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軟條款的陷阱調研報告
【前言】

在銀行國際結算業務處理過程中,熟悉國際慣例,了解游戲規則,并在實務中熟練地掌握運用,就能在業務過程中處于主動地位。有時,在可能的情況下,還應拓寬思路,靈活運用各種手段,力爭最大限度地維護己方客戶的合法權益。下面的一則案例就是我行在出口信用證中在客戶遭遇了“軟條款” 陷阱的情況下,利用國際慣例規則,步步緊逼,成功地追討回出口貨款的案例。
【背景】
信用證類型:限制中行付款信用證
開證行:__某銀行 (簡稱開證行)
寄單行:__農合行(簡稱我行)
出口方:__某機電有限公司(簡稱d公司)
【案例經過】
某年6月10日,d公司向我行交來一套__某銀行開立的不可撤銷限制中行付款信用證項下單據。經我行審查,確認該套單據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是,該信用證有“軟條款”,即存在“經__授權機構確認后付款”(usd__x to be paid after egyptian authority approval)的條款。同時,該信用證明確表示,只有在該行獲得進口方出具的已取得__有權機關同意放行貨物的書面確認后方可付款。很顯然,這是一條受益人無法預知后果的陷阱條款。
經聯系得知,貨物已經于5月20日出運并將抵達目的港。事已至此,考慮到開證行加列此條款時意思表達含糊,對于最重要的開證行收到單據后是否可以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先行放單給進口方并未說明,在跟d公司說明相關情況后,我行決定以交單行身份參與到這筆業務中來,直接向開證行寄單。為做到爭取主動、有備無妨,針對該陷阱條款并未明確的開證行是否可以先行放單給進口方的情況,我行專門在寄單面函上做出了應對,即著重強調“本套單據僅允許在付款后方可交付進口方”(kindly note that the documents can only be released against payment)。一切準備妥當后,我行于當日6月10日通過敦豪快遞dhl將相關單據寄出。
考慮到中東地區收匯的具體情況,在超過合理期限仍未收到開證行任何答復的情況下,7月4日,我行向其發出了追索電。電文中明確指出,經查詢,該行已于6月14日收到該出口項下單據,故敦促其盡快付款,同時聲明保留向其追索遲付利息的權利。在未獲答復的情況下,7月6日,我行再次發出催收電,指出該行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即該行的處理時間超出了七個銀行工作日,因此必須無條件還款。同日,開證行第一次答復我行,聲稱根據信用證條款,該行正在等待進口方簽發的已獲得__授權機關同意放貨的書面確認,一有情況會及時轉告我方。
我行分析后認為,貨物于五月底出運,應該早已抵達__指定港口,而且貨物不可能長時間存放在__海關,故建議出口商以托運人身份向承運人美國總統輪船有限公司查詢貨物情況。同時,我行于7月19日致電開證行要求其通知我方單據目前的情況。在這期間,出口商口頭告知我行貨物已被進口商提走,我行建議其應拿到承運人的書面證據。由于開證行未答復我方關于單據下落的查詢,7月29日,我行再次致電開證行,宣稱出口商已告知我行,貨物已被進口商提走,請開證行確認是否屬實;同時我行提醒對方,請注意我行交單面函上未付款前不得處理單據的提示。
8月2日,我行接到開證行以該行跟單信用證專家(cdcs)阿哈邁德哈桑(ahmed hassan)的名義發給我行的電文,該電文對于我行關心的單據及貨物的下落避而不答,而是在報文中指出,該銀行完全遵照國際商會的規則及其所開立的信用證的條款行事,因該行未獲得付款所需的進口商的書面確認,所以該行無法付款。
8月3日,事情出現了轉機,出口商從船公司處取得了書面證明,該證明清楚地顯示進口商已憑開證行背書的提單提貨。按照國際慣例,未付款前,開證行無權改變其所收到的單據的狀況和性質,也就是無權背書我方提單并交給他人提貨,我行決定以此為突破口進行交涉。考慮到該行以跟單信用證專家(cdcs)個人的名義發電,估計是認為我方為地方性銀行,不會有信用證專家資格獲得者,在業務姿態上試圖壓低我方。于是,我行同樣以跟單信用證專家資格獲得者個人名義(同時加列資格獲得者的注冊號)向該行跟單信用證專家阿哈邁德哈桑(ahmed hassan)發出了長達兩頁的反駁電文。在電文中,我行聲明已獲得船公司提供的確鑿證據,即貨物已憑開證行背書的提單提走。同時,我行嚴肅地指出開證行的三點錯誤:一、違反國際慣例,在未付款前單據所有權屬提交單據的一方,該行將我方單據背書并交由進口商提貨的行為破壞了國際慣例;二、違反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的要求,即未能在收到單據后七個工作日的合理時間內答復我方;三、違反我方指示,我行已明確提醒對方,未付款前不得放單給進口方。最后,我行提醒對方:我行準備向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匯報該案情況,以防止中國出口企業發生類似遭遇;同時我行保留向國際商會總部、__中央銀行及開證行總行匯報此案的權利;最后,我行轉達了出口商保留其在中國法院起訴開證行的權利。此后,開證行不再以跟單信用證專家的個人名義給我行發電。
8月8日,開證行來電承認,該行的確已將提單交由進口方提貨,但狡辯稱,銀行可以只處理單據不管貨物,所以他們仍在等待著付款所需的__授權機關同意放貨的確認書。這顯然是曲解了國際慣例的基本含義,銀行僅處理單據而非貨物,這是在銀行未改變持有單據的前提下成立的。該行一方面將提單背書后交由進口方提貨,另一方面又聲稱銀行只處理單據不管貨物,顯然是在無理拖延付款時間。
