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定期租用合同
船舶定期租用合同【1】

現有規范如附表所示的內燃機/蒸汽機船號的所有人(營業地址:___________與承租人北京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于本日相互達成協議如下:
船舶規范
1.本船所有人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整個租期內,本船應與附表所示的規范相符。
如有任何不符,租金應降低必要數額,以抵償承租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船舶狀況
2.本船所有人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整個租期內,本船應水密、堅實、牢固,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在各方面適于貨物運輸,船體、船機和設備處于充分有效狀態,并配齊合格的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
租期
3.本船所有人出租、承租人租用本船日歷月(確切租期由承租人選定),從本船交付之時起算。
航行規范
4.本船在倫敦保險人學會保證條款的范圍內,在本船能保持安全浮泊(但類似尺度的船舶安全擱淺是習慣做法的除外)的安全港口、錨地或地點,但不包括進行合法貿易。
在本船所有人的保險人承保的情況下,承租人可在上述范圍以外的地區指示船舶進行營運,也可指示本船至本船所有人需要支付附加戰爭險的地區進行營運。
但是,不論在哪一種情況下,船體、船機和設備的保險費均由承租人負擔,但該種附加保險費不得超過按倫敦保險人最低費率的最小險別,以不大于學會定期保險條款(1/10/1970)的標準格式或學會戰爭險(1/7/1976)的標準格式(但不包括封鎖和圍困險)的保險條件所征收的保險費。
承租人在收到有關憑證或因其要求,收到保險單副本時,應將附加保險費付給本船所有人。
如此種附加保險費有回扣,應退還承租人。
船體、船機的保險金額定為,保險費即按此計算。
但如保險單記載的船體、船機的保險金額與上列金額不符,則按較小者計算。
如果阻止本船航行至中國,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除非事先得到承租人的同意,本船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為任何目的指示本船停靠臺灣港口。
除外貨物
本船用以載運合法貨物,但不包括承租人有權按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的規則或所適用的任何主管當局的條例,裝運危險品。
交船港
5.本船在承租人指定的。
本船能保持安全浮泊。
隨時可供使用的泊位,在辦公時間內交給承租人使用。
交船時貨艙須打掃干凈,適在裝貨港接受貨物。
承租人接受交船并不構成放棄其本租船合同賦予的權利。
6.本船不得在之前交付。
如本船在17點之前沒有準備就緒并交付,承租人有隨時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但不得晚于本船準備就緒之日。
本船所有人應給承租人_____天預計交船日通知及____天確切交船日通知。
交船日期
7.承租人在交船港和還船港代表雙方指定驗船師檢驗交、還船時的貨艙并確定船上存油。
交船檢驗時間計入本船所有的時間,還船檢驗時間計入承租人的時間。
驗船師費用由于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擔。
在測定船上存泊前,本船前后吃水應調平或者船尾比船首吃水之差不超過6英尺。
交船通知
貨艙檢驗
本船所有人提供的項目
8.本船所有人應提供和/或支付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伙食、工資、領事費以及其他費用,甲板、居住艙室、機艙及其他必需的物料,全部潤滑油和淡水,船舶保險及入干塢、修船和其他保養費。
起貨裝置
本船所有人應給全部吊桿和/或轉盤吊提供起重裝置和設備,達到附表所規定的起重能力,并提供裝卸貨物實際使用二切繩索、滑輪吊纜、吊貨索具及滑輪。
如本船各有重吊,本船所有人應為其提供必要的起重裝置。
(參見第15條)
本船所有人應提供甲板水手按要求開關艙,在本船到達裝卸泊位或地點之前將起貨裝置準備就緒,并提供甲板和/或舷梯值班人員,每艙配備一名起貨機司機或轉盤吊司機按需要晝夜操縱。
如港方或勞工組織規章禁止船員開關艙或操縱起貨機或轉盤吊,則由承租人雇用岸上替代工人并支付費用。
照明
本船所有人應用船上燈光和群光燈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艙口和貨艙同時作業。
貨艙清掃
如經承租人要求,并為當地規章所許可,本船所有人應提供船員清艙包括清移墊艙物料。
承租人應向本船所有人或船員支付每次清艙定額最高為的費用。
承租人提供的項目、燃料
9.承租人應提供和/或支付(除非為本船所有人而發生或因在本船所有人原因所損失的時間內發生,不論本船是否停租)主機和輔機用的全部燃油(從租金中每日歷月扣除定額,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扣減,以抵補船上人員生活用油)、港口使用費、強制引航費、小艇費、拖輪費、領事費(但按第8條應由本船所有人負擔者除外)、運河、碼頭及其他捐稅(但由國際或當地船舶所有人或海員組織所征收者除外)和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稅和國稅在內的費用,以及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和噸稅(在交船前或還船后發生的除外)、代理費、傭金,并安排和支付貨物裝載、平艙、積載(包括墊艙物料,但本船所有人應允許使用船上已有的墊艙物料)、卸載、過磅和理貨、執行公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項費用和款項。
