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下面的是小編分享的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有關的文章,歡迎繼續訪問應屆畢業生公文網!

編號:____
甲 方:____
乙 方: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
注冊地址 :____
經營地址 :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 性別 :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 證件號碼 :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 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
戶口所在地:____省(市)____區(縣)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________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____元或按 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元或按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蓋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相關拓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小議
今年以來不少人事經理非常關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情,最近接到不少此類咨詢,總而言之,積極規避者眾,自愿簽訂者寡。不少管理者對于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即警惕又困惑。其實這個問題無論是實務界還是學術界都有頗大的爭議,不過可喜的是,此類問題,目前司法界基本上已經達成了一致意見,待最高法院統一出臺司法解釋予以規范。
其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候一個雙刃劍,企業選擇極端排斥手段,并不一定是個明智之選。下面簡單分析如下,各位姑妄聽之,姑妄評之。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究竟是什么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釋義為“沒有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有人稱之為“終身合同”等。其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的一個概念,即沒有特殊情況下,勞動合同到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或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如企業解散、勞動者死亡等)終止,合同中無需約定終止期限也不允許約定。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對誰的約束?
無固定期限的限制主要是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終止權的約束,而不是對員工的約束,員工在合同期內的辭職權和擇業權是不受約束的。這也是企業妄圖積極規避的重要原因。但是,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企業要保證穩定的運營,必須保證核心人員的相對穩定性,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僅能在心理上約束員工,也能在心理上安慰員工,讓員工找到歸屬感。所以,在勞資風險和企業運營風險發生沖突的時候,兩害相權取其輕應該是個正確的選擇。
三、無固定期限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對企業合同終止權的直接約束,意味著企業將一定程度上失去人事權力的靈活性,所以企業在選擇適用時需要縝密思考。保持一定的人員流動性是企業鯰魚效應的必然要求,應當根據不同的崗位進行不同的選擇。
2.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妥善處理工齡已滿十年但合同尚未到期人員,以及合同已經簽訂兩次需要第三期續簽合同是否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問題,以及08年后合同已經簽訂兩次是否必須要續簽的問題。
3.無固定期限不意味著公司對其失去了管理,恰恰相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出現法定的情形,也可以解除,而且此類的解除權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權并無二致。這考驗的是企業的管理智慧和管理制度,所以建立有效的企業內控制度是必須的。
總而言之,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把雙刃劍,劍法高明,可以增加你的戰斗力,劍法拙劣,則有可能會傷到自己。所以,人事經理們,在制定人力資源的相關戰略時,必須要慎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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