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同法司考真題大全
2017合同法司考真題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一全真試題及答案解析
31 我國《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對該法律條文的下列哪一種理解是錯誤的?
A. 該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是法律原則
B. 格式條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價值,該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追求的是法的正義價值
C. 該法律條文是對法的價值沖突的一種解決
D. 該法律條文規定了法律解釋的方法和遵循的標準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A。
選項A錯誤的原因在于: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之間在形式上是不同的——規則有邏輯結構上的三要素,而原則并不具備完整的邏輯結構,最通常的情形是原則只具有行為模式,而沒有假定條件與法律后果,例如“誠實信用”原則——只告訴我們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應當”誠實信用,但是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效果。
雖然可能有人會認為,違反誠實信用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是法律后果,但是我們可以發現這并不必然,因為善意第三人的買賣顯然并未誠實地發生在所有權人與買方之間。
依據這個標準,顯然該條規定為法律規則,因為它的邏輯結構極為完整。
此外,還可以以如下的標準區分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其運用是否需要附加個人的價值判斷,其中法律原則必然需要個人價值判斷的附加,而法律規則則不需要價值判斷的加入,因此該條規定為法律規則。
故選項A錯誤。
毫無疑問,格式條款之所以會存在,主要的原因是它可以更好地實現“效率”這個方面的法律價值。
但是也應當看到,格式條款追求效率的同時,會使得原本就處于劣勢的當事人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不同理解時,要作對當事人有利的解釋。
這樣的做法,實際上即是對處于弱勢的當事人所提供的實質保護。
這顯然是為了滿足“正義”或者“平等”這類法律價值。
故選項B正確。
法的價值沖突的解決方式包括價值位階、個案衡量和比例原則,其中價值位階是指在不同位階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于在后的價值。
格式條款本身反映的是法的效率價值,而《合同法》第41條對格式條款解釋的規定反映的是法的正義價值。
這就體現了正義優于效率的價值位階。
故選項C正確。
該條規定了法律解釋的方法(文義解釋方法)和解釋的標準(對當事人有利的解釋標準、格式條款優先的解釋標準),故選項D正確。
故本題答案為A。
32 依“準五服制罪”原則,下列處罰最重的是:
A. 斬衰親服制卑幼犯尊長
B. 緦麻親服制卑幼犯尊長
C. 斬衰親服制尊長犯卑幼
D. 齊衰親服制卑幼犯尊長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斬衰親服制最高,尊長犯卑幼減免處罰,卑幼犯尊長加重處罰。
緦麻親服制最疏,尊長犯卑幼處罰相對從重,卑幼犯尊長處罰相對從輕。
依五服制罪成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影響廣泛,直到明清。
故A項正確。
33 世界各國都將公共秩序保留作為捍衛本國根本利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關于這一制度,下列哪項判斷是錯誤的?
A. 我國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僅在適用外國法律將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其結果為排除相關外國法律的適用
B. 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為“公共政策”
C.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經為國際條約所規定
D. 我國法律中常常果用“社會公共利益”來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本題考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該制度在德國被稱為“公共秩序”,在英國 被叫做“公共政策”,我國立法上主要采用“社會公 共利益”的說法。
“二戰”后,有很多條約規定了公 共秩序保留條款,即允謅締約國在依公約的沖突規范指定適用外國法時,如發現其適用明顯地違背本國公共秩序,可拒絕適用。
這樣的做法并不意味著這一制度可以隨意擴大適用,而是為了在保障各綿約國國內強行法效力的條件下,推動締約國之間較快地達成協議,因此,載有公共秩序條款的條約都對這種條款采取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措辭,以限制其隨意適用。
故B、C、D三項正確,不選。
我國的公共秩序條款的指向,既包括排除外國法的適用,也包括排除國際慣例的適用,還包括司法協助、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以及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等領域的適用,這是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點。
故A項錯誤。
當選。
34 下列關于我國法院享有專屬管轄權的表述,錯誤的是:
A. 因位于我國境內的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我國法院專屬管轄
B.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位
于我國境內,我國法院享有專屬管轄權
C. 因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我國法院享有專屬管轄權
D. 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也不得協議選擇仲裁解決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意見》)第305條的規定可知,因位于我國境內的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我國法院專屬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位于我國境內,我國法院享有專屬管轄權;因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我國法院享有專屬管轄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可協議選擇仲裁解決。
故D項錯誤,當選。
35 下列說法中符合《社會保險法》規定的是:
A.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計支付
B. 社會保險基金可以用于平衡政府財政預算,但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C.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需要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保費的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
D. 參加基本養老保儉的個人,如果想要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滿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要求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A。
《社會保險法》第l9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可知,A項正確,當選。
《社會保險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社會保險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 第69條第2款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可知B項中前半句話錯誤,社會保險基金不能用于平衡政府財政預算;后半句話正確,故B選項錯誤,不當選。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l0條、第23條、第44條、第53條的相關規定可知,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只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完全由企業承擔,個人不需繳納。
故C項錯誤,不當選。
《社會保險法》第l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據此可知D項說法過于絕對,不當選。
36 關予法律職業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說法不能成立?
