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調研報告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不同的報告內容同樣也是不同的。寫起報告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住宅小區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住宅小區調研報告1
目前,我市許多小區業主與物業企業之間的矛盾日趨嚴重,群眾與企業的呼聲越發增多,翠竹北區等小區收繳率從四年前的80%下降到58%,勤業一、二、三村的收繳率只有30%,甚至像金色新城等這樣的新小區的收繳率也不到50%;近幾年來,我市不斷發生物業企業撤離小區的現象,如荷花池公寓、廣景山莊、蘆墅廣景苑等小區。
分析物業管理矛盾的根源,主要是以下幾個因素:
1、法律法規不完善。一方面缺乏與物權法相配套的實施細則,我市又無立法權;另一方面,我市規范性文件的建設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滯后于小區物業管理和停車新的發展需求,致使實際工作中出現有法難行、無法可依的`現象。
2、管理體制不順暢。一是政府社會管理沒有延伸到終端,一些政策法規在小區中出現梗阻、斷層現象,亂開店、亂停車、盜竊等影響居住環境質量問題未能得到遏制;二是基層黨支部及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三者之間相互促進、相互制約,共建和諧小區的機制沒有建立,居委會名義上是自治組織,現實上是從事黨政工作,但在處理業主與物業矛盾中“名不正、言不順”,解決基層矛盾的一線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對其缺乏考核激勵制度,社會管理的積極性不足,特別是社區居委會和物業企業在協調解決
與上級政府部門相關的具體事務上,顯得無能為力。
3、市場主體不對稱。業主個體直接面對物業企業或開發商必然處于明顯弱勢,而我市目前業委會尚未普遍建立。業主自治意識不強,據調查,62%的業主對業主委員會不清楚、不參與。對業委會的設立、監督以及主要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形成統一有效的規范。業主委員會的自治能力、內控能力、團隊精神和依法維權水平不高,業委會成員服務全體業主的動力不足,年紀輕、能力強的現職人員更不愿加入業委會。另一方面,物業企業進入市場的門檻很低,實力不強,規模不大,素質不高,管理人員、高學歷層次、技術職稱等方面的比例都低于全國水平,物業管理行業的誠信度和公信力不強。
4、市場環境不和諧。某些新聞輿論的導向有偏差,部分群眾對物業管理行業存有偏見,“享受免費午餐”的習慣在相當范圍內存在,物業的“傭人”地位和勞動成果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少數離退休干部、現職領導、司法人員和教師等機關公職人員,帶頭欠繳物業費,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5、市場制度不健全。物業企業進入市場的門檻過低,市場的進退制度不規范,對業主和物業企業制約有效的社會誠信系統未能建立。追討惡意欠費的司法程序過長,成本過高,企業難以維權。對開發企業的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房屋質量差,隨意更改規劃設計,公用配套設施數量不到位、技術標準不達標等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一些小區建管不分掩蓋著前期遺留問題,或轉嫁給后進入的物業企業,開發項目前期的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有待全面推進。業主與開發商、物業企業的糾紛在基層和司法訴訟層面上得不到高效解決。物業管理菜單式的分項消費制度未能建立,業主不能明白消費、透明監督。許多物業企業把出租公共共用設施和停車管理費作為重要的收入渠道,千方百計擴大路面停車,帳目不清,隱瞞收益。
6、政府管理不完善。在扶持、監管物業管理產業上,一些政府部門存在著職能錯位、缺位和越位現象,扶持物業管理這一勞動密集型產業的政策沒有形成,對小區內違規違章現象執法不力,把某一些義務和負擔轉嫁給企業,對物業管理費和停車費的價格調控水平還不夠高,一些部門的工作協調不到位。特別是基層行政組織事務多、經費少,就搞違章搭建或出租老小區僅有的公共用房公共設施,以補充管理經費不足。
7、公用設施不配套。在老小區和次
總之,從根本上說,公用設施上的硬件不足和二、關于解決停車難和物業管理問題的目標、原則和3、交警、城建城管、社區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目前,我市許多老小區和次新區即使用足區內停車資源,也不能滿足全部需求;尤其是實施規范停車后,必然產生對部分車主的“擠出效應”。因此,依靠區外道路道板、公共空地和周邊單位合作停車是一個現實選擇。建議,建立交警、城管、社區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先由街道組織社區公示并上報小區停車泊位的短缺數量,再由交警對動態交通影響作出評價后,按照便民利民、公開透明、能劃盡劃的原則,提出道路道板劃定泊位的方案,最后會同城管和街道、社區實施,同時建設部門要給予配合,對道板泊位下的管線承重能力進行評估。
總之,要通過體制機制的創新,推進政府的管理和服務貼近小區,使業主的訴求充分表達、意見民主集中、糾紛快速處置,從而真正把小區物業矛盾消解在基層。
住宅小區調研報告2
為推動我縣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物業管理,提升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滿足市民日益提高的居住質量要求,根據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要求,我局組成專題調研組,深入城區各住宅小區,認真開展物業管理工作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物業管理工作的現狀
㈠小區以及物業管理的基本情況
調研結果顯示,我縣已有物業管理企業入駐的小區僅7個,基本上都是新建的住宅小區,面積約50萬平方米,戶數約5300戶,其余多為社區居委會管理或由住戶自請環衛工清掃。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僅有2個,分別是“星光名庭”和“圳業太陽城”。
物業管理企業基本情況:目前,在我縣注冊的物業管理企業有3家,均為三級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入駐我縣小區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有5家。
