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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大全

監理的合同

時間:2022-08-22 12:32:14 合同大全

監理的合同 (1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 監理的合同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監理的合同 (15篇)

監理的合同 1

  一、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地點:_________;工程規模:_________;總投資:_________;監理范圍: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執_________份。

  業主(蓋章):_________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監理的合同 2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

  ……………………

監理的合同 3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內容

  1)建設監理合同的范疇包括中標人的監理投標書、招標人的中標通知書、委托監理合同文本(包括委托合同、標準條件和專用條件)以及其他所有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簽署的用以規定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承諾和約定。2)狹義的建設監理合同僅指委托監理合同文本(包括委托合同、標準條件和專用條件)。

  2.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是合同文件的正文和核心,起總協議的作用。

  3.監理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第一是雙方簽署的合同補充與修正文件,具有最優效力等級;第二是委托監理合同;第三是專用條件;第四是標準條件;第五是中標通知書;最后是中標人的監理投標書。

  4.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5.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監理義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6.監理人義務

  1)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作范圍內的監理義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2)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4)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7.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監理的合同 4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保畼I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監理范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常铝形募鶠楸竞贤慕M成部分: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ǎ玻┕こ探ㄔO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ǎ常┕こ探ㄔO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

  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簽于___

  ____年__月__日簽于___

監理的合同 5

  委托方:(簡稱甲方)

  受托方:(簡稱乙方)

  鑒于乙方是依法成立,具有監理 級資質并在土建施工、建筑安裝、配套管網以及園林景觀等方面,具有雄厚技術實力和豐富監理經驗的綜合性工程監理公司,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工程的具體情況,在雙方于年月日達成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備案合同)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補充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之處,以本補充合同為準。

  一、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建筑面積:

  二、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一)適用法律、法規:

  1、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2、天津市有關法規、規章;;

  3、其它有效的政策性文件。

  (二)適用的監理依據:

  1、國家、天津市制定的有關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xx);

  2、國家頒布的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有關的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及有關的技術規范、規程、設計條件;

  3、與項目有關的各種報批手續及技術資料;

  4、委托人與監理方簽訂的合同及有關與第三方簽訂的`各種合同;

  5、委托人與監理方以及有關第三方的書面文件和信息。

  三、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一)監理范圍:樁基工程、土方工程、支護降水工程、室外管網、土建、給排水、電氣、弱電、通風排煙、采暖、智能化、消防、景觀、精裝修等施工階段的全過程監理及施工圖所包括的其他內容并協助委托人進行工程預決算工作。

  (二)監理工作內容:

  1、質量控制;

  2、進度控制;

  3、投資控制;

  4、安全及現場文明施工控制;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現場的工作關系組織協調;

  8、組織圖紙會審,對圖紙設計提出可行性建議;

  9、協助委托人進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單位談判及審核。

  (三)監理人有義務協助委托人完成以下工作:

  1、 該工程的有關報批手續;

  2、 當地有關關系的協調;

  3、 各項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的辦理。

  四、監理報酬:

  (一)本項目監理費為一次性包死價人民幣¥ 元( 大寫: 元);

  (二)合同簽訂生效后兩日內,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履約保證金¥ 元(大寫: 元)

  (三)支付方式:

  基礎筏板混凝土澆注完畢初驗合格并經甲方認可后7日內,向乙方支付2.2萬元監理費; 出0.000驗收合格并經甲方認可后7日內,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主體15層施工完畢初驗合格并經甲方認可后7日內,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主體封頂初驗合格并經委托人認可后7日內,向乙方支付總合同價款的8.8萬元監理費;裝修及安裝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并經甲方認可后,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 竣工驗收通過并備案完成后7日內,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如無任何違約責任發生7日內無息退還乙方伍萬元(¥50000.00)的履約保證金; 室外及景觀工程完工并且總承包單位工程決算完成后7日內,向乙方支付4.4萬元;剩余2.2萬元作為監理保修期費用,自竣工驗收通過一年后如無任何違約責任發生7日內全額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有權優先選擇網銀的方式進行支付,如網銀支付遇到障礙,可選取銀行劃款或電匯的方式進行支付。乙方確認的收款賬號信息如下:

  乙方開戶銀行名稱:

  乙方賬戶名稱:

  乙方開戶銀行行號:

  乙方賬號:

  若乙方變更上述賬戶信息的,應至少于甲方付款日的5個工作日之前書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則由此引起的乙方未收到或未按時收到相應款項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補充約定:

