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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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訴訟答辯狀【1】
XX勞動爭議案件答辯狀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被答辯人:xx,男,漢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2012年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2012年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
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8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2009)47號文第25條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
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
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 間:2012年5月8日
勞動爭議訴訟答辯狀【2】
案件簡介:高某系xx家具廠的保安隊長,因與廠領導有些許矛盾,某日在處理同事糾紛過程中有言語頂撞領導。
第二日被廠方書面通知開除。
事發后,高某委托趙小兔律師代其通過仲裁途徑索要經濟補償金等,獲得仲裁庭支持后,對方又起訴到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xx家具廠的訴訟請求。
高某最終拿到了將近2萬的經濟補償金以及代通知金等。
以下是我方在一審時作為被告的《答辯狀》:
答辯狀
答辯人:高xx,男,35歲,江西人,電話:xxxxxxxx
現居住地:大嶺山公安分局巡警隊xxxxx。
因與東莞市xx家具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狀所言事情經過與事實不符。
① 當時已下班,非上班時間;
② 我并未酗酒,更沒鬧事;
③ 我并未惡言攻擊上級。
大致事情經過:大約晚上八點,我正在在處理保安員徐x和另一保安員高xx之間的糾紛,此時,許xx(該廠副總經理)在廠門口對我大聲吼叫;隨后文xx(該廠人事部經理)亦對我橫加指責,大發淫威,不聽我解釋事情原委;李xx(該廠廠長)來后,同樣是不分青紅皂白,把我大罵一通;最后,許文源又過來一陣痛罵,大擺其副總的威風。
我當時實在是無法忍受他們對我的人格和尊嚴的侮辱,才會應了他們幾句,沒多久大家各自散去。
二、原告引用的《員工守則》的《廠規》不合法。
① 原告未能證明該《廠規》系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報勞動部門備案;
② 該《廠規》屬“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之情形。
通觀僅僅二十五條的《廠規》,言“開除”者即有十五條之多,隨意擴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嚴格規定,無視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存在。
并且隨意性想當大。
三、《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其有一個限制性條件,即“嚴重”。
目前相關法律法規沒有作出統一規定,但可參照國務院發布的現仍有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
而被告的行為沒有任何嚴重之處。
四、事發當日原告不收集所謂開除的證據,而在開除的一個多月甚至六個月之后授意其職工書寫“證人證言”。
足見其程序不合法以及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漠視。
五、原告通過“被告沒有向廠方提出不同意開除的要求,也沒有向勞動部門申報要求廠方終止開除的舉措”、“被告在寫有‘開除薪資’的字據上簽字領薪”得出:“充分說明被告對開除予以認可,毫無異議”的結論,實在荒謬。
① 開除系用人單位單方行為,作出即生效,不存在勞動者同意與否的問題;
② 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必須向勞動部門進行所謂“申報要求廠方終止開除的舉措”,否則承擔不利后果;
③ 簽字是為領錢,與“對開除予以認可”沒有任何關聯。
綜上所述,原告之訴求毫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東莞市人民法院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勞動爭議訴訟答辯狀【3】
答辯人:李xx,男,漢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遠縣新場鎮上游村3組19號。
被答辯人:長沙xxxx有限公司,住所:長沙市雨花區xx路xx號xxx房。
法定代表人:xxx,男,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2011]雨勞仲案字第18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后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于2011年4月19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并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為2000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2011年7月10日,被申請人認為是2011年5月13日,并以2011年4-9月的工資表、2011年4-9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2011年7月10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
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為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2011年4月19日至2011年7月10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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