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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大全

電子合同

時間:2022-10-13 11:30:31 合同大全

關于電子合同集錦9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電子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于電子合同集錦9篇

電子合同 篇1

  引言: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

  一、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主要是指用電、磁、光或相關技術手段生成的數據電文表達意思以產生、變更和消滅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主要有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EDI)、電子郵件(E-mail)和計算機傳真等形式。電子合同具有不同于傳統合同的下述特征:

  1、電子合同從傳統的物理方式轉移到網絡空間,完全在虛擬空間中進行,當事人往往并不見面,信息的交流、記錄和存儲通過光、磁和電等技術手段完成。

  2、構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在網絡信息傳遞過程中易受到影響、破壞,易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這使得要約、承諾的可信度降低,為此出現了一系列技術保障制度,最突出的是電子簽名的出現及認證。

  3、由于技術故障的客觀可能性,一旦要約、承諾在網絡信息傳遞過程中因計算機故障受到影響、破壞,需要解決這種風險如何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擔的問題。

  4、信息傳遞能夠以光速在網絡上進行,從而使訂立合同所需要的時間、空間大大壓縮,甚至被取消,也就是信息傳遞地點的距離差異并不會產生信息傳遞的時間差異,因而電子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有效期大大縮短,使得對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的確定與傳統合同大相徑庭,也使得電子合同在要約的撤回、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問題上出現特殊性,有關規范需要重新規制。

  5、合同的成立、變更和解除不須采用傳統的書面形式。由于電子合同是采用電子數據交換的方法、手段訂立的合同,其內容全部可以儲存在計算機的內存中,也完全可以儲存在磁盤或其他接收者選擇的非紙張的中介物上,如磁帶、磁盤、激光盤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6條規定:如法律需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需求。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傳、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該條確立了數據電文形式的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而且確認電子合同是一種書面形式。因此,電子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是合法有效的。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所以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于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于電子交易均采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并愿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目前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后,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后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所以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于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如果信息先后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么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

  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

  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

電子合同 篇2

  一、什么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眾多信息化領先的企業越來越傾向于采用簽訂電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鎖定客戶、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但是由于電子合同的準入門檻較高,涉及到安全、技術和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目前真正了解的人卻不多。

  廣義上的“電子合同”有很多種,但是具備真正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非常少。市場上充斥著使用水印、PDF簽名、可視化圖章甚至是PS后的所謂“電子合同”......這些往往是李鬼多于李逵,統統不具備司法效力。而企業簽署的電子合同必須要具備法律效力。那么我們第一步要搞清楚什么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電子合同到底應該具備哪些法律效力呢?

  1、首先是電子合同訂立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對于合同的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由于互聯網的特殊屬性,因此在網上訂立電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強勢手段行使對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技術管轄權,那就相當于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其電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質疑而被推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同時還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統”。所以商務部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強調指出,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2、其次是電子合同簽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訂立電子合同的過程有法律規定以外,訂立電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術手段也有明確和嚴格的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只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才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規定是:“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如工信部在“可靠電子簽名及數據電文試點項目”中采用的MMEC電子合同技術就是一種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3、最后是電子合同取證與鑒定的法律效力。

  我們為什么需要有效的電子合同呢?這是因為合同的作用除了確立商業活動的內容外,更重要的作用體現在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可以成為有效的司法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普通數據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為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比如需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鑒定等......其過程繁瑣,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備了書證的法律效力,其取證和鑒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

  二、有效電子合同的定義

  從上文可以看出,有效的電子合同即可信電子合同,可以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的書證效力。有效可信的電子合同是指締約各方在因特網上、通過第三方電子

  合同訂立系統、采用可靠電子簽名技術形成的數據電文。有效電子合同必須同時具備身份可靠、過程有效、結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則。如工信部推廣的MMEC電子合同標準。

  三、電子合同的易用性和便利性要求

  電子合同締約用戶對于訂立電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還要求簽訂電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體驗好。具體說來包括:1)數字證書的.易用性,必須支持所有種類數字證書的使用,實現即插入、即簽名、即驗證;2)電子合同文檔的兼容性,必須支持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檔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種圖片格式等;3)網簽過程還必須具備人性化、交互化、體驗化、快速化。

  四、電子合同服務商的選擇

  從電子合同締約用戶對于訂立電子合同的有效性、便捷性的雙重要求可以看出,使用真正意義上的、可取代紙質合同的電子合同,對于技術和法律服務兩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因此選擇一家較好的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不失為明智之舉。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運營規范必須符合商務部的標準、可靠電子簽名技術標準必須符合工信部的MMEC標準。其提供的第三方電子締約系統一般必須具備電子合同簽署、電子合同提取、電子合同存儲、電子合同驗真等四方面的功能,以及具備數字證書(買賣盾)服務、電子物證鑒定服務、電子商務糾紛調解服務等電子合同保障服務體系。

電子合同 篇3

  需方: (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合同雙方

  1.1.針對電子圖書采購項目的具體事宜,甲、乙雙方秉持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制定本合同書.

