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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大全

湖南合同能源管理新

時間:2023-04-01 09:37:48 合同大全

湖南合同能源管理新

  最新合同能源管理【一】

湖南合同能源管理新

  好好學習社區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企業與用戶簽訂節能或再生能源改造合同,通過能源審計、項目設計、項目融資、設備采購、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系統維護等全套服務,幫助用戶提高建筑設施的能效,確保投資回收期內的節能效果,并從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成本和實現盈利。在這種模式下,節能改造工程的技術風險主要由節能服務企業承擔,如果節能效益未能實現預期目標,節能服務企業承擔損失,用戶無投資風險。

  合同能源管理遭遇融資短板

  據經濟參考報11月19日報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節能改造,能源用戶不需要事先支付改造和服務費用,而是通過與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期內分享節能收益的方式,支付費用和分享收益。而節能服務公司憑借自己的專業優勢,在有效降低客戶能源消耗的同時獲得自己的收益。可以說,這是一種節能服務公司、能源用戶和社會三方共贏的理想模式。然而,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國的發展卻并不順利,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節能服務公司融資困難

  由于需要事先墊付所有投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必須以充足的資金為前提。因此,強有力的融資支持成為節能服務類企業發展壯大的生命線。但是,中國大多數節能服務公司尚處于發展初期,普遍存在注冊資本較小、財務制度不規范等問題,在銀行貸款審核過程中信用評級較低,銀行必然以提高擔保要求等措施來彌補。

  目前,中國節能服務公司獲得貸款擔保的可行辦法,是通過向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擔保基金為其擔保。但是,要獲得這樣的擔保卻并不容易,到2008年底,在全國300多家從事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服務公司中,只有41家獲得了貸款擔保,大多數節能服務公司依然處在融資乏力的困境中。自身擔保資源有限以及得不到外部擔保,制約了節能服務企業融資的進行。加之,目前中國銀行還沒有與“合同能源管理”這一模式相配套的貸款品種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仍存在一定風險等原因,導致中國節能服務公司很難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為項目融資。

  據統計,中國的節能服務公司有92%面臨融資困難問題,如果能夠順暢融資的話,至少有50%以上的節能服務公司發展速度會提高一倍。

  需要指出的是,與節能服務公司因資金不足而步履艱難相比,中國節能服務卻需求強勁。統計表明,中國節能減排市場每年至少有3,000億到5,000億元的市場投資規模需求,而在未來,這個數字有望上升到一萬億元。

  二、現行財務管理制度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

  政府機關、公用事業等是節能服務的重點領域,但是,這些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卻存在著政策阻礙。

  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的單位沒有支付節能服務收益的對應科目,財政預算沒有辦法為節能服務提供資金,節能服務公司開具的節能服務發票也不能視同能源費用入賬抵扣,使得節能服務公司即使為政府機關、公用事業單位實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并取得了預期的效果,也難以取得服務收益。

  另一方面,中國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按照現行政策,實行合同能源管理節約的能源費用也不能由用能單位進行處置。而且,作為政府機關、公用事業等單位,每年的水電等能源

  費用都有固定預算,如果能耗開支2009年降低很多,那么下一個財政年度該項撥款就可能被減少。例如,一家政府機關每年的用電費用為100萬元,引入能源服務降至60萬元,但是,根據政府部門實報實銷的財務制度,該政府機關不但無法將省下來的40萬元節能效益拿出來與節能服務公司分享,而且下一年度的電費還有可能減少。這樣一來,不僅節能服務公司的投資無法收回,而且上述這些用能單位也沒有引入能源服務的積極性。

  三、現行稅收制度導致節能服務公司納稅負擔過重

  基于市場運作的節能服務公司為客戶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時,其中也包括通過面向全社會的采購,為客戶優選節能設備。然而,中國稅務部門總把節能服務公司視為一般的節能設備銷售商,誤認為它是通過轉賣節能設備從中獲利,因此把節能服務合同看成設備購銷合同。這樣,稅務部門就把節能服務費視同一般節能設備銷售商的加價,納入增值稅的規范,也就是說,把本應該是適用稅率為5%的服務業營業稅的部分變成了17%的增值稅,稅負較重,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

