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房地產合同模板合集8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地產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地產合同 篇1
簽訂房產合同注意事項:
首先是了解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
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內銷房、外銷房等;
2.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設備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保修責任;
8.乙方使用權限;
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賠償責任;
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準等。
其次是一些注意事項: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盡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沖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樓,而應是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一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如××市××區××街××號××花園××號樓××層××房。
房屋的'戶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說明。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后,這一內容的表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準、供應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到什么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地加以說明。并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對等,否則最終吃虧的是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中,一般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事項包括:簽訂認購書后,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購房者不按期付款;開發商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產權過戶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
房地產合同 篇2
售房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房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關于乙方向甲方購房事宜,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房屋具體情況:
1、位置:**市**區**縣**小區**樓**單元**號
2、房屋類型**,建筑面積**平方米,結構**樓層,房屋走向:**,房屋形狀:**,用途**。該房產的總占地面積:**。
3、該房產連同地產總計房價*拾*萬*千*百*拾*元整。
二、甲方銷售該房屋應具備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如買賣該房屋引發產權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房屋所有權證》書證號:
土地證編號:
三、房屋四界:東:西:南:北:
四、付款方式:
(1)該房產總價格為人民幣叁拾柒萬元整,協議簽定之后,首付拾萬元訂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幣貳拾萬元。
(3)房產產權轉讓手續順利辦完之后,再付清剩余柒萬元。
五、甲方應有手續證明,所售房屋質量過關,并非危房。
六、甲方應保證所售房產、地產與周邊四鄰及其他單位沒有所有權糾紛。
七、乙方屬于殘疾人福利事業,在購房過程中,甲方應該向有關部門協調,減免或免除房屋交易稅、土地交易稅和其他費用。
(1)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征收甲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
(2)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征收乙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稅費
八、甲方應給乙方協調大門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門、重新安裝水表、電表的費用。
九、甲方幫助乙方和郾城區藥監局共同協調化糞池、下水道等共用設施的使用方式。
十、乙方購買甲方該項房產,所有費用均屬于××個人出資購買,其所有權完全屬于××個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賣方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產主管部門允許賣房的批文。
(四)該項房產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五)該項房地產的結構、層高、形狀、土地面積、四鄰測繪圖紙。
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壹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甲方:(單位簽章)
乙方:(簽字簽章)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產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對甲方開發的項目進行銷售代理服務事宜,達成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作事宜
1、擬委托進行銷售代理服務的房屋位于 ,性質為 ,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該項目進行銷售代理服務的房屋面積最終以房地產測繪機構的測量面積為準)。
2、服務內容:乙方負責尋找、搜集、挖掘潛在購買客戶,
