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穩崗措施實施方案
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工作實施方案【1】

按照省人社廳等4部門《關于印發甘肅省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實施意見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103號)、《關于甘肅省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實施意見的補充通知》(甘人社通〔2015〕22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實施范圍
武威市境內的各類企業均可申請享受補貼。
二、實施時間
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按國家規定執行到2020年底。
三、實施步驟
1、宣傳布置。2015年9月10日前制訂方案并召開部門協調會,明確部門職責。同時做好政策宣傳,一是結合失業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召開縣、區相關部門和重點企業培訓會;二是在武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上對相關政策進行宣傳。
2、工作實施。2014年符合條件的企業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申報工作,2015年及之后符合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在次年9月30日前完成申報工作,相關部門根據程序審核撥付。
3、工作總結。縣區人社局每年將穩崗位補貼情況進行總結,并形成總結報告,報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匯總后報省人社廳。相關補貼審核資料由人社部門分級收集整理、歸檔保管。
四、申報條件
申報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
1、上年度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且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2、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4%);
3、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上年度裁員率=上年度裁員人數/(上年度裁員人數+上年末參保人數)×100%。
上年度裁員人數以上年度參保減少人數為基數,扣除因勞動合同期滿、調出、自愿辭(離)職、退休、死亡等正常減員情形。申報企業對本企業裁員率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五、補貼標準
2015年補貼標準: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2%(含2%)的,補貼額度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裁員率在2%至3%(含3%)的,補貼額度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裁員率在3%至4%(含4%)的,補貼額度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30%;裁員率高于4%的,不給予穩崗補貼。
以后年度補貼標準根據省上要求執行。
六、申報材料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須提交以下資料:
1、用人單位不裁員或少裁員承諾書;
2、用人單位上年12個月份全部職工實際發放工資匯總表和明細表復印件并加蓋公章(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可提供工資發放明細表電子版);
3、 用人單位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明細表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復印件,屬調出、辭職、退休及死亡的則提供相關證明;
4、上年度享受穩崗補貼政策的,還需提供單位上次領取的穩崗補貼資金用于職工培訓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支出憑證及其附件、明細賬頁原件及加蓋財務專用章的復印件;
5、《武威市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申請表》(附件1、2或3);
6、《企業上年度離職人員花名冊》(附件4);
7、企業上年度失業金繳費憑據;
8、首次申報須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七、申報程序
1、申請。中央、省屬企業持申報材料向省人社廳、省社保局申請,市屬企業持申報材料向市人社局、市就業局申請,縣區屬企業持申報材料向縣區人社局、縣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同一企業每年只能申請一次穩崗補貼,次年申報上年度補貼,過期不予受理。
2、受理及審核。縣區屬企業經縣區人社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人社局、市就業局復審。市屬企業直接由市人社局、市就業局審核。
人社部門審核用工人數和裁員率,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參保人數和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
審核結果在武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的,送市財政局復核。
3、復核與撥付。市財政局在收到相關資料后進行復核。經復核無異議的,將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到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市、縣區社保經辦機構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企業開戶銀行。
八、工作措施
1、精心組織,明確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履職,切實做好補貼審核、公示工作,并建立完善補貼發放臺賬,要切實把補貼資金用在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及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上,切實發揮政策穩定崗位、預防失業的作用。
2、規范操作,嚴格管理。縣、區人社局要按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原則,將穩崗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受理、審核、公示等環節的工作職責,嚴格按照補貼申報、撥付程序,加強監管,規范操作,確保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續。
3、跟蹤監測,開展評估。市、縣、區就業(社保)局要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失業動態監測范圍,及時跟蹤了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監測企業職工隊伍穩定情況,適時開展政策效果評估。按時填報《武威市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發放情況表》(附件5),并于每一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市屬企業、本縣、區上季度穩崗補貼發放情況報送市人社局。
各企業負責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材料,騙取、套取補貼,如有違反,將按有關法規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附件:
1、武威市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申請表;
2、武威市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審核表(市屬企業);
3、武威市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審核表(縣區企業);
4、企業上年度離職人員花名冊;
5、武威市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發放情況表。
下載:附件相關表格(附件1、2或附件1、3正反雙面打印)
拓展閱讀:
廣州市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實施辦法【2】
為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功能和作用,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5〕54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函〔2015〕181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范圍
在本市參加了失業保險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穩崗補貼政策適用于實施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等所有符合申領條件的企業。
二、申領條件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依法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本市城鎮登記失業率。
“裁員率”是指該企業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與年平均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之比。其中:“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是指1月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2至12月份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加上1月至12月份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年平均參保人數”是指1至12月份參保人數的平均值。
三、審核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本市企業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失業保險參保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提出上一年的穩崗補貼申請,提供《廣州市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報審核表》(附件1)。
2014年符合條件的,可于2016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后給予補發。
(二)區社保經辦機構收到企業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具體審核申報企業是否依法參加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審核企業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計算企業的裁員率是否滿足發放條件。
(三)經審核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后,區社保經辦機構在門戶網站或服務大廳公示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個自然日。
(四)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區社保經辦機構在業務系統錄入相關數據、辦結審核業務,并將審核表進行歸檔。同時,區社保經辦機構編制本區《廣州市___區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報匯總表》(附件2),報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匯總以用于發放。
四、資金管理
(一)補貼標準。對符合上述實施范圍和申領條件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自然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資金用途。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三)會計核算。穩崗補貼納入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并憑相關資料和憑證在“其他促進就業支出”科目核算。
(四)劃撥流程。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每年根據審核通過的本市穩定崗位補貼應發金額,一次性專項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計劃,市財政局于5個工作日內核撥資金至市社保中心開設的基金支出戶。市社保中心收到資金后,將穩崗補貼對應劃撥至企業的銀行賬戶。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是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過程中一項重要政策。各區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督促企業在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過程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穩定。
(二)加強輿論宣傳。各區相關部門要利用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傳媒、信息公開等多種方式加大社會宣傳,讓企業了解相關政策,以便符合條件企業及時進行申請領取。
六、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按《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5〕54號)的規定,當本市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不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時,本市停止發放穩崗補貼;當本市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重新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于次年恢復發放穩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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