  1.2.雙方鄭重保證:嚴格按照本合同書的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嚴格依據國家法律解決有關本合同書的一切糾紛.

  第二條 合同內容

  2.1.項目內容

  2.1.1.項目名稱:

  2.1.2.項目地點

  2.2.合同項目數量2.3.合同項目造價(大寫)

  2.4.甲方完全同意將此項目交由乙方負責采購.

  第三條 甲方職責

  3.1.積極協助乙方進行項目實施并指定專人負責協調、配合乙方的`工作,并創造盡可能的方便條件,以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3.2.付款方式:甲方應在乙方完成該項目,經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款項一次性結清.

  第四條 乙方職責

  4.1.乙方所提供的電子讀物完全符合國家的有關行業標準;

  4.2.凡我書店提供的電子讀物一律為國家正規出版社發行的正版電子圖書;

  4.3.我書店將免費負責安裝、調試,并為甲方免費培訓管理員;

  4.4.對數字管理系統免費維護一年,負責終身跟蹤服務并提供一切技術支持.

  合同期內雙方應充分溝通未盡事宜,另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電話: 電話:

  授權代表(簽章): 代表(簽章)

  日期: 日期:

電子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男,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男,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呼和浩特市市華新小區2 號樓三單元三樓東戶次臥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計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元,押一付三。乙方先期交押金元,租賃期滿后如乙方不續租甲方驗收房屋后予以歸還。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燃氣費、寬帶甲乙雙方平攤。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1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五、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六、本合同連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電子合同 篇5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為甲方提供居間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為甲方提供居間服務。

  如促成甲方與第三方訂立買賣合同并驗收合格,則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

  二、雙方約定的居間服務費標準為:

  按中標后第三方簽約客戶購買的甲方產品價值總額的進行支付,在簽約客戶對甲方產品驗收合格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

  三、甲方的義務:

  1、負責投標過程中的報名、標書文件的編制,并根據投標需要提供相關資質文件;

  2、按約定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3、中標后向第三方簽約客戶提供產品。

  四、乙方的義務:

  1、保證乙方的信息資源及時提供給甲方,以利于甲方的標書文件的.高質量編制;

  2、負責在投標過程中為甲方提供投標顧問服務,并協助甲方與相關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工作及在業務過程中為標書提供意見;

  五、服務費的支付:

  1、乙方促成甲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未能促成,甲方不支付任何費用,乙方所花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2、乙方促成甲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在甲方與簽約客戶簽訂合同且簽約客戶對甲方產品驗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額服務費,在此之前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可沖抵服務費,并且該借款不計算利息。乙方未能促成甲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應當按照借款時的約定計算利息,并在本協議終止后____日內歸還甲方借款。

  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此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合同 篇6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合法所有的住房,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所售房屋權證號及座落位置、結構、層次、面積、附屬設施及承諾:甲方承諾對該房產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并已經全額支付取得該房產合法所有權的`購房款項。甲方確認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甲方夫妻雙方均同意出售該房產給乙方。(后附甲方購買該房屋的合法付款證明、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1、甲方所售房屋權屬證明或購房收據號碼為:。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室。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的附屬設施:地下室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房屋及附屬設施總價格: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所售上述房屋及附屬設施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第三條:付款方式:

  本合同簽訂之日后,乙方首先支付甲方定金元(大寫)。余XX(大寫)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完畢。

  乙方支付價款后,甲方給乙方出具收款收條。同時甲方將其原始收款收據及購房合同到原購房單位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并將變更后的原始收據及原始購房合同轉交乙方。

  第四條: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全額購房款項當日,將房屋清理完畢并交付乙方。甲乙雙方確認,甲方收到乙方購房款當日,甲方所售房屋的所有權即歸屬乙方所有。

  第五條: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包括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該房產目前尚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在辦理乙方房屋產權登記證書時,甲方應給予協助。

  第七條:甲乙雙方應秉承誠實信用,認真履行協議。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守約方返還價款(或房產)和損失并支付合同價款每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住址:

  住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據工程需要,甲、乙雙方就處工地承包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承包范圍及內容:

  承包價格:

  1、乙方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因此返工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隨時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和違章作業,應立即停止作業和糾正。若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乙方需負全部經濟及法律責任,以確保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

  3、乙方進場后,甲方應指定專人對施工過程中質量及進度進行監督與乙方配合辦理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及時審核乙方申報的工程撥款請求,及時配合乙方協調,處理施工中遇到的必須要甲方協調解決的問題

  4、乙方應在滿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不得浪費甲方提供的各種材料。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合同 篇8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一條鑒于

  1.1甲方是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并在中國清遠合法注冊、經營及有效存續的公司,具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主題資格,且在簽署本合同時無任何法律障礙和重大事件影響買繼續正常存續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2乙方是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并在中國清遠合法注冊、經營及有效存續的公司,具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主題資格,且在簽署本合同時無任何法律障礙和重大事件影響買繼續正常存續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為了有效完成活動項目,保障甲方相關經營活動的開展,本合同各方當事人本著平等互惠、協商一致的原則,授權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條款簽署本合同。

  第二條合同標的

  2.1甲方委托乙方依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要求籌辦活動項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務。

  第三條委托事項

  3.1項目名稱及活動方案:

  時間:

  主題:

  地點:

  活動對象;

  活動內容:

  3.2承攬事項:甲方委托乙方承擔以下事務:

  3.

  2.1該項目整體策劃、管理和現場控制執行工作,提供應急處理方案,保證活動順利進行。

  3.

  2.2負責該項目場地布置,相關物品的采購、設計、制作以及運輸。

  3.

  2.3安排1位項目負責人在現場管控,5人或以上執行人員進行現場布置、活動開展。

  3.

  2.4全程負責所有人員的安全,除大自然等不可抗因素外。

  3.

  2.5活動過程中所有費用的預先墊付(包含突發意外所產生的費用)。

  3.

  2.6負責現場照片排山拍攝、做好文字及圖片形式的總結,撰寫相關新聞稿1至2篇,并提供現場照片、攝像。

  3.3服務團隊人員構成:安排1名項目負責人在活動期間進行服務,5人或以上執行人員進行現場布置、活動開展。負責響應我公司整個項目活動需求,每次活動的前期準備、溝通,做好溝通支撐。

  3.4乙方保證在前,完成甲方委托的籌辦工作,并提請甲方驗收。經甲方驗收合格簽字認可后的設計方案、創意說明、草圖、腳本、確認的樣稿、樣帶等資料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5如未能通過甲方的.驗收,則乙方應依據甲方的意見進行重新調整,重新調整后及時通知甲方進行再次驗收。修改后的工作成果仍不符合合同及甲方要求的,視為乙方未能完成承攬。

  3.6因驗收不合格造成乙方不能按時交付的,視為乙方履行延遲。

  第四條合同價格

  4.1本項目合同金額為: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角整)。該費用為全部費用及稅費,已經包括本合同所涉及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除非甲方書面同意,本合同總金額不能變更。

  4.2上述合同費用為固定不變價,如須變更需根據乙方原報價及實際工作量由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4.3合同費用為含稅價,已包括營業稅等稅項。

  第五條付款方式

  5.1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

  第一種方式付款:

  (1)甲方在乙方提交的服務全部完成并驗收合格后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合同金額共計元。

  5.2每次付款前,乙方應按法律規定向甲方開具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等額發票,甲方承諾在收到乙方發票且滿足以上付款條件的條件下在30個工作日內劃帳方式付清該筆款項。

  5.3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及各項稅費。

  5.4甲乙雙方結算銀行帳號如下:

  甲方戶名:乙方戶名:

  開戶行:開戶行:

  帳號:帳號:

電子合同 篇9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貿易方式在我國迅速發展。在促進貿易發展的同時,又為稅收制度改革及征管手段的改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諸多稅種中,印花稅首當其沖地受到影響,如不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難以有效避免印花稅的稅款流失。

  一、調查的原因及內容

  近幾年,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書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及電子簽名)所代替。三是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四是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電子合同雖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傳統紙質書面合同的特點,但其性質和意義并沒有發生改變,仍然是為了規范交易,確定交易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經濟交往迅捷正常地進行,具有書面憑證性。國際貿易委員會在《電子商務示范法》第六條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規定在不要求各國取消國內法關于書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擴大了“書面形式”一詞的解釋,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之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綜上所述,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明確了電子合同書面憑證性,它當然符合《印花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應納稅合同要求,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為掌握企業電子合同的簽訂情況,我局開發區稅務到轄區內四家國際知名的外資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