10.承租人應接收交船時船上所存的全部燃油,并按每公噸燃油和每公噸柴油付款;本船所有人應接收還船時船上所存的全部燃油,并按承租人現行加油合同的還船港油價付款,或者,如還船港沒有合同油價,則按鄰近主要加油港口的合同油價支付。
本船交付時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___噸,但不多于___噸;本船歸還時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____噸,但不多于_____噸,柴油不少于____噸,但不多于___噸承租人可在交船前加油,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租期。
承租人有使用本船所有人加油合同的選擇權。
在租期內的任何時候,如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的主要加油港都不能安排加油,則承租人有權解除本租船合同。
租金率
11.從本船交付之時(格林尼治時間)起至歸還給本船所有人之時(格林尼治時間)為止,承租人應按本船夏季干舷高度時的總載重噸(2240磅為一噸),以每噸每日歷月的租金率支付租金,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支付。
第一期租金應在交船后7個銀行營業日,以后各期租金應在到期后7個銀行營業日內,以現金在支付給,每半個月預付(但最后一期租金應預付到經承租人合理估算足以完成最后一個航次所需的時間)。
該項租金除了扣除本租船合同已具體規定的項目外,還扣除承租人/其代理人應得的回扣和傭金、有關實際停租或估計停租期間的任何款項或費用,以及經承租人合理估算的有關上述停租期間所發生的任何費用以及根據本船合同,承租人對本船所有人的任何索賠款項。
如付款到期之日本船處于停租,則該期租金余額應在本船重新起租后7個銀行營業日內支付。
承租人還有權在最后整月租金中扣除預計代替本船所有人支付的費用或由承租人支付的、應由本船所有人負擔的款項,以及還船時船上所存燃油的估計金額。
上述付款,在還船時多還少補。
如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本船所有人有權將本船從承租人營運中撤回,而不影響本船所有人根據本租船合同在其他方面對承租人可能具有的索賠權利。
還船
12.本船應在租期屆滿之時,以交付給承租人時的相同良好狀態(自然耗損和由于第21條列舉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滅失或損害除外),在由承租人所選擇的安全、沒有冰凍的港口歸還。
承租人有卸畢還船的選擇權,支付本船所有人或船員包干費最多,以代替清艙,包括清移墊艙物料。
還船通知
承租人應給本船所有人不少于10天的預計還船港口和日期的通知。
最后航次
如本船被指示的航次將超過租期,承租人可使用本船完成該航次,但對于超過租期的時間,如市場運價高于租約規定的租金率,則按市場運價支付租金。
載貨艙室
13.除保留適當而足夠的艙容供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使用及存放船具、屬具、家具、食品和物料外,本船的所有空間和運力,如有客艙,亦包括在內,均歸承租人使用。
甲板貨
承租人有權按照通常航運慣例在甲板和/或艙口部位裝滿貨物,其費用和風險均由承租人承擔。
裝載甲板貨應受到船舶穩性和適航性的限制。
在航行中,船長與船員對甲板貨應妥善照料并牢固綁扎。
承租人的代表
14.承租人有權派代表一至二人隨船押運并觀察航次盡快速遣的情況。
本船應向他們提供免費居住艙室,以及與船長相同標準的伙食,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證件
15.本船所有人保證持有并隨船攜帶必要的證件,以符合所掛港口的安全和衛生規定,以及所有現行要求。
本船所有人保證,本船起貨裝置及其他一切設備符合本船所有掛靠港口的規定,并且,本船隨時持有在各方面符合這種規定的現行有效的證件。
如由于本船所有人未能使其符合上述規定或未持有上述證件以致岸上人員不能作業,由此損失的任何時間應停租,并且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本船所有人員負擔。
承租人有權免費使用船上的起貨機、吊桿包括重吊和/或轉盤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
起貨裝置應保持完好工作狀態,便于即時使用,但承租人應將使用重吊的意圖及時發出通知。
熏蒸
在租期內,本船所有人應提供有效的熏蒸滅鼠證書或免疫證書。
由于根據承租人指示裝運貨物或掛靠港口而需要的熏蒸,均應由承租人負擔費用,其他原因的熏蒸由本船所有人負擔費用。
停租
16.(A)如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時間損失、以致妨礙或阻止本船有效營運或使本船不能供承租人使用、則自時間損失時起,至本船重新處于有效狀態,在不致使承租人比時間損失開始之時的船位不利的地點恢復營運為止,租金停付:
(1)船上人員或物料不足;
(2)船體、船機或設備損壞;
