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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大全

簽訂合同

時間:2023-06-10 09:34:18 合同大全

精選簽訂合同范文集合7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簽訂合同7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簽訂合同范文集合7篇

簽訂合同 篇1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朋友們:

  大家晚上好!

  今晚,高朋滿座,美酒飄香。值此中國建設銀行與本公司銀企合作協議暨3.5億元貸款合同簽訂之際,我謹代表公司向出席今天晚宴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和各位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謝并致以誠摯的敬意!

  一年一度秋風勁,喜迎盛會聚賓朋。“20xx”工程是本公司今年乃至今后很長一段時期的'重要發展項目,是公司宏偉藍圖的全新起點,是全省20xx年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也是全州煤化工發展戰略的“龍頭工程”,在以許書記為領頭人的州市各級黨委、政府、職能部門的無限關懷下,在州建行等社會各屆的鼎立支持下,在各位朋友大力關注下,經過工程建設人員的努力拼搏,目前工程進展迅速,現已進入設備安裝階段,即將于明年3月投產運行。

  好風憑借力,助我上青云。我們愿與所有關心和支持公司建設和發展的各界人士和所有參加本次盛會的嘉賓相互合作,共同努力,共創更加美好的明天。現在我提議:為今天銀企合作協議暨貸款合同簽訂儀式的成功舉辦,為我們的精誠合作,為各位嘉賓的幸福健康,干杯!

簽訂合同 篇2

  第一、什么叫合同?合同,又名契約。法國民法典認為,契約為一種合意,他是指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人負擔給付,作為、不作為的債務。英美法系的國家認為:合同是一種允諾,允諾就是一種約定,允諾人由于這個允諾而自愿引起了這個約定,其結果是接受允諾方有權期待允諾得到履行實現。我國對合同的定義,合同它是指雙方當事人為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民事法律關系而達成的“一種協議”。

  第二、下合同的形式在我們國家合同形式目前有這樣幾種形式:

  1、書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規定必需采用書面形式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

  2、口頭約定(雙方口頭約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在能夠證明的情況下,口頭約定在發生糾紛時難以證明所以這種形成不可取)

  3、電子合同(也就是我常說電郵、電傳等電子數據形式形成的合同,比種形式,目前我們運用的比較少,在發生糾紛時證據效力存在爭議不及書面形成效力高,所以盡量不采用)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我們了解此項內容,是我們進一步明白,在交易時最好采用書面形式,我這樣有利于合同證據的保存。當然口頭約定也算是合同,甚至有時可以成為書面合同的附屬內容,所以在正式書面合同簽訂后,對合同最好正式采用補充協議的形式,切記口頭隨便說說,這樣一不小心可能被套。

  第三、合同的主要內容或者說必要內容:

  1、合同雙方當事人;

  2、標的(標的就是指我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比如A向B買車一輛車就是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車就本合同的標的);

  3、數量、質量;

  4、價款或者報酬;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辦法。我們了解此項內容的目的是讓大家知道在簽訂合同時我們最少應當討論那些內容,有那些內容合同才算基本完整。

  第四、簽訂一份合同的過程,我們簽訂一份合同大約要經過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三個階段。

  我們了解此項內容后,我們就能明白什么時候合同已成立了,對雙方我約束力了。在了解了合同的基本情況,下面我們就可以開始討論,簽訂一份合同的注意事項。我從合同起草、合同當事人資格審查、合同權利義務、簽收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管轄條款、合同簽訂地條款、合同質量條款、合同完成后蓋章及律師審查合同老板注意事項等方面來討論。

  1合同文本的起草

  在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后,會有一方負責起草合同文本。在實踐中往往有些當事人不愿意起草合同文本,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妥當。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因為口頭上商議的合同條款要形成文字,還有一個過程,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大相徑庭。起草一方主動性在于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而對方則毫無思想準備,有些時候,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于文化和理解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難以發現對我方不利之處。所以,我方在談判中,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