  同時,節能服務公司的收益來自于節能效益的分享,由于稅務部門把節能服務公司的服務看作簡單的設備銷售,因此把節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設備銷售的分期付款。根據中國稅收制度的權責發生制,在節能服務公司把節能設備安裝到客戶后就被認定為設備銷售已經實現,這樣,在節能服務公司為客戶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后還只剛剛開始分享節能效益(剛開始回收投資)時,就被認定應立即按合同全額上繳企業所得稅。本來節能服務公司為客戶出資做項目已承擔了風險,還得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稅,且稅負較重,不利于中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發展。

  四、信譽體系不完善阻礙了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業的發展

  目前,中國企業的信譽環境尚待改進,無論是節能服務公司還是耗能企業,都存在這個問題。企業懷疑節能服務公司的承諾是否是真的;節能服務公司懷疑客戶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節能效益。

  由于節能服務公司投資的不是獨立項目,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運行依附在客戶身上,由于自身沒有主動權,因此節能服務公司風險很大,往往是項目已經實施了,等到向客戶分享節能效益時,對方卻以種種理由(比如,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節能量等)拒絕付款。

  特別是一旦客戶出現重大人事變更,分立、改制,法律訴訟等情況時,節能服務公司的收益更是難以保障。同時,節能服務公司面對的往往是一些需要通過節能改造降低成本的經濟效

  益較差的企業,進一步加大了節能服務公司分享節能效益的風險。由于回款風險問題,節能服務公司雖然面對大量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卻經常舉步維艱。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二】

  1) 適用于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他類型的合同可以參照采用。

  鑒于本合同雙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或“本項目”)進行 專項節能服務,并支付相應的節能服務費用。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1節 術語和定義

  雙方確定:本合同及相關附件中所涉及的有關名詞和技術術語,其定義和解釋如下: „„

  第2節 項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為,自始,至。(根據附件一項目方案填寫)

  2.2 本項目的建設期為始,至(根據附件一項目方案填寫)

  2.3 本項目的節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為 ,效益分享期為(根據附件一項目方案填寫)

  第3節 項目方案設計、實施和項目的驗收

  3.1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項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規定進行本項目的實施。

  3.2 項目方案一經甲方批準,除非雙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節的規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應當依照第2.2條規定的時間依照項目方案的規定開始項目的建設、實施和運行。

  3.4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規定進行項目驗收。

  第4節 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效益分享期內項目節能量/率預計為預計的節能效益為元 。該前述預計的指標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規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調整。

  4.2 效益分享期內,乙方分享%的項目節能效益。具體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1、在本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能源價格按產出的蒸汽每噸

  2、甲、乙雙方分享節能效益比例:甲方,乙方

  4.3 雙方應當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節能量進行測量和確認,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簽發節能量確認單。

  4.4 節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條的規定分期支付乙方,具體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應的節能量確認后,乙方應當根據確認的節能量向甲方發出書面的付款請求,敘明付款的金額,方式以及對應的節能量;

  (b)甲方應當在收到上述付款請求之后的 (c)乙方應當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應的正式發票。

  4.5 如雙方對任何一期節能效益的部分存在爭議,該部分的爭議不影響對無爭議部分的節能效益的分享和相應款項的支付。

  第5節 甲方的義務

  5.1 如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權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項目的實施必須由甲方向相應的政府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請許可、同意或者批準,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請求,及時申請該等許可、同意或者是批準,并在本合同期間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應當根據乙方的合理要求,協助其獲得其他為實施本項目所必需的許可、同意或者是批準。

  5.2 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時提供節能項目設計和實施所必須的資料和數據,并確保其真實、準確、完整。

  5.3 提供節能項目實施所需要的現場條件和必要的協助,如清理施工現場、合理調整生產、設備試運行等。

  5.4 根據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關規定,指派具有資質的操作人員參加培訓。

  5.5 甲方應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協助,配合乙方或雙方同意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節能量測量和驗證。

  5.6 甲方應根據項目方案的相關規定,及時協助乙方完成項目的試運行和驗收,并提供確認安裝完成和試運行正常的驗收文件。

  5.7 甲方應根據附件一的規定對設備進行操作、維護和保養。在合同有效期內,對設備運行、維修和保養定期作出記錄并妥善保存 1 年。甲方應根據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時向其提供該等記錄。