(3)船舶或貨物遭遇海損事故包括碰撞和擱淺而造成延誤;
(4)修船、進干塢或為保持本船效能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5)未持有或未隨船攜帶有效證件和/或貨運所需要的其他船舶文件;
(6)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罷工、拒絕航行、違抗命令或失職;
(7)任何當局因本船所有人、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依法受到指控或違章而對本船實行扣押或干預(但由于承租人的疏忽行為或不為所引起者除外);
(8)因本船所有人違反本租船合同而停工;
(9)由于本條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惡劣天氣除外)或由于傷病船員治療或登岸而使本船繞航、返航或掛靠非承租人所指示的其他港口;
(10)本租船合同另有規定的經約定的停租項目或其他任何原因。
(B)如裝卸貨物所需的起貨機/轉盤吊或其他設備損壞或不能使用,或起貨機/轉盤吊的動力不足,則不能有效作業的時間應按所需作業的起貨機和/或轉盤吊的數目比例計算時間損失。
如上述原因使整船裝完或卸完的時間推遲,則不能有效作業的時間應相應地全部停租。
如承租人要求繼續作業,則本船所有人應支付代替起貨機/轉盤吊的岸上設備的費用,在此種情況下,承租人仍應支付全部租金。
但如岸吊數目不夠,則租金應按可供使用的岸吊數目比例支付。
(C)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裝卸工人待時費,如有罰款也包括在內,均由本船所有人負擔,并從租金中扣除。
(D)承租人有將任何停租時間加在租期內的選擇權。
(E)如由于本租船合同所述的任何原因,本船延誤達6星期以上,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船速索賠
17.按照本租船合同第1條,如本船營運時速度降低和/或耗油量增加,則由此造成的時間損失和額外耗用燃油的費用,應從租金中扣除。
征用
18.在租期內,如本船被船旗國政府征用,則租金應從征用之時停付。
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以及征用時船上所存燃油的金額應退還承租人。
如征用期超過一個月,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干塢
19.本船從上次油漆船底起算,應在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雙方同意的方便地點和時間,至少每10個月進干塢一次,清潔和油漆船底。
船長責任
20.船長和船員應盡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習慣性的協助。
在營運、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長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
提單
船長應自己或經承租人要求,授權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貨員的收據簽發所提供的任何提單。
指示和航海日志
承租人應給船長提供各項指示和航行指令。
船長應保存完整正確的航海日志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閱。
用英文填寫的甲板/機艙日志摘錄,最遲應于每航次結束時交給承租人或其代理人。
否則,以承租人提出的數據為準,本船所有人對此無權提出索賠。
如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或輪機員的行為表示不滿,本船所有人在接到意見書后,應立即調查。
如情況屬實,本船所有人應及時予以撤換。
碼頭工人
21.裝卸所需的碼頭工人和理貨員由承租人安排并視為本船所有人的受雇人,接受船長的指示和指導。
承租人對所雇傭的碼頭工人的疏忽、過失行為或判斷錯誤不負責任,對引航員、拖輪或碼頭工作的疏忽、不當積載或積載疏忽造成的船舶滅失或損壞,亦不負責。
墊款
22.如經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船長墊付本船在港的日常開支所需的款項,收取2.5%的墊款手續費。
此項墊款從租金中扣除。
但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認為必要時可拒絕墊付。
冰凍
23.本船不得派往,亦無義務進入任何凍封的地點,或本船到達之時,由于冰凍原因,燈塔、燈船、航標和浮標將被或可能被撤去的地點,或由于冰凍原因,本船具有不能順利抵達或在裝卸完畢后不能駛離的危險的地點。
本船沒有破冰航行的義務,但如經要求,應尾隨破冰船航行。
船舶滅失
24.如本船滅失,租金從其滅失之日正午起停付。
如本船失蹤,租金從本船最后一次報告之日正午起停付。
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應退還承租人。
加班
25.如經要求,本船應晝夜作業(星期六、星期日和節假日包括在內)。
除非本船停租,承租人應以每日歷月定額向本船所有人支付作為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加班費,不足一月按比例計付。
留置權
26.為了得到根據本租船合同提出的索賠,本船所有人有權留置屬于定期承租人的貨物和轉租運費以及提單運費。
