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導語:《安慶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0月14日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筑物和道路、隧道、天橋等市政設施設置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二)利用建(構)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工地圍墻(擋)、模型等繪制、張貼、懸掛廣告的行為;
(三)其他設置戶外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主管部門。
規劃、工商、建設、公安、交通、房地產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范、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六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規劃、工商、建設、環保、公安、安監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規劃不低于戶外廣告總量20%的公益宣傳內容。
第八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有利于保護城市風貌,與區域環境和城市建設發展相協調。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設區、限設區、宜設區;
(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模、規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設置要求。
第十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工商、建設、環保、公安等部門根據城市容貌標準等規定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并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公開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有關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其他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三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認為確需修改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第三章 設置許可
第十四條 發布戶外廣告應當符合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依法辦理有關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照;
(三)設置戶外廣告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戶外廣告設計方案、施工圖及效果圖;
(五)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應當提交同意設置的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市城管部門受理后,應當會同規劃、工商等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設置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利用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招標、拍賣辦法另行規定。
利用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所得,應當上繳財政,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宣傳設施建設。
利用非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符合規劃的,可以參照利用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辦法實施。
第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按照下列情況核定:
(一)設置固定期限的大型戶外廣告,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二)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
第十九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一條 許可部門應當在其辦公場所、政務網站等公開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等資料,以及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申請書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設置、維護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規劃和技術規范規定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要求進行設置。
經批準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許可編號和設置單位,施工監理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應當報許可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不得損害建(構)筑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壞被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其設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應當與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載體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設置的.商業廣告設施,畫面空置時間不得超過15日,逾期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宣傳內容,直至發布商業廣告為止。
第二十五條 城市主要公共場所和主要道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公益宣傳內容。
經批準設置的公益宣傳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安全設置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戶外廣告設置人建設和維護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建立自檢制度,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隱患排除之前,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保持戶外廣告設施完好整潔。
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的,設置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出現斷亮、殘損的,在修復、更換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條 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的,設置人應當在10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應當在設置期限屆滿后1日內拆除。
第二十九條 城管等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二)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勘測;
(三)責令戶外廣告設置人履行戶外廣告相關管理責任。
監督檢查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三十條 城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對違反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行為的舉報應當在7日內予以查處,并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戶外廣告設施,由城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報經批準后,由城管部門組織強制的拆除,相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行為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道路交通、房屋安全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戶外廣告設施因設置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劃要求或者許可權限、條件、程序等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
(二)未及時查處違反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未及時拆除違法戶外廣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的方式,對利用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作出許可決定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公益宣傳設施的設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地、辦公地設置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志的門頭牌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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