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程監理合同6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力工程監理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1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由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商,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并保證該資料的準確性。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
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
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2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GF-95-0202)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
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范圍: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
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各執
份。
業主:(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
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
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
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
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
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
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
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
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
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
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
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
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
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
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
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
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
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
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
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3
監理酬金
第三十七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
支付監理酬金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條
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后其所需費用由業主負擔。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具體獎勵方法參見“專用條件”。)
第四十四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業務:
第八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條
業主應在____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
第十五條
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并免費提供____名服務人員。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七條
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
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條
雙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
獎勵辦法: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使用說明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為《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于各個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委托,各個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各個工程項目根據自己的個性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由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現對《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如下: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
例如:
“第二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地方法規、規章。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其“監理工程范圍”時,一般要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范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
在寫明“監理業務”時,首先要寫明是承擔哪個階段的監理業務,或設計階段的監理業務,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業務,或全過程的監理業務;其次要詳細寫明委托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應當避免遺漏。其辦法可按照《建設監理規定》中所列的監理內容和《監理大綱》所列的監理內容進一步細化。
如果業主還要求監理單位承擔一些咨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例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電設施的技術方案等。又例如,辦理購地拆遷,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和監督其施工等。
“第十四條”,在填寫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時,一般是指下列設施與設備:
(1)檢測試驗設備;
(2)測量設備;
(3)通信設備;
(4)交通設備;
(5)氣象設備;
(6)照相錄像設備;
(7)電算設備;
(8)打字復印設備;
(9)辦公用房;
(10)生活用房。
在寫明業主給予監理單位自備設備經濟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上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率×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同意,可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時間。
“第二十六條”,在寫明“賠償額”時,應寫明其計算方法。
“第三十七條”,在寫明“監理任務酬金”時,按照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92)價費字497號文《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計收。其支付時間應當寫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數額。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4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項目部)同意并委托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供電工程監理處)對本標段內新建10KV供電線路及其他臨時施工電力設備及裝置提供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簽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協議書中的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款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甲方為解決本合同標段的施工臨時用電,需新建10KV電力線路,為了確保所建線路工程質量、施工進度、施工安全、成本控制等,全權委托乙方對本標段內的電力工程進行施工監理。
三、乙方依據委托合同協議書、甲方與第三方簽訂的電力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公路工程監理規范》、《電力工程監理規范》以及其他國家和部門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等,為甲方新建10KV電力線路施工提供全過程監理服務。
四、監理服務期限:_________________天。
五、取費約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監理服務費取費標準按發改委與住建部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20__)670號文中的有關規定計取,基準價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計算執行。
監理服務費:暫定價為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 元。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期限和方式定期支付(或委托 _________________ 高速開發有限公司代為支付),根據監理委托合同協議書規定應支付監理費的節點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簽字后即支付監理服務費的40%元。
