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代理合同
著作權代理合同一

合同簽訂地:【 】 合同編號:【 】 甲方: 廣東公誠設備資產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甲方合同編號:【 】 乙方:中新龍通投資咨詢(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乙方合同編號:【 】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一事,訂立下列條約,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
相關軟件詳細信息如下: 軟件名稱 版本號
第二條 甲方義務
2.1協助義務:甲方委托乙方辦理委托事項時,甲方應當履行協助義務,根據國家版權保護中心的要求整理好相關報送材料。
2.2合法承諾:甲方承諾所提供的軟件不構成對他人軟件著作權的侵權,無權屬糾紛。
2.3費用支付:甲方有義務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價款和時間向乙方支付費用。
2.4保密義務:由于本協議標的涉及到商業秘密,甲方承諾不向
第三方泄露。
第三條 乙方義務
3.1勤勉盡責: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承諾積極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并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高質量完成甲方的委托。
3.2辦理時間:乙方完成委托事務的時間為【 】工作日(時間從收到款拿到蓋章文件后的第二天開始計算),以上時間不包括郵遞路程期限。
3.3保密義務:乙方承諾對甲方委托的事項及交付的文件嚴格保密,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
第四條 委托費用 乙方全部費用為共計人民幣【 】,大寫【 】。
收到蓋章材料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 】,證書下達后支付余款人民幣【 】,乙方提供相同金額發票。
本費用包括件軟件登記所有費用,乙方不得再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乙方賬戶: 賬號:【 】 戶名:【 】 開戶行:【 】 第五條 關于退費 甲方中途終止協議,所交費用不退還;乙方中途終止協議,需全額退還甲方已交費用。
第六條 免責條款 發生以下情況時,乙方將不受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間限制: (1)登記機關變更相關規定或登記機關延誤辦理; (2)登記材料未能補齊或者甲方未能全額交納申請款項; (3)不可抗力。
第七條 保密 7.1本協議一方(“披露方”)對其向本協議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協議(或就本協議)所提供的各類技術和商業資料、規格說明、圖紙、文件及專有技術 (統稱“保密資料”)享有合法所有權。
第 3 頁 共 7 頁 7.2接受方應將保密資料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除本協議授權實施的行為外,不得將保密資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對外披露。
接受方可僅為本協議的目的向其確有知悉必要的雇員披露對方提供的保密資料,但同時須指示其雇員遵守本章規定的保密及不披露義務。
接受方僅得為履行本協議之目的對保密資料進行復制。
接受方應當在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后時將保密資料原件全部返還披露方,并銷毀所有復制件。
接受方應當妥善保管保密資料,并對保密資料在接受方期間發生的被盜、泄露或其他有損保密資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擔全部責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損失的,接受方應負責賠償。
7.3出現下述情況時,本條對保密資料限制不適用。
當保密資料: (1)并非接受方的過錯而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
(2)已通過該方的有關記錄證明是由接受方獨立開發的。
(3)由接受方從沒有違反對披露方的保密義務的人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應在合理的時間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認為必要的保護措施。
7.4如接受方違反本協議關于保密的約定,應賠償因此而給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7.5本保密條款自保密資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協議終止或解除后【 】年內有效。
7.6本條約定不適用于接受方向其關聯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資料的情形。
第八條 不可抗力 8.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約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8.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8.2.2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并減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及 8.2.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 】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公證文書和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說明。
8.3 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并應盡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8.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 】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合同的修改或終止。
如在一方發出協商書面通知之日起【 】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合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通知與送達 9.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均須采取書面形式,以(A)專人遞送,(B)特快專遞,(C)傳真,或(D)掛號信件發出。
特快專遞或掛號信件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上述書面通知均須標明合同各方為收件人。
9.2上述書面通知按對方在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發出,并按本合同規定時間視為已經送達。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須在變更前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9.3雙方將按如下規定確定通知被視為正式送達的日期: (1)以專人遞送的,接收人簽收之日視為送達; (2)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件方發送后打印出的發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3)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的,發往本市內的,發出后第二日視為送達。
發往國內其他地區的,發出后第三日視為送達。
發往港、澳、臺地區的,發出后第四日視為送達。
發往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六日視為送達; (4)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本市內的,郵寄后第三日視為送達。
發往國內其他地區的,郵寄后第四日視為送達。
發往港、澳、臺
第 5 頁 共 7 頁 地區的,郵寄后第五日為視為送達。
發往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郵寄后第七日為視為送達; 9.4各方地址與聯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 】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郵政編碼:【 】 如致乙方:【 】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郵政編碼:【 】 第十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0.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種爭議解決方式: (1)將該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在【 】進行。
