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地球站國際協調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為進一步規范地球站國際協調與登記工作,保護地球站的國際地位,維護我國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權益,避免和減少地球站與其他相關國家無線電臺(站)間的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7號)和相關行政法規,我部制定了《地球站國際協調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請各相關單位加大工作力度,加強人員配備,認真貫徹執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地球站的國際協調與登記工作,保護地球站的國際地位,維護我國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權益,避免和減少地球站與其他相關國家無線電臺(站)間的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和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球站,是指設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以內的、與空間電臺通信或者通過空間電臺與同類電臺進行通信的電臺。
本辦法所稱的地球站國際協調,是指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地球站擬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及相關技術參數開展的磋商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地球站國際登記,是指地球站在完成與所有相關國家或地區相關無線電臺(站)的國際協調工作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向國際電信聯盟(以下簡稱國際電聯)提交該地球站的通知資料,并由國際電聯按相關程序記錄在國際頻率登記總表的工作。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需要進行國際協調的地球站,或需要對使用我國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地球站進行國際登記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根據國際規則,地球站國際登記完成后即受到國際保護,其他國家臺站不得對其造成有害干擾,也不得要求其干擾保護。
第四條 根據《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以及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相關條款,申請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地球站的,必須按要求開展國際協調工作:
(一)在10.7-11.7GHz、12.2-12.75GHz、17.8-18.6GHz或19.7-20.2GHz頻段內,設置衛星固定業務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特定地球站,且地球站指標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
1.在10.7-11.7GHz和12.2-12.75GHz頻段,地球站天線增益不小于64dBi,或在17.8-18.6GHz和19.7-20.2GHz頻段,地球站天線增益不小于68dBi;
2.地球站的接收品質因子(G/T)不小于44dB/K;
3.在12.75GHz以下頻段的發射帶寬不小于250MHz,或在17.8GHz以上頻段的發射帶寬不小于800MHz。
(二)在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頻率劃分表以及腳注中,以同等地位劃分給地面業務和空間業務,或以同等地位劃分給空間業務雙向鏈路的頻段內設置地球站,且地球站協調區覆蓋到其他國家領土的,或進入其他國家反向操作地球站協調區域內的。
(三)在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頻率劃分表以及腳注中,以同等地位劃分給衛星固定業務(地對空)和衛星廣播業務的頻段內設置衛星固定業務發射地球站,且地球站的協調區覆蓋到其他國家領土的。
(四)根據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9.21款規定,在頻率劃分表腳注中明確要求需征得其他國家同意的頻段內設置使用地球站,且地球站協調區覆蓋到相關國家的。
第五條 申請設置使用地球站,應按照《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經初步審查合格后,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的地球站,申請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提交《地球站國際協調和登記資料表》(見附件)。
第六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的地球站,相關受理單位應當采用國際電聯指定軟件,編制地球站協調資料,確定協調狀態,連同用戶提交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地球站國際協調申請材料后,應進行完整性審查。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告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或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查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工作,并作出審查結論。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根據技術審查結論以及國內相關規定,判斷擬設地球站是否需要進行國際協調工作。
經判斷不需要進行國際協調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或申請人,并說明原因;經判斷需要進行國際協調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按照國際電聯有關規定和我國已建立的雙邊或多邊協調機制,會同申請人與有關國家或地區進行協調。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針對有關國家提出的協調意見,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及地球站設置使用單位,進行干擾分析,尋求解決干擾的可行方案,涉及地球站特性參數變更的,應書面征得申請人的同意,并得到申請人的書面回復意見。
第十條 與所有相關國家或地區均完成協調的地球站,依法進行后續設臺審批工作。
第十一條 經協調,仍無法與相關國家達成地球站協調協議的,申請人可書面申明承諾承受可能的潛在干擾,并不要求相應的國際保護。對于地球站發射協調區未協調一致的,申請人應承諾一旦出現國際干擾問題,將無條件主動采取措施消除干擾,并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后果。對于地球站接收協調區未協調一致的,申請人應承諾承受可能的潛在干擾,并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損失。收到相關書面承諾后,綜合考慮地球站國內協調等情況,依法進行后續設臺審批工作。
第十二條 對于已完成國際協調的地球站,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際電聯報送地球站國際登記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根據本辦法第四條判定不需要進行國際協調,但申請人在獲得設臺許可后,希望獲得國際保護的地球站,申請人應提交《地球站國際協調和登記資料表》,各受理單位應采用國際電聯指定軟件,編制地球站通知資料,連同用戶提交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相關申請材料后,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開展地球站的國際登記工作。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定期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通報我國已在國際電聯登記的地球站列表。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我國已設地球站的數據維護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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