2、供電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后,支付監理服務費的'40%元。
3、電力工程及設施交付使用后,支付監理服務費的20%元。
七、乙方給予甲方對上述保證,再次向甲方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協議書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八、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在按照監理合同協議書的規定圓滿完成服務內容并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后自然失效。
九、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并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十、本協議一試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項目部:_________________監理處: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5
甲方(發包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承包方):委托代理人:
風險提示:發包人的相對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發包人應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占用土地等許可和批準。且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若發包人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乙方承攬甲方安裝工程,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共識,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二、工程范圍:
三、材質要求:
四、技術要求:
五、工程說明:
六、施工方式:包工包料,預留端口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七、工程質量及要求
風險提示:工程質量未符合標準的歸責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供電部門優良工程標準。
2、材料供應
風險提示:對于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義務與責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發包人違約的約定辦理。
(1)本安裝工程中所需的主要材料、主要部件和設備,由乙方自行購買,但質量必須符合合同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
(2)乙方應按照工程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采購材料;所購的材料乙方必須提供合格證、化驗單等有關證明文件,并對材料質量負責。
(3)、乙方所使用的材料應確保無假冒偽劣產品,否則,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八、工程工期
風險提示:關于實際竣工日期的規定
當因實際竣工日期的確認發生糾紛時,可以以相關規定參照具體情形: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1、準備工期:______個日歷天。
2、安裝工期:_____個日歷天。
3、制作工期自合同預付款支付之日起計算。安裝開始時間由甲方提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到達施工現場,開始施工。因天氣不可抗拒因素工期相應順延。
九、工程價款與支付方式
1、工程總價:_____元整。大寫_______。
2、本工程所有款項采用銀行承兌方式支付。
3、合同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95%作為預付工程款,剩余5%作為質保金,驗收合格經確認無質量問題,乙方出具同價款真實有效的增值稅發票后付清余款。
十、工程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供電部門和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并組織驗收,依通過電力部門驗收為準,但違法違規通過驗收的除外。
2、驗收不合格的部分,乙方應采取修理、更換等補救措施。若工程達不到合同要求,但不影響正常使用,可采取折價措施。若工程難以實現合同目的,乙方除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外,還應賠償甲方相應損失。
十一、工程質保期
風險提示:保修責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占有之日起算。
1、工程質保期為____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質保期內乙方免費維修及更換配件(因甲方操作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壞除外);
2、合同質保期滿后的維修,由甲方購置材料,乙方負責維修、更換,發生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雙方責任
1、甲方
(1)負責施工場地及場外線路通道的賠青、協調工作,滿足安裝施工條件。
(2)派駐現場工程師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3)負責用電前的(用電協議、調度管理協議、用電合同、用電儲蓄)四項手續辦理。
2、乙方
(1)合同簽訂后3日內乙方應根據施工要求,與其他專業溝通做好預埋及施工指導工作。
(2)負責施工場地的臨時生活設施安排,材料進入工地后負責卸車和保管。
(3)在施工中乙方應經常進行安全施工教育,若發生工傷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
(4)及時向甲方提供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表、竣工驗收資料。
(5)現場工程材料和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甲方使用之前負責保管,并清理好場地。
(6)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竣工驗收資料,辦理竣工驗收報告,并承擔驗收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7)工程完工后免費對甲方的.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8)協助甲方辦理用電前的(用電協議、調度管理協議、用電合同、用電儲蓄)四項手續。
十三、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明確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通過明確違約時需要承擔的責任,來督促各方真正履行應承擔的義務,一旦違約情況發生,也有據可依。
1、因乙方的原因,工程延期交工,每日向甲方賠償工程總造價萬分之五的逾期違約金。
2、其他違約本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無約定的按《合同法》執行,違約方承擔對方的經濟損失。
十四、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有關本合同或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雙方同意通過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甲乙雙方均應受其約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它機關申請變更,除非仲裁委員會指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十五、附則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乙方____份,甲方___份。
3、本合同履行地點: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6
委托單位:
監理單位:
本合同由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及條文,承擔 工程建設監理服務。茲就以下事項簽訂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為:
2、合同總價 元。其中工程設計監理費用 元,土建工程監理費用 元,安裝工程監理費用 元,合計監理費 元。
3、責任期限:從基本設計(第一次設計聯絡會)開始計算起,至 裝置通過 小時運行后6個月。
4、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閱讀和理解。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基礎),協商解決。
(1)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通用條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監理服務范圍;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報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5、考慮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對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將遵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服務。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約定承擔責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據合同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7、乙方不得將屬于甲方產權內的財產、土地、房屋、設施對外轉讓、出租、變賣。乙方臨建拆除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1%(包含在質量保證金之
中),施工隊伍人員完全撤離電廠并將各種房屋,土地歸還甲方,經甲方驗收合格后,予以退還。
8、乙方拉運材料,設備離開 時,應經甲方批準同意;甲方材料節余部分應完全歸還甲方。
9、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所建的各種生活,生產臨建拆除后,必要時乙方應恢復原來的功能和原貌。
10、未盡事宜,雙方根據需要,經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合同。
1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提交監理總結,結清監理報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正本要求每頁小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雙方各執五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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