仲裁語言為中文。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2)向【 】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0.3 仲裁或訴訟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訴訟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條 生效及其他 11.1合同雙方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關于本合同項目的保密義務。
除法律強制規定或權力機關明令要求及實施合同原因外,則任何一方均不能對第三方披露或泄露本合同及與本合同項目相關的信息、資料、技術等。
11.2甲方與乙方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須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書面信函、傳真、電子郵箱或雙方約定
第 6 頁 共 7 頁 的通訊方式進行。
使用信函通知的應采用掛號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譽的特快專遞送達。
如使用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通知日期即為通訊發出日期,如使用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通知日期即為郵件寄出日期并以郵戳為準。
11.3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戰爭、動亂、地震、臺風等或者其他非甲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冰災等自然災害。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響合同執行時,發生不可抗力一方應在7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0日內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在此情況下,乙方仍然有責任主動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加速項目實施,降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盡快解決本合同的執行問題。
如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則該方可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合同。
11.4本合同各條標題僅為提示之用,應以條文內容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從根本上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不受影響。
11.5 未得到對方的書面許可,一方均不得以廣告或在公共場合使用或摹仿對方的商業名稱、商標、圖案、服務標志、符號、代碼、型號或縮寫,任何一方均不得聲稱對對方的商業名稱、商標、圖案、服務標志、符號、代碼、型號或縮寫擁有所有權。
11.6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11.7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機構[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到雙方權利和義務履行完畢之日失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與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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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代理是開展著作權貿易的一種手段。
主要是指由代理人或代理公司經著作權人授權后代理行使著作權人的部分財產權利,包括推薦作品、組織洽談、簽訂合同、收取樣書和版稅,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著作權人的權利等。
代理人一般通過向著作權人收取傭金(或稱代理費,通常為著作權人收入的l0%~20%)作為自己的服務收入,如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著作權代理發展
(一)著作權代理在國外的發展
著作權代理是從文學代理開始的,早期在英美法系國家(主要是英國和美國)比較發達,后在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等)也逐漸盛行。
如今,著作權代理的范圍已經相當廣泛,涉及不同載體(如圖書、電影、電視、電子媒介、移動媒體等)的各類作品的各種類型的使用方式。
例如,美國的約翰·布洛克曼公司(JohnBrockman)就專門代理由科學家或科普作家撰寫的科學普及作品,在著作權代理行業內獨樹一幟。
國外的著作權代理人既有獨自一人工作的一人公司,也有多達十幾個甚至幾十個代理人的大型代理公司。
代理人既有只代理一個作者的,也有同時代理多個作者的。
一個出色的著作權代理人,必須具備多方面的知識與能力。
他既要懂得自己所代理的作品,理解作者的創作意圖,事事為作者考慮,對于作品的創作、修改和傳播,提出好的建議,成為作者可以信賴的朋友;又必須熟悉出版物市場和出版趨勢,擅長與出版單位打交道,善于宣傳作者和作品,制定出色的策劃方案打動出版單位的編輯。
在聯系出版和對外授權的談判過程中,代理人又必須無條件地捍衛作者的利益,爭取通過自己的斡旋,為著作權人——同時也為自己——爭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一個優秀的著作權代理人,對于一個優秀作者的挖掘和培養,一部優秀作品的發現與傳播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
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著作權代理人應該既是善于發現新人新作的“伯樂”,也是一個談判高手。
(二)中國的著作權代理
在中國,正式的著作權代理機構和代理活動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
80年代初,臺灣出現了專業從事著作權代理的公司——大蘋果版權代理有限公司。
1988年,國務院批準成立了內地第一家著作權代理機構——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
之后,國家版權局陸續批準成立了上海市版權代理公司、廣西萬達版權代理帆D、北京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等20多家地方或專業著作權代理機構,這些機構均可以從事涉外著作權貿易代理業務。
1998年,經新聞出版署批準,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并入新成立的中日版權保護中心,對外仍以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的名義開展著作權代理業務。
2004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后,我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立涉外著作權代理機構無須經過國家版權局的審批,只要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即可營業。
同時,境外出版機構、著作權代理機構也在我國陸續設立了自己的代表機構。
還有一些民營文化公司、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也在從事涉外著作權代理中介服務。
目前,國內著作權代理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代理洽談簽訂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代理解決著作權糾紛以及代理訴訟,代理收轉著作權使用報酬,組織國內外著作權貿易洽談,提供著作權貿易咨詢服務,開展其他與著作權貿易有關的業務。
中國的著作權代理機構與英美等國家的著作權代理公司相比,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英美著作權代理公司多數是直接代理著作權人,而中國內地的著作權代理機構既代理著作權人,也接受使用者的委托尋找著作權人的授權。
比如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這樣的大型代理公司,既代理國內的作者,也代理海外的華文作家、俄羅斯等國的著名作家;既代理國內的出版單位向外輸出著作權,引進境外的著作權,也接受境外出版機構的委托,解決使用中國著作權人作品的授權問題和向中國輸出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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