并最終促成甲方與客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銷售代理服務期限
本協議委托服務期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日止。若協議到期,甲乙雙方同意繼續合作,則重新簽訂協議,若不同意繼續合作,則協議自動終止。
三、銷售代理費
1、取費標準
代理費標準:成交合同額的2%
2、支付條件
甲方與購買客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客戶支付全部購房款,并到達甲方賬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3、支付時間
甲方于每月 日前確認乙方上月滿足支付條件的房源明細,并于確認后 日內向乙方支付相應銷售代理費,乙方收到代理費時應向甲方開具正規全額發票。
4、因客戶對預售/銷售合同違約而沒收的定金,歸甲方支配,與乙方無關。
5、在委托期滿后,甲方與乙方曾介紹過的客戶成交的,不視作乙方的代理任務,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銷售代理費。
四、客戶確認
1、客戶首次到訪必須由乙方人員通過乙方的渠道帶到現場,經確認是首次到訪客戶后,填寫《團購看房單》。電話預約
無效。
2、客戶的確認以填寫《團購看房單》的形式進行確認,由客戶、乙方現場渠道人員、甲方授權負責人共同簽字確認,此單一式三聯,作為甲乙雙方核對確認客戶的依據及客戶享受團購優惠的憑證。代理商發生客戶重疊的,以《團購看房單》作為判別客戶歸屬的唯一依據。
3、乙方介紹客戶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付清全款當天,甲方將根據客戶確認記錄與乙方簽署《成交確認單》,以確定客戶成交的事實。
甲方授權負責人:;電話號碼: ;
乙方現場渠道人員: ;電話號碼: 。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保證該項目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若客戶購買房屋的實際情況與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產權不清,由甲方負責。
2、甲方負責提供項目的'宣傳資料電子版。
3、甲方負責將項目信息及時傳送給乙方,如果項目進行價格調整或組織活動,及時通知乙方,以保證對客戶統一口徑和對已有客戶的維護。
4、甲方組織大型活動, 提前通知乙方進行提前預熱和客戶積累,保證活動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5、甲方負責與客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其它收取購房定金、房款等事宜均由甲方負責。
6、對乙方的營銷咨詢服務工作,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接洽,提供看房便利。
7、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銷售代理費。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通過自己的渠道對甲方項目進行宣傳,主要通過 等形式進行推廣。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須配合甲方對乙方客戶發放項目宣傳資料。
3、在委托期內,乙方應制訂詳細的服務計劃,提供甲方,在甲方的協助下,安排客戶實地考察,并介紹項目、環境情況。
4、乙方可邀請其客戶參加甲方組織的客戶活動,并配合甲方進行客戶邀請。
5、乙方應信守甲方所規定的對外報價,非經甲方的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變更房屋價格,乙方擅自變更的,變更行為無效,且乙方應賠償客戶損失和甲方遭受的損失,且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當期應結算的代理費用。
6、乙方不得擅自對客戶進行相關的承諾,也不得以甲方名義進行與本代理事項無關的活動和宣傳。乙方無權收取客戶
任何費用,如因乙方私自收取客戶費用產生的任何投訴,由乙方負全部責任,且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當期應結算的代理費用。
7、乙方客戶在購房后,如出現退房等情況時,乙方應當將所退房屋已收取的代理費退還甲方,甲方也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8、乙方應當積極開展銷售代理業務,隨時應甲方之查詢要求,向甲方報告業務處理情況。
9、乙方應嚴格按甲方提供的資料和本合同約定進行銷售代理服務工作,不得過度夸大、隱瞞或承諾該房地產的相關信息,如因乙方過度夸大、隱瞞或承諾該房地產的相關信息產生的任何客戶投訴,由乙方承擔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且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當期應結算的代理費用。
七、違約責任
1、甲方連續六個月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銷售代理費的,甲方應按應付款的%向乙方賠償違約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銷售代理任務指標,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客戶的投訴或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且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應結算的代理費用。不足以彌補客戶或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八、其他事項
房地產合同 篇4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實踐中存在兩種銷售方式:一種是委托中間機構進行代銷;另一種是房地產公司自己成立營銷中心或售樓中心自己銷售。從成本控制的角度來講,大型房地產公司都是委托具有房地產代銷資質的中間機構從事一級市場的代銷,在代銷商品房的過程中,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代銷中間機構簽訂的代銷合同中,因代銷方式的不同而稅收風險不同,分析如下:
(一)房地產代銷合同中的涉稅風險
在房地產代銷合同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代銷機構明確的代銷方式主要有:支付手續費方式、視同買斷方式、超基價分成方式和包銷方式等四種。在這四種委托代銷方式中,體現的稅收風險主要是房地產公司少確認收入,從而少申報企業所得稅,將受到稅務稽查部門的稽查而要補稅、繳納滯納金和面臨罰款的稅收風險。