為了索回預付而不應得的款項,得到因本船所有人違約造成的損失而提出的索賠,承租人有權留置船舶。
救助
27.救助或救援其他船舶所得的一切報酬,在扣除船長和船員應得的份額與各項法定費用和其他開支,包括按本租船合同對救助所損失的時間而付的租金,以及損壞的修理和消耗的燃油后,由本船所有人與承租人平均分享。
救助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無效果所造成的時間損失和費用(不包括本船的損壞或滅失),由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擔。
轉租
28.承租人有轉租本船的選擇權,但原承租人始終對本船所有人負有適當履行本租船合同的責任。
運私
29.本船所有人應對其受雇人員的不法行為和故意錯誤行為,如運私、偷盜、行竊等一切后果負責,由此造成的本船延誤應予以停租。
退保險費
30.由于本船在港時間達30天以上并照付了租金,本船所有人因此從保險人那里得到的所退保險費應給予承租人(一經從保險人那里收到,如數退還給承租人。
否則,從末次租金中扣除估計的金額)。
戰爭
31.如船旗國卷入戰爭、敵對行動或戰爭行為,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雙方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
本船應在目的港或在承租人選擇的安全、未封鎖的港口,在卸完貨物后還給本船所有人。
海牙規則
32.本船所有人或其經理人作為承運人,對根據本租船合同所載運的貨物,依照船長簽發的或根據本租船合同第20條由船長授權的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按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海牙規則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但第3條第6款除外,第4條第5款中的100英鎊用人民幣700元代替),對貨物的短少、滅失或損壞負責。
雙方有責
33.雙方有責碰撞條款和航運公會戰爭除第1條和第2條應視為本租船合同的組成部分,并應訂入根據本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
碰撞條款及戰爭險
34.共同海損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在北京理算和解決。
共同海損
35.本租船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在提交仲裁。
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仲裁、傭金
36.本船所有人應按本租船合同所付租金的3.73%向承租人支付回扣,1.25%的經紀人傭金應付給北京中租。
如任何一方違約以致全部租金沒有支付,則責任方應賠償經紀人的傭金損失。
如雙方協議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所有人應賠償經紀人的傭金損失。
在此種情況下,傭金不超過按一年的租金計算的數額。
船舶規范
本船舶規范由本船所有人填寫,全部并入并作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租船合同的組成部分。
1.(A)船名:_________________呼號:__________________ 船旗:__________________
(B)何時建造:__________________ 總長:__________________ 最大寬度:__________________
(C)船級:__________________
(D)登記噸位(總/凈):__________________
(E)主機型號和制動馬力:__________________
2.載重量和吃水
(A)按船級的夏季干舷高度載重量(包括燃料、物料和淡水)
長噸T.P.I.(裝貨后吃水):__________________
(B)以(A)為基礎滿載時在海水中吃水:__________________
(C)物料和常數不超過_________長_________噸
3.散裝/包裝容積
共計_________立方英尺,包括清潔、可裝干貨的深艙的包裝容積_________立方英尺,另加清潔、可裝散糧的開底翼艙_________立方英尺。
4.速度耗油和燃料容量
(A)最大每分鐘轉速:__________________可產生每分鐘運行轉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良好天氣條件下滿載時運行速度:__________________節
(C)以(B)為基礎每日航行耗油:中燃油(最多秒):_________噸,加柴油_________噸
(D)每日(24小時)在港耗油:__________________
起貨裝置全部作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貨裝置停止作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燃料容量約噸燃油,約 _________噸柴油
(B)中所指“良好天氣條件”應解釋為風力不超過蒲福氏風力4級(最大16節)和/或道格拉斯海浪狀況3級(3-5英尺)。
5.起貨裝置
