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實務案例分析
終止勞動合同案例分析

申訴人:張三
被訴人:A公司
案由:終止勞動合同糾紛
仲裁請求:1、裁決撤銷被訴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
2、裁決被訴人與申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裁決被訴人2008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幣3000元工資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
案情簡介:
張三1997年11月1日開始在A公司做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后因表現較好,于1998年6月1日開始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后逐年簽訂,每次一年。
2001年4月,A公司因工作需要,經張三同意后于該月安排張三到關聯公司B公司工作,并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該合同約定“張三在A公司的工齡B公司予以續認”。
2001年5月中旬,因B公司業務變化,張三回A公司工作,雙方重新再次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6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該合同約定“張三在B公司的工齡A公司予以續認”。
此后張三一直在A公司工作,勞動合同亦逐年續簽,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2008年4月30日,A公司向張三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詢問張三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
張三沒有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的選擇項,選擇了續訂勞動合同項,并寫明了續訂期限為三年。
A公司人事主管征求用人部門意見后于2008年5月8日在該通知書中寫明不同意續訂三年,只同意續訂一年。
張三2008年5月12日收到該通知后當天另行以書面形式向A公司提交了一份通知,要求與A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公司不予理會,于2008年5月29日下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稱合同期滿后不再續約,要求張三辦妥交接手續,工資結算至2008年5月31日。
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張三于2008年6月6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另,張三與A公司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從事維修工作,任職維修班班長,每月工資人民幣3000元。
簡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并計算“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簽訂。
首先,張三原來是臨時工,這段時間是否應當計算為連續工作時間。
勞動法并沒有以身份對連續工作的時間進行區別,雖然原來一些國有企業有一個轉正定級的程序,而且一般情況下都以此作為計算正式工齡的起點,但工齡的概念與工作年限的概念顯然是存在區別的,不能以工齡作為標準。
張三作臨時工期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而,并不因其是臨時工而影響連續工作年限的計算。
此外,試用期屬于合同期,也構成連續工作年限,不能從中減除。
其次,張三中途離開過A公司,到B公司工作了很短的時間。
雖然是經過張三同意的離司,但B公司確認“工齡續認”,此處的“工齡”不應解釋為正式工齡,應理解為工作年限,只是因為習慣,為了便于表述而寫成“工齡”。
同樣,張三回到A公司后也做了“工齡續認”的約定,即意味著B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僅計為A公司的工作年限,而且應當視同連續。
盡管張三離開A公司和回到A公司涉及兩次勞動合同解除,但基于“工齡續認”的約定,張三中途離開A公司的情節不構成工作年限的中斷。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 (一)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二)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從中也可以看出法院與仲裁系統對工作年限的計算是以有利于勞動者作為指導原則的,盡管本案中張三并非被迫辭職,A公司并非惡意規避法律,何況雙方合同約定“工齡續認”。
綜上,本案應認定張三在2007年10月31日之時已為A公司服務滿十年,構成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
張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成就之時,勞動合同法已經生效實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條件發生了變化。
原勞動法規定的十年條款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十年,二是雙方同意續延,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已取消雙方同意續延的條件,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即可,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而且,勞動法中第三個條件是需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變更為只要提出訂立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了。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考慮在勞動者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情況下,主動詢問員工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沒有明確書面確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A公司發出意向書,詢問張三意見,屬于要約邀請,張三要求簽訂三年,符合法律規定,此時雙方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違法。
但A公司不同意簽三年,只同意簽一年,則意味著對張三的要約條件進行了實質改變,構成反要約,同時也構成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即使是在勞動法的條件下,也符合三要素了。
因此,當A公司要求簽訂一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張三原來要求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約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張三有權利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還有一個問題,A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能否成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這里的勞動合同應當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是不存在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同時具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除協商一致情形外,其法定條件成就時屬于強制締約,用人單位沒有選擇余地。
因此,本案中A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能成立,其終止通知應當予以撤銷,雙方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涉及簽訂時間問題。
如果張三在2008年1月1日提出簽訂要求,是否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曾有一意見,認為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張三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前,A公司沒有簽訂義務。
但是,從勞動合同法的條款表述來理解,似乎不應如此,應該是勞動者一旦提出簽訂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簽訂,否則構成應當簽訂而不簽訂,還需要承擔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而且,此情形是否屬于法定強制變更,還是強制解除并強制簽訂尚應斟酌。
但無論如何,本案張三在2008年5月12日提出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應裁決A公司于該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本案張三要求支付2008年6月1日起的每月工資人民幣3000元應當獲得支持。
如果張三以A公司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進一步要求每月支付兩倍即6000元工資,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是成立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涉及簽訂內容問題,這一問題比較復雜。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只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條件,沒有對其他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規范,存在了很多空間。
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除勞動合同期限以外的勞動合同內容。
協商不妥怎么辦?《深圳經濟特區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若干規定(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前一個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
但用人單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除外。
勞動者提出的條件高于前一個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協商,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協商不妥難道還再進行一場曠日持久的仲裁或訴訟?似乎深圳草案的規定也不是解決的辦法,應當考慮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各項條件作為標準會合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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