1、支付手續費方式代銷的稅收風險:按照扣除支付代銷中間機構手續費用的差額確認收入,而少申報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國稅發[20xx]31號文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29號)規定,非保險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要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是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進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是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三是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是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五是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xx〕3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基于以上規定,房地產公司必須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而不能按照扣除支付代銷中間機構手續費用的差額確認收入。而且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委托境內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擁金支出不能超過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否則就少申報了企業所得稅。
[案例分析:某房地產公司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稅分析]
1、案情介紹
甲房地產公司20xx年開發住宅小區,與A房屋銷售公司簽訂代理銷售合同,A公司按銷售額5%收取手續費。20xx年9月銷售房屋20xx平方米,每平方米5000元。A公司將銷售清單提交給甲公司,并按合同約定轉交售房款950萬元。
甲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95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950萬元
請分析甲房地產公司的涉稅風險。
2、涉稅分析
國稅發[20xx]31號文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基于此規定,本案例中的甲房地產公司以950萬元確認收入是錯誤的,是漏稅的`表現,甲房地產公司必須按照A公司代理業務營業額應為1000萬元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向中間代理機關支付手續費50萬元不能從1000萬元收入中進行扣除,應由A房屋代理銷售公司向甲房地產公司開據服務業發票50萬元,作為費用列支,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甲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萬元
同時,
借:銷售費用 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萬元
2、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的稅收風險:房地產開發公司只根據與代理銷售公司簽訂代理銷售合同中規定的買斷價確認收入,從而存在少或多申報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發[20xx]31號文的規定,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于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于買斷價格,以及屬于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房地產公司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確認收入時,必須根據其與代理銷售公司簽訂的買斷價格與房地產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房地產企業、代理銷售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兩者中最高者進行確定。
[案例分析:某房地產公司采用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稅分析]
1、案情介紹
甲房地產公司20xx年開發住宅小區,與B公司房屋銷售公司簽訂買斷方式代理銷售合同,買斷價為每平方米4500元,銷售時由委托方、受托方、買房共同簽訂協議。20xx年9月B公司將開發產品銷售清單提交給甲公司時,銷售房屋20xx平方米,實現銷售收入1000萬元,平均售價5000元。甲公司按買斷價計算收入,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900萬元
貸:銷售收入 900萬元。
請分析甲房地產公司的涉稅風險。
(二)涉稅風險分析
根據國稅發[20xx]31號文的規定,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于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于買斷價格,以及屬于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基于此規定,本案例中的B公司代理業務營業額應為1000萬元,因開發商參與合同簽訂,合同價5000元大于買斷價4500元,甲房地產公司應按照合同價5000元/米確認收入,而案例中的甲房地產公司則按照買斷價4500元計算收入,賬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 900萬元,貸:銷售收入 900萬元。是一種少計算收入,少申報企業所得稅。甲公司正確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萬元
同時,
借:銷售費用 1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萬元
3、超基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稅收風險:支付給代理銷售方的分成額,直接從銷售收入中進行減除,沒有按照基價與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銷售價格兩者中的最高者確認收入,從而出現少或多申報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法[20xx]31號文的規定,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收入。
