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全文」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是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以下是關于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內容,歡迎大家瀏覽!
按照現有規定,經營活動涉及“證”、“照”兩個層面的許可,即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以及許可審批部門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從2003年開始施行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明確,工商部門對有證無照、無證有照等五種違法經營行為均負有監管職責。同時,許可審批部門對其中兩種需要取得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經營行為也可以查處。
部門職責不清導致多個執法機關存在相互推諉的現象,許可審批部門重許可、輕監管,甚至只許可不監管的情況時有發生。為此,本次征求意見稿將違法經營行為區分為無照經營和無證經營兩種情況,并明確分別由工商部門和相應的許可審批部門負責查處。
吉林省長春市雙陽區工商局副局長池海平強調,這里面體現了國務院叫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
為提高法律責任的科學性和針對性,意見稿還規定,查處部門應當將無證無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完善信用監管。池海平指出,企業或者市場主體處罰信息(公開)力度加大了,不是說原來處罰完就拉倒了,現在是對所有處罰完的市場主體都要進行社會公示,體現了一處受罰、處處受限。
為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在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規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同時,意見稿還明確,法律、法規規定無須取得營業執照和許可審批文件的經營活動,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無須通過許可審批的服務性經營活動,以及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農副產品,不得作為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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