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清查方案
控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一】

為適應我區國有經濟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核實國有企業資產情況,做好企業業績考核、績效評價等各項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第1號令)和市國資委《市國資委企(事)業單位清產核資工作方案》(京國資評價字„2004‟13號)精神,區政府經研究決定,從2006年4月起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一、工作目的和意義
(一)清產核資是明確產權歸屬,保證國有資產出資人到位,初步做到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科學評價和規范企業經營績效考核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礎。
(二)清產核資是提高企業財務會計信息質量,健全制度,夯實基礎,明晰權屬,構建新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框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要條件。
(三)清產核資是以改革發展為主線,以結構調整、加快股份制改造、強化監督管理為重點,規范企業改制的前提和關鍵,是進一步搞活國有企業的需要。
二、工作組織機構
成立西城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白云生。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國資委。
三、工作目標
(一)核實國有企業資產情況,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
(二)清查核實企業各項資產損失情況,并根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規定進行處理,促進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規范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制度,真實反映企業經營狀況。
(三)全面清查核實企業的各類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規范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和財務報告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做好資不抵債或難以維持經營企業的情況分析,推動企業調整內部結構,提高經營效益。
四、工作任務
西城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由區國資委組織分步實施,有關重大問題由區國資委提交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具體工作由清產核資辦公室負責,各企業負責組織本系統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一)區國資委負責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部署,制定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及中介機構審計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和核查。
(二)為保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質量,做到操作程序科學規范,按照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第1號令)規定,西城區需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可自行選聘具有規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報區國資委備案。會計師事務所經統一培訓后,方可參與清產核資工作。
(三)企業應成立由主要領導負責的清產核資辦事機構,負責本系統清產核資工作實施。
五、工作范圍
(一)區國資委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各類全資子企業、控股企業(以上均含等股、相對控股)。上述各企業投資舉辦的境內外企業或設立的各類機構以及具有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均包括在清產核資企業范圍內。
(二)2004年底前經批準上市的公司,可不進行清產核資工作,但要做好有關資金核實和清產核資報表填報工作。
六、工作內容
(一)戶數清理。
指區國資委根據國家清產核資工作要求,對屬于清產核資工作范圍內的'企業,以特定的“基本單位”為清查、統計對象,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進行統計、核對、匯總工作。
(二)賬務清理。
指以清產核資資產清查點為基準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各類賬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企業內部資金往來和借款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做到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
(三)資產清查。
指對企業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對和查實。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及“賬外賬”、“小金庫”的清理,以及企業有關抵押、擔保、或有負債等事項的核對。
(四)損溢認定。
指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定。
(五)資金核實。
指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權益數額。
(六)完善制度。
指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之后,認真分析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鞏固清產核資成果,防止前清后亂。
重要的是建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以及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負責人任期審計制度。
七、清查時間
資產清查時間統一為2006年5月31日。
八、工作時間
區國資委從2006年3月開始,計劃年內完成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具體分以下幾個階段:
(一)前期準備階段(2006年3月初—5月底)。
1.制訂《西城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成立西城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轉發相關配套文件、報表。
2.統一部署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落實清產核資工作任務,做好組織動員工作。
3.督促企業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的清產核資辦事機構,制定本企業切實可行的清產核資工作方案。
4.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第1號令)第十九條,企業實施清產核資步驟:制定本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聘請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二十條,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以及所聘社會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據此,西城區需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可自行選聘具有規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報區國資委備案。中介機構參審費用由企業負擔。
區國資委選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企業清產核資結果核查工作,相關費用由區國資委負責(用收益收繳資金列支)。
5.舉辦清產核資工作培訓班,講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政策、制度、辦法及清產核資工作要求、報表。
6.確定企業清產核資基本戶數。
(二)組織實施階段(2006年6月上旬—9月底)。
1.組織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全面完成賬務清理、資產清查、損溢認定、報表編制、中介審計、結果申報、資金核實等主體工作。
2.企業清產核資主體工作任務完成后,區國資委將委派會計師事務所對開展清產核資企業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清產核資文件要求進行核查。
通過核查逐步建立健全規范的檢查機制和操作程序,從而保證企業資產狀況、會計信息和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損溢認定和資金核實階段(2006年10月上旬—11月底)。