A. 法律職業道德與其他職業道德相比,具有更強的公平正義象征和社會感召作用
B. 法律職業道德與一般社會道德相比,具有更強的約束牲
C. 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多以紀律規范形式體現,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D. 法律職業道德通過嚴格程序實現,具有更強的外在強制性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本題考查法律職業道德的特征。
法律職業道德具有示范性、規范性和約束性3個主要特征。
因此,法律職業道德具有更強的公平正義象征和社會感召作用,體現了示范性,故A項說法正確。
與一般社會道德相比,法律職業道德具有主體的特定性、職業的特殊性和更強的約束性的特征。
B項是更強的約束性的體現,故B項說法正確。
c項是規范性的表現,故C項說法正確。
法律職業道德在本質上是道德要求而不是法律要求,而道德要求主要靠內在的約束,包括內心信念和社會輿論,而法律要求主要是外在的強制力。
因此,I)項認為具有外在強制力是沒有區分職業道德要求與法律要求,故D項說法不正確。
本題是選非題,故D項符合題意,應選。
37 南宋慶元年間,某地發生一樁“殺妻案”。
死者丈夫甲被當地州府逮捕,受盡拷掠,只得招認“殺妻事實”。
但在該案提交本路(路為宋代設置的地位高于州縣的地方行政區域)提刑司審核時,甲****原1:3供,斷然否認殺妻指控。
提刑司對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處置中,哪一種做法符合當時“翻異別勘”制度的規定?
A. 發回原審州府重審
B. 指定本路管轄的另一州級官府重審
C. 直接上報中央刑部審理
D. 直接上報中央御史臺審理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B。
宋朝的翻異別勘制度,是指在訴訟中,人犯否認口供(稱“翻異”),事關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機關重審,稱“別勘”。
本題中,在路提刑司審核時,甲****原口供,根據宋朝法律,本路提刑司應當“別移”,指定本路管轄的另一州級官府重審,因此選項B正確。
注意,有人認為“由另一法官重審,可以發回原機構換另一法官重審”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這是沒有真正理解宋代翻異別勘制度的內容。
“別勘”具體又分為原審機關內的“移司別勘”和上級機關指定重審的“差官別推”兩種形式。
前者是在原審機關內將案件移交另一司法部門重審,又稱“別推”。
宋朝中央及地方司法機構中,都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
判部門,如刑部左、右廳,大理寺獄左、右推;案犯不服判決提出申訴,即移交另一部門重審別推。
后者是對移司別推后仍翻異者,由上級機關差派司法官員前往原審機關主持重審,或指定另一司法機構重審。
哲宗以后,翻異別勘制度有所變化。
凡在錄問前或錄問時翻異者,應移司別推;在錄問后翻異,則要申報上級機關差官別推。
故本題應當選B。
38 戰爭開始會使交戰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以下哪一項不屬于產生的法律后果?
