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調研報告范文
__x省__市第一人民醫院3名醫生在門診為病人看病時被一名男子捅傷,其中耳鼻喉科主任醫師王某某因搶救無效死亡,另兩人受傷。據初步調查,33歲的犯罪嫌疑人連某曾在該院進行鼻腔微創手術,由于認為醫生沒有治好他的病而最終向醫生舉起了屠刀……

類似對醫護人員的暴力加害事件早已不是新聞。據網上對2013年1月至10月間媒體報道的傷醫事件進行的不完全統計,20件中有18件與醫患糾紛有關,已造成4名醫生在工作崗位上殞命。其中,患者家屬是最主要的肇事者,比重高達60.0%,其次是患者本人,占比為30.0%,原因一般都是出于醫患糾紛。
醫患糾紛是指患者與醫院、醫生在疾病診療中產生的糾紛。這里要特別區別于單純的醫學美容或單純的藥品買賣,因為后兩者不以疾病為前提。美容可能只是為了讓自己在外表上更具吸引力;買藥可能只是為了預防疾病而儲備藥物,它們更符合服務合同、買賣合同的特征,因此不屬于本文醫患糾紛的討論范圍。
為應對日趨緊張的醫患關系和高發的襲醫事件,有學者提出了將醫患關系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范圍的建議。理由為:一是現有法律對患者保護不力是患者轉向私力救濟的主要原因。相對醫生而言,患者處于弱勢地位,一般的民事法律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強調給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提供強保護,一旦患者有了更好的法律救濟途徑,就不會采用襲醫這種極端方式。二是“醫院——患者”關系符合消費者權益法中的“經營者——消費者”關系。一方面,雖然醫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醫院的營利性特征日益明顯,診療行為已成為醫院創收的重要途徑,因此可以將醫院的診療行為視為經營行為,將醫院視為經營者;另一方面,患者為購買藥品和獲取醫療服務支付了費用,應視為消費者,享有安全權、知情權等。
實際上,雖然長久以來,各界對醫患關系是否適用消法眾說紛紜,但迄今為止我國消法仍未將其納入調整范疇,這在最新修改的消法中可以得到印證,相信立法者對此必然進行過審慎的考量。筆者贊同立法者的做法,認為醫患關系不能用消法進行調整,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1、醫患關系不屬于消法中的消費關系。醫患關系產生的前提是患者的疾病需要到醫院進行治療,這一前提的存在使得醫院、醫生與患者之間成為對抗疾病的共同體,而不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純粹經濟利益關系。例如,在消法調整的買賣行為和服務行為中,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有自主選擇的權利,這一點在醫患關系中就要大打折扣。首先,無論哪個病人到醫院,從法律和道義上說,醫院都不能拒絕;其次,在緊急情況下,急救車往往會將病人送往最近的醫院,這時病人也沒有選擇權;再次,在“非典”等特殊時期,對傳染病人的治療是強制性的,醫院和病人都沒有選擇權。
2、消法中規定的“反欺詐”和“知情權”等也無法適用于醫患關系。由于患者的知識水平及心理素質存在差異,醫生不可能將真實病情病因告訴每個患者。特別是對一些心理素質差的重癥患者,如實告知只會起到反作用,就連病人家屬也往往要求醫生對病人進行隱瞞。試問在這種情況下,患者又如何依據消法行使其知情權和反欺詐權呢?
3、醫學的不確定性使消法適用時缺乏評判標準。消法中典型的消費關系,如買賣關系、服務關系中,產品質量、服務質量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雙方約定的,總會有一個參照標準,而醫患關系中的診療行為不具有這種特定性。診療由疾病而起,這就決定了診療本身就是一種高風險行為,目前為止還沒有哪個國家的醫院或醫生敢打包票說能100%治愈某種疾病,或能將該疾病控制在某一程度,法律也不可能制定這樣一個標準。因此,消法中缺乏與診療行為相對應的評判標準,無法對其進行調控。
4、將醫患關系納入消法不利于維護司法統一。侵權責任法出臺前,醫患糾紛在處置上存在法律選擇混亂的現象,有的起訴違約責任,有的起訴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統一了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即無論醫療事故還是非醫療事故,一律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相比,消法無非是多了一個“反欺詐”條款的救濟,但正如前文所述,鑒于診療行為的不確定性,該條款基本上是用不到的,那么再將消法加入醫患糾紛法律選擇的序列又有什么意義呢?反而容易重新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并進一步導致司法不統一。
5、消法的法律定位可能會對解決醫患糾紛起到反作用。很多支持用消法調整醫患關系的人都認為,患者是弱者,法律應加強對弱者的保護,而消法正是這樣一部保護弱者的法律。可到底如何評判誰是弱者呢?現在,要想成為一名醫生,一般都要經過8年的本、碩教育,一線城市更是直接要求博士畢業。據統計,我國每年的醫學畢業生中,只有六分之一能進入醫院工作。可見,在一名醫生的成長過程中,無論是國家、家庭還是醫生本人的投入都是非常大的。工作后,醫生承受的勞動強度和心理壓力也非一般行業所能體會。受襲死亡的醫生往往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仍然堅守在自己的崗位之上。而這些發生后,輿論卻多偏向患者。誠然,在疾病治療面前,患者是弱者,但不可否認的是,在輿論面前,醫院、醫生也是弱者。此時,法律的價值取向就頗為重要。如果適用消法,無論最終處理結果如何,給法官帶來的強烈暗示就是天平要向患者傾斜。筆者認為,這樣將導致患者“消費者就是上帝”的思
想進一步膨脹,也使醫生在診療時畏手畏腳,甚至出于自我保護的考慮而進行選擇性醫療,最終結果恐怕是對雙方都不利,甚至會進一步放大醫患矛盾。因此,筆者認為,法律處理在醫患關系問題上還是應強調平等保護。
醫患糾紛如何處理確實值得我們好好反思,特別是要從醫療體制改革上尋求合理化路徑,但無論如何不應將醫患關系納入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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