  (一)乙方必須按照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人員組建監理部,在監理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監理人員,如若發現每更換一人,乙方需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作為違約金,總監理工程師及總監代表每更換一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0元作為違約金,同時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二)對于甲方認為不服從管理、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乙方應在3日內將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員更換完畢,替換人員應當同時到崗,且必須保證替換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水平不低于退場人員,如乙方違反本條約定,則每逾期一天應承擔200元的違約責任。

  (三)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每周到現場工作時間不得低于5個工作日,且每次到場應當簽到,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通知后的2個小時內趕到,總監代表每周到現場工作時間不低于6個工作日,總監及總監代表要保證24小時聯絡暢通。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甲方認可的每個階段人員配備方案(乙方進場前提交委托人并經審核批準)為考核依據,保證該階段到崗人員每人每周工作時間不低于6個工作日,乙方在休息日或節假日合理安排休息時間,不得出現2人以上同時休息的情況(如遇特殊情況需經甲方常駐代表同意)。每階段監理人員不得在其他工程項目從事監理工作,總監不得同時監理二個以上(含二個)的工程項目。

  (四)甲方有權對派駐工地現場的監理人員進行考勤管理,按照甲方工程部現場管理細則進行管理,出勤少于規定天數的,每人次罰款200元,夜班脫崗缺勤的每次罰款500元。

  (五)乙方委派的人員應當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制度,相應的處罰規定構成乙方的違約責任。

  (六)乙方應當確保本工程監理部所有監理人員的公正、獨立、廉潔,嚴禁對施工單位及其它參建單位進行吃、拿、卡、要,如有違反,甲方除勒令乙方立即更換違規人員外,將視情節輕重核減監理人監理費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監理合同,觸犯法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乙方對派出的所有監理人員的行為負責,如因任何監理人員的失職、失誤及其他行為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均由監理人承擔責任。

  (八)所有施工單位上報的資料未經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審核簽字不得上報甲方。

  (九)對于乙方向施工單位下達的重大決定(如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及獎罰決定等)必須經甲方同意方可下達。

  (十)乙方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派駐本工地監理人員的人身安全,監理人員在本工地發生的任何人身傷亡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甲方每次抽查監理人的資料必須完整,如發現缺項的,每次罰款200元。

  六、甲方責任:

  (一)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提供辦公用房及桌椅,資料柜1個,電話1部,電話費用每月限額報銷150元。

  (二)甲方做出的相關指示及指令應以書面形式下發,對于乙方提交的應當由甲方做出決定的事宜,甲方應在 五 日內給予答復。

  (三)甲方更換現場的常駐代表及專業工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七、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針對重大違約行為守約方并有權解除合同。

  (二)違約金不足損失的應當補足守約方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損失、間接 損失、對第三人的責任、尋找替代方的損失、處理爭議的交通通訊人工、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等。

  (三)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或竣工后提供的監理資料不及時、不齊全完備, 甲方有權自行扣履約保證金作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違約金。

  (四)乙方監理人員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乙方因失職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按直接經濟損失向委托人支付賠償金。

  八、其它約定:

  (一)未經加蓋甲方公章,任何人員的行為或表示均對甲方不產生約束力。

  (二)本合同任何內容均不適用默認條款,一切行為均需明示做出,本條款 之前的任何默認條款均告作廢。

  (三)關于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載明地址送達,任一方變更地址應當 通知對方,否則按照原地址寄出后3日即視為送達。

  (四)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用及保證金,應承擔違 約責任。如因客觀原因甲方未按時支付監理費用及保證金,甲方應及時通知監理方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五)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服務時間延長均不計取附加及額外工作報酬(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盡可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解決糾紛的方式

  如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盡可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理的合同 6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郾竞贤瑢S脳l件;

 、茉趯嵤┻^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蚶^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ㄒ唬┨峤籣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ǘ┮婪ㄏ蛉嗣穹ㄔ浩鹪V。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0XX年二月

監理的合同 7

  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范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

  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簽于

  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址: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_______年__月__日簽于

監理的合同 8

  本協議書由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鑒于業主已委托監理單位為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并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于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份.雙方各執___份。

  業主:_____(蓋章)______監理單位: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監理的合同 9

  A.參閱通用條件

  1.l.l項目

  例:項目名稱、立項證明、項目情況

  1.1.1工程

  例:工程地點、工程造價、工程概況。

  2.5業主財產

  例: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尚未使用的物品的交接辦法。由監理單位負責上述移交工作時,相應費用的計算方法。

