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調研報告范文
為了準確把握我省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總體狀況,弄清存在的問題和癥結,推動建立科學的工資調控機制和企業內部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維護職工收入分配權益,省總工會于2005年7-9月份,對近三年多來我省城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進行了調查。

調查選取沈陽等6個市的9個行業及沈陽鐵路局、遼河油田等2個產業,共140戶企業、1400名職工為樣本,以抽樣問卷和填寫調查表為主,同時聽取勞動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全面介紹和各市各產業工 會的匯報,分別召開部分企業經營者、勞動工資負責人座談會、企業工會主席座談會、企業一線職工座談會,以及對部分一線職工進行個案訪談和對部分企業進行實地考察等,在全面了解情況的基礎上,對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問題進行了綜合分析。
現將調查研究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從全省來看,經過多年努力,以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職工民主參與,政府監控指導為主要內容的新型企業工資分配和調控體系已經初步形成。
雖然這種新機制還相當不完善,但從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決定機制狀況、企業現行分配模式及特點、政府對企業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情況來看,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機制建設,正朝著適應市場經濟的積極的方面邁進,主流是好的。
1、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決定機制狀況。調查表明,隨著改革改制的推進,我省企業自主決定工資分配的權力逐步落實,過去那種大鍋飯平均主義的分配制度和思維觀念正在逐步退出,企業根據社會平均工資和企業經濟效益自主決定工資水平的機制正在逐步形成。
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對企業調整工資水平發揮了主導作用。職工民主參與工資分配,在企業決定工資分配中,也有了較多的思想基礎。
另外問卷還顯示,75%的企業在因各種原因需要降低職工工資時,遵循了經營方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決定的程序。從不同所有制企業看,職工民主參與工資分配的方式不同。國有、集體企業工資調整方案一般都由職代會討論通過后施行;部分私營企業和其他類型的企業通過建立職代會制度和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在工資分配上發揮了一定作用。統計表明,83.3%的職工認為,工資集體協商在企業工資分配中作用很大或有一定作用。
2、企業現行分配模式及特點。絕大多數企業改革工資分配制度,實行了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模式和以崗位工資為主、一崗一薪、崗變薪變的工資分配制度,少數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實行了工效掛鉤、依據兩低于原則自主決定工資總額的辦法,約占總數三分之一的企業實行了經營者年薪制。在各類企業中,最基本的工資支付形式是計時工資,以計時形式領取工資的職工占90.9%,以計件形式領取工資的占9.1%。
問卷統計,在8小時之內能夠完成規定勞動定額的職工占88.8%。企業現行工資分配制度突出了技能、管理等生產要素的工資薪酬占有份額,收入分配明顯向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傾斜,職工各個不同群體收入分配全面拉開了差距和檔次。調查顯示,企業漲工資優先考慮技術工人和技術干部的,占調查企業的57.2%。這種以技術和管理為主要考核指標的崗位工資分配制度,對促進職工學技術學管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起到了明顯的激勵作用。
3、政府對企業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情況。各級政府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管理企業工資分配的辦法和措施,初步形成了一套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目標要求,有利于在工資分配中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作用的工作體系,建立了以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 手冊和最低工資標準為主要內容的工資指導和調控制度。大連、丹東兩市還開展了企業人工成本信息試點。這些制度在指導企業進行工資分配中程度不同地發揮了一定作用。其中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控作用比較明顯。職工問卷顯示, 93.3%的職工,其工資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9.2%的職工工資沒有過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企業問卷顯示,在企業因經濟效益下降或資金困難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時,有88.5%的企業回答能保證職工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存在問題 調查表明,我省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還處于探索過程和初始階段,尚未完全步入依法運行和科學操作的正軌。因此,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仍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相當數量的一線職工收入偏低、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和企業間職工工資收入差距大、企業內部收入分配存在諸多不合理現象、拖欠職工工資問題比較普遍、保險費繳納很不到位。
1、相當數量的一線職工收入偏低,工資增長緩慢。從調查情況看,企業一線職工工資水平總體上仍然偏低。問卷統計,職工認為企業分配中存在主要問題是工資水平低的,占17.3%,工資增長緩慢的,占33.5%,工資長期不增長的,占10.3%。