(1)屬于由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
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于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屬于由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基于以上規定,房地產公司采用超基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時,必須按照以上兩種情況進行收入的確認。
[案例分析:某房地產公司采用超基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稅分析]
1、案情介紹
甲房地產公司20xx年開發住宅小區,與代理銷售公司C簽訂代理銷售合同,合同確定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合同約定銷售保底價4500元,并由C公司直接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超過保底價部分受托方和委托方按三、七分成。20xx年9月C公司提交銷售清單時,銷售房屋20xx平方米,實現銷售收入1000萬元,平均售價5000元。甲公司按照保底價計算收入,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900萬元
貸:銷售收入 900萬元。
請分析甲房地產公司的涉稅風險。
2、涉稅風險分析
根據國稅法[20xx]31號文的規定,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如果房地產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而且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本案例中, C公司代理業務營業額為20xx×4500+(5000-4500)×20xx×100%=1000(萬元),開發商支付給受托方的分成額(5000-4500)×20xx×30%=30(萬元)不得直接從收入中扣除,將來支付時,代理銷售公司向房地產開發公司開代理業的服務發票作為銷售費用列支。而案例中的甲房地產公司則按照保底價4500元計算收入,賬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 900萬元,貸:銷售收入 900萬元。是一種少計收入,少申報企業所得稅。甲公司正確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萬元
同時,
借:銷售費用 3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0萬元
4、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稅收風險:包銷期內沒有參照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和超基價分成方式的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沒有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稅法[20xx]31號文的規定,包銷期內: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和超基價分成方式的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
包銷期外: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包銷期外,按照包銷協議執行,等于將房屋賣給了包銷方。包銷的全部收入為包銷期內應實現收入加上期滿后應實現收入。另外,根據國稅函發[1996]684號文件規定,在合同期滿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房地產企業采用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時,房地產公司確認收入應分包銷期內和包銷期外而進行不同的確認。即包銷期內應該參照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和超基價分成方式的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案例分析:某房地產公司采用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稅分析]
1、案情介紹
甲房地產公司20xx年開發住宅小區,與代理銷售公司D公司簽訂采取包銷方式代理銷售合同。合同約定:D公司包銷售甲公司20xx平方米房屋,以每平方米銷售價4500元向甲房地產公司結賬;如果截止到20xx年9月15日銷售不完,房屋歸D公司,并由D公司于期滿日起10日內付清房款。合同規定,由受托方與客戶簽訂售房合同。截止到20xx年9月底,D公司提交銷售清單時,當月銷售房屋1700平方米,還有300平方米未售出。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765萬元(4500×1700米)
貸:銷售收入 765萬元
請分析甲房地產公司的涉稅風險。
2、涉稅風險分析
根據國稅法[20xx]31號文的規定,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包銷期外,按照包銷協議執行,等于將房屋賣給了包銷方。包銷的全部收入為包銷期內應實現收入加上期滿后應實現收入。本案例中,D公司還有300平方米未售出,D公司代理業務營業額為4500×(1700+300)=950(萬元),如果D公司把300平方米售出時,再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因此,甲房地產公司應該按照4500×(1700+300)=950(萬元)確認收入,而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765萬元(4500×1700米)確認收入,明顯是少計收入,少申報企業所得稅。
(二)房地產代銷合同中的涉稅風險控制策略
通過以上對房地產公司委托代理銷售中間機構從事開發產品代理銷售的涉稅風險分析,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采用以下涉稅風險控制策略:
1、收取手續方式委托代銷開發產品的涉稅風險控制策略
房地產公司必須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而不能按照扣除支付代銷中間機構手續費用的差額確認收入。而且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委托境內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擁金支出不能超過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否則就少申報了企業所得稅。