  2審查合同對方的簽約資格及履約能力

  平時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很容易忽略對方身份。往往到發生糾紛后時,只知道對方叫“狗娃兒”,狗娃兒竟是不是簽約單位的人不清楚也沒有證明文件、甚至于連住那里都不知道,或者知道但沒相映的證明文件。不要說履行合同了,就是起訴,都不知道起訴誰、在那個法院起訴。所以我們簽訂時,一定要審查簽約資格及履約能力。

  審查對方當事人簽約資格第一:審查合同對方是否有資格簽訂本合同,(這一點最好讓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以便查看經營范圍,特別是特許經營種類如:煙、酒、鹽、化工源料等)第二:審查合同簽章是否與合同中對方單位屬名一致、簽約代表的委托授權書內容有無,如果對方公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公章或內設機構,應要求其提供所屬法人機構的授權書。對方在合同上簽公章,并不能保證合同是有效的,還必須保證合同的簽字人是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人授權的經辦人。如對方簽字人是企業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要求對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如對方僅系企業的業務人員,則還應讓其提供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合同書、業務人員自身的身份證明以及財產擔保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切忌僅憑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合同專用章等不全面、不規范的文件就與其簽訂合同。同時也應該從根本上杜絕那種僅憑老關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紹就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做法。對于審查對方履行能力問題,我想各位對我更有辦法在此我就不在多說。 3合同雙方應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必須明確具體

  同詐騙的特點.為了防止對方利用合同條款來弄虛作假,應該嚴格審查合同各項條款以便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規范、明確,便于履行。對于合同的主要條款,特別是關于交貨地點、交貨方式、質量標準、結算方式、貨物價格的約定更要力求表達的清晰、明確、完整,決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兩可,如果約定不清楚會給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隱患。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違約成本降低了,削減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合同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即使是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另外,我們還注意的是,我們在平時交易中的約定俗成的事項(如商業慣例等)、合同的一些附隨義務,所以還最好寫入合同比較好。

  4收條款注意事項,或者說如何簽收才對供貨方最有保障?

  我們認為,既有收貨單位負責人或業務員簽名驗收,又加蓋收貨單位的公章或業務章,這樣的簽收是最有效的。如果只有業務員簽收,對方不愿加蓋任何單位章的,這種情況在實踐經常出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采用以下三種方法來處理;一、要求對方通過銀行付幾次款或蓋章對帳,即要從收貨單位的銀行帳戶上匯款到送貨單位的銀行帳戶上,而且要保存好以前的簽收單。這樣,即使以后這個業務員被收貨單位解雇、只要你有以前的收貨簽收單及銀行的.電匯單為證,也可以證明該業務員的行為代表收貨單位,貨款也就不怕收不回了。二、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在合同中先約定收貨方式,比如收貨方多列幾個業務員作為收貨人。三、在列明收貨人或者運用銀行轉賬等方式時,還應當注意:原來在收貨人被單位解聘事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先在合同中這樣約定:“如果這些業務員被解聘,對方必需提前書面多少日通知我方,否則合同所列人員簽收視為單位簽收。”這樣才會做最好的保護我們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5約責任的約定。

  違約條款是明確約定違約的責任,為將來可能的訴訟與維權打下良好的基礎。違約責任的約定我們要注意四個事項:1、在約定違約責任時“違約金不能和定金同時使用”合同法規定只能選擇其一,2、在約定違約金時,我們注意寫明賠償了違約金后保留要求繼續履行的權利,不讓違約金變成解約金的性質了3、在約定違約責任時,我還需要特別注意法律沒規定具體違約責任賠償計算方式或者對違約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時,我在簽訂合同的事先就要約定好違約金的具體數目。4、在約定違約責任時,最好列明那些損失屬于違約賠償的范圍,合同法雖然規定了直接損失可以作為賠償范圍,這個也容易理解。但是,合同法同時也規定可預見損失也屬于違約賠償范圍,但什么可預見損失,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訴訟時也難已證明,所以我們在約定違約責任時最好,列明那些損失屬于對違約賠償范圍。

