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鄉劃分實施方案
一、城鄉劃分目的和要求

為了科學、真實地反映現階段城鄉人口、社會和經濟發展情況,準確評價城鎮化水平,制定城鄉劃分代碼。
作為統計上劃分城鄉的依據,不改變現有的行政區劃、隸屬關系、管理權限和機構編制,以及城市規劃、集鎮和村莊規劃等有關規定。具體業務由各鄉鎮統計業務人員聯合村、居委會人員按照《城鄉劃分基層操作手冊》要求操作辦理。
二、城鄉劃分對象
針對**縣境內所管轄鎮、鄉以及鄉鎮的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的實際建筑情況劃分城鄉屬性。
三、城鄉劃分內容
劃分城鄉代碼以現有的行政區劃為基礎,以民政部門確認的居委會、村委會為最小劃分單元,將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劃分為城鎮和鄉村。
城鎮是指在市鎮建制和行政區劃的基礎上,劃定的區域。城鎮包括城區和鎮區。
城區是指在縣市轄區中,經本規定劃定的區域。
城區包括:
(一)縣城所在鎮所轄的居民委員會地域;
(二)城市公共設施、居住設施等連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員會地域和村民委員會地域。
鎮區是指在城區以外的鎮和其他區域中,經本規定劃定的區域。鎮區包括:
(一)鎮所轄的居民委員會地域;
(二)鎮的公共設施、居住設施等連接到的村民委員會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獨立的工礦區、開發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農場、林場等特殊區域。
鄉村是指本規定劃定的城鎮以外的其他區域。
四、城鄉劃分實施步驟
(一)成立城鄉劃分領導小組
由于城鄉劃分涉及面廣,時間緊,任務重,要盡快成立領導小組和業務人員負責組織實施。
(二)組織培訓
領導小組組織鄉鎮主要業務人員在6月底前進行業務培訓,鄉鎮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培訓到村、居委會。
(三)操作劃分城鄉代碼
1、由縣統計局與民政等部門銜接,6月25日前準確編制好20xx年全縣各鄉鎮到村、居委會的行政區劃代碼(12位)。
2、由鄉鎮組織村、居委會人員及相關人員根據當地區域建設實際情況劃分城鄉代碼:在20xx年各村、居委會的行政區劃代碼(由縣統計局提供)后面增加2位相應的城鄉屬性代碼。20xx年行政區劃代碼原則上不變,如鄉鎮認為需要調整,由各鄉鎮報統計局認可后再作調整。
(四)上報時間
各鄉鎮認真進行復查審核后,于7月1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報縣統計局,縣統計局審核后于7月15日將城鄉轉換資料和城鄉劃分工作總結通過電子郵件前報州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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