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垃圾處置作業信用考核辦法
導語:南京市為規范建筑垃圾處置作業行為,建立建筑垃圾處置作業信用體系,制定了建筑垃圾處置作業信用考核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南京市建筑垃圾處置作業信用考核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垃圾處置作業行為,建立建筑垃圾處置作業信用體系,引導處置單位誠信守法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渣土運輸作業行為的通告》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市行政執法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南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承運單位進行考核。
各區、縣市容管理部門及執法隊伍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建筑垃圾處置作業信用記錄的信息管理,并按規定進行登記、核實、歸集和上報。
第三條 承運單位在建筑垃圾處置作業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一)將建筑垃圾處置作業許可證出借他人或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參與處置招投標的,而自己不實際參與處置活動的;
(二)承接應該進行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招投標的工程,而實際建筑單位未進行處置招投標的;
(三)未到市容部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作業許可手續而處置建筑垃圾的;
(四)未按指定的處置地點傾倒建筑垃圾的;
(五)未沖洗干凈、未全密閉造成車輛運輸過程中污染路面的;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安全證》、《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進行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進行運輸的;
(八)未按規定隨車攜帶《建筑垃圾運輸安全證》、《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或《建筑垃圾處置作業許可證》運輸建筑垃圾的;
(九)未按規定有效落實“四有兩不”(四有:有圍擋、有硬化地坪、有沖洗設施、有保潔人員;兩不:后擋板不超高,車輪、車身不帶泥)的。
第四條 各區市容管理部門發現第三條所列行為的,根據工作權限對其進行登記、核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書面告知市行政執法支隊,支隊對本行政區域內違法信息進行登記、核實、歸集,并于收到相關部門書面報告后的7日內上報市市容管理局。公安交管部門、建工、市政、房產部門發現第三條所列行為的,7日內將相關信息轉遞至市市容管理局。
市市容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相關信息后3日內,記入信用記錄,并在市市容管理局門戶網站和南京市建設工程信息網上予以公布。
第五條 承運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在考核中進行扣分:
(一)將建筑垃圾處置作業資質出借他人或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參與處置招投標的,而自己不實際參與處置活動的;每發現一次扣30分
(二)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安全證》、《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進行處置的,每發現一次扣30分;
(三)承接應該進行處置招投標的工程,而實際建設單位未進行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招投標的,每發現一次扣30分;
(四)未到市容部門辦理處置許可手續而處置建筑垃圾的,每發現一次扣30分。
第六條 承運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在考核中進行扣分:
(一)辦理完建筑垃圾處置作業許可手續后,未按指定的處置地點傾倒的,每發現一次扣5分;
(二)未沖洗干凈、未全密閉造成車輛運輸過程中污染路面的,污染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扣5分;污染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扣3分;
(三)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進行運輸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四)未按規定隨車攜帶《建筑垃圾運輸安全證》、《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或《建筑垃圾處置作業許可證》運輸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五)未按規定執行“四有兩不”的,有一項未落實的扣0.5分,全部扣完為3分。
第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作業考核情況納入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招投標管理。
第八條 市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垃圾處置作業信用考核情況,加強對建筑垃圾承運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建筑垃圾處置作業信用考核的周期按年度計算;周期滿分為30分,最低為0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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