  5.8 甲方應當根據項目方案的規定,為乙方或者乙方聘請的第三方進行項目的建設、維護、運營及檢測、修理項目設施和設備提供合理的協助,保證乙方或者乙方聘請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與本項目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5.9 節能效益分享期間,如設備發生故障、損壞和丟失,甲方應在得知此情況后及時書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維修和監管。

  5.10 甲方應保證與項目相關的設備、設施的運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要求。

  5.11 甲方應保證與項目相關的設備、設施連續穩定運行且運行狀況良好。

  5.12 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及時向乙方付款。

  5.13 甲方應當將與項目有關的其內部規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規定要求及時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員或其聘請的第三方,并根據需要提供防護用品。

  5.14 甲方應當協助乙方向有關政府機構或者組織申請與項目相關的補助、獎勵或其他可適用的優惠政策。

  5.15 其他:

  第6節 乙方的義務

  6.1 乙方應當按照附件一的項目方案文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規定,自行或者通過經甲方批準的第三方按時完成本項目的方案設計、建設、運營以及維護。

  6.2 乙方應當確保其工作人員和其聘請的第三方嚴格遵守甲方有關施工場地安全和衛生等方面的規定,并聽從甲方合理的現場指揮。

  6.3 乙方應當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關規定,對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以使其能承擔相應的操作和設施維護要求。

  6.4 乙方應當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要求,申請除必須由甲方申請之外的有關項目的許可、批準和同意。

  6.5 乙方安裝和調試相關設備、設施應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施工管理法律法規和與項目相對應的技術標準規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 在接到甲方關于項目運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應根據附件一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完成相關維修或設備更換。

  6.7 乙方應當確保其工作人員或者其聘請的第三方在項目實施、運行的整個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

  6.8 乙方應配合雙方同意的第三方機構或甲方開展節能量測量和驗證。

  6.9 其他:。

  第7節 項目的更改

  7.1 項目開始運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項目負責人應當至少每會議,討論與項目運行和維護有關的事宜。

  7.2 如在項目的建設期間出現乙方作為專業的節能服務提供者能夠合理預料之外的情況,從而導致原有項目方案需要修改,則乙方有權對原有項目方案進行修改并實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會對原有項目方案設定的主要節能目標和技術指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除非該情況的出現是由甲方的過錯造成,所有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7.3 在本項目運行期間,乙方有權為優化項目方案、提高節能效益對項目進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對相關設備或設施進行添加、替換、去除、改造,或者是對相關操作、維護程序和方法進行修改。乙方應當預先將項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審核,所有的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

  7.4 在本項目運行期間,甲方拆除、更換、更改、添加或移動現有設備、設施、場地,以致對本項目的節能效益產生不利影響,甲方應補償乙方由此節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應的損失。

  第8節 所有權和風險分擔

  8.l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項之前,本項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購并安裝的設備、設施和儀器等財產(簡稱“項目財產”)的所有權屬于乙方。本合同順利履行完畢之后,該等項目財產的所有權將無償轉讓給甲方,乙方應保證該等項目財產正常運行。項目財產清單見附件一之文件9。

  8.2 項目財產的所有權由乙方移交給甲方時,應同時移交本項目繼續運行所必需的資料。如該項目財產的繼續使用需要乙方的相關技術和/或相關知識產權的授權,乙方應當無償向甲方提供該等授權。如該項目財產的繼續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務和/或相關知識產權的授權,該等服務和授權的費用由 方承擔。

  8.3 項目財產的所有權不因甲方違約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轉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時,項目財產依照第11.6條的規定處理。

  8.4 在本合同期間,項目財產滅失、被竊、人為損壞的風險由 方承擔或依照附件一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9節 違約責任

  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款項,則應當按照每日率向乙方支付滯納金。如果甲方超過兩個月未向乙方支付應分享的款項,則乙方有權收回此項工程的所有設備,并同時享有追究甲方其他違約責任的權利。

  9.2 如甲方違反除第9.1條外的其他義務,乙方對由此而造成的損失有權選擇以下任意一種或多種方式要求甲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a)按照以下標準延長節能效益分享的時間: 根據甲方違約的天數順延乙方分享的時間 ;

  (b)按照以下標準增加乙方節能效益分享的比例:乙方有權決定:1、在保持節能效益總額不變的前提下,縮短乙方的分享期(縮短后不得低于原約定時間的50%),即加大每期

  甲方的應付款數額。或2、分享期不變,每期加大乙方的分享比例(加大的部分不超過

  (c)直接要求甲方賠償損失。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損失、項目利潤、律師費用和項目相關的其他費用。