工資收入低和增長緩慢具體反映在五個方面:
二是從職工工資收入增長頻率看,問卷統計,2002年以來,收入明顯增加的僅占53.2%。3年來工資一次沒漲過的占38.5%,僅漲過一次的占30.6%,兩項合計占69.1%。而企業經濟效益與3年前相比沒有變化和下降的占40.4%,說明相當一些企業效益好但并未給職工增加工資。
三是從職工工資增長幅度看,雖然在總體上職工工資增資總額和平均工資水平都比較高,但一線職工增資幅度并不高,一次漲工資在10幾元至幾十元的不在少數。
四是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掩蓋了部分崗位和離崗職工收入偏低的事實。
3、企業內部收入分配存在諸多不合理現象。
主要表現:
一是決定工資分配的隨意性比較大。一些企業不是嚴格依法和依照政策對工資收入分配進行規范操作,而完全由企業老板憑心情,由經營者個人說了算。這類問題,在采礦、醫藥化工等行業、港澳臺資企業和私營企業比較突出。
二是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單價的計算缺乏依據,存在勞動定額偏高,工資單價標準偏低的問題。
三是部分企業收入分配不透明。
主要反映在金融保險業、私營企業和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特別是某些實行年薪制的企業,領導者的收入被當作秘密和紀律,不得在員工中互相探聽或談論。有的工會主席怕對經營者確定的年薪在職代會上通不過,只得偷偷蓋章上報。調查統計,有32.3%的職工對企業經營者及管理層的收入情況知道一點,有44%的職工不知道職工反映,所謂知道一點也是道聽途說。
四是企業內部收入差距過大。
目前,在企業收入分配過程中,普遍存在著向企業高級管理層傾斜的傾向。高管層與一線普通職工收入的差距越來越大。據大連調查,有些企業為達到年初確定的經營目標,取得經營效益獎勵,而不惜以職工工資充利潤,從而保證自身的效益年薪或年終獎勵,而大部分企業管理干部的工資收入均按經營者收入的一定比例遞減,致使經營者年薪的收入越高,經營者和管理干部收入占企業的工資總額份額則越大,剩余由職工可分配的部分則越小。很多職工認為,企業經營者和管理人員收入過高,且考核很難量化,而一線生產工人的收入偏低,且考核嚴格;企業虧損減薪,經營者和管理人員工資卻不減,這種反差使職工感到很不公平。
五是加班加點工資不兌現。調查反映,相當數量的企業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付加班加點工資,有的甚至把加班工資計算入最低工資標準之內。據職工問卷統計,有49%的企業,以各種理由克扣或不兌現職工的加班加點工資,而按法律規定支付的只占51%。調查還顯示,有11.5%的企業在經濟效益下降或資金周轉困難不能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時,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5、保險費繳納很不到位。此次調查統計,企業為職工繳納了一種以上保險的占98.5%,沒繳納任何保險的占1.5%,但是繳納保險的險種和比例參差不齊,并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依次呈大幅度下降排列。 特別是繳納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隨意性較大。很多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把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看作是企業的一種待遇,一種籠絡人心和留住人才的手段,而不是當作企業應盡的義務,致使其參保面十分有限。
三、原因分析 調查表明,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認識上存在偏差、法律政策宣傳不到位、政府部門監控指導乏力和管理缺位、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不健全、企業內部工資決定機制不完善、最低工資標準過低和勞動力市場供求矛盾突出是主要原因。
1、在認識上存在偏差。主要表現,一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工資分配是否還需要政府干預存在誤區。認為搞市場經濟,企業自主決定工資分配,用不著再實行宏觀調控。
二是對職工工資收入與企業經營者決策風險之間不恰當關聯。認為企業經營好了,功勞主要歸經營者,企業經營狀況不好,風險和困難則由職工共擔。三是對企業自主決定工資分配的理解存在錯誤認識。認為自主決定就是企業主說了算,職工沒有發言權,只能被動接受。
3、政府監控指導乏力、管理缺位。
主要表現在,一是對工資問題的研究弱化。調查表明,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如何開展科學的收入分配工作,目前無論從規律的研究上,還是從具體操作環節的研究上,都存在著空白,難以指導企業按照規律辦事。
二是組織體制建設弱化。放開了微觀管理,同時也在組織機構上弱化了宏觀管理。勞動主管部門工資管理職能淡化,人員減少,有的市甚至撤銷了勞動工資專門管理機構,或者將其職能同其它部門合并,導致在管理工作實施上出現薄弱環節。如問卷顯示,54.9%的企業反映,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沒有對企業制定勞動定額實行過指導,對于企業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由于勞動監督體制弱化和人員嚴重不足,也僅限于舉報查糾,工作不能完全到位。
三是宏觀指導配套制度建設不夠完善和有力。政府對企業工資管理的主要手段,如工資指導線,由于認識的偏差和缺乏行業具體指導性,以及企業實行工效掛鉤的分配方式等原因而難以參照;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由于缺少崗位工作條件、行業特點以及信息不準確等原因,相當一些企業不愿參照;另外還有人工成本信息指導由于建立初始不完善和缺乏約束力,執行起來效果也不甚理想。
四是政府有關部門職能協調存在一些問題。比較突出地反映在勞動工資手冊制度的實行上,由于個別部門為了局部利益,不按章辦事,使工資手冊對工資應有的監管作用難以發揮,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4、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不健全。企業工資分配制度改革過程中,法律法規和政策缺位,是企業工資收入分配混亂的重要原因。這不僅表現在國家關于企業工資分配基本的法律法規存在空白點,如沒有《工資法》、《工資支付條例》等,也表現在已有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措施很不完備。我省在企業工資分配方面的法規政策體系建設也存在著滯后和缺位、不完善的問題。如全省《工資支付辦法》至今尚未出臺,工資立法更是空白,使得工資收入監管和分配問題難以依法規范。
