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調查報告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關于刑事案件的調查報告,內容如下:

【刑事案件調查報告一】
立案報告書
×公刑字(19××)第17號
××市公安局:
19××年×月×日上午8時30分,我分局接到××貿易公司保衛科干部陳×電話報稱:昨晚該公司財務科15萬元現金被盜,現場已保護。接報后,我們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工作,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發案報案經過
19××年×月×日上午7時30分,××貿易公司財務科出納員嚴××推門進入辦公室后,發現窗戶玻璃被打爛,保險柜被撬開,經清點,15萬元現金全部被盜走。嚴××立即報告領導和保衛科干部陳×,陳×便向我局值班室報了案。
二、現場勘查情況
現場位于我區工人俱樂部門前,坐東朝西,半舊平房一棟,共25個房間,平房前有圍墻,兩側開有大、小門,墻外是停車場。失竊的財務科是20號房,該房東西對開窗兩個,房門朝西。西邊窗口敞開,窗的鐵條被掰開,窗臺上有一殘缺鞋印(已提取),窗玻璃有3枚汗液指紋(已提取),保險柜的鎖已破壞,門口有汗液指紋一枚(已提取)。
三、案情分析
1.作案時間。據公司部分職工回憶,×月×日晚上,公司部分職工看電視至12時多一點兒才回宿舍,財務科的嚴××、肖××也與其他職工一起看電視,回宿舍前還檢查過門窗。據此判斷案發時間是在下半夜至凌晨。
2.作案范圍。據嚴××說,現金15萬多元是當天公司營業收入,平時是存銀行的,但當天是元旦放假,收市遲,清點后見天色已晚,就抱著僥幸心理,沒有存銀行。由此看來,內部或內外勾結作案的可能性極大,同進也不排除流竄作案的.可能性。
3.作案嫌疑人。從作案現場分析,犯罪分子力氣大,且熟悉保險柜開鎖技術。從其他房間無異常、目標準確看,此案犯是十分了解并熟悉地形和內部情況的。
四、立案依據和偵查工作意見
根據以上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此案擬立為特大盜竊案偵查。并擬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偵查工作:
1.立即印發協查通報,請各地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協查贓款下落。
2.先從××公司開始,發動全體人員揭發作案人,并對有關人員進行排隊,查找疑點和嫌疑人。
3.在轄區內發動群眾,派出專案組成員明查暗訪,發現作案的蛛絲馬跡;清查外來人口,控制外部有前科人員。
4.抓緊進行技術鑒定。從現場提取的痕跡中發現可疑人,排除無可能作案人,縮小偵查范圍,抓住重點。
以上報告當否,請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公章)
【刑事案件調查報告二】
近幾年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斷增加,醫患關系日趨緊張,社會各界對此類案件也高度關注,為此,《侵權責任法》中就設專章對此類案件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自《侵權責任法》施行以來,本院共受理兩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其中一件已調解結案,另一件為新收案件,目前正在審理中。從數據可知,本院轄區內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少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為基層的醫療衛生機構治理的病例相對大醫院而言少且簡單,因而發生醫療事故的幾率也相對較低。
該類案件的特點是審理周期長、處理難度大,訴訟時雙方常會發生沖突、哄鬧等現象,調解難度大,且普遍存在著一個主要難點:鑒定問題。由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大多涉及醫療領域的專業知識,其高度專業性和復雜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認知水平,因而,在審理該類案件時,鑒定結論成為影響案件事實的具有杠桿作用的重要證據,醫療損害鑒定的公正性、科學性也成為當事人雙方關注、爭議的焦點。但目前,我國的醫療鑒定制度并不完善。
一、我國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現狀
醫療損害鑒定的二元平行機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涉及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鑒定方式主要有兩種: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和社會鑒定機構的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組織鑒定專家組進行,鑒定專家由雙方當事人在醫學會醫鑒辦工作人員的組織下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鑒定實行合議制,鑒定結論由鑒定組集體負責,鑒定人員不接受法庭質證。醫學會的鑒定專家庫充分吸納了醫學專業的權威,為鑒定的科學性提供了堅實的保證,但是,由于醫學會的性質,其與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著緊密的聯系,甚至有些專家就是由衛生行政機關的人員兼任,而專家庫中的臨床醫學專家與被鑒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或多或少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具有一定的行業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一方的質疑,難以被患者認同。