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聊城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導語: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聊城市制定了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聊城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和管線敷設及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的綜合管理,日常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設工程的項目經理為該工程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文明施工措施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及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對建設工程安全文明設施進行審核確認,并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報建地)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安全報監手續,同時提供該工程的文明施工方案及措施。
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和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八條施工現場應當采取封閉式管理,根據工程要求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及措施。城區內的施工現場必須連續設置硬質圍擋,要求安裝堅固、穩定、整潔、美觀。
在建工程必須全封閉施工,腳手架、機具防護棚、外電防護架等必須嚴格按有關規范搭設,做到整齊美觀;各類安全防護設施應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十條施工現場主要進出口必須懸掛有關工程概況、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等內容的牌圖;工程醒目位置要懸掛安全標語,施工危險部位及作業區要懸掛操作規程及警示標志;施工現場辦公區應設置宣傳欄、讀報欄、黑板報等。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的進出口、道路、辦公區、生活區、物料堆放區、機具作業區等場地,必須在工程開工前使用混凝土澆筑或預制混凝土板進行硬化處理并達到強度要求;其余場地,應進行綠化或硬化。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件、料具應按照總平面圖布局進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應分類分庫存放,所用倉庫內嚴禁住人。要及時將重大危險源報告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動火審批和監護制度,同時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培訓義務消防員。
施工現場應有完善的消防措施,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十四條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治安保衛制度,并與當地治安聯防機構密切配合,嚴防各類治安案件的發生。
職工生活區應當設置學習、娛樂場所,并定期舉辦各類活動,減少工人外出就餐娛樂。
第十五條施工企業應建立衛生責任制,為職工提供符合安全、文明、衛生要求的職工膳食、飲水、休息場所及相應的生活設施。
施工現場應為職工設置男女淋浴及更衣室。
施工現場應設置水沖式男女廁所,高層建筑作業區應合理設置便溺設施。
第十六條施工現場應設醫療室,根據工程量配設兼職或專職現場急救人員和醫療急救器材,定期對施工人員開展衛生防疫宣傳教育和體檢。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各種粉塵、廢水、煙塵、泥漿水和噪聲等對人和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現場工完場清,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做必要覆蓋,保持場地清潔。
建筑垃圾必須定點存放,及時清運;堆放施工棄土、散料時,應當采取灑水或者遮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施工現場的主要出入口必須設置車輛沖洗平臺,并由專人負責清洗車輛,確保車輛駛出施工現場時保持清潔;車輛外運余土、建筑垃圾、散體材料、流體材料等應遮蓋嚴密,不得拋撒、揚散,污染市容。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對施工現場各施工階段進行檢查驗收,評定出優良、合格、不合格等級。
第二十條施工現場達到文明施工優良等級標準的,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獲得省、市級安全文明優良工地稱號。有關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獲得文明工地優良稱號的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工程停止施工。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監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的,責令其停工整頓:
(一)車輛沾帶泥土駛出施工工地的;
(二)違反規定采用現場攪拌混凝土或未采取有效防止揚塵污染措施的;
(三)對土堆、散料未采取遮蓋等防塵措施的;
(四)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不設生活設施或生活設施、住宿條件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暫時停止施工等處罰。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受到的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停工整頓、罰款等處罰,要同時記入企業及項目經理不良行為檔案,按照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的安全評價、企業資質年檢、項目經理資格年檢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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