1.區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并經會計師事務所核定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帳進行認定。
2.區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帳等清產核資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復核,報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做出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確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權益數額。
(四)總結階段(2006年12月初—12月底)
1.企業在接到清產核資批復文件后按規定程序進行賬務處理。
2.區國資委將對企業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全面的分析總結,并上報區政府。
九、工作要求
(一)各企業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清產核資工作,把此項工作納入各企業今年的重要工作內容,做到機構健全,人員得力,保質保量完成清產核資工作。
(二)認真執行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第1號令)等制度規定,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保證清產核資工作過程規范,結果真實、準確。
(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暴露存在問題。對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均應按有關要求取得合法證據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經濟鑒證材料,不得虛報、瞞報。區國資委對清產核資工作進行督察,凡查出損失不實的和虛報、瞞報的,要依法處理。
(四)對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帳,企業應認真清理、分類排隊、分析原因,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認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五)企業經批準財務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資產損失,要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認真加強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繼續進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六)通過清產核資工作,企業應對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或存在的資不抵債難以持續經營的情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做好分析分類,依法予以合并、歇業、撤銷、出售和破產,加快推動企業經營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資本總體運營效益。
(七)在清產核資工作中,企業要指定專門機構和專人負責,及時將工作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工作組織和意見或建議,通過簡報、情況反映、專題報告或階段工作總結等形式報送區國資委。
(八)做好清產核資相關工作的后續管理。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按照有關批復文件的要求,企業進行賬務處理,并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區國資委;二是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搞好企業內部結構調整,減少級次、突出主業,同時對資不抵債或長期虧損的子企業實施關、停、并、轉;三是對批準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要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和建立相關機構積極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關于開展市級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工作【二】
自1993年、1995年分別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以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和財力的不斷增長,市級國有資產規模不斷擴大,對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發揮了重要的物質基礎作用。根據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為進一步摸清市級國有資產新“家底”,盤活國有資產存量,構建市級國有資產投融資平臺,決定在市級單位開展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工作。
一、清產核資工作組織領導
市級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級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財政局,各部門各單位也要成立相應機構,組織專門人員開展工作。
二、清產核資工作范圍
清產核資工作范圍包括市級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三、清產核資基準日
2005年12月31日。
四、資產清查范圍
此次資產清查范圍主要是對不動產及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及其負債的清查。
1、不動產及固定資產清查的范圍包括土地資產、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辦公用品、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及其他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產應按原始帳面價值進行清查登記,有物無賬資產先按實物量進行清查登記并暫估入帳,出租、出借資產,必須如實清查登記上報。
2、流動資產清查的范圍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預付賬款、應付及預收賬款等。
3、對外投資清查的范圍包括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4、基建工程清查的范圍包括在建或停緩建工程,如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驗收入帳等工程項目。基建工程按2005年累計發生額清查登記。
5、無形資產清查的范圍和內容包括各項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按原始帳面價值清查登記,無帳面價值的由單位自行暫估入帳。
6、負債清查的范圍和內容主要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各種款項等。
五、清產核資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3月5日前各單位完成土地、房屋建筑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清查工作,并將相關清理報表(表一)及軟盤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階段:6月30日前各單位完成專用設備、辦公用品、文物及陳列品、其他固定資產、流動資產、負債等全部資產的清查登記工作,并將其于報表(表
二、表三)及軟盤報送市財政局。
各單位清產核資報表一律以獨立核算單位向市財政局報送。
第三階段:各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基本結束后,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在9月30日前將組織對各單位進行專項檢查或抽查,經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補課。
六、清產核資工作要求
1、鑒于此次清產核資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以認真負責的態度組織開展好本單位清產核資工作。
2、資產清查要求全面徹底,在清查中要以物對賬,以賬查物,見物就點,見賬就清,不重不漏,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真實、準確、完整。
3、對清查不徹底或存在其他問題,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規定處理。
4、各單位要積極配合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做好本單位房屋建筑屋、對外投資等項目的資產價值評估工作。
附表:1、遵義市市級國有資產清查登記表(表一)
2、遵義市市級國有資產清查登記表(表二)
3、遵義市市級國有資產清查登記表(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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