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行政處罰委托辦法
導語:近日,武漢市政府常務會通過《武漢市行政處罰委托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辦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委托行為,保障行政執法主體依法依規行使職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從事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主體(以下稱委托主體),確因工作需要,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委托有關機關或者組織行使委托主體法定的行政處罰職權。
第三條 委托有關組織從事行政處罰的,受委托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四)符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確定的有關事業單位職能任務的要求。
第四條 委托主體申請行政處罰委托,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下列資料:
(一)行政處罰委托申請;
(二)實施委托的法律、法規、規章(含本辦法)等依據;
(三)受委托組織具備法定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五條 委托行政處罰經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商編制部門同意后,委托主體應當與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簽訂《行政處罰委托書》(以下簡稱《委托書》,示范文本附后),并于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委托書》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主體和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的名稱、委托依據、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期限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委托書》應當向社會公示。
行政處罰權委托后,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第六條 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須經公共法律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獲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能上崗。
第七條 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必須在受委托的權限和范圍內,以委托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加蓋委托主體的行政印章。委托主體對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將受委托的行政處罰權再行委托給任何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行使,不得超越受委托權限或者范圍行使行政處罰權;對超越受委托權限或者范圍行使行政處罰權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在受委托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為引發的相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由其承擔具體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其負責人應當按照《武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的有關要求出庭應訴。委托主體應當及時向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轉交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文書材料。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重大案件,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及時向委托主體報告。確需委托主體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由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提請委托主體負責人出庭應訴,委托主體負責人不得拒絕。
第九條 委托主體和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協作、配合,互通執法信息,協調解決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條 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應當每半年向委托主體報告行政處罰情況。委托主體應當加強對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開展行政處罰行為的指導和監督,及時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釋信息,解答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及其執法人員的咨詢。
第十一條 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不能正確實施行政處罰權,或者超越受委托權限或者范圍實施行政處罰權的,委托主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或者撤銷行政處罰委托。撤銷行政處罰委托,按照行政處罰委托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委托行政處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 行政征收、行政監督檢查等執法委托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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