鑒于該銀行一味含糊其辭、拖延付款的態度,我行決定將交涉升級,直接向其開羅總行國際部總經理投訴。遺憾的是,其總行在收到我行相關電文后僅將報文轉發給開證行后便無下文。為進一步收集相關資料和證據,逼迫對方承認其失誤事實,我行繼續向開證行發電要求明確兩點:一、我行所交單據尤其是提單的下落;二、信用證所說的__授權機關是哪個部門。不久,開證行回復,該行已將提單背書后將全套單據交給進口方,但仍沒說明__授權機關是哪個部門。該行還安慰我方,要耐心等待,該行只要一收到進口商出具的書面確認就立即付款。仔細分析該報文后,我行認為對方銀行已自知理虧,但由于客戶不付款,所以該行也就采取能拖則拖的態度;而有關授權機關的放貨通知更有可能是種借口。這時,我方客戶也反映進口國客戶老是避而不見,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等手段均聯系不上。看來,要把貨款追回只能從開證行身上下工夫。于是,我行決定以對方銀行由于己方失誤致使貨款無法收回,而又以_
_授權機關沒有批準進口為由推延付款,向權威部門投訴,給對方銀行施加壓力,從業務之外尋找解決的辦法。
經初步聯系__駐我國大使館和我國駐__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后,8月16日,我行以正式公函的形式給__駐中國大使館商務處公使發文請求協助。公函中詳細地報告了該筆業務的具體情況,同時指出,如果放任開證行踐踏國際慣例的情況發生,勢必影響我方銀行及出口客戶對__銀行和兩國間經貿關系的信心,請大使館多加留意,同時我行還致函我國駐__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請求給予必要的協助。不久,__使館工作人員致電我行,表示他們會跟蹤此事的進展,我國駐__大使館的工作人員也表示會關注事態發展。鑒于相關的外交努力已經啟動,我行于8月22日、8月26日兩次致電開證行,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提醒對方應以銀行聲譽為重;并告知對方,我方已向兩國大使館反映此事,但這僅僅是開始;如果對方仍執迷不悟,我行還將采取更多的行動。
迫于兩國大使館的壓力和我方的步步緊逼,8月30日,開證行向我行發來付款通知電,該行將于9月2日全額付還該筆信用證款項。9月2日,整筆款項匯入我方賬戶。至此,一宗持續了近兩個月的信用證糾紛以我行收回全部款項而告終。
【案例評述】
本案例中出口方雖然遭遇了“軟條款”陷阱,但在己方銀行的全力配合和支持下,在短短的兩個月內最終收回了全部款項。同時,本案例對于出口方企業、銀行來說,有如下幾點意見值得借鑒:
其一,必須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交易對手,認真對待“軟條款”。本案例中的進口方對出口方來說,并不是非常熟悉的客戶,出口方對于其真實的資信情況并不是非常了解,因此對于產品出口后可能遇到的問題也缺少有效的溝通。另一方面,在對方開來信用證后,沒有嚴格地進行信用證的審核,找出對己方不利的條款,包括“軟條款”,以便及時聯系對方修改,以致給己方的出口業務留下一定的風險隱患。
其二,“亡羊補牢”式的補救也有必要。在出口方已備貨生產并發運完畢的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本案例中,出口方銀行抓住了開證行所開信用證的遺漏,及時地在寄單面函中做了應對,即要求對方銀行必須在收到進口方的款項后方可放單。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出口商在貿易前期的被動局面。
其三,交涉過程中,要及時跟蹤并應據理力爭。出口方銀行在超過合理期限后及時跟進了事態的發展,并始終給對方銀行施以一定的壓力。尤其是在對方銀行拖堂推諉或百般狡辯的情況下,據理力爭,有禮有節地進行了反駁,始終控制了糾紛過程中的主動權,讓對方意識到無理拒付是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的。
其四,知己知彼、有的放矢是解決問題的關鍵。針對信用證存在的軟條款,出口方銀行根據情況設置了相關條款應對;糾紛過程中,開證行以跟單信用證專家(cdcs)的名義發來推諉電文,出口方當即也以跟單信用證專家資格獲得者的個人名義予以堅決反駁;以船公司證明逼迫開證行承認先行放單的事實;針對所謂的批準文件,及時咨詢并向對方大使館投訴等等。這些有針對性的實施步驟,使得開證行一開始就陷入了較為被動的局面,直至最后全額還款。
其五,必須熟練地掌握和運用國際慣例。在國際貿易中游戲規則的掌握是至關重要的,不懂游戲規則只會讓自己吃虧,熟練掌握和運用游戲規則就會游刃有余。本案例中,開證行以國際慣例作為其免責的依據,即銀行只處理單據而與所涉及的貨物無關。出口方銀行當即以國際商會(icc)的意見為理由予以駁斥,即銀行只能在按有關規定行事之后,在不改變所收到單據的狀況和性質在前提下方成立。如果單方面背書了提單交由客戶提貨,又引用國際慣例作為免責依據是不成立的。
最終,案例的解決進一步拉近了出口方銀行和企業的銀企關系,也為出口方銀行又贏得了一個忠誠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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