  2.6保密

  例:業主要求監理單位關于本項目或本工程予以保密的資料內容和保密期限。

  4.1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例:監理單位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并因此造成業主的經濟損失,應根據其所承擔責任的比例向業主賠償。

  賠償金=受損工程的相應監理費X監理單位應承擔責任的比例

  4.2業主的賠償責任

  例: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并因此造成監理單位的經濟損失,應據實向監理單位賠償。

  賠償金=監理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

  4.4賠償的限額

  例:監理單位的累計賠償限額:

  監理單位的累計賠償限額為監理合同金額的____%(建議比例5%~IO%),當達到此限額時,業主有權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并沒收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全。

  業主的累計賠償限額:

  業主據實賠償監理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

  4.5.2履約擔保

  業主應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多種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方式。

  例:擔保書格式或保證金形式、擔保時間、擔保金額(占監理合同金額的比例,建議比例5%~10%)

  4.6.2業主要求的保險

  例: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期限、業主的條件。

  5.2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例;進場期限、完成監理服務時間、缺陷責任期、退場期限等。

  5.4.4物價變動的補償辦法

  例;業主對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因物價變動而導致監理服務費用的增減,予以或不予彌補(扣除)及其計算方法。

  6.2.1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期限

  例:自監理合同附件C中二、4規定的業主支付日起算;

  當地資幣_____日

  外幣______

  對過期應付款項的補償利率:

  每日_____‰

  6.3貨幣

  例:業主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匯率等。

  7.2語言和法律

  例:監理合同的主導語言。

  監理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7.3獎勵

  例:業主在提前工期、優質工程、節約投資和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的獎勵辦法:

  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提前工期獎勵辦法

  優質工程獎勵辦法

  節約投資獎勵辦法

  7.5.2版權

  例:未經業主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出版的資料內容。

  8爭端的解決

  最終解決爭端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問法院起訴。

  例:雙方在此一致同意遵守本仲裁規則,并放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力。

  仲裁規則

  B.修正、補充或刪除通用條件的條款

  雙方可根據各自不同的項目特點和環境,針對通用條件中不適用的條款,在此對其予以修正、補充或刪除,并在執行過程中以專用條件為準。

監理的合同 10

  1. 詞語定義

  1.1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應具有如下定義。

  (一)“項目”是指采購單位委托指定范圍需實施監理的項目。

  (二)“建設單位”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建單位”是指承接本項目建設開發的公司。

  (四)“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五)“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項目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1.2 本項目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國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2. 監理工作的時間和地點

  2.1 監理周期:本項目工期100天

  2.2 監理地點:建設單位指定地點

  3. 監理費用支付方式

  在簽定合同后付20%,計 萬元;工程完工后付20%,計 萬元;工程結頂后付30%,計 萬元;竣工驗收后,根據決算付足監理費的95%,余額5%待保修期滿后支付。

  4. 監理工作范圍

  監理單位按照建設目標和要求,遵循國家、省、市市政公共項目建設和監理的標準和規范,依據項目建設合同和用戶需求,采用先進、科學、合理的適合本項目特點的項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對項目的各個層面進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協調。對項目的應用軟件開發、設備和系統購置、安裝調試、系統測試、技術培訓等方面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等進行全面控制。對項目建設合同的執行、項目建設文件資料等進行管理。從而使本項目“按期、保質、高效、節約”地完成。

  5. 監理工作的要求

  5.1 按照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五部分“招標內容及要求”規定的“監理工作內容要求”執行 。

  5.2 監理單位擬派的項目總監在整個項目執行過程中不得變更,其它參加的人員變更須取得業主同意。

  5.3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5個工作日內,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交還借用的所有辦公設施、設備和用具,如有損壞應予以賠償。

  5.4 建設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5.5 建設單位項目代表基本情況。

  5.6 監理單位要委派專門人員在雙方約定的地點長期辦公,負責日常監理工作。

  5.7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有失職,按以下方法計算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5%(賠償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額)如造成社會影響,建設單位將酌情處理。

  5.8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過程及工作完成后要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保密規定。具體保密協議在簽訂監理合同時,甲乙雙方再行簽訂。

  6. 監理工作的依據(不限于此)

  6.1.我省、我市有關市政公用項目建設和監理管理規范;