(A)起貨機規范、數目和起重能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吊桿/轉盤吊的數目和起重能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吊聯合作業的正常負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重吊規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于何艙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準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淡水(A)水拒容量:__________________噸
(B)鍋爐每日用量:__________________噸,生活用:_________噸
(C)造水機規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用廢氣日造淡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甲板/貨艙/艙口
(A)甲板數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二層甲板平或不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二層艙高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貨艙/艙口數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艙口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艙口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艙底板/甲板/艙蓋強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
(A)機器/船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艙蓋型號:__________________
(C)貨艙通風系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地軸弄是否與艙底板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充分壓艙空載時從水線至艙蓋圍板高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上次進干塢油漆船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上次熏蒸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貨艙適當鋪有與艙口大小一致的艙底板,或艙底板加固,適合用抓斗卸散糧。
10.本船系自動平艙散貨船或雙層甲板船,按照1960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裝載散糧無需任何其他設備。
11.本船已經加固適于裝載重件貨,并能在貨艙隔艙裝載情況下航行。
12.本船護貨板齊全。
13.本船可長途空放而無需在貨艙用水或重物壓艙。
14.本船二層艙艙蓋齊全并在租期內保持齊全,本船所有人保證所有二層艙艙蓋完好并符合工廠法案或其他類似法規的規定。
15.本船符合通過蘇伊士和巴拿馬運河的各項要求并持有必要證件。
16.本船備有通過圣勞倫斯河、圣勞倫斯水道和大湖所要求的全部裝置和設備。
17.本船所有載貨處所備有二氧化碳滅火劑,適合于滿載棉花。
船舶定期租用合同【2】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船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與租船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履行本合同:
注:雙方可以根據合議適當刪減以下條款,如有需要,也可在本合同最后并入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運船舶的規范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船旗國:____________________;建造時間:_______________;船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記港:______________;登記號: ;載重量:______________公噸(包括貨物和燃料以及不超過__________公噸的淡水和物料); 夏季海水干舷:___________米;散裝艙容:_________立方米;包裝艙容:_________立方米;船舶噸位:__________總噸/總登記噸;在良好天氣條件下,風力達到包括最大風力蒲福風級______級,船舶滿載航速大約為:________節,此時耗油量大約為:_________公噸_____ (燃油)。
第二條 租期
上述船東同意出租、上述租船人同意租用上述船舶,從交船時起算,租期為 ,并在下述航行區域內使用船舶。
第三條 交船
船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地點)交付租船人并使其處于租船人的控制之下。
在船舶交付當時,船東應當為接收貨物作好下列準備:貨艙打掃干凈,船體緊密、堅實、牢固并在各個方面適于普通貨物的運輸。
船舶應裝備有壓載水艙,同時具有啟動所有裝貨設備的足夠的動力。
