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區中小學幼兒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
導語: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南京市市區中小學幼兒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促進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合理規劃和保護市區中小學、幼兒園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區中小學、幼兒園的現有用地和規劃用地。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學、幼兒園用地規劃和保護工作。
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協助做好中小學、幼兒園用地規劃工作。
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中小學、幼兒園用地規劃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中小學、幼兒園用地規劃,應當依據《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優先優惠政策,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中小學、幼兒園的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按照規定由政府劃撥。
第五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中小學、幼兒園的用地規劃。
用地規劃應當根據本市行政區劃和人口居住分布狀況確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布局、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及服務半徑等內容。中小學和幼兒園規劃用地一經確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規劃用途。
用地規劃確定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的建設項目,教育設施用地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一次完成征地工作。
在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建中,應當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學、幼兒園用地規劃的確定和調整,應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批準。
第六條規劃設置中小學、幼兒園的規模標準及其用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70名中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中學,其用地面積為:舊城區,18班規模學校不低于13000平方米、24班規模學校不低于16900平方米、30班規模學校不低于19500平方米;新區,18班規模學校不低于15000平方米、24班規模學校不低于18000平方米、30班規模學校不低于225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70名小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小學,其用地面積為:舊城區,12班規模學校不低于6000平方米、18班規模學校不低于7000平方米、24班規模學校不低于8000平方米、30班規模學校不低于9000平方米;新區,18班規模學校不低于12000平方米、24班規模學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班規模學校不低于150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36名學齡前兒童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幼兒園。在新區建設居住區和小區,配建幼兒園用地面積為:6班規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班規模不低于3800平方米、12班規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
第七條因規劃調整或者停辦、合并、置換、搬遷、擴建中小學或者幼兒園,需對原校舍、場地調整的,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優化教育資源配置的原則提出方案,由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中小學、幼兒園教學用地。
中小學、幼兒園要加強對學校土地和用房的管理,不得將教學用地和教學用房移作他用。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征用學,F有土地的,應當在保持校園完整性的前提下,優先就地、就近按原面積歸還用地。無法就地、就近按原面積歸還的,應當異地歸還。
中小學、幼兒園用地周圍不得興建妨礙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危害師生身心健康的各種設施。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規劃用地范圍內興建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房屋建筑。
因市政建設需要臨時占用中小學、幼兒園規劃用地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確定臨時用地范圍,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禁止在批準臨時占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房屋建筑。市政建設工程結束后,所有臨時性房屋建筑應當無條件拆除。
第十條在中小學、幼兒園的現有教學用地或者規劃用地范圍內興建住宅、商業用房及其它與教育無關的房屋建筑,或者違反規劃改變教學用地和教學用房使用性質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市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中小學、幼兒園將教學用地和教學用房移作他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可對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規定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按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本市各縣的城鎮中小學、幼兒園現有用地和規劃用地的保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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