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安置方案
搬遷企業職工安置操作規范

各企業集團、有關企業:現將《搬遷企業職工安置操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搬遷企業職工安置操作規范為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進一步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08〕44號),規范老城區搬遷企業勞動關系調整和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特制訂本操作規范。
一、搬遷企業職工安置政策標準(一)搬遷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與職工調整勞動關系。
搬遷企業原則上應全部安置企業職工,對經企業與職工充分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企業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按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二)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職工,搬遷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符合以上情形的職工主動向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可根據職工申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三)工傷職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1.職工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2.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勞動者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計
算辦法和標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計算辦法以2008年1月1日為界,分段計算。
1.2008年1月1日前,按《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職工月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按照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濟情況下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2008年1月1日后,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即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職工月工資高于青島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算;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職工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職工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五)搬遷企業在冊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在全市企業未實現社會保險市級統籌前可繼續留在原參保地。
二、勞動關系調整和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制定(六)搬遷企業在制定企業搬遷勞動關系調整和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前,可按照管理權限事先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意見,接受事前政策指導,確保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有序、合法、合規。
(七)搬遷企業勞動關系調整和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應依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
(八)搬遷企業制定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時,要明確企業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工資、醫療費、工傷人員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欠費的具體解決時限。
(九)搬遷企業勞動關系調整和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企業概況。
企業情況簡要介紹,包括搬遷企業性質及擬搬遷去向等內容。
2.搬遷企業人員構成情況。
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職工、企業內退人員、工傷人員、企業精減人員、供養直系親屬
、家屬工、離退休、退職人員等。
3.勞動關系處理情況。
包括:企業與職工如何變更或重新訂立勞動合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支付經濟補償,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情況的職工如何安置等。
4.職工欠薪欠費處理情況。
主要是明確職工欠薪欠費等債務問題的處理意見,明確清償標準、方式和資金來源。
(十)搬遷企業勞動關系調整和人員分流安置方案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十一)搬遷企業可制作《企業搬遷勞動關系調整和職工安置方案相關問題說明》,對方案中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解釋,并對相關情況向職工說明,以利于職工更好理解方案內容,順利推進職工安置工作。
三、勞動關系調整和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審核(十二)搬遷企業制定的勞動關系調整和人員分流安置方案,報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攜帶企業搬遷勞動關系調整和人員分流安置方案一式四份(無主管部門的一式三份)、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搬遷勞動關系調整和人員分流安置方案審議通過的決議原件,按照管理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其中,中央、省、市屬企業、外商投資與港澳臺企業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區屬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報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十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般自收到企業搬遷勞動關系調整和人員分流安置方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要求的方案,加蓋公章確認備案。
(十四)企業搬遷勞動關系調整和人員分流安置方案未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企業不得實施人員分流安置工作。
四、搬遷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審核(十五)企業搬遷土地補償資金應優先用于職工安置,解決職工欠薪、欠職工集資款、欠繳社會保險費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及拖欠職工的其他費用。
(十六)搬遷企業在土地補償資金清算前應如實核算職工安置資金額度,按照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該額度進行核定,抄報市財政局和市搬遷辦。
(十七)企業使用前期啟動資金安置職工的,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核定職工安置資金額度時據實扣除。
(十八)搬遷企業使用職工安置資金,需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職工安置資金使用申請,提交書面說明材料一份,并填寫《搬遷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申請表》一式四份,職工花名冊書面形式、電子形式各一份。
(十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一般在三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所報職工安置費用申請表審核并蓋章確認。
(二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
企業職工安置的實際情況,可核定一次性撥付或分期撥付職工安置資金。
核定一次性撥付的,企業須保留職工安置資金使用證明材料原件備查;核定分期撥付的,職工安置資金應優先用于解決職工欠薪、欠職工集資款、欠繳社會保險費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二十一)自申請撥付第二期職工安置資金起,企業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前一期職工安置資金使用情況的證明材料原件。
如有特殊情況,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上述材料提交時間,但最遲不得晚于再一期職工安置資金申請提交之日。
(二十二)經企業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職工安置資金可直接由市財政資金平臺撥付給社會保險機構或其他組織。
(二十三)搬遷企業使用前期啟動資金用于職工安置的,企業須填寫搬遷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申請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按照《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土地補償資金支付使用監管意見》規定向市搬遷申請支取。
(二十四)企業資金使用須按照企業所報搬遷方案和資金申請實施,如有不符,須提交證據說明原因。
資金未正常用于搬遷的,市搬遷辦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的,暫停資金的核定撥付。
附件:1.搬遷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申請表2.職工分流安置費用使用情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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