5、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決定機制不完善。雖然目前企業普遍實行的崗位工資制度總體上有它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可操作的科學合理的分配政策和嚴格的考核體系,因此在具體落實上有一定的隨意性。調查表明,雖然企業有47.9%的職工認為崗位工資制度很好,但同時有45.5%的職工對實行崗位工資制度的效果評價是一般化,說明這項分配制度還需要加以完善。
另外在企業工資決定機制上,職工民主參與薄弱,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不到位的問題也比較突出。調查反映,由工會代表職工與行政進行的工資協商談判的機制只在某些外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有所進展,大多數企業并沒有真正開展起來,尚未開展規范的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占64.8%。一些單位開展了工資協商活動,往往是個別協商、個人協商,事后協商,沒有形成一種法定集體協商制度。
集體合同就工資問題協商的內容也僅限于一般原則性的條款,對推動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沒有多大意義。影響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展的原因,有30.9%的企業認為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23.6%的企業認為是經營方與員工方(工會)地位不平等,12.7%的企業認為是缺乏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從企業實行年薪制情況看,職工知情權和參與權落實更差。據調查,80%的企業負責人年薪制方案由主管部門來確定,經過職代會討論的只占35.7%。
7、勞動力市場供求矛盾突出。勞動力供大于求,是我省勞動力市場的一個突出矛盾。勞動者在求職和就業過程中始終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在很多問題上不得不委曲求全。如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主要取決于老板的態度;還有加班工資問題,一些職工表示,即使知道法律規定,也不敢向老板提出要求,否則就要面臨下崗和被辭退的危險。用人權和待遇權基本掌握在企業老板手中。
四、幾點建議: 解決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問題,盡快建立和完善與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改革相適應的企業分配制度,對于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保護和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建設和諧,實現老工業基地振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我們建議,通過加強對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問題的研究和宣傳、加快工資立法和執法監督、加強政府統籌協調和對企業工資分配的政策調控、完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管理和對壟斷行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監管、切實解決職工工資拖欠問題、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大力推進職工教育和培訓等措施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
1、 加強對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問題的研究和宣傳。要組織力量,切實加強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問題的研究。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理清思路,制定辦法。建議加強對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研究工作的組織領導,由各有關部門組成研究班子,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深入研究當前企業分配問題,探索規律,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指導和推動企業分配的法制化科學化。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對工資法律政策的宣傳力度,使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各項規定,不留死角地宣傳到每一個企業的每個經營者和員工。
2、 加快工資立法和執法監督。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在積極推動全國人大加快工資立法的同時,從我省實際出發,盡快將工資支付條例納入人大立法規劃。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工資支付的有關問題做出規定,明確企業職工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則、總體框架、基本制度、政府宏觀調控企業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強化對企業工資分配的約束與管理。特別是要明確規定與最低工資標準相關的法律行為與責任。解決好省勞動廳等部門加強執法檢查所必要的人員編制,機構設置,經費預算等問題,并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等社會力量相互配合,定期對工資分配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當前要重點推動解決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和保險繳納不到位等問題。
3、加強政府統籌協調和對企業工資分配的政策調控。
一是要建立政府協調統籌研究工資分配問題的工作機制。建議政府勞動保障部門牽頭,定期召集各有關方面,共同研究企業工資分配重點解決的問題,如對勞動定額、連續生產行業的工作時間、特殊行業津貼、補貼以及與企業工資分配密切相關的保險、福利等內容,拿出解決辦法和建議。
二是強化政府部門對企業工資政策的執行協調能力。勞動、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要統一步調。對沒有經勞動部門審核工資總額的企業,稅務部門不允許企業把工資總額作稅前列支,銀行不得為謀求商業利益,隨意為企業提取工資現金開綠燈。
