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事糾紛答辯狀范文
導語:因為民事糾紛被人告上法院,最好準備答辯狀進行答辯。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民事糾紛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關于民事糾紛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周XX 電話:1234546
住址:皋蘭縣農機廠平房。
案由:皋蘭縣工信局告本人占有農機廠平房,請求法院判令本人立即交回原單位平房案。
答辯理由:
一、 看了原告的起訴狀,本人做如下答辯:
1、 本人不存在侵占農機廠平房的問題。本人家庭條件不好,當時于2008年參加了縣經濟適用房的集資,借貸繳了首次付款,后余款無力擔負,加之期間我父親退休,本該有原單位繳的拖欠職工的養老金是我從農村信用社以貸款證從銀行貸款后墊繳的,(當時經貿委下文件,說以后連本帶息返還,可后來還了本不提息到至今)所以建房小組通知繳余款的時候我沒辦法就讓表弟把建房余款和我父親退休時的銀行利息和本金繳了,房子有表弟住了。
2、 本人是享受了經適房名額,但當時的現實情況是本人沒有住處,一家老小都住農機廠平房,所以2010年11月7日經貿委說不簽字就不給裝修鑰匙,本人也沒簽字(如果說簽字,本人向法院申請簽定)。
3、 本人再次強調原告的'訴訟理由的錯誤和訴訟前提的不成立。理由:請求法院調查,從《皋蘭縣農機廠平房住戶搬遷工作實施方案》皋政辦發[2014]75號文件始,本人就積極配合搬遷,本人的包戶方是縣殘聯和工信局安冬梅,當時小安打電話,我給小安就說自愿搬遷的。后來我將自己的情況給社區和工信局做了說明,本人2013年離婚了,我真的沒住處,最好給我安排個公租房,我母親也有病,公租房上下水和上廁所方便點,我也考慮本人再婚至少有個像樣子的住處。后領導研究說我情況特殊,答應了我的請求,并以我前妻的名字答應給公租房一套,本人也將公租房申請材料繳到相關部門。于2014年3月12日和工信局簽訂了《房屋搬遷協議》。簽協議時的情況是,我說,過渡房租金不能太高,我們本來就困難,領導說也就十來塊錢,讓我搬空房子,并將鑰匙交到工信局后才能領搬遷獎勵,于是我第二天打電話說要搬房子,結果工信的說過渡房要給我每月120元租住,我當時就很生氣,怎么政府人員說話也騙人簽字呢,我就給后來做工作的說,既然這樣那我要求給搬遷過渡費我自己找房租住。工信局的答復是我享受了經適房,不給過渡費,那既然不給過渡費你還要我高價租房住,這也不合理吧,既然我答應搬房子,并且是以我前妻的名字申請的公租房,過渡費怎么又能按我的名字不給呢?過渡費應該是給搬房子又自愿過度的臨時費用,我的請求也不過分吧。我的這些理由也和瞿縣長做了說明,并就公租房針對我們的租金問題給個明確的話,縣長做了記錄說針對解決,看能不能把一部份公租房轉化為廉租房,解決我們低保戶,讓大家都有房主,就這樣我等好的結果可憐我呢,結果工信局的打電話說你搬不搬,不搬就起訴法院呢?我真郁悶自己錯在了哪里?到今天我還敢說沒不搬呀,只是一直在等領導們的回話呢,你說我一個老百姓還能怎么辦?是我不講理嗎?還是溝通誠信有問題?大家都應該想一想。所以工信局起訴我的理由和前提不存在,既然說我侵占,那農機廠平房住戶大家都侵占了,為什么還要給過渡費,搬遷獎勵?那不是自相矛盾嗎?
本人愿為以上答辯虛假承擔法律責任,并提供相關參與人名字希望法院了解落實情況,公正處理。
以上是我就原告對本人起訴的答辯說明,并補充:原告起訴本人的主體錯了,不是因為我不搬,而是簽了搬遷協議,不守信兌現。
二、 本人的請求。
1、 我的問題從開始就不難,本人不想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所以自愿和原告協商解決。
2、 希望工信局履行已經簽訂的《房屋搬遷協議書》給本人提供過渡房,和公租房的安置。如不提供過渡房,應該合理的給過渡費。
3、 本人請求和工信局簽訂公租房協議,懇請法院見證。
4、以上兌現本人愿立即搬出農機廠,說道做到。
此致
皋蘭縣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糾紛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XX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長。
被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經理。
答辯人就XXXX有限公司訴XX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后,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2、我單位作為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商店隨意掛賬。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采購商品。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關于被答辯人所訴XXXX元的欠條。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X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XXXX單位”。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賒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2006年和2007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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