2、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稅風險控制策略
房地產公司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確認收入時,必須根據其與代理銷售公司簽訂的買斷價格與房地產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房地產企業、代理銷售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兩者中最高者進行確定。
3、超基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稅風險控制策略
(1)屬于由房地產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房地產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確認收入時,必須根據其與代理銷售公司簽訂的買斷價格與房地產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房地產企業、代理銷售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兩者中最高者進行確定。
(2)屬于由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稅風險控制策略
房地產企業采用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時,房地產公司確認收入應分包銷期內和包銷期外而進行不同的確認。即包銷期內應該參照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和超基價分成方式的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房地產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房屋建設的實際情況,經過協商,達成如下建筑承包合同書樣本。
一、工程概況:
1、甲方準備在xxxx新建x間x層帶尖子的房屋一棟。經與乙方接觸、洽談、協商,決定將其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從主體結構開始到粉刷完畢)承包給乙方進行施工建設,工程從xxx年 月 日開始動工,至xxx年 月 日竣工;房屋建設采用費用包干制的形式;乙方按照甲方的圖紙保質保期來進行施工。
2、采取費用包干的方式。乙方負責房屋建筑時所需的設施(比如:腳手架、跳板等),甲方負責材料的供應;工程開工,從協議簽定之日開始,歷時 天內完成;房屋建筑總面積 平方米,按每平方 元計算,費用金額共計 元整。
3、付款方式:主體結構工程完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50﹪,即(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元;待工程完工后,經甲方驗收合格,付清工程的余下款項。
二、質量要求:
1、工程驗收標準,甲方按照下面的規定執行。
2、施工中,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施工,主體結構建設時,墻體要垂直、整體平整,所有的門及門窗的安放與墻體成一條線;粉刷時墻體厚度均勻,無裂縫,內墻面達到整體水平、平整、無裂縫,門及門窗與墻接觸地方的粉刷看不到縫隙,天面要達到厚度均勻,無裂縫,所有刷白顏色均勻,大門墻體及衛生間的瓷磚要平整完好的粘貼,達到水平;陰陽角與墻體成一條線,與墻面垂直或平行;房屋四周要進行雨水排除的處理,待工程全部結束后,甲方進行竣工驗收。
三、安全問題:
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由乙方自行完全負責,若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完全負責,承擔一切責任,甲方概不負責,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需要說明:
四、本建筑承包合同書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20××年__月__日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字蓋章)
乙 方(簽字蓋章)
甲方(簽字蓋章)
雙方證明人(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房地產合同 篇6
甲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長期合作的原則,雙方經充分溝通和友好協商,就甲方在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委托乙方負責全案策劃,定位、銷售代理等服務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項目概況
1、本項目位于 。
2、本項目為甲方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各項手續合法。
3、本項目土地面積為萬平方米。
第二條:委托服務方式、內容及費用的支付方式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的服務具體內容包括前期策劃、銷售代理兩階段,各部分具體服務內容與費用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章 前期策劃
第三條:服務內容:
1、市場調研與分析(包括房地產市場總況分析、區域市場分析、競爭對手分析、財務分析、市場細分、目標市場選擇);
2、項目定位(包括地塊SWOT分析、市場定位、客戶群定位、價格定位、形象定位);
3、產品建議(包括戶型建議、園林建議、配套建議、開發策略建議、產品財務分析、價格拉升建議)。
4、營銷方案(包括推廣策略、推廣周期、推廣方式、推廣預算;營銷策略、營銷排期、營銷方式等)
第四條:服務時間: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提報《青島國際礦業會展中心策劃提報案》,經甲方確認同意后方可進行后續工作。如甲方對乙方提交報告不認可則合同終止。 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支付乙方后續任何費用。
第五條:費用支付: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前期策劃費用共計人民幣伍萬元。
1、在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支付人民幣萬元;乙方于三十日內提 交《青島國際礦業會展中心策劃提報案》。
2、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青島國際礦業會展中心策劃提報案》并經甲方認可后三日內支付人民幣 叁 萬元。如甲方對乙方提供的前期策劃服務滿意認可后,乙方繼續提供代理服務,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二章 銷售代理
