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全文
食品標識是標明食品名稱、生產信息、成分等內容的文字、符號、圖案的總稱,通常標注于食品包裝或容器上,需符合國家法規及標準要求。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全文,歡迎參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國內銷售的一切國產和進口保健食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用定義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產生保健作用的組分。
食品標識:即通常所說的食品標簽,包括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說明物。借以顯示或說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條件與期限、食用人群與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關信息。
最小銷售包裝:指銷售過程中,以最小交貨單元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包裝。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費者選購商品時,在包裝標簽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積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銷售包裝至少有一個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包裝表面。如果因包裝設計原因,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信息版面”不能滿足標簽標示的要求(如折疊的包裝袋)時,則“信息版面”可選擇右側版面右側的下一個版面。
保健食品專用名稱: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產品物理形態、主要加工工藝等食品屬性的名稱。
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稱部分。
保健作用聲明短語:以短語形式,對保健作用的簡單介紹或描述。
第四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所有標識內容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名稱、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適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必須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應科學、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應與產品的質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誤導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虛假、夸張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用。
第五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示方式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標識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所附的產品說明書應置于產品外包裝內。各項標識內容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標示于相應的版面內,當有一個“信息版面”不夠時,可標于第二個“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的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清晰、醒目、直觀,易于辨認和識讀。背景和底色應采用對比色。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的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過程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必須以規范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內容有直接的對應關系,并書寫正確。所使用的漢語拼音或外國文字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計量單位必須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第六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必須標示本《辦法》附件所規定的各項內容,其標示方式必須符合本《辦法》附件1所規定的相應要求。
第七條 凡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標示內容或標示方式不符合本《辦法》者,依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一、核心法規依據
本規定整合《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 100 號,2027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及《保健食品標志規范標注指南》(2023 年發布)的核心內容,適用于境內生產、銷售的所有國產及進口保健食品。
二、總則
立法目的:規范保健食品標識標注,加強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保健食品 “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的屬性邊界。
適用范圍:涵蓋保健食品的預包裝標簽、說明書、散裝食品容器及外包裝上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所有展示信息。
責任主體: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標識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需明確審核把關機構或人員,鼓勵第三方合規評價。
管理權限: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統籌全國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具體實施。
三、標識基本原則
一致性要求:保健食品名稱、保健功能、功效成分、適宜人群、批準文號等核心信息,必須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載明內容完全一致。
標示規范:
以規范漢字為主要文字,可同步使用繁體字、拼音或外文(需與漢字對應且字高不大于漢字),少數民族文字使用遵循國家規定;
文字、符號需清晰醒目、對比明顯(如生產日期采用白底黑字),牢固持久不易脫落;
計量單位采用國家法定標準。
位置要求:標識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離,產品說明書需置于外包裝內;各項內容按規定標注于相應版面,不足時可擴展至第二個信息版面。
四、強制標示事項及要求
(一)基礎信息標注
食品名稱:
需反映真實屬性,不得誤導;以動物源性原料為主的,原料需為主要成分(單一原料需全部來自該種,多種原料按添加量排序);
植物源性模擬動物食品需冠以 “仿”“素” 等字樣;僅用香精調配風味的需標注 “某味”“某風味”。
生產者信息:
標注生產許可證載明的名稱、地址及真實有效聯系方式;分公司生產的需額外標注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信息;
委托生產的需緊鄰標注 “委托方 / 受托方” 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配料與凈含量:
以 “配料”“配料表” 為引導詞,分裝食品需注明 “分裝” 并標注原配料表;
固態食品用質量單位,液態 / 黏性食品用體積或質量單位,含固液兩相的需標注瀝干物含量;定量包裝需符合計量監督規定,非定量包裝標注 “計量稱重”。
生產日期與保質期:
單層包裝以包裝工序完成日為生產日期,多層包裝以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工序完成日為準,需滅菌 / 發酵的可標注該工序完成日;
獨立設置標注區域,不易脫落;未在主要展示版面的需注明 “見包裝物某部位”;字體高度不小于 3.0 毫米(包裝最大表面積<35 平方厘米時不小于 2.0 毫米)。
產品標準與生產許可:
標注產品標準代號(可省略發布年代號),進口產品可不標注;
標注實際生產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進口產品可不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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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志規范:
為注冊 / 備案保健食品專有標志,圖形沿中線左右對稱,“保健食品” 四字寬度一致,明確比例及印刷顏色要求(與原規定原則一致,優化細節美觀性);
可用于產品包裝、生產經營場所、專區專柜、廣告及運輸箱等,需按指南規范使用。
功能與適宜人群:
清晰標注保健功能聲明短語,通俗易懂,不得夸大;
明確適宜人群與不適宜人群,無依據不得標稱 “適合未成年人食用”。
(三)其他強制內容
貯存條件、警示標志 / 警示語(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同一包裝含多件食品的,需標注規格(同種標注單件凈含量 + 總件數或總凈含量,不同種標注每種規格及件數)。
五、禁止性規定
不得標注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非保健食品具有保健功效;
禁止以欺騙、誤導、夸大方式作虛假描述,不得違背科學常識、宣揚封建迷信;
不得標稱 “特供”“專供”“內供” 黨政機關或軍隊等字樣;
不得暗示與其他產品相似或相同,不得使用模糊、脫落的標注方式;
禁止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禁止的內容。
六、法律責任與實施
標識內容或方式不符合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處罰;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自 2027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保健食品標志規范標注指南》為配套指導性文件,同步執行;
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原衛生部解釋的舊規定與本整合版不一致的,以最新規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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