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全縣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不到100人。其中持有各類上崗證的不到30人。
㈡居住小區的特點
1、小區檔次差距大。從住宅小區配套設施方面看,既有新建的設施齊全、綠地率高的高標準小區,也有早期開發的設施不完善、甚至是臟亂差的小區。從物業管理費收繳率方面看,收繳率高的“麗景花城”達到90%,而收繳率低的桂楊新賢城只有40%。從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方面看,有0.2元/月/平方米到0.4元/月/平方米不等。
2、小區遺留問題多。由于歷史的原因和客觀條件限制,我縣居住小區較為分散,遺留問題多。有的小區基礎設施差,配套不齊全;有的小區建設規模小,相關手續不完備;還有許多小區是敞開式的,給物業管理工作帶來一定難度。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房地產開發建設遺留問題成物業糾紛主因。在物業糾紛投訴中,有相當數量是業主投訴個別房地產開發建設遺留問題而引發的。有的開發商未嚴格按規范和規劃要求配套相應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或將配套設施等共有產權挪作經營使用。如綠化不到位、安防設施不到位、公共車棚(位)少、休閑公建設施少等。有的開發商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小區公共設施和部位施工監管不到位。有的因工程施工質量遺留問題至今難以解決。
2、物業行政管理體制尚未理順。承擔小區物業行業管理職責的是縣房管局,但這只是一種行業指導性的工作,按照縣政府辦轉發的《關于明確物業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的要求,相關鄉鎮、居委會應設立物業管理專職人員,但我縣至今尚未落實到位。因此指導、監督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工作,以及對轄區內日常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管等方面尚未發揮應有的作用。此外,物業管理涉及到房管、城建、物價、供電、供水、消防、公安等多個部門,有時各種矛盾交織在一起,僅靠房管部門難以協調各方,容易造成物業糾紛投訴率高、調解率低的局面。
3、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組建難且運作不規范。一是部分小區開發期較長,小區內物業管理區域難以確定,造成業主大會遲遲不能召開。二是部分小區規模較大、業主戶數較多且相互之間大多又不熟悉,組織業主進行選舉、決策等事務存在較大難度。三是業主參與意識不強,業主委員會組成復雜、人員良莠不齊,缺乏“有能力、有名望、善協調”的組織者。四是有些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建立、運作不夠規范,管理機制不健全。目前我縣僅有的二個業主委員會均或多或少存在要求物業公司提供工作經費的問題。五是有的業主委會成立之初比較迫切,而成立后遇到困難與矛盾就撒手不管,如太陽城業主委員會。
4、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率低。造成收費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質量不到位。二是低收入群體經濟承受能力有限。三是業主反映的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引發居民不滿情緒而影響交費。四是商住混合小區收費難,如太陽城小區。五是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消費觀念尚未完全形成。
5、物業管理服務行為不規范。我縣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和培訓沒有跟上,普遍存在著聘用人員未取得相關物業管理上崗證就上崗的現象,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夠高,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大部分物業管理企業服務不規范、不到位、服務質量差。
6、無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物業維護、管理問題日益突出。我縣上世紀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建造的住宅樓,當時受條件限制,在規劃、建設、用地等方面不夠規范,存在小區配套不齊全、綠地面積小、停車位不足、環境臟亂差、房屋立面破損嚴重等問題。這些舊住宅小區目前尚無法開展物業管理,基本是由社區居委會代管。這些住宅建筑所存在的諸多問題已成為廣大業主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三、意見和建議
針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困難與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縣物業管理工作,提高物業管理水平,調研組提出如下意見與建議:
1、要完善物業管理源頭監管。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從源頭上加強物業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監管措施,從根本上減少物業管理矛盾糾紛。一是縣工商、建設等部門應廣泛征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著手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等示范文本,明確規定前期和后期物業管理服務中的服務范疇、服務標準、合同期限、服務費用,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進一步規范和約束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的行為。二是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在房地產規劃設計圖紙審批時明確物業共有部位、共同設施使用功能,防止開發商、物業公司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而引發矛盾糾紛。在組織驗收時,應配合有關單位將小區各類管道工程(含地下管道隱蔽工程)列入驗收內容。