第六條:服務內容:
營銷策略的制訂與實施,廣告推廣設計,客戶洽談、合同簽訂、銷售催款、銷控管理等銷售全過程。
第七條:服務期限:
銷售周期為拿到預售許可證起, 12 個月時止;在此期限內乙方須完成總銷售面積 的銷售率,如合同到期雙方無異議,本委托期限自動順延兩個月,在此期限內乙方須完成全部銷售任務。
第八條 階段任務:
第一階段:乙方于正式開盤3個月內,完成總銷售面積40%的銷售任務;
第二階段:乙方于正式開盤6個月內,完成總銷售面積60%的銷售任務;
第三階段:乙方于正式開盤12個月內,完成總銷售面積80%的銷售任務;
如乙方在以上任一階段連續三個月未完成營銷招商計劃的75%(含)以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扣除乙方所有未結傭金。
第九條 費用支付:
1、銷售代理費是由基礎傭金、溢價款獎勵傭金兩部分組成。
1)基礎傭金
甲方應按照房屋購銷合同銷售金額的 1.8 %向乙方支付傭金,按套逐筆計算;計算方式:基礎傭金=合同銷售單價×銷售面積× 1.8 %
2)溢價款獎勵傭金
甲方鼓勵乙方超出底價銷售,依據雙方確定《銷售底價明細表》,超出底價的溢價款部分甲乙雙方按 7:3 的比例分配,同基礎傭金一并計算,并于結算時按支付比例一并結清。
計算方式:溢價款獎勵傭金=(合同實際銷售單價減去原銷售底價單價)×銷售面積
2、支付方式:
雙方約定實行月結款制,甲乙雙方以所有成交及交款客戶的《業績確認單》和《實際到帳金額》為準,乙方須于每月3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所有售出房屋之代理費結算清單,甲方須于接到乙方結算清單審核無誤后6日內支付乙方應得傭金。在銷售率未達到80%前暫按應得傭金的90%支付,在銷售率達到80%后補齊剩余傭金。
3、房屋售出的標志:以買受人與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全款到甲方賬戶為準。
4、若甲方自主銷售的,占總銷售面積10%以內的,計入乙方任務范圍內,不提銷售傭金,超出10%乙方傭金正常提取。
第十條 委托銷售價格:
1、本項目委托代理銷售的平均底價在項目正式開盤銷售前,由甲乙雙方制定《銷售底價明細表》,雙方共同簽字確認,作為甲乙雙方的.結算依據。
2、因市場因素或銷售優惠活動需要,經甲方書面同意的,乙方可以適度、適量低于上述底價進行銷售,甲方仍按實際售價和本合同約定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第三章: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甲方保證該項目土地、物業產權合法、清晰、無抵押;同時應提供土地使用權證、銷售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并負責有關工商、城管、房管等政府部門的手續辦理及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甲方應根據乙方所列清單提供與銷售有關的資料和圖紙(光盤、復印件)及銷售面積等,并負責辦理客戶按揭手續;
第十三條:甲方派專人到現場收取預訂金及房款,并向客戶開具相應票據,且作息時間應與乙方同步,以保證銷售回款;
第十四條:甲方派 作為代表人與乙方全面對接工作,并負責對房屋買賣合同的最后審查及簽章、辦理按揭手續,及甲方其他部門的關系協調;
第十五條:乙方所做的策劃方案在實施前須報甲方審核,甲方須3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六條:甲方負責售樓處的裝修及所有辦公家具(談判桌椅、接待臺、文件柜、辦公桌椅、空調、飲水機、電話、音響)的提供,并負責售樓處的保潔、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七條:本項目中經甲方確認的廣告及推廣費用由甲方承擔。預算為本項目總銷售額的3-4%,主要包括報紙、電視、電臺、戶外媒體廣告、DM寄發、海報派發、印刷品、施工圍擋、銷售道具(包括沙盤、展板)、銷售軟件等。
第十八條:本項目業務雜支由甲方承擔,包括樣板間制作管理費用、展會費用、售樓處的水(包括礦泉水)、電、電話費及日常耗材費用(各種表格單據、購房合同及圖紙)等。
第十九條:本案之廣告預算由乙方提供建議報告,經由甲方審核確認后執行;所有媒體及廣告制作發布單位由甲方選擇,并直接簽訂合同。
第二十條: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向乙方及時支付代理費。
第四章: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乙方本著善意的原則相信甲方所提供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并開展工作。若因甲方上述文件的合法性致使乙方受損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甲方仍應按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各種費用并承擔乙方的損失;同時乙方對于甲方提交的文件、資料等信息及獲悉的甲方客戶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用于本合同約定的項目之外,也不得透露給第三方。
第二十二條:乙方所用的銷售策略、價格策略等一系列銷售措施的實施及變更均須向甲方通報;價格調整須與甲方商定,共同書面確認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乙方負責與本項目有關的所有平面設計工作,包括項目VI、物料設計、招商平面廣告設計、銷售廣告設計等,設計稿件須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對外發布。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于每月3日前向甲方通報上月銷售情況表;
第二十五條:乙方須使用甲方審定的房屋買賣合同和認購書,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修改其中條款;乙方人員應遵守職業操守,不得向客戶超出承諾;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權在發布本項目的宣傳媒體、項目推廣現場等甲方認可的適當位置享有標注“青島眾合行機構”名稱及標志的署名權;
第二十七條:乙方負責本案之市場、策劃、設計及銷售人員的工資、獎金、培訓及其它業務開支等費用,并對于甲方提供的辦公室、辦公用具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第二十八條:所有傭金部分乙方需開具正式發票涉及的稅收由乙方承擔。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簽訂后,如乙方無故終止(解除)合同,甲方有權扣除乙方未結算的代理費作為乙方違約金。
