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
導語:《珠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已經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珠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施工承發包的交易行為,維護我市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珠海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各自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屬政府投資(包括政府參股投資和政府提供保證性質的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投資)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和公有產權占控股地位的企業投資的工程項目,均應按本規定組織施工招標投標。
第四條 施工招標實行業主負責制。
本規定所稱業主為建設項目的投資者。建設項目由政府投資的,業主為該建設項目的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
第五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肢解工程進行發包。
第六條 施工招標應堅持公開、公正、合法、平等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凡按規定應實行施工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承發包,均應在珠海市建設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
第八條 為了提高招標評標工作質量,保證評標工作公平、公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評標工作需要聘請精通工程建設管理和技術的人員組成評標專家庫,專家庫日常管理工作由交易中心負責。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的方式。
第十條 所有應實行招標發包的工程,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投標,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交易中心電子屏幕或其他方式公開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一條 實行邀請招標的工程,應在交易中心發布招標信息,由招標單位向符合條件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
第十二條 凡應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可采用議標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學試驗、搶險救災工程;
(二)外國政府、個人、國際金融機構及港澳臺同胞贈款建設,且又明確要求采用議標方式的工程。
本規定所稱議標是指建設單位與兩家以上(含兩家)投標單位就工程承發包條件進行協商,擇優選定中標單位的一種招標方式。
實行議標的工程,招標單位可以通過交易中心發布招標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但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組織進行。
第十三條 凡按本規定需要實行邀請招標或議標的,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土地審批委員會審批,并獲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有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可自行建設符合其資質要求的屬于第三條規定范圍的自用的工程項目。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業以及個人投資的工程項目是否實行施工招標投標,由業主自行決定。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六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必須是在我市注冊并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
需向國外公開招標或邀請未在本市注冊的施工企業參加施工招標投標的,業主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招標。
第十七條 未在我市注冊的施工企業參加施工招標投標,主要適用于下列工程:
(一)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贈款或個人贈款建設,并要求市外或國外施工企業參與投標的工程項目;
(二)本市注冊的施工企業難以承建的工程項目。
第十八條 投標文件應詳細閱讀招標單位的全部招標文件,投標書一經投交交易中心,即視為全部承諾招標文件的各項條件。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不得弄虛作假,串通陪標,一標多投,哄抬標價或虛報施工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其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或逾期送達;
(二)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公章、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和投標書編制人的印章(或簽名);
(三)投標書未按規定格式填寫或內容與招標文件不一致,字跡模糊,辨認不清,自相矛盾;
(四)法人代表(或本企業授權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四章 招標條件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擁有與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建筑經濟管理人員;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評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二)、(三)項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組織招標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已列入年度基建投資計劃,建設資金(含自籌資金)已落實;
(二)具有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及技術資料;
(三)已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樁基工程已領取建設工程基礎許可證;
(四)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第二十三條 招標單位應按規定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書、投標須知、合同條件及協議條款,其中招標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建筑面積(或長度、規格)、結構特征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工程地質情況、施工現場條件和周圍環境;
(二)招標內容;
(三)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
(四)材料及設備供應方式;
(五)投標書編制的方式及其依據;
(六)組織解釋招標文件及施工圖的時間、地點;
(七)工程預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八)送達投標書的地點及截止時間;
(九)開標評標的時間、地點;
(十)工程實物量清單和主要材料設備表;
(十一)工程施工圖紙及設計資料,包括設計說明及工程地質勘探資料;
(十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五章 評標方法
第二十四條 招標單位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可選用合理低標價中標評標法,分段評標法,計分評標法。選用其他評標方法,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合理低標價中標評標法
(一)對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的要求
招標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招標單位根據審定的預算編制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裝訂成冊,加蓋建設單位法人公章,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符合要求后,作為招標文件的重要內容發給所有投標單位。
專業工程的工程量清單應能滿足投標計價要求。
(二)對投標單位編制投標報價的要求
投標單位應根據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和企業具體情況逐項列出投標單價,并匯總成投標報價,加蓋法人公章,并經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以及投標書編制人的簽字后,用文件袋封存,作為投標文件的重要內容送交交易中心封存。
(三)開標評標程序
確定特殊施工措施項目費用和標底核準浮動率
↓計算標底標準價↓開啟投標報價↓確定有效報價↓計算評標價↓確定中標單位
(四)開標、審標、定標
開標、審標、定標工作由評標小組負責。
1.開啟標書前一小時內,評標小組全體成員根據工程施工的條件和復雜程度,各自提出特殊施工措施項目費用和標底的浮動率(房屋工程在±3%范圍內,超出此范圍的應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他專業工程另定),采取算術平均值的方法,計算出標底和標底核準浮動率。
2.計算標底標準價
經評標小組評定的標底乘于(1加標底核準浮動率)即為標底標準價。
3.開啟投標報價
評標小組召集所有投標單位,公開開啟投標報價。
4.確定有效報價
房屋工程在標底標準價±5%范圍內的投標報價為有效報價,其余為無效報價。
5.計算評標價