  6定爭議管轄權條款。

  爭議管轄權條款的約定用于避免對方精心設計的司法陷阱。一些騙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經營了良好的社會關系,利用地方保護主義逃避法律制裁。所以我們在約定爭議管轄條款時,一般應約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事與怨違,往往雙方對管轄條款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在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此我們可以選擇約定甲方或者乙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當約定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如果發生了爭議,應當盡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如果對方先起訴的,對方的人民法院將首先立案,你將不得不到對方所在地打官司,對財力與精力消耗都比較大。

  在合同約定管轄權時我們要注意以下三個事項1、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約定管轄,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 下列管轄地之一: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在選擇時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否則約定無效。2、在選擇仲裁管轄時一定要注意仲裁機構名稱不得有錯,更不能先多個仲裁機構否則約定無效。3、我在約定管轄時還注意,約了法院管轄就不能在約定仲裁管轄,兩者只能先擇其一。

  7明確合同簽訂地”的意義。

  我國的刑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合同詐騙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簽訂地點、合同的履行地點。由于合同履行地往往在對方的所在地,所以沒有意義。同時根據民事訴訟規定:直接選擇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沒什么問題對我方有利,但往往難以達成一致同意,約定合同履行地,履行對于守約方來說,履行地往往在對方所在地,沒有什么實質意義,約定標的所在地,標的物往往只移動變化,風險比較大,所以只有約定合同簽訂地點,并明確合同簽訂地才比較穩妥。在約定合同簽訂地時,我們要注意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 凡書面合同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確地將簽訂地注明為本地或作為最后一方簽字,以取得本地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轄權。

  很多精心設計合同糾紛從實質上看都是合同詐騙,都涉嫌構成犯罪。對于涉嫌經濟詐騙案件的受害人,首先應當到公案機關報案,而不是到法院訴訟,這樣我們可以節約訴訟成本,處理速度又比較快、而且有利于執行。然而,合同詐騙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簽訂地點、合同的履行地。但是,一些騙子們往往精心設計管轄權,使人們到本地公安機關報案時,發現沒有約定合同簽訂地根據司法解釋確定,本地公安機關又沒有管轄權。所以合同簽訂地條款的約定,不論是追糾騙子的刑事責任、挽回自身經濟損失還是訴訟時節約訴訟成本等多方面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8同中質量條款的約定

  合同中標的質量問題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大家在簽訂合同時也應當注意。作為供貨合同或者加工承攬、定做合同,在合同中對質量一定要約定明確。首先我們可以參考國家標準、部門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當然在有這些標準的前提下,我們首先要尊重這些標準否則我們的合同對質量標準的約定可能導致無效。如果有同一等級標準有多種,我們還應當明確約定采用那個標準。如果在沒有這些標準時,我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設立標的質量審查辦法,否則會引起質量糾紛導致我們收款困難。還有時對方要求提供質量檢測報告,這種情況下一定約定那個是“檢測主體”就是誰出檢測報告有效。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質量異議期、質量保證期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簽合同或合同上沒注明對質量的負責期限,則送貨單上最好注明對質量的負責期限(即質量異議期)。比如,可以這樣約定"對于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必須在收貨后15天內書面提出,30天內退換,否則,視為需方驗收完全合格。質量保證期是多少時間內質量有問題由我方負責,目前有些產品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質量保證期,所以我們自行進行約定。在約定時,還要注意,在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方法。

  9合同內容完成后,雙方蓋章有關事項

  合同一般雙方當事人的代表簽訂后,我一個蓋章過程。有時,對方往往以未帶公章為由,要求單位先蓋章,自己在把合同代回單位蓋章。這樣處理,是很危險的。舉例,甲方雙方代表簽字后,我們單位蓋章后,交由對方去蓋章,對方拿回去把合同改了在蓋章那我們單位利益將可以受損。這種時候,我們可以要求對方拿一份合同回去蓋章后,在拿來與我公司蓋章的合同交換,這樣就可以避免合同被對方串改的情況出現,同時在雙方沒有注明合同簽訂地時,還可以已此方式爭取合同簽訂地在我方住所地,以便為訴訟埋下伏筆。