第三十條:銷售正式啟動5日內,乙方根據工程進度排期向甲方提交銷售計劃,如乙方連續三個月未完成營銷招商計劃的75%(含)以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扣除乙方所有未結傭金。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有其他違約行為,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二條: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或施工延遲,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因項目工程質量或工期拖延導致乙方無法履行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方式
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章:合同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未盡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合同 篇7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政編碼: 傳真: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政編碼: 傳真:
年月日乙方與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了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幣種)元貸款。為保障乙方向借款人發放的全部貸款債權的實現,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共同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乙方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二條甲方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財產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清單載明(見附件),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甲方承諾:
(一)保證對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在抵押期間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財產的完好無損。乙方如需對抵押財產的狀況進行了解,甲方應給予合作;
(三)對乙方要求保險的抵押物,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前辦妥抵押財產保險手續并保證到期續保;
(四)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擔全部費用;
(五)依法向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第四條抵押期間,由于甲方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抵押物價值減少情況發生后30天內向乙方增補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財產抵押或有效擔保。
第五條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或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的`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選擇):
(一)存入乙方指定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第六條在抵押期間,甲方出租抵押物應征得乙方同意。第七條在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選擇):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
第八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一)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三)抵押的權利發生爭議;
(四)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五)法人代表、住所、電話發生變更。
甲方發生前款(一)的情形應提前30天通知乙方;發生前款其他情形在事后7日內通知乙方。第九條甲方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如發生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足額清償,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第十一條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與乙方協議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有義務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延長抵押期間。第十二條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清償債務,乙方有權拍賣、變賣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雙方協商以抵押物折價實現抵押權。第十三條本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由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一份,副本份,登記部門一份,由各執一份。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
抵押權人(公章):
負責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
簽訂合同地點:
簽訂合同時間
房地產合同 篇8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一、物業地址及價格
1、物業名稱:
2、物業地址:
3、該樓盤物業形態為,總占地平方米,建設周期年,分期開發。該樓盤位于。
以上物業單位售價由甲方決定,以甲方統一價格為準;
4、若以上物業的售價和付款方式有變動,甲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應遵照執行。
二、受托代理及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為分銷代理商;
2、乙方之代理為非獨家代理,甲方有權委托其他機構從事該樓盤的分銷代理;