采用兩次平均的方法確定,取標底標準價和所有有效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的平均值作為評標價。
6.定標辦法
取報價低于并接近評標價者中標;如報價均高于評標價,則以評標價為承包價,選擇投標報價最接近評標價并愿意以評標價承包的單位中標。
7.一般規定
(1)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的工程,在兩個月內,工程量清單所列工程數量可以按照實際情況提出調整。但投標單價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實需要調整的,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招標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2)中標單位在投標時指定的項目經理,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一般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經招標單位同意并報交易中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分段評標法
(一)由建設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發給各投標單位。
(二)各投標單位根據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和本企業具體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投標報價,分別單獨封存。
(三)評審施工組織設計。招標機構對隱去投標人名稱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評審,評審結論分合格和不合格兩種。不合格者不能參加下一階段的評審。
(四)確認有效報價的投標單位。招標機構公布施工組織設計合格的投標單位的報價,并根據確定的有效投標報價范圍確定有效報價的投標單位。
(五)確認中標單位。組織有效報價的投標單位進行抽簽,中簽單位即為中標單位。
第二十七條 計分評標法
根據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企業的實力、信譽,施工組織設計等因素綜合確定中標單位。
(一)招標單位組織所有投標單位參加開標會議公開開標。
(二)按招標文件規定審查投標文件,確定有效投標書。
(三)確定入圍標價,在審定標底價的±5%范圍內的投標價為有效標價。
(四)確定基準標底價,采用兩次平均的方法確定。基準標底價=(A+B)/2,A=所有入圍標價平均值。B為審定的標底價。
(五)評標小組成員評審投標文件并按評分細則分別評分。
(六)在每一個投標單位的得分中,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取其有效分的平均值為該投標單位的投標得分,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單位。
第六章 程序
第二十八條 招標單位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經審批后方可組織施工招標。
第二十九條 由交易中心公開接受施工企業報名,招標單位派代表參與投標報名管理工作。施工企業參加工程投標以自愿為原則,報名企業應如實填寫《建設工程投標申請表》,加蓋法人公章后,攜帶營業執照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營管理手冊或《投標許可證》到交易中心辦理報名手續。
交易中心不接受下列企業的投標報名:
(一)企業資質或經營范圍不符合工程要求的;
(二)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違法經營等原因,受到主管部門處罰,取消投標資格或經營權的;
(三)不符合建設單位提出的對投標單位的資格要求或條件的。
第三十條 實行公開招標的投標單位一般由六家至九家單位組成,先由招標單位在報名單位中選定投標單位的三分之一,再剔除其認為業績、信譽較差的單位,另外三分之二的投標單位從剩下的報名單位中公開隨機抽取。
在公開抽取三分之二的投標單位時,應優先從兩年內獲得與招標工程相應規模的優良工程項目的報名企業中隨機抽取,不足部分從剩下的報名企業中隨機抽取。
以優良工程優先獲得投標資格的投標單位中標后,該優良工程的優先投標資格不得再次使用。
為鼓勵市外企業競爭,加強和培養我市建筑企業自身實力的發展,參加投標的市屬施工企業不得多于投標單位的60%。
第三十一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建的評標小組承擔,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招標代理機構、市造價站、造價咨詢單位、監理公司代表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評標定標工作由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
采用計分評標法應邀請評標專家庫成員參加評標,評標小組由7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占五分之二,其他五分之三在開標前一天從交易中心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三十二條 標底由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造價管理部門審定的施工圖預算和特殊施工項目等費用組成,在開標前由評標小組集體討論評定。
施工圖預算須經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根據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及配套文件編制或審核。
第三十三條 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提交投標書時,應同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落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應于評標工作結束后退回,投標中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應于簽訂合同后退回。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保證金不予退回;招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應向中標單位支付雙倍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和補充的,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三十五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7日內書面通知中標單位和落標的投標單位,同時退回落標單位提交的保證金、投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中標單位應以招標文件及定標內容為依據,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標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在承接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是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后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違法的轉包行為。
第三十八條 開標、評標工作應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評定中標單位。評委意見不一致,經協調仍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裁決。
第三十九條 投標單位和評標小組成員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投訴,并報交易中心備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書面投訴5日內將處理意見告知投訴人和交易中心。
第四十條 開標、評標場地由交易中心安排,監察部門派人監督開標、評標工作的全過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 三條規定不進行施工招標的,責令其不準開工或停止施工,重新招標,并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造價2%至3%的罰款,對主要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五條,肢解招標工程的,責令其改正,并對建設單位處以分項工程造價2%至3%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 七條,不通過交易中心和招投標管理機構,擅自組織施工招標的,施工招標無效,并對招標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條,應實行公開招標的工程不公開招標的,施工招標無效,并對招標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九條,投標單位弄虛作假,串通陪標,一標多投,哄抬標價,或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六個月內禁止參加施工投標。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 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責令其改正,處以承包的工程造價2%至3%的罰款,并視情節輕重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標底審查單位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施工招標中泄露標底、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在施工投標中向有關人員行賄或以其他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取消投標資格;投標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珠海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1999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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