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庫 工作簡報
1、應由上級企業負擔卻轉由下級企業或關聯單位負擔的成本費用,是否認定為“小金庫”?

上級企業將應屬本企業所有的收入計入下屬企業(含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單位)或將資金轉入下屬企業,同時由下屬企業從上述收入、資金中列支應由本企業負擔的成本費用的,應認定為上級企業的“小金庫”。
下屬企業直接列支上級企業成本費用的,屬于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應認定為下屬企業的“小金庫”。
2、對外提供商品或勞務,對方給予的實物補償、有價證券或通過報銷方式取得回報的,是否認定為“小金庫”?
企業對外提供商品或勞務,取得實物補償或有價證券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并及時入賬,未按規定確認收入并及時入賬的,認定為“小金庫”。未按規定取得相關收入,卻通過在對方單位報銷費用等方式獲取回報的,也認定為“小金庫”。
3、企業通過會議費、培訓費等形式支付給賓館酒店且已在單位法定賬簿列支的超出實際支出金額的款項,是否認定為“小金庫”?
企業通過會議費、培訓費等形式支付給賓館酒店且已在單位法定賬簿列支的超出實際支出金額的款項,存放于賓館酒店或用于其他支出的,應當認定為“小金庫”。
4、企業在境外以自然人名義代持的股權、購置的資產是否認定為“小金庫”?
在境外及港澳臺地區,企業根據股(產)權所在地法律規定需要以自然人名義持有的股權,及以自然人名義購置的資產(包括房產、汽車等),按規定已納入單位法定賬簿核算的,不認定為“小金庫”;應納入而未納入單位法定賬簿核算的,認定為“小金庫”,其中,沒有與自然人簽訂委托代持協議及辦理公證手續的,還應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5、企業二次分配的績效工資和獎金,是否認定為“小金庫”?
按有關制度規定已從單位法定賬簿中列支的績效工資及獎金,在資金轉出后未及時全額發放、在法定賬簿之外單獨存放或挪作它用,均應認定為“小金庫”。企業在填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時,應按年度分析填列。
6、企業和職工個人捐贈建立的幫扶基金,是否認定為“小金庫”?
企業接受職工個人捐贈以及按職工工資一定比例提取,并主要用于內部困難職工而建立的各種幫扶基金,制定了基金章程和管理制度,且規范進行財務收支核算的,不認定為“小金庫”。企業按職工工資一定比例提取建立的基金,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的,應認定為“小金庫”。
7、盤盈資產是否認定為“小金庫”?
企業應定期進行資產盤點,在盤點中發現的盈虧資產均應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入賬。在日常生產經營中盤盈的庫存物資、在產品、半成品和產成品等庫存商品,應按會計制度規定納入單位賬簿核算;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的,認定為“小金庫”。
8、賬銷案存資產、已完全攤銷資產,是否認定為“小金庫”?
賬銷案存資產、已按有關制度規定完全攤銷并規范進行賬務處理的資產(包括一次或分次攤銷的低值易耗品),不認定為“小金庫”,企業應建立健全輔助賬簿,加強實物資產管理。對上述資產的處置收入未按規定入賬的,認定為“小金庫”。
9、未能確權的“撥改貸”資金、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和其它專項基金,權屬存在瑕疵的賬外房產等,是否認定為“小金庫”?
因歷史原因尚未確權的“撥改貸”資金、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和其它專項基金不認定為“小金庫”。企業應加大“撥改貸”資金等專項資(基)金的清理力度,盡快確定權屬,并規范賬務處理。
對于權屬存在瑕疵的賬外房產,企業應采取措施,盡快確權。一時難以確權的,如果已經建立健全資產臺賬,規范資產管理的,不認定為“小金庫”。權屬清晰的賬外房產,以及利用上述房產進行出租經營等,取得的收入未入賬的,應認定為“小金庫”。
10、未納入企業合并會計報表的醫院、幼兒園等非經營性實體,以及企業剝離的非經營性資產等,是否認定為“小金庫”?
企業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未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醫院、幼兒園等非經營性實體,已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獨立核算、具備完整會計賬簿的,不認定為“小金庫”。上述非經營性實體應納入此次專項治理范圍,其形成的“小金庫”應按規定如實申報。
企業剝離的非經營性資產及有關非經營性業務均應納入此次專項治理范圍,因歷史原因尚未移交出去的,不認定為“小金庫”,但上述資產所產生的經營收入未按規定納入單位法定賬簿核算的,應認定為“小金庫”。
以上是小金庫 工作簡報,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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