  6.2. 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

  6.3.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

  6.4. 有關國家和行業的技術標準。

  7. 監理單位的責任

  7.1 向建設單位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監理項目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7.2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的工作。幫助建設單位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7.3 監理機構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建設單位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建設單位,并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7.4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漏與本項目、本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的知識產權。

  8. 建設單位的責任

  8.1 建設單位應當主要負責項目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聯系與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8.2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條款雙方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向項目監理單位提供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項目等資料。

  8.3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時間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逾期應視為建設單位同意。

  8.4 建設單位應授權一名熟悉本項目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項目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8.5 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本省、本市有關監理管理規范,授予監理單位的應有的監理權利。

  8.6 建設單位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內容,免費(或有償)向監理機構提供辦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現場辦公場所,供監理機構在開展監理業務期間使用。

  9. 監理單位的權利

  9.1 建設單位在委托的項目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一)項目建設有關事項包括: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范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設單位的建議權;

  (二)項目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提出建議,并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三)項目實施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提出審查意見并及時通知承建單位,并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四)項目建設有關的對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

  (五)在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征得同意后,監理單位可以發布停工令和復工令;

  (六)項目上使用的設備、材料與軟件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設備材料與軟件,有權通知承建單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單位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七)項目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項目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項目建設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八)在項目建設合同約定的項目價格范圍內,項目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項目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建設單位不支付項目款;

  (九)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單位工作不力,監理機構有權提出調換有關人員建議。

  (十)在委托的項目范圍內,建設單位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向雙方協商確定。當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出作證的事實材料。

  10. 建設單位的權利

  10.1 建設單位有與本項目承建單位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10.2 建設單位有對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范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項目建設、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3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派出的監理人員須相對穩定,監理單位調換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10.4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10.5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11. 合同生效、變更和終止

  11.1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質量保證期結束后終止。

  11.2 在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項目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重新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11.3 在監理合同簽訂后,若項目實際建設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是否需增加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和增加支付監理服務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11.4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天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 違約責任

  12.1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由于監理工程師對設計、施工和設備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違法行為造成建設單位經濟損失的,以及由于監理工程師未能事先預見并控制風險造成建設單位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計算按直接經濟損失×5%確定,賠償總額不超過監理合同總金額。觸及法律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2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12.3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也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3. 其他

  13.1 未經過對方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項下的義務,和將部分合同項下的義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完成。

  13.2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建設單位得到顯著經濟效益的,建設單位可考慮給予適當獎勵。

  13.3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建設單位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13.4 監理單位必須為本項目的監理工作成立專門的監理機構,并刻制相應的公章,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程序。完成監理工作后,公章應銷毀。

  13.5 監理人員在建設單位工作時,應遵守建設單位相關規章、制度。

  14.履約保證金

  14.1 監理單位在簽訂合同前須向建設單位提交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證金。

  14.2 履約保證金用于補償建設單位因監理單位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14.3 履約保證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項目實施完成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滿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給監理單位。

  15. 爭議處理

  15.1 項目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溫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15.2 對于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由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仍未能達成一致的,提請溫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溫州交運集團城東公交有限公司采購的(項目名稱、編號)在國內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定(中標供應商名稱)為中標供應商。雙方同意按照下面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合同主要條款

  (2) 中標通知書

  (3) 招標文件

  (4) 投標文件

  (5) 承諾書 (含詢標時承諾和優惠條件)

  (6) 合同補充條款或說明(如有的話)

  2.合同范圍和條件

  本合同范圍和條件應與上述文件規定的內容相一致。

  3.貨物和服務要求

  本合同提供的采購內容和要求(詳見第六部分談判內容及要求)。

  4.合同總價

  本合同總價為 人民幣,(分項價格詳見分項報價表)。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主要條款中已規定。

  6.交貨和安裝時間及地點(見合同主要條款)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雙方加蓋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一式伍份,雙方各執貳份,交招標代理機構備案壹份。

  建設單位:(印章) 監理單位:(印章)

  全權代表:(簽字) 全權代表:(簽字)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年月日:年月日:

監理的合同 11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址: 聯系電話:

  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注冊地址: 監理負責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監理合同條例》,以及裝飾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條工程項目甲方委托乙方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

  工程名稱:咸陽市交通綜合樓1-3層裝飾裝修

  工程地址:咸陽市交通大廈

  合同工期:

  第二條: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監理收費經甲乙雙方商定,按裝修工程總費用的1%收取,約為金額大寫:

  (二)本合同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1萬元做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監理費2萬元(不包括定金);監理工作結束甲方工程驗收通過,以審計報告為準,支付全部監理費用。

  第三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監理資料,并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責任

  1.施工人員進場,每天固定一名監理人員在現場檢查施工質量、進度情況,并向業主匯報。對工程涉及的問題為業主提供中立的專業意見。

  2.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1對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會審。 ○

  2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3.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4、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和竣工驗收。

  5.工程進度進行控制,審核設計、施工總計劃,審核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采購計劃,并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監理費時,甲方從應付監理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按約定工程監理費的1%償付違約金。

  (二)由于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繼續采取補救措施,并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部分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還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一)甲乙雙方因故需要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兩周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生效。

  (二) 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監理工作的,當監理工作進行不到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半月監理費(每月監理費按總監理費/3月計算)。當監理工作進行進過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一個月監理費。

  (三)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監理費之日起,結束合同關系,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四)由于施工方、材料供應或者業主的原因不能按規定施工期限完工,導致的施工時間延長,其監理費用另算。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完成本工程的監理直到工程完工,雙方需再簽訂監理延長合同。

  第六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進,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七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采取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咸陽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

  第八條 末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合同末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形成書面協議 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款待如下:

  第九條 合同文本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雙方各執一份。

  3.合同履行完后自動終止。

  甲 方: (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乙 方: (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日 期:

監理的合同 12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曾就________酒店工程項目簽定過《建筑工程建設合同》,因甲方方面問題導致工期時間延長,給乙方成一定損失,經甲、乙雙方再次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1、________年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第________號終止履行。

  2、甲乙雙方責任及義務:

  (1)經雙方確認________酒店員工宿舍樓標段已竣工交付,酒店________區客房樁基工程基本完成,按實際工程量計算費用。

  3、該協議履行完畢后________年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第________號即告終止無效。

  4、本協議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監理的合同 13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委托人名稱)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監理人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監理項目名稱)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等別(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____________萬元

  5.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范圍

  1.監理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________________

  3.監理項目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監理階段:_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保修期)

  三、監理服務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委托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監理大綱;

  7.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名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_____份;副本____份,委托人執________份,監理人執 ___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蓋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

  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簽名)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簽名)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委托人”指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直接建設管理責任,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二、“監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監理服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包人”指與委托人(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承擔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指監理人派駐工程現場直接開展監理業務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監理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六、“服務”是指監理人根據監理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包括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

  七、“正常服務”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內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務。

  八、“附加服務”指監理人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務以外的服務。

  九、“服務酬金”指本合同中監理人完成“正常服務”、“附加服務”應得到的正常服務酬金和附加服務酬金。

  十、“天”指日歷天。

  十一、“現場”指監理項目實施的場所。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監理依據

  第三條監理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有關技術標準;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通知和聯系

  第四條委托人應指定一名聯系人,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聯系人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五條在監理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安全、質量事故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并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六條委托人對委托監理范圍內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權利

  第七條委托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撤換不能勝任監理工作人員的建議或要求;

  二、對工程建設中質量、安全、投資、進度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權;

  三、核定監理人簽發的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四、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五、當監理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監理人的權利

  第八條委托人賦予監理人如下權利:

  一、審查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報委托人批準;

  二、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等各類文件;

  三、核查并簽發施工圖紙;

  四、簽發合同項目開工令、暫停施工指示,但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簽發進場通知、復工通知;

  五、審核和簽發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六、核查承包人現場工作人員數量及相應崗位資格,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工作人員;

  七、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質量或進度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八、當委托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權利。

  委托人的義務

  第九條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服務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資料。

  第十一條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問題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委托人的書面決定,且委托人未說明理由,監理機構可認為委托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十二條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其賦予監理人的權限,并在工程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條提供監理人員在現場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條件的,應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監理人補償。

  第十四條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監理服務酬金。

  第十五條為監理機構指定具有檢驗、試驗資質的機構并承擔檢驗、試驗相關費

  用。

  第十六條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正常開展監理業務,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監理機構在合同授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指示的決定;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為監理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如要求監理人自己投保,則應同意監理人將投保的費用計入報價中。

  第十八條將投保工程險的保險合同提供給監理人作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條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監理人用于本工程監理服務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間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設之中。