A. 外交和領事關系斷絕
B. 斷絕通商往來
C. 兩國間締結的全部條約立即廢止
D. 交戰國對其境內公民實行限制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戰爭開始意味著交戰國之間的關系從和平狀態進入敵對的戰爭狀態。
其法律后果有:(1)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斷絕;(2)經貿往來禁止;(3)在條約關系方面,政治同盟、友好、互助條約等立即廢止,而一般政治、經濟商務條約停止效力,邊界、割讓等永久狀態的條約一般應繼續有效,戰爭條約有效且開始適用,多邊條約本身規定此時中止效力,普遍性多邊條約等不終止效力,只有部分與交戰沖突的條款可以暫停。
所以,戰爭開始并
不是使兩國間締結的所有條約失效,凡以維持共同政治行動或友好關系為前提的條約,一般政治性和經濟性條約停止生效,而普遍的多邊性條約或有關衛生、醫藥的條約不應因戰爭開始而終止。
據此C項不正確,當選;(4)對敵產和敵國公民的影響:①對敵產的影響。
交戰國在戰爭中對敵產的處理應區分公產和私產:第一,交戰國對于其境內的敵國國家財產。
除屬于使館的財產檔案等外,可予沒收;第二,對占領區內屬軍事性的敵國動產可以征用;對不動產可以使用,但不得擁有、變賣或作其他改變物權所有者的處置;第三,具有軍事性的不動產,如橋梁、要塞等可于必要時予以破壞;第四,交戰國對于其境內的敵國人民的私產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轉移、凍結或征用,但不得沒收;第五,對占領區內的敵國人民之私產不應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沒收,但對可供軍事需要的財產可征用。
交戰國對在海上遇到敵國公、私船舶及貨物,可予以拿捕沒收,但對從事探險、科學、宗教或慈善以及執行醫院任務的船舶除外;對中立國商船上的敵國私產,除可用于戰爭目的的之外,一般不應拿捕沒收;對敵國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載貨物均可拿捕沒收。
②對敵國公民的影響。
交戰國對其境內的敵國公民可實行各種限制,如進行敵僑登記,強制集中居住等。
但就戰爭許可范圍內,應盡可能地減免對敵國公民人身、財產和尊榮上的限制和強制。
故ABD均正確,只有C項錯誤,當選。
39 北京某大學兩本科生田某和趙某因考試試卷雷同被判卷老師發現并上報到學校,學校作出了退學的處理決定,但當時并未執行。
后在臨近畢業時,學校以兩人違紀已被退學為由,不發給其畢業證、學位證及派遣證。
田某和趙某不服,訴之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學校履行發放畢業證、學位證以及派遣證的法定職責。
關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敘述不正確的是:
A. 田某和趙某與學校的法律關系是保護性法律關系
B. 田某和趙某與學校的法律關系是調整性法律關系
C. 田某和趙某與學校的法律關系是隸屬型法律關系
D. 學校與法院的法律關系是保護性法律關系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該案涉及法律關系分類的具體運用。
田某利趙某與學校的關系比較復雜,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學校授予學位、發放畢業證等行為得到了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授權,因此,就授予學位、發放畢業證而言,田某和趙某與學校的法律關系是隸屬型法律關系,由此產生的訴訟是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C項正確。
同時,在正常狀態下,三者還是調整性法徘關系,B項正確。
后來由于學校的違法行為(行政行為),導致三者之間的調整性法律關系不能正常實現,法院介入,以恢復和保護法律關系的產生,所以,就學校和法院而言,二者之間是保護性法律關系,D項正確。
學校雖然作出了“退學”、“不發給畢業證、學位證”等處理決定,但是,學校并不能代表“國家”,沒有先例“制裁”(法律意義上)的權力,不能形成保護性法律關系,A項錯誤。
依題意,A項當選。
40 馬克思主義關于“人民主權”的論述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理論淵源之一。
下列哪一憲法原則準確體現了人民主權思想?
A. 國家尊重和保障****
B.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豐富的理論淵源,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論源脈,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論依據,中國傳統文化,尤其是傳統法律思想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參聵,西方資本主義法治思想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鑒。
首先,馬克思主義法律恿想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理論源頭,它涉及法的本質、起源、功能、作用等方面的理解。
“人民主權”理論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
在馬克思主義國家與法的理論中,法是無法脫離國家而獨立存在的,而在國家理論中,何種階級在一國之中居于支配地位,擁有對內最高性和對外獨立性的權力,換言之,擁有主權,是其核心問題。
“人民主權”指的是居于人口大多數的人民構成了一國的統治階級,擁有最高的主權。
既然主權這種最高權力都屬于人民,那么國家的一切其他權力也都屬于人民。
所有的國家機關的權力,無論是立法、執法還是司法,其根源都來自于人民的授予,國家機關作為人民的代言人,其根本目的也是服務于人民的。
“人民主權”與“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一個硬幣的兩個方面。
因此,B項正確。
保障****是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之基本內涵的執法為民的內容之一,而“國家尊重和保障****”是保障****的要求在憲法層面的體現。
它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一原則的必然產物。
但是它與人民主權原則畢竟沒有直接的聯系。
因為“權力”與“權利”不能直接掛鉤。
所以,A項不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之基本內涵的公平正義的內容之一,與人民主權也沒有直接聯系。
所以,C項不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依法治國原則的體現,與民主(人民主權)間存在著緊密關聯,但沒有邏輯上的必然聯系。
因此,D項不正確。
本題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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