簽訂合同 篇3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施工合同作為施工企業安排施工、進行索賠、控制工程成本和進行竣工結算的依據,并且為轉移風險提供可能,所以施工企業應重視合同管理,適時進行制度建設,建立合同管理體系,以達到控制企業成本、降低企業風險的目的。本文結合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情況,歸納和總結了合同簽訂和管理中的問題及提高措施。

  [關鍵詞]施工合同 簽訂技巧 管理提高措施

  施工合同規定工程的造價、工期和質量,這是普遍存在于建筑業的觀點。在這一認識的支配下,當事人往往把施工合同所表達的豐富內容抽象化,肢解為幾個支離破碎、互不相關的概念和數字。于是,合同簽訂后,即束之高閣;糾紛臨頭時,又手忙腳亂,筆者通過對部分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狀況的調查,都印證了這一問題。工程實踐中存在的施工合同無管理、施工合同掛歷與施工項目管理分離、施工合同管理與施工企業管理相脫節的情況,既源于對施工合同作用的偏頗之見,又對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的利益造成損害。

  針對這種情況,施工單位在推行項目法施工、實行管理層與作業層分離等轉換內部經營機制改革的同時,重新認識施工合同在建筑市場管理、施工企業管理、施工項目管理中的作用,重視改善施工合同在簽訂和管理過程中的法律問題,對于提高企業經營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項目施工的依據。項目管理部門要根據工程規模、難易程度組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計劃、報表、竣工結算等要按合同的約定編制、報送,工程的質量、進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組織施工,工程的材料、設備等應按合同約定的規格、數量、價格進行購買。

  2.合同是發生糾紛時企業進行索賠的依據。索賠合同索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由于業主違約引起,主要指業主未按《示范文本》規定完成應該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時撥付預付款、工程款、拖延圖紙審批、拖延對承包方提出變更、索賠的答復等;二是由于工程項目本身變更引起,如工程量的變化、材料價格變化、現場簽證等;三是由施工條件和環境變化引起,如一周內連續停水、停電超過8小時,連續大雨不能進行室外作業等。

  3.合同能夠有效轉移企業風險。《示范文本》中有違約、索賠、爭議、保險、擔保等轉移風險條款,如能將這些內容協商并寫進合同,那么就可將業主違約、工程變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發生的一些意外傷害向業主或第三方轉移。

  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通過合同作用的敘述可以看出,合同關系到施工企業的工程進度、風險轉移和爭議處置等涉及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問題,對施工企業意義重大。因此,對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和技巧進行歸納和總結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內容的嚴謹性和合法性

  (1)確保合同措辭的嚴謹性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業主與承攬方協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業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則更應該仔細研究,對關鍵詞和關鍵語句含義要達成共識,避免在理解合同條款時產生多義性和隨意性。

  (2)確保簽訂合同的合法性

  簽訂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內容的合法性具體表現在工程合同的各項條款中。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反映了當事人對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價款中,履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關系到有關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各項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考慮全面、細致,避免出現責任不清。

  2.審查發包人和分包人的資質等級及履約能力和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和分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我國法律規定,從事建筑工程設計、房產開發的企業或從事工程監理、建筑施工的企業都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以及發包方的履約能力和信用情況。在現實工程中對分包方的審查相對審查發包方更為重要,施工單位與分包單位的法律糾紛在工程中最為普遍也最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單位的違約對施工單位來說至關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幾項內容

  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施工企業的最重要問題,因此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必須詳細考慮和制定。

  (1)對工期的規定。實踐中關于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或“合同簽訂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采用那種,均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2)對工程質量的規定。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對工程造價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因此,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將對后續結算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依據。

  三、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些技巧

  1.明確規定發包方、總包方和分包各方的責任和關系。盡管發包方與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對發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也有原則性規定,但實踐中仍然常常發生分包方不接受發包方監督和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作為總承包施工企業,不僅要與業主簽訂總承包合同,同時也要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因此,不僅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系具體化,在分包合同中也應將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具體化,便于操作和管理,避免或減少糾紛。