  監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服務內容為委托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一條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組建監理機構,并進駐現場。及時將監理規劃、監理機構及其主要人員名單提交委托人,將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實施期間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應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發現設計文件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時,應向委托人報告。

  第二十三條核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檢查、檢驗并確認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施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進度。

  第二十五條按照委托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托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第二十六條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系。

  第二十七條按照施工作業程序,采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法實施監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十八條及時做好工程施工過程各種監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檢查等資料的完整和真實。

  第二十九條編制《監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第三十條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第三十一條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同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開涉及委托人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需保密的資料,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秘密。

  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監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務期限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附加服務,監理人應得到監理附加服務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責任、設計變更及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監理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范圍和內容以外的服務;

  三、由于非監理人原因暫;蚪K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監理人完成附加服務應得到的酬金,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或監理補充協議計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酬金標準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調整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五條委托人對監理人申請支付的監理酬金項目及金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7天內未發出異議通知,則按通用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約定支付。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六條因工程建設計劃調整、較大的工程設計變更、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內容和服務形式發生較大變化時,雙方對監理服務酬金計取、監理服務期限等有關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協商,簽訂監理補充協議。

  第三十七條當發生法律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后28天內未收到對方的答復,可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在監理服務期內,由于國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設計劃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服務酬金后即終止。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一條委托人未按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約定支付監理服務酬金,除按專用合同

  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義務。

  第四十二條監理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未果時,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由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四十四條在爭議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其他

  第四十五條委托人可以對監理人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監理依據

  第三條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權利

  第七條

  五、當監理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權利

  第八條

  八、當委托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委托人賦予監理人的其他權利:

  1.簽發工程移交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

  2.簽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義務

  第十條委托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資料為

  序號

  名稱

  單位

  數量

  提供時間

  交還時間

  管理要求

  備注

  1

  生活、辦公用房

  …

  …

  2

  辦公設施、設備

  …

  …

  3

  檢驗、測試設備

  …

  …

  4

  交通工具

  …

  …

  5

  通訊設施

  6

  其他(水、電等)

  第十一條委托人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的時限:

  一般文件__________天;緊急事項_______________天;變更文件_______________天。

  第十三條委托人無償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為:

  監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 監理服務內容:(參照附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監理人應當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天內組建監理機構,并進駐現場。

  第二十七條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條委托人委托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在本合同終止后________天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秘密。

  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監理正常服務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條監理附加服務酬金的計取與支付方法:

  一、計取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委托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

  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監理服務酬金而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辦法: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給委托人違約金。

  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爭議調解、仲裁機構:

  一、爭議調解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仲裁機構為: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第四十五條委托人對監理人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附件

  本合同監理服務內容:(具體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

 。ㄒ唬┰O計方面

  1.核查并簽發施工圖,發現問題向委托人反映,重大問題向委托人做專題報告。

  2.主持或與委托人聯合主持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編寫會議紀要。

  3.協助委托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4.審核承包人對施工圖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委托人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

  5.其他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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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協助委托人進行采購招標。

  2.協助委托人對進場的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3.其他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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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協助委托人進行工程施工招標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審查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單位,并報委托人批準。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承包人的開工準備工作。

  4.審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約定應由承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5.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措施計劃;審核工藝試驗成果等。

  6.進度控制。協助委托人編制控制性總進度計劃,審批承包人編制的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實現合同工期目標。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要求承包人調整進度計劃;向委托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審查承包人的實驗室條件;依據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檢查,對重要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理;按照有關規定,對承包人進場的工程設備、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中間產品進行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復核承包人自評的工程質量等級;審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處理方案,參與調查質量事故。

  8.資金控制。協助委托人編制付款計劃;審查承包人提交的資金流計劃;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審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請,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提出處理建議意見;處理工程變更。

  9.施工安全控制。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并檢查實施情況;檢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實情況;參與安全事故調查。

  10.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系。

  11.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負責完成監理資料的匯總、整理,協助委托人檢查承包人的合同執行情況;做好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監理資料,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12.檔案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的監理記錄與信息反饋,做好監理文檔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屆滿時按照檔案管理要求整理、歸檔并移交委托人。

  13.監督承包人執行保修期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尾工項目,對已移交工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等調查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14.按照委托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托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15.其他相關工作

監理的合同 14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丙方:___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

  監理公司:_______________

  監理中心有限公司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_________有限公司(甲方更名前公司)簽訂了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本協議書前甲、乙雙方針對本工程簽訂的所有合同、補充協議書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統稱為“原合同”),現甲、乙、丙、監理公司四方就解除上述合同、補充協議書等原合同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均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