2、要健全物業管理體制機制。首先,要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物業管理體制要求,完善和規范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體系,相關鄉鎮應設立物業管理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鄉鎮、居委會的物業管理隊伍組織建設。其次,要根據“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進一步明確縣、鄉鎮、居委會的職責分工,將管理重心下移,充分發揮鄉鎮、居委會對轄區日常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管作用。第三,要健全完善物業管理各項制度,建立縣、鄉鎮、居委會、房管等部門的`綜合協調和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統一管理,積極探索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商、物業企業、業主共同參與、相互監督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保存與使用的新型工作方法,確保專項維修基金的足額歸集和合理使用。
3、要深化物業管理法規宣教。運用互聯網、電視臺、報紙、宣傳欄等傳播媒介,廣泛開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的宣傳活動,強化對相關工作人員、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成員和業主代表的教育培訓,促進基層行政管理人員、業委會成員依法履職;促使物業管理企業遵紀守法,規范管理,更好地為業主提供服務;增強廣大業主的物業管理法律意識和消費觀念,使他們充分認識到搞好物業管理不單是物業企業、政府、居委會的事情,而且是需要全體業主和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的工作。
4、要強化物業管理指導監督。一方面,縣政府職能部門與鄉鎮、居委會要主動介入,認真分析研究當前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引入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加大組織、協調、指導、幫助的力度,促進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委員會建立并有效開展工作。要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法律指導與日常監管。對于業主委員會所需工作經費,應指導其通過業主大會規約來收取,杜絕向物業公司直接索取的現象。另一方面,縣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與鄉鎮、居委會要各司其職,強化日常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及時查處物業服務違法行為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加大調處力度,及時化解各類物業管理矛盾糾紛,盡快解決業主反映強烈的問題。同時,還要組織不定期巡查,對管理水平低、信用等級差、服務不到位、收費不規范的企業予以通報批評,降低甚至取消其在本縣轄區內從事物業管理的資格,維護廣大業主合法權益。再一方面,要加強引導,盡快形成“以質論價、質價相符、合同約定”的收費體系,努力營造物業管理企業崇尚優質服務、業主自覺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的和諧氛圍。同時,按物業服務等級標準逐步提高我縣物業收費標準、提升物業管理檔次,積極探索市場化運行機制建設的新內容,真正實現物業管理的雙向選擇。
5、要規范物業管理服務行為。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要樹立質量與品牌意識,從以下幾方面入手,規范管理、優化服務,取得廣大業主和業委會的支持和配合。一是加強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其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二是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統一采用收費標價牌形式,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對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等進行公示。同時,每月應在小區公告欄等醒目處公布一次當月由業主使用的公共水電費用分攤詳細情況、日常維護收支情況等,使廣大業主“明白消費”。三是要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廣大業主提供相應服務并達到服務承諾標準,對業主和業委會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及時整改。四是落實物業承接驗收制度,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查驗,以減少因開發商遺留問題引發的物業矛盾和糾紛。
6、要積極推進舊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縣政府應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調動各方積極性,針對舊住宅小區物業規模小,較為分散,尤其小區樓房陳舊、基礎設施差,物業管理難以起步的情況,逐個進行調研、分析,采取多種途徑、多種形式,加快小區整治,解決處理好維修資金歸集困難、物業管理用房缺乏等問題,整合物業管理資源,完善物業管理條件,改善舊住宅小區的居住環境。可著手先行對幾個無物業管理小區進行新型管理工作機制的試點,通過總結經驗,逐步建立健全適應我縣實際情況的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模式,最終促其走上規范化管理軌道。
【住宅小區調研報告】相關文章: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情況的調研報告06-19
調研報告05-19
調研報告(經典)06-22
調研報告【精選】09-12
調研的報告02-06
調研報告05-19
調研的報告02-26
財政工作調研報告調研報告03-25
酒店調研報告酒店調研報告實用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