  2.規范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等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施工管理工作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合同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的職責和權限,特別應將具有項目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權利的人員、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做出明確的規定,防止其他人員隨意簽字,給各方造成損失。

  3.量化合同中關于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了詳細規定,但發包人和承包人都不能認為不可抗力的內容只是這些。對此,在合同實踐中很多合同的《專用條款》一欄都無約定內容。《通用條款》未明確,實踐中雙方難以形成共識,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程度應予以量化。如幾級以上的大風、幾級以上的地震、持續多少天達到多少毫米的降水量、降雪量等等,才可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4.詳細規定工程進度撥付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在實際操作中,合同對工程結算一般只限于對工程進度按月撥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款的規定,而對如何申請撥款、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等等問題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這樣很容易引起雙方的爭議,影響工程施工進度。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明確,不利操作。因此,施工合同中應特別注重對撥款和結算程序的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確保工程進度。

  5.運用擔保制度降低風險系數。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資源中的擔保制度,來防范或減少合同條款所帶來的風險。在實踐中我們發現,通常都是業主要求施工單位向其出具履約擔保,而業主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卻較少。因此,從減少糾紛和降低風險出發,施工企業在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也要求業主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四、新形勢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提高措施

  社會主義新形勢下,雖然一系列建筑法規的出臺規范了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實施,但總體來說,施工合同仍存在意識淡薄、管理水平低等問題。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約有檢查,提高合同履約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強化合同意識及合同觀念。這不僅是施工企業規范經營,提高效益的主觀要求,也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環境中,依法治企的客觀要求。其中一個重要的途徑是加強合同管理教育,建立全員合同管理培訓機制。合同管理教育的內容要適應國家法律及相關知識完善和發展的需要,通過教育,使企業各個層次人員都能牢固樹立合同意識和法治觀念,營造良好的企業合同管理氛圍。

  2.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體系。施工企業必須在深入研究企業自身的體制、機制、規模和現狀基礎上,結合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一般特點,有針對性地建立起符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和要求的合同管理體系,理順信息流通渠道,適應施工合同動態管理、過程管理、風險管理的需要。

  3.設置合同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施工合同的管理必須注重專門化、協調化和信息化。具體而言,就是在施工企業內(包括集團和公司)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和保存合同,配備專門的專業人員具體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強化合同管理過程中企業內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協調與合作。

  4.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業必須建立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將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項制度:施工企業內部會審制度、審查批準制度、印章制度、檢查和獎勵制度、統計考核制度、合同管理評估制度、合同管理目標制度以及合同管理質量責任制度。

  5.實施合同信息化管理。隨著科技的發展進步,以及《合同法》對電子、傳真、數據交換等新型合同訂立的確認,我們應當大力推行合同管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文檔編碼及檢查系統,建立文檔的收集、處理制度;建立行文制度、傳達制度、確認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社會資源。

  施工合同是施工企業安排施工、進行索賠、控制工程成本和進行竣工結算的依據,并且為轉移風險提供可能。所以施工企業不僅要重視施工合同的簽訂過程,還應重視合同管理,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與學習,提高制度建設水平,建立科學的合同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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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陳小君.合同法學[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xx:221.

  [3]梁泠曦.謹慎簽訂合同避免企業風險[J].中國安防,20xx,(5).