  二、甲方、乙方和乙方的關聯方針對本工程所簽訂的涉及到甲方義務等,包括但不限于執行中甲方的擔保責任等內容,由乙方負責自行解決,并承擔因此引起的所有責任及甲方因此所受損失。

  三、乙方、丙方必須按業主、監理要求無償提供完整符合工程竣工驗收要求的承包范圍內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驗收所需資料:乙方負責完善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施工工程部分的資料,丙負責完善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后施工工程部分的資料,乙方整理完善的資料由丙方負責檢查和接受,并負責承擔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監理公司對乙方、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檢查和監督,并承擔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后果。

  四、乙方“原合同”完成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等)工程造價: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部分:按_______________工程咨詢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_造價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結果下浮_______________%,作為乙方“原合同”此期間完成工作內容的結算。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間完成部分:按_______________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的審計結果,作為丙方完成乙方“原合同”此期間完成工作內容的結算。

  五、工程款支付:

  1、乙方、丙方必須對甲方前期已支付各項工程款(含針對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給乙方冷卻塔工程前期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按其財務要求予以確認,并按要求開具正規稅務發票,否則,甲方有權不支付有關工程款項。

  2、本協議第五條第1款乙方“原合同”完成工作內容結算款的支付:_______________.該部分工程現存的質量問題,由乙方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整改。整改費用合計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由甲方從乙方結算款中扣減后代為支付給相關單位。

  3、本協議第2.1條質量整改工作完成,并通過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驗收后,支付至最終結算款95%(本款項分兩個月支付,每月支付一半);剩余5%為質量保證金,保修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在整體工程驗收完兩年后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結算,余款無息返還乙方。質量保證金在乙方提供等額銀行保函后,甲方可予先行支付。

  六、本協議第五條第2款丙方完成乙方原合同工作內容結算款的支付:

  1、按甲、丙雙方新合同及聯合聲明等約定支付條款支付。

  2、乙方承諾一次性返還丙方前期管理費、鋼筋、資料完善等有關費用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并由甲方從乙方工程款扣減后直接支付給丙方。

  七、工程款支付時,乙方必須按甲方財務規定進行前期已支付工程款的確認并提供發票,且必須在乙方補齊前期已支付的.各項工程款發票后才予支付后期各項工程款。

  八、“原合同”履約保證金:在乙方按甲方財務要求確認并完成本協議約定內容后,與工程結算款一并無息返還。

  九、乙方前期代付臨時場地租賃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由乙方提供相關票據后同工程結算款一并支付;乙方前期代付司法鑒定費用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按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承擔比例(即雙方各承擔一半)同工程結算款一并支付。

  十、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后,施工的_____________等工程所涉及的債權債務由_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承擔,并承擔因此引起的所有責任及甲方因此所受損失。

  十一、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監理合同終止協議書一式十二份,甲方五份,乙方三份,丙方三份,監理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設監理中心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監理的合同 15

  目錄說明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監理工程項目簡述

  附件b:監理服務的范圍與內容

  附件c:提供設備與設施

  附件d:監理費用與支付

  附件e:監理機構及人員計劃

  附件f:監理規劃

  說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書,第二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第三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四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合同雙方應按示范文本統一格式編制建設監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項目法人(業主)與監理方協商一致后簽署。第二部分合同標準條件是按照《水電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以保證合同雙方合法權益、規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編制。第三部分合同專用條件是針對每個工程特定的條件要求和實施的環境,由合同雙方為補充和具體說明標準條件協商一致后填寫。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個附件組成,以進一步具體明確服務范圍與內容、工作濃度、提供人員設備設施、監理費用與支付等監理的主要問題。

  專用條件及附件應詳明、具體、便于實施,其廣度和深度由立約雙方協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確。

  本合同示范文本適用于國內水電工程項目建設監理。

  建設監理合同書(合同編號:)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過監理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對業主(以下簡稱“甲方”)和第三方所簽訂合同的有效服務和管理,使甲方在承發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以合理的造價,獲得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工程項目。同時,甲方接受乙方通過高效的'服務獲得合理報酬的要求。

  本合同書由項目法人(業主)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簽訂。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

  1.1建設監理范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3本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其順序為:

  2.1建設監理合同書;

  2.2建設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2.3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建設監理投標書;

  2.7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本合同簽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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