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導語: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的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潮州市制定了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潮州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的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潮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暫無條件依照《潮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退休人員)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等。
上述范圍的單位(下稱用人單位)和人員(下稱被保險人)應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第三條 住院醫療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住院醫療保險費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實行綜合費率,統一征繳。
住院醫療保險費的申報、征繳程序按《潮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條住院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第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住院醫療保險行政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住院醫療保險經辦工作。
第六條住院醫療保險包括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補充醫療保險。
第七條住院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共同負擔,每人每月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折算為絕對額,每社保年度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下同)繳納。其中住院基本醫療保險費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由用人單位負擔;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費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八條退休人員的住院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和個人應繳部分)全額由用人單位負擔。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住院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和個人應繳部分)全額由個人負擔。
第九條根據本市醫療消費水平以及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住院醫療保險費費率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條被保險人失業后是否繼續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由被保險人自主決定。
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住院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原由被保險人個人繳納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失業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費補貼相應取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暫無就業單位的,可由被保險人在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同時全額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繼續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住院醫療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的渠道列支。被保險人繳納的住院醫療保險費在征收個人所得稅前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分別設立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不設個人帳戶。
第十三條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被保險人符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
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被保險人本年度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且符合基本醫療范圍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可支付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年15萬元。
第十四條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支付范圍享受補助。這部分的醫療費用由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被保險人個人支付20%。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的門診診療費用不納入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住院治療,必須憑本人身份證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的《潮州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手冊》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從連續繳費滿6個月的次月1日起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繳或拖欠住院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含補繳)期間,不能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欠繳住院醫療保險費,導致被保險人不能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的標準支付。
中斷繳費6個月(含6個月)以內的,允許足額補繳中斷期內應繳納的住院醫療保險費,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被保險人住院醫療保險待遇自足額補繳中斷期內應繳保險費的次月1日起享受。
被保險人中斷繳費超過6個月重新參保的,視為首次參保,按新參保人員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商業保險機構協商有關承保事宜。
第二十條已按本辦法規定全員參加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滿1年以上的用人單位,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可改按《潮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為被保險人建立個人帳戶,享受相應的綜合性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由住院醫療保險轉為基本醫療保險,轉換時間原則上應與社保年度相銜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確規定的其他事項按《潮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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