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審答辯狀(經典篇)
導語:奇特幾乎總能提供一種線索。一種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點,就越難以查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經典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經典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某,漢族,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漢族,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漢族,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某,漢族,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訴被答辯人深圳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連帶承擔鐘某某交通事故致曹某某、陶某某死亡的民事損害賠償二審一案,廣東仁人律師事務所周葉鋒律師作為答辯人的委托代理人,現根據查明事實,結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本案發表如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評議參考:
一、關于死者曹某某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的認定問題。死者曹某某隨父母長期在深圳居住生活,在深圳的幼兒園學習3年,雖無經濟收入,依靠父母撫養,其主要生活學習支出都來源于城市,因此死者曹某某理應按深圳市城鎮居民的標準賠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的有關規定,都沒有明確排除在城鎮生活,但無經濟收入者就不能依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賠償,同時,因戶籍而造成的“同命不同價”現象,早已被法學理論界和眾多司法實例所否定。尤其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的受害者又有農村的受害者的案件,更應按同一個標準執行。因此,本案中曹某某應按深圳市城鎮居民的標準賠償。
二、一審法院將賠償總額先減保險公司承擔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再按責任比例分擔的計算方法是正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將賠償總額先減保險公司承擔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再按責任比例分擔的計算方法是正確的。
三、關于本案責任劃分承擔比例問題,依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主要責任賠償比例為60%-90%之間。本案中,答辯人曹某某雖屬無證駕駛,但其在事故發生時并無任何其它違章行為,其無駕駛證與事故發生并無直接因果關系。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書》和《檢驗報告》,肇事車輛(粵B/B4330)本身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前后制動(剎車)不靈,轉向指示燈不亮,根本不具備上路行駛條件。就行駛部分而言,本次事故責任完全在于被告一和被告二。加之被告肇事后逃逸,耽誤了搶救時間,加重了損害結果。因此,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應按9:1比例劃分賠償責任的承擔為宜。
四、關于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問題。依照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機動車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受害人能及時、足額的得到相應的賠償。雖然在車險合同中有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應由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但這種規定僅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約定,即僅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才有效力,是一種“對內效力”,而對受交通肇事損害的第三者來說,并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符合合同的相對性原理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三就當按照保險法和車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先行承擔對兩位死者、一位傷者的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與被告一、被告二之間的賠償責任劃分與承擔,應由他們另行處理。
五、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分開,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被列為財產損失部分,“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第3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在這里,死亡賠償金僅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種方式,兩者并不具包容關系,更不能兩者相抵。廣東省法院,省公安廳《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也規定:因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當事人據此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交通事故的后果、責任大小等情況確定賠償數額。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被告方不僅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而且也不應以被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來作為三位被告是否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條件。
六、答辯人曹某某確為死者夫妻共同收養多年,因死者夫婦兩人戶口薄分開,所以曹某某戶口只能落在死者之夫曹某某的戶口內。一審判決僅以曹某某戶口不在死者陶某某戶口薄內,就認定收養關系不成立,理據不足。
七、答辯人陳某某雖有退休金,但數額很少,現其年老多病,還要承擔對妻子的扶養責任,支付高額的醫療費用,因此理應獲得扶養費的賠償。另外,在辦理喪事過程中,親屬共來十幾人,其路費及誤工費也理應獲得賠償。
八、被告人鐘某某量刑偏輕。鐘某某嚴重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兩人死亡、一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故意逃逸,歸案后也未向死者家屬給予任何賠償,理應從重懲罰。而一審判決僅以其認罪態度較好這一理由,即從輕處罰,明顯屬于罪刑不相應。
請二審法院公正審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典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張三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保險公司、被上訴人李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首先,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上訴人、李四是本案賠償主體,應當賠償答辯人的損失。
其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屬于侵權法律關系,工傷待遇屬于勞動爭議法律關系,二者并行不悖,并無沖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訴人以答辯人已經得到工傷保險報銷為由不予賠償的觀點是錯誤的,事實上答辯人也尚未得到社會保險部門賠償的工傷待遇。
最后,工傷待遇賠償屬于社會保險范疇,受《社會保險法》及《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而《保險法》約束的是商業保險行為,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并不受商業保險中的損失補償性原則規制,上訴人以商業保險中的損失補償性原則為由不予賠償,顯然混淆了兩種保險的界定范圍。
二、答辯人提交法庭的是加蓋遷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對章
的醫療費票據,結合同時提交的答辯人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符合證據的三性原則,能夠作為證據使用,證明答辯人為交通事故支出的醫療費用。
三、鑒于上訴人對誤工費的上訴意見與其第一條上訴意見的`觀點及理由重復,本答辯狀第一條答辯意見已涵蓋,故不贅述。
四、法醫鑒定費、痕檢費、酒精檢測費、復印費系為確定事故責任和答辯人的損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應由上訴人賠償。即便上訴人與李四的保險合同約定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此約定也因違反《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強制性規定無效。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答辯人:張三
20xx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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