  二、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一)電子合同所占比例較大。

  在實際調查中,調查人員對四家公司合同簽訂情況進行了認真核實、統計。發現這些企業尤其是以電子行業為主的生產型企業,與供貨商或銷售商進行業務往來之前,簽定一段時間的購銷框架協議,這個框架協議只反映出貨物名稱、供銷時間、規格要求,而沒有反映出任何價格金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完全依靠網絡傳遞購銷數據。這四家企業僅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企業中北京樂金飛利浦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與技術合同全部為網絡形式簽定的;北京愛立信普天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只在20xx年簽定了11份紙制購銷合同,占三年合同總金額的0。25%,其他均為網絡購銷合同;北京索鴻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全部為網絡形式簽定的,而技術合同則全部為紙制合同;北京村田電子有限公司簽定的技術合同全部為紙制合同,紙制購銷合同金額為445923049元,占總購銷合同的26.4%。

  (二)電子合同所載金額較大。

  據調查統計,四家企業簽定合同金額合計37033822563元,其中購銷合同金額合計36956211747元(購銷合同數量多,有些企業具體數據未做保留,合同份數統計不準確),占總金額的`99.8%;簽定技術合同236份,金額為77610816.03元,占總合同金額的0.2%。從合同的簽訂形式來看,以網絡形式簽定的購銷合同為36432721229元,占總合同金額的98.3%;紙制購銷合同金額為523490517.7元,占1.5%。以網絡形式簽定的技術合同7556515.95元,占0.02%;紙制技術合同70054300.08元,占0.18%。

  (三 )納稅人自主選擇權較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150號)的規定,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同時市地稅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要求納稅人不能夠滿足國稅函〔20xx〕150號文件規定中條件的,即可按《核定征收》的辦法執行。納稅人在自愿的原則上進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納稅人,換言之納稅人的自主選擇權非常大。一些規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業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同樣一些企業規模大的、財務健全的企業也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繳納印花稅。但是兩者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因為稅款少、少麻煩也方便;后者是因為經過稅收籌劃,認為《核定征收》對自己有利,達到合理避稅為目的。

  三、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思考

  1、確認數據電文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當事人之間主要是依靠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現形式是通過調用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利用電腦顯示在屏幕上的文字來表現,電子文件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介質等。如果要承認通過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各方可通過數據電文的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來締結合同,并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將數據電文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文”還是“數據電文”。據此,只要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閱讀并能夠調取以備日后查用,法律就應該對其效力加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第二條以數據電文形式進行的商務、政務活動,適用本法,也已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與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印花稅暫行條例》是1988年頒布實施的,當時計算機的應用沒有普及,對電子合同應否納稅,如何納稅沒有規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對電子合同有明確規定,但國家沒有對印花稅政策隨之調整,其中關于合同的有關規定,依然以《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舊法為依據。根據法律效力原則,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舊合同法已廢止失效,印花稅有關合同規定應相應以新《合同法》為依據。因此應盡快修訂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在征稅對象方面,可將原來對各類合同、憑證征稅,改為對各類經濟行為征稅,即對購銷、財產租賃、借款、產權轉移、贈與、委托、行紀、提供信息等經濟行為征稅。只要納稅人發生了條例規定的應稅行為,無論是否訂立合同,均須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納稅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稅收無著落,從而進一步減少偷逃印花稅行為的發生。

  3、廢止有關單行規定,將電子合同列入印花稅征收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在1997年以國稅函(1997)505號下發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在供貨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明確的指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不得作為征稅依據,這一規定延續到現在未做變化,從而限制了各級稅務征收機關將納稅人通過計算機聯網訂貨(Internet或EDI等電子商務形式進行業務往來訂立的合同)列入印花稅征稅范圍。從當前的發展趨勢來看,應立即廢止舊的單行規定,按照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納稅人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應按其書立合同的性質按其適用稅率征收印花稅。

  4、明確電子合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地點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合同成立時。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根據《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承諾到達生效,合同成立。

  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地點。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是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傳統的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人是書立合同的單位和個人。在電子商務無紙化交易環境下,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名顯然是無法實現的,這里的簽名是電子簽名。因此電子合同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利用電子合同進行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印花稅施行細則》第二條對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進行進一步說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無論是在境內書立還是在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納稅。《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收件人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所以,電子合同以承諾人主營業地或經常居住地為成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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