三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資指導線與人工成本信息制度。重點是強化對行業工資增長的指導,提高工資指導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推行、建立和完善企業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完善相關的社會中介機構職能,為企業科學管理人工成本和勞動定額發揮應有作用。四是利用政策杠桿提高對企業工資正常增長的調控力度。應當逐步明確以下政策:如應加大企業固定工資比重,浮動工資所占全部工資收入的比例不能太高;企業連續贏利3年以上的,必須依據工資指導線為職工增加工資;企業虧損的,原則上不得輕易減發職工工資,如必須減發職工工資,須經職代會討論同意;對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超過社平工資3倍的,再增加工資原則上不得超過指導線下線;試行企業工資儲備金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確保職工工資不因企業經濟效益波動而發生大幅波動和拖欠(工資儲備金是對企業在連續贏利情況下為防止收入風險而實行的一種將部分利潤轉為工資儲備的制度,工資儲備金制度的實行,要經與工會協商,經職工理解,并經職代會通過,同時儲備金必須保證專款專用。工資保證金是對企業防止拖欠工資而實行的一種先行工資預付保障制度,實踐證明這兩種制度都是可行的);要解決好政府對政策性虧損企業的扶持與補償工作。
4、全面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完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當前最主要的任務是,必須加大職工民主參與的力度,大力推進工資集體協商,而不僅僅是在觀念上理解和認同。建議:一是政府要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增加工資集體協商的工作強制性。規定所有企業工資分配與增長必須在與職工集體協商基礎上進行,使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有法必依。二是加快推動以行業協會為代表的統一的企業團體建設。充分履行行業團體作為企業主利益代表者的作用,政府、工會和企業團體三方在源頭上推動企業工資協商工作,制定出臺各行業的崗位(工種)工資指導標準。有效解決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方與企業方權力不對等,職工處于弱勢地位的問題。
5、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管理。要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加快培育經理人市場。解決目前經營者工資由政府決定而與市場機制脫節的狀況。二是合理控制經營者的薪酬水平。既要使經營者與一般職工拉開一定收入差距,又不能將收入差距拉得過大。建議實行兩低于制度,即經營者的年薪增長低于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企業效益的增長,使經營者收入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三是經營者年薪收入要公開透明。年薪的水平和各項指標要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年薪制方案應經職代會討論審議后實施。四是應對企業經營者和高層管理人員的職務消費逐步進行規范。
6、加強對壟斷行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監管。一是深化體制改革。從體制上打破壟斷,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關系,改變由于資源優勢帶來的分配不公。二是完善工資含量包干辦法。合理控制收入水平。三是要采取切實措施,將工資外收入納入工資管理。要使這些行業的工資水平與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保持一個合適的比例,防止差距過大。
7、切實解決職工工資拖欠問題。要在繼續加大力度推動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同時,抓緊治理企業工資拖欠問題。既要解決好陳欠問題,又要堅決防止由于前清后欠而形成的新的工資拖欠。國有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問題的解決,要與企業改制和償還并軌職工債務同步進行,根據企業不同情況,采取資產變現,抵押貸款,優惠轉讓,分期償還,抵債清欠,資產保全等多種不同措施,分類清欠。 為推動欠薪問題解決,加強預防欠薪的長效機制建設,應建立企業欠薪報告和舉報制度并加快推行企業用工誠信等級制度,加大欠薪償還追繳執法力度。對于長期拖欠職工工資不采取措施而引發重大群體事件的,應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8、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應按照國際慣例和我省實際經濟發展與消費水平,適當提高標準,并建立起與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相適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增長機制,這對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改善工資分配不合理的狀況,促進勞動者積極性,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9、大力推進職工教育和培訓,提高職工的專業技術水平。企業新型分配制度注重文化技術因素,符合企業發展要求。提高職工的專業技術能力,將成為提高職工收入水平的重要決定因素,也是解決我省勞動力供求矛盾的根本出路。因此,要加大政府統籌和社會力量整合參與職工教育和培訓的力度,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保證資金來源,明確各項指標,規范企業培訓教育行為,建立和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并加強考核,抓好落實。不斷推動以企業為主體、政府為主導的職工教育工作向更高層次發展,進一步提高職工就業層次,為更好地實現職工收入分配權益,同時也為推動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增加不竭動力。
【薪資調研報告】相關文章:
薪資調查報告04-20
薪資調查報告05-06
薪資調查報告05-08
薪資拖后腿的報告范文12-05
薪資調查報告02-20
述職報告薪資期望怎么寫05-15
薪資調查報告范文03-15
薪資調查報告(合集)08-19
調研報告05-19
調研報告(經典)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