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整治“港獨”,香港基本法104條出臺了!
導語: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7日上午經表決,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權力作出的與基本法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釋,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于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并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7日上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回答與釋法有關的問題,他強調,香港基本法104條規定的本質就是政治效忠問題。
焦點1
要求法定公職人員政治效忠天經地義
發布會現場,有記者提問,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實質,是不是政治效忠的問題?
李飛回應說,“確實是這樣,香港基本法104條規定的本質就是政治效忠問題,要求法定公職人員政治效忠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他表示,第104條所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堅持和擁護“一國”,堅持和擁護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堅持和擁護香港特區的主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敵視、顛覆、分裂中華人民共和國、煽動“港獨”的人骨子里是不可能擁護香港基本法的,這是最淺顯的道理。
第104條當中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樣關乎“一國”,“大家看這個條文,在講特別行政區之前明確寫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效忠特區本身就是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說效忠特區而不效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上就是把香港特區視為獨立于國家之外的政治實體,明顯違反‘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法”。
焦點2
提請釋法規定不能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
有記者提問:香港目前有一些說法,這也是每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時都會有的說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有在香港終審法院提出請求時才能進行釋法,怎樣看待這樣的質疑和說法?
李飛回應說,“現在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從基本法制定的時候就散布歪理邪說,基本法實施以后這么多年繼續進行肆意歪曲,所以造成現在有一個輿論陷阱,就是講‘只要人大釋法就是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所以我請大家再把第158條好好讀一讀”。
第158條第二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李飛解釋說,“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授權者有權約束被授權者,被授權者只能在授權的范圍內來行使權力,他怎么能質疑授權者呢?”
李飛表示,第158條第三款規定,香港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時也可以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也就是說,人大常委會授權你解釋,你在審理案件時遇到了必須對其他條款進行解釋的情況時,凡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和特區關系的條款,在作出終審的判決之前要由終審法院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這是一個重要原則,不能說終審法院想提請就提請、不想提請就不提請,這個地方‘應由終審法院提請’不是講只有終審法院提請了人大才能釋法,而是講這一款中約束的是香港的司法機關。按照香港的審判程序,真正的終審是到終審法院。也就是說,其他下級法院無權請求人大釋法,只有終審法院才能夠代表香港的司法機關向人大提出釋法請求。而這一條‘應由終審法院提請’的規定,不能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
焦點3
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釋法是憲制權力
有記者提問,“這次人大常委會啟動釋法程序會不會變成一個慣例,以后在香港的行動或者香港的情況都會按照這樣的事件去‘插手’或主動釋法,有關‘港獨’的問題會不會再有其他釋法的情況?”
李飛回應說,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法律,這是憲制權力,也是憲制責任,保障法律的實施也是憲法規定的人大常委會的職責。香港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至關重要,所以,人大常委會為了保證基本法的正確貫徹實施,在必要的時候對基本法的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目的是使這部法律能夠得到正確地貫徹執行。實際上大家看人大常委會釋法都是重大問題才釋法,而且對屬于基本法規定的特區自治范圍內的事情,人大基本上沒有做過釋法。
李飛強調,“有些人講人大要自我約束,權力不要用盡,我們講權力必須要用,這是職責,但是我們也不會去干預特區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事情,如果出現基本法在香港得不到正確實施,損害了香港根本利益,危及‘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的情況,人大常委會就要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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