  (d)依照第11.5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全部損失。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損失、項目利潤、律師費用和項目相關的其他費用。

  9.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項目方案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項目的建設,除非該等延誤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過錯造成,則乙方應當按照每日 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誤工的賠償金。

  9.4 如果乙方違反除9.3條外的其他義務,甲方有權對由此造成的損失選擇以下任一種或多種方式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a)按照以下標準降低乙方節能效益分享的比例:甲方有權決定:1、在保持節能效益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延長乙方的分享期(延長后不得長于原約定時間的150%),即減少每期甲方的應付款數額。或2、分享期不變,每期減少乙方的分享比例(減少的部分不超過

  (b)按照以下標準縮短乙方節能效益分享的時間: 根據乙方違約的天數縮短乙方分享的時間 ;

  (c)直接要求乙方賠償損失;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損失、律師費用和項目相關的其他費用。

  (d)依照第11.5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甲方的直接損失、律師費用和項目相關的其他費用。

  9.5 本條規定的違約責任方式不影響甲乙雙方依照法律法規可獲得的其他救濟手段。

  9.6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10節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關方合理控制范圍的任何行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雷電、洪水、風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災害、海上危險、航行事故、戰爭、騷亂、暴動、全國緊急狀態(無論是實際情況或法律規定的情況)、戒嚴令、火災或勞工糾紛(無論是否涉及相關方的雇員)、流行病、隔離、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 任何政府單位或非政府單位或其它主管部門(包括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國際機構)的行動,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有法律強制約束力的法案所規定的沒收、約束、禁止、干預、征用、要求、指示或禁運。

  但不得包括一方資金短缺的事實。

  10.2 如果一方(“受影響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無法或預計無法履行合同下的義務,受影響方就必須在知曉不可抗力的有關事件的5日內向另一方(“非影響方”)提交書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細節。

  10.3 受影響方必須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有關的影響。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受影響方的履行義務暫時中止,相應的義務履行期限相應順延,并將不會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對非影響方承擔責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受影響方應該盡快恢復履行本合同下的義務。

  10.5 如果因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受影響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非影響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響方的不能履行義務持續時間達90個連續日,且在

  此期間,雙方沒有能夠談判達成一項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來執行本合同下的項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第11節 合同解除

  11.1 本合同可經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書面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條(不可抗力)的規定解除。

  11.3 當甲方遲延履行付款義務達 11.4 當乙方延誤項目建設期限達 11.5 當本合同的一方發生以下任一情況時,另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進入破產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東或者是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而且該變化將嚴重影響到該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義務的能力;

  (c)一方違反本合同下的主要義務,且該行為在另一方書面通知后正。

  11.6 本合同解除后,本項目應當終止實施,除非雙方另行按照附件二的規定處理,項目財產由乙方負責拆除、取回,并根據甲方的合理要求,將項目現場恢復原狀,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對乙方提供合理的協助。如乙方經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絕履行前述義務,則甲方有權自行拆除相關設備,并就因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向乙方求償。

  11.7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任意一方根據本合同或者相關的法律法規向對方尋求賠償的權利,也不影響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義務的履行。

  第12節 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轉讓

  雙方約定,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轉讓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1、任何一方對合同整體轉讓或對合同的義務進行轉讓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否則,不得轉讓。

  2、任何一方可單獨轉讓合同權利,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對方在收到書面通知后,該轉讓對對方發生效力。

  第13節 人身和財產損害和賠償

  13.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員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員(“侵權方”)的故意或者是過失而導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員、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財產損害,侵權方應當為此負責。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員或者是該第三方的賠償請求,則侵權方應當負責為另一方抗辯,并賠償另一方由此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損失。

  13.2 受損害或傷害的一方對損害或傷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時,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適當減輕造成損害或傷害一方的責任。

  第14節 保密條款

  雙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應遵守的保密義務如下:

  14.1 甲方:

  14.1.1 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協議及附件內容;b、乙方的設備信息、技術信息;c、在本項目執行過程中獲知的、乙方采取了保密措施、能給乙方帶來經濟效益的其他信息 。

