時,要索取衛生許可批件。檢修生活飲用水設施時,嚴禁使用衛生不合格產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維修記錄。

  七、自備水源衛生管理

  1.學校自備水源周圍半徑30米內不得有污染源(包括滲坑或廁所、畜圈、垃圾堆及工業三廢)。

  2.井口要高出地面或密封,防止流水經地面倒灌入井,污染井水。

  3.井口要加蓋加鎖,防止投毒等事件發生。

  4.按時按要求對自備水源水質進行消毒、清洗并做記錄,清洗人員必須經過健康體檢,持證上崗。

  九、學校另制訂生活飲水突發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對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等事件進行處置。

  十、本規定由后勤處領導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最新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5

  一、加強對幼兒園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幼兒園要高度重視學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開展愛國衛生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幼兒園必須保證開水的供應,嚴禁學生直接飲用自備生水。

  二、認真做好幼兒園的`改水工作。自備水水質的好壞很程度取決于自備水水源的選擇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根據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要求自備水水源盡可能選擇深層地下水,凡選擇地面水或淺層地下水的必須保證在水源周圍30米以內無生活性或工業性污染源;加強水源衛生安全管理,設置警示標志,井水加蓋封閉,并及時清洗淤泥;對于經衛生部門監測不合格的。自備水,必須限期完成改造工作,并經監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及時清洗消毒供水設施。配置高位蓄水池以滿足供水需求的幼兒園,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自備水管網及蓄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堅持每學期開學之前和開學期間定期進行沖洗和消毒,在夏、秋季節臺風或暴風雨過后要及時增加清洗消毒頻次,并做好沖洗消毒登激作。

  四、定期開展水質監測工作。幼兒園飲用水的水質監測,水質監測如不合格應及時告知幼兒園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保幼兒園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五、加強幼兒園生活飲用水監督檢查。自備水水源、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管理等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工作,在檢查中發現的飲用水衛生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落實整改措施,確保幼兒園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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