簽訂合同 篇4

  一、選擇正規的家裝公司,簽訂合同之前,業主應先審查裝飾公司的手續是否齊全。

  二、參觀裝飾公司正在施工的裝修現場,檢查工地施工工藝以及工人的素質,還應該著重檢查施工工地的管理、衛生和防火情況。

  三、對裝飾公司提供的設計方案要有詳細的設計樣圖。預算報價,客戶應該嚴格審定,如有可能找相關專家咨詢。如果委托裝飾公司選擇建材的話,裝飾公司一般會提供預選的材料樣品,客戶應該保存以便日后檢查對照。

  四、在簽訂合同時,應詳細注明施工工期、幾次驗收程序(包括材料、隱蔽工程、局部和整體驗收等)、詳細制作過程的說明、甲乙雙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細表和日期等,同時還應約定好違約金的賠付比例。在約定裝修的材料標準時,一定要非常細致,包括外墻、內墻、頂棚、地面、廚房、衛生間、陽臺等,每個部位使用材料的品牌、型號都要清楚標明,不能籠統地用“國內名牌”、“國際名牌”之類的字眼。

  五、驗收方式可在合同上約定由政府質檢站來驗收,這樣你就可以不為請質檢站而另付費用。

  六、合同要由法定代表人簽訂,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復印委托書,同時向裝飾公司索要工商執照的復印件和資質證明的.復印件,這兩個復印件都應該加蓋公司章,還要索要項目經理和工程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公司正式職工的工作證復印件以及聯系電話。

  七、交付的工程款要由業主親自交到公司財務,并索要建筑安裝專用發票,盡量防止出現其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情況。

  八、工程完工后不同的項目有不同的保修期,客戶可依具體情況與公司商議,保留原證件或扣留部分工程款作為裝修的質量保證金。

  九、上述裝修合同有三種形式:即承包人包工包料,部分包料,承包人包工、住戶自己包料,在裝修中還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裝修公司包料的,要向其索要購買的材料明細表、合格證、發票;業主自己包料的,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志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裝修材料。

  十、預算項目變更時,雙方應該重新簽訂協議。

  十一、另外,在裝修工程竣工后,空氣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檢測不合格的,如屬承包人的責任,承包人應返工,并承擔相應損失。

簽訂合同 篇5

  《合同簽訂的法律意義》內容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對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一般規定,即發生糾紛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么起訴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從這里可以看出,明確合同履行地比明確合同簽訂地更具有法律意義)。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但也存在特殊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此規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

  1、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當然不行);

  2、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3、雙方關于管轄法院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明確合同簽訂地才具有法律意義,否則對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發生的訴訟,其實際意義相當微小。

簽訂合同 篇6

  1、合同正式簽訂后口頭更改的有效力嗎

  答: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合同。如主合同約定變更應采取書面形式的,應遵循主合同約定采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變更補充協議,如果未作出明確的變更形式約定,口頭變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蓋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當事人為企業法人的,使用企業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適用財務章等其他領域專用章訂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觀體現訂立合同時蓋章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一點上容易產生爭議。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規定簽字一定要配合蓋章,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帶未加蓋企業公章,原則上說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發法律風險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權利訂立合同,如沒有加蓋企業公章,則易被認為相關合同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企業的行為。

  4、合同當事人一欄的填寫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盡量寫明身份證號,以避免發生對自然人身份的爭議;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法人的,要寫清企業的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與企業法人簽約的,不能只在合同當事人欄中填寫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導致合同相對方不明確。

  5、是否只有書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房地產轉讓合同、長期的租賃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單方對合同進行涂改,以改變了原有合同約定的,則改變的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約定內容。合同簽訂之后,任何一方想進行合同修改的,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簽訂合同或在原合同相應條款作修改或補充,并在修改地方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若只有口頭答應但沒有對合同做修改或者沒有在任何一處有修改變動的地方蓋章(手印),視為無效,合同維持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7、什么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有什么風險

  答: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務合同關系中多存在格式條款,如出賣方的銷售合同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易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企業利用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而將條款制定的極其不公平,使相對方無法保護權益的,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寫的部分有沖突的,以哪個為準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條款(為重復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寫的部分與打印的格式條款相沖突的,應當以手寫的部分為準,因為手寫部分更能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簽合同之前有口頭約定,簽合同時出于信任沒有認真校對合同條款,合同敘述與口頭約定不一致,導致被騙,如何維權

  答: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可以變更或撤銷,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口頭約定而非正式合同,則可向法院申請變更相應的合同條款。