  14.1.2 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范圍: 所有接觸到上述內容的甲方人員,如甲方負責人、項目執行人員、談判人員、文秘人員等 。

  14.1.3 保密期限: 本項目合作過程及合作結束后3年 。

  14.1.4 泄密責任:泄漏所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律師費用、調查費用以及乙方為減少損失所花費的合理費用。

  14.2 乙方:

  14.2.1 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協議及附件內容;b、甲方的設備信息、技術信息;c、在本項目執行過程中獲知的、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能給甲方帶來經濟效益的其他信息 。

  14.2.2 目執行人員、談判人員、文秘人員等 。

  14.2.3 保密期限:

  14.2.4 泄密責任: 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保密內容被泄漏所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律師費用、調查費用以及甲方為減少損失所花費的合理費用。

  第15節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釋、違約、終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爭議、糾紛,本合同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在一方提出書面協商請求后15日內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1 種方式解決爭議:

  1. 調解/訴訟/仲裁

  (a) 任何一方均可向方機構提出申請,由其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就爭議進行調查和調解,并出具調解協議,另一方應當在 15 日內同意接受該調查和調解。雙方應根據第三方機構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數據、資料,并接受其實地調查。

  (b) 如果雙方無法對第三方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或者在一方書面提起調解申請后的45日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2 ) 種方式最終解決爭議: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原告住所地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的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攤。

  (c)如果調解的被申請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規定接受調解,或者任何一方對達成的調解協議拒不執行,則無論依照(b)段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達成的結果如何,該拒絕接受調解或者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的一方都應承擔對方為解決爭議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調解費以及仲裁費/訴訟費。

  2. 訴訟/仲裁

  雙方同意不經由調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2) 種方式最終解決爭議: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原告住所地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6節 保險

  16.1 雙方約定按以下方式購買保險:

  (無)

  16.2 雙方應協商避免重復投保,并及時告知對方已有的或準備進行的相關項目、財產和人員的投保情況。

  第17節 知識產權

  本合同涉及的專利實施許可和技術秘密許可,雙方約定如下:

  本合同項下所涉及設備、技術方案等的專利權、技術所有權等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否則,需根據前述違約條款及其確定的相關原則承擔責任。

  第18節 費用的分擔

  18.1 雙方應當各自承擔談判和訂立本合同的花費。

  18.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雙方應當各自承擔履行本協議下義務的費用。 18.3 受限于第18.2條的規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條款或附件另有規定,則應當負責本項目的投資,并承擔本項目的方案設計、建設、運營、監測的所有費用,包括項目所需設備、設施、技術購置、更換的費用。

  第19節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 項目聯系人職責如下:

  1.對項目的實施、建設、運營情況如實反映;

  2.與甲方委托代理人進行定期的溝通;

  3.對項目的運行數據進行定期核實,檢測。

  19.2 一方變更項目聯系人的,應在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9.3 本合同下的通知應當用專人遞交、掛號信、快遞、電報、電傳、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至本合同開頭所列的地址。如該通知以口頭發出,則應盡快的在合理的時間內以書面方式向對方確認。如一方聯系地址改變,則應當盡速書面告知對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19.4 本合同附件是屬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內容如與合同正文不一致,優先適用合同附件的規定。

  19.5 本合同的修改應采取書面方式。

  19.6 本合同可由雙方通過傳真簽署,經授權代表簽字的合同的傳真件具有與原件同樣的效力。

  19.7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力,雙方各執 1 份。

  19.8 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于簽訂。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行: 開戶行:

  附件一、項目方案文件

  1. 項目內容、邊界條件、技術原理描述

  2. 能耗基準、項目節能目標預測及能源價格波動及調整方式(調價公式和所依據的物價指數及其發布機關)

  3. 節能量測量和驗證方案

  4. 項目性能指標和安全檢測認證書

  5. 節能目標達標認證書

  6. 培訓計劃(包括人員資質要求等)

  7. 項目進度階段表和節能量確認單

  8. 技術標準和規范

  9. 項目財產清單(設備、設施、輔助設備設施的名稱、型號、購入時間、價格及質保期等)

  10. 項目所需其他設備材料清單

  11. 施工條件約定

  12. 項目投資分擔方案

  13. 項目驗收程序和標準

  14. 設備操作規程和保養要求

  15. 設備故障處理約定

  附件二、合同解除后項目財產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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