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新規定,考試作弊終身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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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新規定,考試作弊終身禁考!
司法部對《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細化了對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加強了對考試違紀行為的懲戒力度,堵塞修補了以前可能存在的疏漏,將行政處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的銜接了起來。《決定》對《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九條共四條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細化考試違紀作弊情形
將實踐中發生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等違紀行為納入處理范圍,規定在《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中。同時,鑒于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行為,有可能涉嫌構成犯罪,為加大對這兩類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將該兩項內容調整至《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之中,對實施這兩類行為的應試人員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
加強相關法律的銜接配套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將“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行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規定于第九條第一款中。考慮到實施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違規行為,既可能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一般違法行為,也可能涉嫌構成犯罪,因此在第二款中增加相關規定,對應試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加強考生信息安全管理
注重加強對考生信息的保護,有效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對《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二)項進行了修改,將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提供、泄漏應試人員有關情況、數據”的違紀行為納入處理范圍。
明確誠信檔案記錄要求
考試違紀作弊行為是背信失信行為的具體體現。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欺詐等背信行為多發,社會危害嚴重的實際情況,《決定》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報名人員、應試人員誠信檔案,記錄司法考試違紀人員信息及處理結果檔案,建立報名人員、應試人員信用記錄披露和查詢制度,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發揮《辦法》對考生行為價值取向的引領推動作用,形成不想作弊、不敢作弊、不能作弊的制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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