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應訴答辯狀
物業應訴答辯狀怎么寫?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有關于物業應訴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物業應訴答辯狀1
答辯人:
地 址: 呼和浩特新城區名都楓景小區
電 話:
答辯人就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起訴狀所述“被告拒不按時繳納物業費”是因為原告沒有按約履行合同以及未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已造成違約。
一、《業主臨時管理公約》內寫明原告楓華物業公司為物業服務甲級標準,根據《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甲級)》所規定引述:
1、采取多種形式如走訪業戶、懇談會、電話溝通、問卷調查等,每年與50%以上業戶用有效溝通,每年有效投訴處理率90%,每年進行一次滿意度調查,有效樣本覆蓋率大于20%,并對薄弱環節持續改進。
然而原告從提供服務至今從未進行過一次調查和溝通,很多問題得不到處理,導致業主與物業公司矛盾激化,對于小區不按時交物業費的業主也未從進行入戶或電話調查是什么原因不交物業費以及如何解決業主問題讓業主去主動繳納物業費,原告沒有從服務的角度去解決問題,出現不交物業費的情況后,只是電話催費、門上貼條、發律師函最后法院訟訴。
2、適應業主需求,組織、配合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原告從未開展任何社區文化活動,小區內唯一一個老年活動室也是一位業主開設的老年活動室。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管理費的收支狀況。
原告從第一批業主入駐至今從未對財務收支進行公布。
3、停水、停電在接到相關部門通知后,按規定時間提前通知用戶。
每年停水電在七八次左右,但只有兩次提前公告。
4、公共秩序維護
小區主出入口24小時值班(其中12小時立崗)。
夜間對服務范圍內重點部位、道路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檢查和巡邏,巡邏不少于2人,做到有計劃、有記錄。
小區東門保安亭24小時無人值班已變成放置雜物的倉庫【證據照片】,只有距崗亭二十多米的停車場收費亭內有一名保安,攝像頭夜間基本無法使用,人和汽車車牌都無法看清還經常不開機,導致每年都有多戶業主家被盜,此事還有呼市晨報的報道【證據照片】,其中一位業主一年中被盜三次。
很多業主汽車被劃被刮蹭.名都小區是一個封閉式小區但小區各處都可以看到業主的車停放,物業沒有做到應盡的職責【證據照片】。
4、 保潔服務
水池、溝、渠、沙井每天清理一次,及時清掃積水、積雪,清潔完成,清潔區域、部位無垃圾、雜物、異味,并進行保潔巡查。
原告對下雪后積雪的清理非常差,至今小區還到處是積雪和冰。
【證據照片】,施工后的場地長時間沒有清理【證據照片】
二、根據業主臨時公約第二章第六條
業主依法享有一下物業共用設備、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共同使用的空地、包括電梯、停車場、公告欄等,
第六章第三十三條
建筑物的外墻面、樓頂平臺、公共走道等,非經業主大會決議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變更構造、顏色或設置廣告物;
三、根據物權法第八十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以及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原告私自將本該屬于所有業主共有的公告欄、電梯內等其他位置放置商業廣告牌收入費用,并且沒有向業主公布其收入的流向,其廣告和車位收益及應該為全體業主共有,原告的行為嚴重侵害全體業主的權利。
應扣除必要成本后轉入小區的公共維修基金內。
并向業主公布收支情況。
四、根據呼和浩特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物業費預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所以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最低3月繳納物業費是不合理的
五、其他
1、小區7號樓16號樓前兩個水池,從第一批業主入駐至今從未注水使用【證據照片】.
違反交房時物業公司給業主提供的住戶手冊,第四條第一款
物業管理費用構成包含:物業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以及“呼和浩特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第二款消防、電梯、機
電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
2、業主繳納物業費原告只開收據拒絕開發票,違反《發票管理辦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涉嫌偷稅漏稅。
3、小區內損壞的公用設施設備常年沒有更換 ,部分單元的單元門鎖損壞沒有及時更換,單元門敞開任何人都可以隨便進出。
【證據照片】 電梯故障率高,經常有業主被關在電梯里,呼市晨報20xx年9月26日曾有過報道【證據照片】。
六、引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七、根據《合同法》第67條 對“先履行抗辯權”作了規定,即“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被告與20xx年購買房產同時交納物業費到20xx年12月5日停交物業費,但原告提供的服務一直未達到標準符合相關規定,在20xx年5月7日呼市晚報就曾報道原告物業公司提供服務差的整版報道【證
據照片】,以及呼市晨報20xx年9月23日報道。
【證據照片】
八、證據
1、呼市晨報20xx年9月23日,呼市晨報都對名都小區物業做過報道,關于物業服務問題“名都楓景小區業主“抱怨”多”【證據照片】
2、呼市晨報20xx年9月 26日名都楓景小區電梯故障問題的報道“名都楓景小區電梯常“罷工”居民爬十幾層樓回家”
【證據照片】
3、20xx年12月13日呼市房產網報道“名都楓景小區十幾戶居民家中被盜”。
【證據照片】
4、20xx年5月7日呼市晚報就曾報道原告物業公司提供服務差的整版報道【證據照片】
以上新聞報道證明原告在20xx年到20xx年所提供的物業服務均存在嚴重違約,并且在原告正常繳納物業費時就已經違約。
5、20xx年3月1日于小區拍攝照片: 未清掃的積雪、損壞的單元門、損壞的垃圾箱、從未注水的水池、電梯里和公告牌上的廣告、變成倉庫的正門保安亭、小區封閉道路的車輛、施工后沒有及時恢復的路面、臟亂的垃圾箱、損壞的燈。
九、答辯請求
綜上所述,被告延遲繳納物業費是因原告首先沒有履行雙方的合同約定,事實上明顯未提供符合行業標準的服務,所以被告有權根據“合同法”第67條規定,拒絕履行約定暫時拒絕交納物業費用。
