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暫行規定
為指導和規范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工作,擴大利用外資規模,提高利用外資水平,根據國家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暫行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工作,擴大利用外資規模,提高利用外資水平,根據國家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包括城市供水、供熱供氣、公共交通、排水、污水處理、道路與橋梁、市容環境衛生、垃圾處置和園林綠化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利用外資包括借用國外貸款和吸收外商投資。
借用國外貸款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
吸收外商投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含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股份制企業及合作開發)和外商其他投資(含外商購買中方的股票及其他)。
第四條 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建設事業中長期規劃。
吸收外商投資應遵循《指導外商投資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第五條 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增加設施供給能力、提高市政公用設施技術裝備水平和企業的管理水平。任何企業、任何項目在利用外資時都應將引進資金與引進技術、引進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不得采用落后或淘汰的工藝技術和材料設備。
第六條 建設部負責編制全國城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業利用外資計劃,并報送國家有關部門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業利用外資計劃,于每年8月報送建設部,并應納入本地區利用外資計劃。
城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市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計劃。
城市市政公用企業負責提出本企業的利用外資項目。
第七條 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外資項目的審批除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審批權限和程序外,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建議書報送建設部;建設部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后報送國家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由省級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項目建議書報送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局面意思后報省有關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除包括項目建議書必備內容外,還應包含以下內容:本地區本行業利用外資現狀,利用外資方式的選擇及理由,利用外資金額,外資使用計劃,外資償還或回報能力預測等。
第八條 申請借用外貸款項目必須切實做好前期各英準備工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經過有相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國內配套資金必須打足,資金籌措渠道必須落實。
第九條 經批準借用外貸款的項目,國外貸款資金的使用必符合中外雙方簽訂的貸款協定中所規定的資金或改變貸款用途。
第十條 借用國外貸款項目所在地的省、市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項目建設單位辦理項目的轉貸工作并建立還貸準備金。由國家統借、地方自還的國外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償還應納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計劃。
第十一條 吸收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外方合作伙伴的選擇一般應通過招標方式或通過邀請外商詢價比價方式進行。對擬定的合作伙伴,中方應委托有關的咨詢機構對其社會信譽、合法性和承擔項目的能力,包括資信和財務狀況、融資能力、技術和管理水平等內容進行調查和評估。在咨詢機構出具書面評估報告確認其有能力承擔項目后,中方方可確定外方合作伙伴。
第十二條 吸收外商直接投資項目,中方應委托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中外雙方投入的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對外方提出的合作條件應對其可行性進行科學、合理的論證,并應充分考慮產品的價格水平(收費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
第十三條 吸收外商直接投資項目,中外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中方不得將一個整體項目化整為零,越權審批;在雙方簽訂的協議或合同中,中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證或變相保證外方固定回報率,不得設定最低價格公式,不得以外幣計價和結算,不得允許外方抽走資本資本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為外商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得接收合營企業的委托負責合營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對大中城市供水、供氣等公用設施,中方必須控制設施總供給能力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四條 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項目其中雙方簽約的合同或協定的主要條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中外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定,必須經過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并報送國家或省級外經留主要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對已經簽約或建成投產的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外國政府貸款或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若要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必須首先報原貸款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包括與國內轉貸機構理順國外貸款的債權債務關系),并按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或金融機構商得國外貸款機構同意,再按外商投資審批程序報批后方可與外商簽約。
第十六條 利用外資項目的設計必須由承擔過相同行業項目設計任務的、具有相應設計資質證書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利用外資工程項目的施工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
第十八條 利用外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由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實施、外資的使用、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維護和外資的償還或回報。
第十九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利用外資的統計備案制度,并將利用外資統計納入城市建設統計體系。利用外資項目對外簽約后,應由項目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將合同或協定副本報送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簽約情況報送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本地區利用外資情況納入城市建設統計報表報送建設部。直轄市利用外資項目的合同或協定,由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報送建設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設事業利用外資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利用外資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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