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導語:企業技術中心有著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的作用。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達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在區域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加強我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管理評價工作,依據《四川省企業技術創新條例》,并參照《國家、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技術中心是企業設立的具有較高層次和水平的研究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其主要職能:
1.開展支撐企業中長期發展需要的戰略技術、產業發展前沿技術的研究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
2.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開發與在本企業的推廣應用工作;
3.行業相關技術信息的獲取、分析和判斷工作,本企業技術改造、科研與關鍵生產設備購置、重大產品構思等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的技術咨詢、分析工作;
4.負責與國內外高校、研究機構的技術合作,負責骨干科技人才的'引進、使用、工作支持與培訓等;
5.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管理、專利申報、維護等工作;
6.企業科技活動管理與科技資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條為確立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對我市國民經濟主要產業中經濟實力較強、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
第四條達州市經濟委員會、達州市科學技術局、達州市財政局、達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達州市經委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牽頭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認定
第五條從2007年起,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企業自愿申請認定。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5月30日。
第六條從2008年起,凡申請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必須在市級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中推薦。
第七條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年銷售收入在8000萬元以上(市重點優勢企業、市科技型成長型企業、省名牌產品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可適當放寬)。
2.科技活動經費的籌集額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2%。
3.科技活動經費的支出額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2%。
4.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16%。
5.新產品銷售利潤占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的比例≥12%。
6.科技活動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人數的比例≥3%。
7.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市內國民經濟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8.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9.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
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市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10.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
隊伍結構合理,在市內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11.技術中心組織體系比較完善,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12.企業兩年內(指申請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1)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2)涉嫌涉稅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
13.已組建企業技術中心或技術部、研究所,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
第八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程序:
1.企業向縣、(市、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2.各縣(市、區)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市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一式6份)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市經委。
3.市經委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4.依據初評結果,市經委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對申請認定企業進行現場核實,確定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初步名單。
5.市經委牽頭組織專家進行綜合答辯評審。
6.市經委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初評結果、現場核實情況及專家綜合答辯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九條市經委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對認定結果聯合發文予以公示無異議,報市政府認可予以授牌。
第三章評價
第十條依據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3),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年進行一次年度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評價程序:
1.數據采集。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于當年5月30日前將評
價材料報縣(市、區)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附件4)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見附件2)。
2.數據初審。各縣(市、區)主管部門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于當年6月15日前報市經委(一式6份)。
3.數據核查。市經委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4.數據計算與分析。市經委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經核查后的數據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評價報告。
5.市經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示。
第十二條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1.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2.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任何一項不低于第二章第七條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三條已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一年整改期,暫停使用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稱號。
1.連續三年銷售收入未達到8000萬元最低認定規模的;
2.連續三年新產品產值率低于16%的;
第四章整改與撤銷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1.給予整改期(一年),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2.當年評價不合格;
3.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4.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5.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6.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第十五條市經委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對整改與撤銷的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與政策
第十六條企業上報的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材料和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市認定;已是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撤銷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市級認定。
第十七條因第十四條原因被撤銷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八條對于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由各縣、市、區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
第十九條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各縣、市、區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市經委。
第二十條市經委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每年聯合發文公布一次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二十一條對列入市級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市政府將給予一次性經費獎勵,并優先推薦列入省、市技術創新和科技項目計劃。
第二十二條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級技術中心,給予通報表揚,并優先推薦申報省級技術中心。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也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經委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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