3、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十天內,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反對意見,本合同代理期自動延長三個月。
三、客戶確認
1、乙方給甲方介紹的客戶,須填寫《客戶確認書》(詳見附件一),該確認單經甲方經辦人員或現場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章確認后方可生效。該確認單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乙方客戶以及其他與乙方客戶有關聯的人(乙方有關聯人的確定方式以客戶確認單為依據),均視為本合同項下的有效客戶。
3、乙方帶看的客戶,甲方有義務及時確認,若乙方帶看時,甲方未出示書面異議的證據,則視為甲方同意確認該客戶。
四、傭金及支付
1、傭金金額:乙方的代理傭金為所售套數成交總額的1%;
2、傭金支付方式:按套結算,一套一結,具體支付方式如下:
(1)若乙方介紹的客戶以不貸款的方式購買該物業,甲方應在客戶支付100%的房款后的7日內全額支付傭金;
(2)若乙方介紹的客戶以貸款的方式購買該物業,甲方應在客戶的貸款審批通過后的7日內全額支付傭金;
3、因客戶對定金合同違約而沒收的定金,由甲乙雙方五五分成。
4、若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傭金且無正當理由,則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該筆款項的日仟分之叁的滯納金。滯納金自甲方應付款最后之日開始計算。
五、爭議的`解決
1、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執、爭議,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交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銷售約定
1、乙方介紹的客戶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收取或由乙方經甲方授權后代為收取。
2、甲方與乙方介紹的客戶簽署正式買賣協議后,視為乙方代理成功完成。
3、甲方負責辦理成交后的交易相關手續,乙方予以必要的協助。
七、甲方職責
1、甲方應當保證委托乙方代銷的房地產符合法定出售條件,并提供相關證書、材料給乙方以及乙方的有效客戶,包括但不限于該房地產權證的復印件、甲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有關獨立單元的平面圖、銷售面積、裝修標準等有關資料,關于該房地產銷售所需的有關資料,包括效果圖、平面圖、地理位置圖、面積、規格、價格等。
2、甲方對乙方提供的客戶應予積極配合接洽,報價保持一致。甲方確認乙方介紹之客戶與甲方的客戶有同等的折扣。(甲方需提供銷控表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3、甲方工作人員不得向乙方帶來客戶遞交任何關于售樓處的行銷工作(如:名片、樓書等)。甲方私自與該客戶簽訂正式買賣協議的,甲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傭金。
4、在數個客戶對同一房屋約有購買意向的情形下,甲方應與先支付定金的客戶簽訂正式買賣協議。
5、甲方應對乙方所介紹的客戶的信息予以保密。
6、對于本合同到期前10日內乙方仍在恰談中的客戶,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續約。甲方應及時配合乙方簽定續約協議。
八、乙方職責
1、協助甲方作出更有效的銷售方案。
2、在本協議期內,乙方若在報刊、媒體廣告及門店櫥窗等刊登上述物業廣告必須得到甲方的書面確認及授權后方可刊登,費用由乙方負責。但甲方應提供基本的銷售資料、宣傳海報與看板設計稿。
3、如未得到甲方同意變更物業銷售價格的通知,乙方不得擅自變更,降低物業銷售價格,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遭受的損失。
4、乙方應配合甲方與乙方介紹之客戶完成簽署正式買賣協議和銀行貸款合同,并協助甲方與乙方介紹之客戶進行談判。
5、乙方應對銷售過程所知悉的甲方的有關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九、違約責任
1、雙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代理傭金;
1.1乙方在委托期間內,不能提供訂約機會;
1.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本合同第一條所列的內容、條件、要求的;
1.3乙方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的。
2、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全額支付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代理傭金(除甲方能另行提供出售合同成交價格,否則成交價格按銷控表所列委托價格計)作為違約金;
2.1甲方虛假委托或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不實,造成乙方最終無法履行代理服務的;
2.2甲方在委托期間,私下與乙方介紹的客戶(包括關聯人)成交的,在委托期滿后六個月與乙方曾介紹過的客戶成交的,視作乙方已完成代理任務;
2.3若甲方未按時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甲方之義務包括未按時支付乙方代理傭金,逾期超過1個月的;
十、適用法律和管轄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如各方就本協議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終止發生任何爭議,則該等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仍不能解決,則應向該項目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生效和效力
1、本協議在經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
2、本協議為確認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的正式文本。在本協議生效以前協商的各項協議,除已獲履行的部分以外,若內容與本協議不一致,應以本協議為準。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蓋章有效。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郵編:
簽章:
簽約日期:
乙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郵編:
簽章: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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