在原告按合同執行解決執行下面列出的約定及問題后,被告再繳納所欠費用。
1、 原告物業公司在判決日后15天內在小區公告欄公布物業費
用的收支情況,以后每6個月公布一次。
2、 原告物業公司在判決日后15天內在小區公告欄公布車位租
金及小區內各廣告位租金的收入及流向,每六個月一次。
3、 對所有入駐業主進行入戶滿意度調查,針對業主問題進行
合理解決。
4、 在20xx年夏天對7號樓前、16號樓前的水池注水使用。
5、 定期舉行小區社區文化活動。
6、 加強對各樓電梯的檢修維護。
7、 加強保安巡邏對無人職守的崗亭增設保安。
8、 清理小區內路面積雪和冰。
并取消違規收取滯納金,由原告承擔此次訟訴相關費用。
此致
呼和浩特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物業應訴答辯狀2
答辯人:
地 址:
電 話:
答辯人就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起訴狀所述“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被告卻沒有按合同約定給付相關費用”,這與事實不符,答辯人不同意這樣的說法,事實是這樣的:
原告沒有按約履行合同在先。
合同第1頁第一條甲方權利義務中明確寫明“根據本協議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合同第3頁第二條對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做了解釋,包括樓梯間和綠地。
而本人所居住的XX花園X號樓南面的公共綠地已成天然的停車場(照片為證),經多次想物管反應,未果。
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單元,從上至下多處樓梯間墻面損壞(照片為證),尤其本人居住的X樓,門前墻壁毀壞嚴重,已有2年多的時間,期間數次向物管反映,未果。
以上事實表明,本小區物管沒有按約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被告卻沒有按合同約定給付相關費用”。
2、事實并非原告起訴狀所述“經催要未果”。
今年,在原告起訴前曾上門要過物業管理費,前后一共3次,有兩次有同一負責人在場(據了解是X主任),從第1次物管上門收費從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條同樣的問題,:一是門口的樓梯間兩年多無人維修;二是車庫門前不時有汽車甚至是非小區業主的外地牌照汽車亂停亂放,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錢購置的車庫的汽車不能出庫,耽誤本人及家人的時間;三是本人車庫門前衛生狀況太差,雜草叢生,無人問津;四是車庫門前有相鄰飯店私搭亂建的出煙通道損壞,夏天惡臭嚴重,不能靠近。
來訪的物管人員也做了記錄,本人要求原告當庭提供訪談記錄。
本人清楚的記得,第3次物管到訪后,本人明確表明,只要解決上述問題,本人立刻繳費。
但時隔1個多月,物管沒有任何答復,連起碼的舉手之勞拔草也沒有兌現,足以表明物管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而不是起訴狀所說的“經催要無果,無奈訴至法院”。
此外,在毫無溝通的前提下,一紙訴狀將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極不不贊成物管的這種做法,保留提出異議的權利。
3、對于XX物業的管理水平和資質,本人提出疑義。
理由如下: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車停在車庫不得出去的情況,均會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質差的保安,答復“汽車出不來,我也沒辦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誰家的車”;有時“幸運”,碰見素質高的值班保安,責任心強,但也只能到樓下叫喊“誰家的車”種種,并不能快速解決問題。
隨后,本人也向保安建議,要在門口進行出入車輛登記,起碼記錄車牌號以及車輛歸屬業主的住址、電話。
可至今,“無主車”的事件還是時有發生。
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
本應訴通知書等文件的快遞上,居然寫錯了業主的電話號碼。
這對于“做最有潛力的物業管理企業”的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
本次快遞上的郵戳是8月15日,時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號下午出發,直至21日(周日)晚11時才到家。
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時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門說找業主,請下午2點30分在法院東門口等。
直至昨天下午2點30分,本人才看見通知書,試問,如果本人旅游回來再晚兩天,貴方如何通知!為便于管理,物管應該對業主的資料有起碼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檔,以便及時通知業主有關事項,而且,物業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義務里也明確寫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檔案資料”。
三,在物管第3次上門收費之后的一個深夜我家被盜,經濟和精神都受到較大損失,感覺住在這個小區不安全,隨后便在XXX派出所報了案。
同時找到物管想看監控,幫助公安破案,物管說監控不帶紅外線功能,夜間不起作用,還說正在和開發商交涉,請問1個多月過去了,有結果沒有。
四,小區里大多數面朝西的門面房都開了后門,直接影響小區的安全,還有小區亂停車的問題,請問物管作何解釋。
合同第4頁,對物管的服務質量,包括房屋外觀、環境衛生、綠化、車輛停放秩序等有明確的要求,請問,物管做的如何。
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我們不是只有交錢的義務,也有享受服務的權利,不談優質服務,起碼是合同規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費的權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務的義務。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XX漣水縣物業管理公司撤銷將本人列為被告,同時對本人曾三次向上門收費物管人員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復。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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