  10、什么樣的合同是無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1、回扣條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勞務買賣中,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價款中退回給買方或者買方經辦人的款項。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違法的,《刑法》第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受受賄賂罪論處。《刑法》第385條第2款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簽字即生效

  答: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大多數合同成立時即生效,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應按規定,如抵押合同登記后才生效。另外當事人如果約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條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區別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卻要滿足更高的條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對方提出簽約人員沒有公司授權,是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應如何維權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見代理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如被公司辭退的部門經理持公司合同章簽訂的合同,應由公司承擔相關合同責任。

  15、無效的合同、撤銷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自始無效,即自成立以后都無效。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條應當注意什么

  答:

  ①確實收到錢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條

  ②寫明收到款項的大小寫,收到物品的確切名稱等基本信息

  ③寫明所收款項或物品的來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④寫明所收款項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貨款”

  17、什么是先履行義務

  答: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負有先履行義務。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內容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簽訂合同 篇7

  P2P網貸從來就不是一個簡單的行業,其涉及的各類人群和關系極為復雜,各方能平等合作的基礎就是各種協議,如《借款協議》、《擔保協議》、《債權轉讓協議》、《服務協議》等,這些協議很多人都不陌生,那么這些協議涉及的法律法規大家又知道多少呢?

  下面律師就相關的法律法規做一個簡要的梳理,大家來對號入座,看你平常簽署的P2P平臺協議是否合法?

  一、合同法

  《合同法》的重要性對于一份合同來說不言而喻,其中,這些法律條款是絕對不可忽視的: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這一條規定的是構成一份合同的基本條款。對于P2P行業來說,其中關于“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的條款是比較容易出現問題的。現在有一些平臺在其《借款協議》中并沒有使用當事人的真實姓名或名稱,而是用當事人在該平臺的注冊用戶名代替,這實際上會影響《借款協議》的法律效力。

  同時,P2P平臺作為居間方,《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居間方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這條規定,平臺作為居間方,應如實披露當事人與合同有關的真實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而關于該條中“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這一條規定,無論是借款人、投資人、平臺都需要引起重視,對利息的約定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投資人不要一味的去貪圖高利息,這其中暗藏的風險不可小視,如平臺以高利息引誘投資者投資,進行詐騙等。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需要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但現實是,目前某些平臺對于債權轉讓通知的約定明顯有違法律的規定。如某平臺在其《借款協議》中約定:“出借人有權在無需通知借款人的情況下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該條款已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此外,還有某些平臺簡單約定為債權轉讓信息借款人可在網站上查詢,債權人無需另行向借款人通知債權轉讓情況。這些約定也未嚴格遵守法律之規定將通知直接送達借款人。

  因此,在受讓債權時,為了保護和實現自己的權利,債權受讓人(新債權人)需要留意平臺關于債權轉讓的通知條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對 格式條款的制定提出了要求:“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 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如格式條款內容具備無效的法定情形,或者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 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根據這一條的要求,平臺方在擬定合同時,需要盡到格式條款的提醒義務,以尊重投資人、借款人等的合法權益。

  二、電子簽名法

  在P2P平臺上,絕大部分合同是用在線簽署的方式簽訂的,這種就需要使用到電子簽名,就涉及到《電子簽名法》。

  《電子簽名法》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采用電子合同的方式訂立合同,需要采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才能保障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在現實情況中,很多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很多平臺協議僅僅是在網站上點擊“我同意”,實際上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合同,因為它根本沒有使用電子簽名;二是有些平臺簽署電子合同時所使用的電子簽名并不符合《電子簽名法》中關于“可靠性”的規定。在這里律師鄭重提示:簽署電子合同一定要注意其“可靠性”,小心合同內容和電子簽名的篡改。

  以上,是P2P平臺合同常見的一些法律法規,僅作為參考,實際上,合同的簽署絕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其涉及的法律和合同類別以及合同涉及的行業領域息息相關,網貸平臺和各方參與者都需對協議條款和協議簽署方式提高警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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