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救災捐贈物資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救災捐贈物資是為災民帶去的心意,在管理工作上要嚴格進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廣元市救災捐贈物資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救災捐贈物資接收發放工作,加強對救災捐贈物資的管理,切實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災區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救災捐贈物資是指發生各種自然災害后,國內社會各界、外國政府、港澳臺地區及國外的組織、單位、團體、個人不附帶任何政治條件無償向災區捐贈的救援物資。
第三條救災捐贈物資的管理由各級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民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專門機構或設立臨時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接收
第四條救災捐贈物資的接收、轉運要嚴格交接手續,認真清點,造冊登記,妥善保管,及時調運,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全。并由接收地區按市政府的統一安排,及時調運災區。
調運救災物資的運費和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第五條凡帶有定向捐贈意愿的物資,要如實注明,并報政府備案。
第六條接收救災捐贈物資,應向捐贈者出具回執、致感謝信。對捐贈物資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個人,可頒發榮譽證書,必要時可舉行捐贈儀式。對捐贈物資價值數額較大的,使用其捐贈物資興建的項目,經批準后可予以命名或設置紀念標志。
第三章分配使用
第七條救災捐贈物資應用于支援災區、救濟災民和與救災直接相關的用途。其主要使用范圍包括:
(一)應急性的災民吃、穿、住、醫療救濟和緊急搶險轉移、安置、恢復生產生活;
(二)災民住房和災區公益事業、設施恢復重建;
(三)按捐贈者意愿安排的救災項目。
第八條救災捐贈物資的分配,由政府根據災情和災區自救能力,按照“先急后緩,突出重點”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分配。
有明確定向捐贈意愿的.捐贈物資,分配時應尊重捐贈者的意愿。
第九條救災捐贈物資由民政部門根據災情和災區重建計劃提出分配方案,報請政府審批后發放。
第十條國際社會和港澳臺地區捐贈的物資,由民政部門按捐贈者意愿報政府審批后,直接安排下達到縣(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救災捐贈物資嚴格按規定用途專項使用,不得平均發放、優親厚友,要優先照顧重災戶、貧困戶、五保戶、殘疾及優撫對象。
第十二條救災捐贈物資一律實行無償發放,不得附加條件,嚴禁變相收費、扣低債務、貸款等。
第十三條發放救災捐贈物資必須登記造冊、簽名蓋章、張榜公布。
接收帶有定向捐贈意愿物資的單位應將實施方案、發放花名冊、照片或錄像以及感謝信等資料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使用帶有定向捐贈意愿的物資興建項目的單位,要作出項目計劃,報同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并確保項目按質按時完成。
第十五條救災物資應單獨建賬、專人管理,并定時專項向救災應急指揮機構和同級民政部門報送使用情況豚統計報表。
第四章監督
第十六條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對捐贈物資接收和發放情況及時進行監督,并向社會公布。
使用救災捐贈物資的單位或項目,在接受同級民政、審計、監察部門對其物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的同時,亦應當接受救災物資捐贈人的監督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對救災捐贈物資的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應及時糾正處理。對貪腐、挪用、徇私舞弊者,要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紅十字會接收、分配的救災捐贈物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的規定辦理,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十九條本辦法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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