醫療過錯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依據職權或應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有無過錯、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是由果及因的鑒定,鑒定目的主要是確認人身損害的方式、方法、程度及后期治療費用等,鑒定人個人對鑒定結論負責,其鑒定結論相對于醫療事故鑒定具有較強的中立性,但由于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不是從事臨床的醫學專家,其對醫療行為的風險性及醫務人員的可預見性認識較少,對臨床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鑒定缺乏應有的科學性、權威性,因而難以保證鑒定的科學性。兩種鑒定方式對同一醫療行為難免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從而導致鑒定結論存在差異,甚至完全不一樣。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這兩種鑒定方式的適用先后順序、證明效力等級等作出規定,也未規定當醫患雙方就同一糾紛提出不同的鑒定方式時該如何處理,兩種鑒定方式處于并存狀態。
二、“二元化”的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鑒定混亂,不利于糾紛的化解。顯而易見,醫療事故鑒定對于醫院方面而言更為有利,而患者一方則會更傾向于醫療過錯鑒定,出于不同的訴訟請求及趨利避害的心理,當事人雙方往往會要求選擇不同的鑒定方式,以達到自己所期望的醫療糾紛情形。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法院對此采取不同的做法:一、只做醫療事故鑒定,二、只做醫療過錯鑒定,三、兩種鑒定同時進行,四、先醫療事故鑒定,如果鑒定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再進行醫療過錯鑒定。這種情況不僅造成地域上的不公平,且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可能會讓未被法院采取的鑒定申請一方對將來的鑒定結論產生心理上的不信任、不服從,這樣不僅不利于案件糾紛的解決,反而可能會激化矛盾。
(二)延長審理周期,增加訴訟成本。由于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的不信任、不認同,往往會提出要求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來進行抗辯,使得這類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要經歷多次鑒定、重復鑒定,增加了當事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
(三)增加了法官對鑒定結論的采信難度。對于普通民事案件,審判人員可依據證據規則,結合邏輯推理及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進行分析判斷,而對于醫療訴訟,具有高度專業化和技術性的醫療職業行為是一般人不了解的`,因而難以判斷醫生診療的過程、細節是否科學合理,其大大的超出了審判人員的認知范圍,正是基于此點,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需要進行鑒定,但在面對不同的鑒定結論時,在法律沒有規定效力等級的情況下,審判人員難以分析采信,這樣似乎使整個案件又陷入了一種矛盾之中,給審判人員審理案件造成了極大的困擾。
三、打破“二元”鑒定體制,建立統一的醫療損害鑒定制度
(一)整合兩種鑒定體制。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機構的醫療過錯鑒定各有優異,筆者建議可以結合《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鑒定制度的規定,將兩種鑒定方式進行整合,對醫療損害鑒定在機構設置、人員配置、技術標準、鑒定方法、鑒定程序等方面做出統一明確的規定。建立擁有專職鑒定專家,擺脫衛生行政部門干預的中立的醫療損害鑒定組織,同時鑒定內容必須包括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等等。
(二)明確醫療損害鑒定結論應接受質證。盡管鑒定結論由醫學專家進行分析鑒定得出,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但這種技術上的權威要經法庭認可,才能變
成法律上的肯定,否則,將鑒定結論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實際上是鑒定權部分代替了審判權。因此,鑒定人應依法庭傳喚,出庭參加法庭調查、質詢,這樣,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的法庭詢問對鑒定結論進行有效的質證,從而為審判人員是否采納鑒定結論提供依據。在此,還可以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所謂專家輔助人制度是指當事人可以聘請醫學專家,協助其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這對于缺乏醫學知識而對鑒定結論的質證處弱勢的患者方來說,能夠切實提高其質證能力,增加其對鑒定結論的認同感,以提高當事人對案件審理過程、審理結果的認同感,從而有效化解醫患雙方的矛盾沖突。
醫患關系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妥善解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審判人員在處理此類糾紛時,要樹立客觀、公正及合理的理念,綜合考慮醫患雙方的客觀情況,一方面要考慮到患者屬于弱勢群體,缺乏專業醫學知識和舉證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醫院的公益性和醫療事業的發展,以平衡醫患雙方的利益。在審判實踐中,還可以充分發揮調解機制的作用,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高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果的滿意度,有效化解矛盾,從而切實改善醫患關系,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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