船東應在 天之前向租船人遞交預計交付船舶的日期通知。
第四條 交/還船檢驗
在交/還船之前,除非另有約定,雙方當事人應自負費用指定各自的驗船師,分別在船舶到達第一個裝貨港/最后一個卸貨港之前,聯合進行交/還船檢驗以便確定船上留存的燃油量和船舶狀況。
每次檢驗后都應共同出具一份聯合檢驗報告并由雙方檢驗師簽字。
如果雙方檢驗師不能達成合議,則各自有權出具一份獨立檢驗報告,陳述有關事項。
如果一方未能參加檢驗并且未能在聯合檢驗報告上簽字,則該方仍然應當受制于另一方在報告中所記錄的數據。
交船檢驗時間由租船人承擔,還船檢驗時間由船東承擔。
第五條 危險貨物/ 除外貨物
(A) 船舶應被用來運輸合法的而非任何具有危險、有害、易燃或腐蝕性質的貨物,除非是依據船舶登記國和裝卸港以及任何船舶必須經過其水域的中間港口和國家的法定當局之要求或建議。
另外在不影響上述大原則的前提下,下列貨物也將被特別除外:任何品名的牲畜、武器、爆炸物、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如果協議運輸國際海事組織所屬的貨物,那么這些貨物的數量應當被限制在______________噸,而且租船人應向船長提供證據,以證明他會按照國際海事組織的規定合理地給貨物包裝、加標、裝船和積載。
如果租船人未能履行上述規定,船長有權拒裝這些貨物,或者將它們卸載(如果已經裝船的話)。
以上事項引起的風險和費用由租船人承擔。
第六條 航行區域
船舶應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范圍內的安全港口和地域之間(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除外),根據租船人的指示,從事合法貿易。
第七條 船東負責的事項
除非另有約定,船東應提供并支付船舶保險、供給、房艙、甲板、機艙和其他所有的必需用品,包括鍋爐用水。
船東還應支付船員的工資及他們在裝卸港的領事簽證費和屬于船員的港口服務費用。
船東應當維持船舶的船級并使船體、機械和設備在提供服務時保持高效狀態,而且還應保證有一整套勝任的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班子。
第八條 租船人負責的事項
在租期內,除非另有約定,租船人應當支付所有燃油費用。
租船人還應支付港口費用(包括強制看管人和貨物看管人以及強制垃圾處理費理)、與租船人業務有關的所有通訊費、引航費、拖帶費、代理費、傭金、領事簽證費(屬于船旗或船員個人的除外),還有所有其他通常費用(第七條中提及的除外)。
但是,當船舶因為自身的原因(并非迫于天氣)而駛入港口,則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將由船東承擔。
由船員疾病導致的熏艙費用應由船東承擔。
由在本租約下船舶掛靠的港口和裝載的貨物所引起的熏艙費用應當由租船人承擔。
在船舶被連續租用期間達到或超過6個月后,所有其他的熏艙費用應當由租船人承擔。
租船人應當提供和支付必需的墊艙費用和特殊貿易或非通常貨物所必需的任何附加裝置。
但船東應允許租船人使用船上已有墊艙設施。
在還船之前,租船人應將墊艙設施和附加裝置移走,該費用和時間由租船人承擔。
第九條 航次的履行
(A) 船長和船員應盡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慣常的協助。
船長應當諳熟英語并且因被視為租船人的雇傭和代理(雖然是由船長任命)而須執行租船人的命令和指示。
同時,租船人應在船長的監督下履行所有關于貨物的操作,這會包括但不局限于裝載、積載、平艙、綁扎、牢固、墊艙、松綁、卸載和理貨。
上述操作的風險和費用由租船人承擔。
(B) 如果租船人有合理的原由對船長或高級船員的管理方式表示不滿,則船東應當在收到投訴的詳情后對此進行調查。
并且如有需要,應當重新任命有關人員。
第十條 燃油
(A) 租船人在交船時和船東在還船時,應當按照以下約定接收并支付留存在船上的
所有燃料油和柴油。
交船時,船上有燃料油____________公噸,每噸___________;柴油____________公噸,每噸___________。
還船時,船上有燃料油____________公噸,每噸___________;柴油____________公噸,每噸___________。
(B)租船人應當提供符合附加條款的詳述并適于在船舶的主機和輔機中燃燒的燃油。
船東對于任何因租船人使用不適燃油或不符合附加條款詳述的燃油而造成的主機或輔機的損壞保留索賠的權利。
另外,如果租船人所提供的燃油不符合雙方合議的附加條款的詳述或是被證明不適于在船舶的主機和輔機中燃燒,則船東將對于航程中航速的減小和/或耗油量的增加與由此引起的任何時間損失及其他后果不負責任。
第十一條 租金費率/ 還船區域與還船通知
租船人應當為承租和使用上述船舶而按每天__________支付租金,或者按照___________米夏季干舷時的船舶總載重量以每噸___________支付。
每30天為一個租金支付期,從交船之日起算。
不足一月者以上述費率按比例支付。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租金應連續支付直到船舶以良好狀態(正常損耗除外)在___________區域歸還船東(除非船舶滅失)。
租船人應在___________天之前向船東發出預計還船的時間和可能的地點的通知。
為方便租金計算,交船、還船或租約的終止的時間應當以格林尼治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租金的支付
(A)租金的支付
租金的支付方式應使船東或他在__________(地點)指定的名為___________的收款人能夠接收。
租金可以用美元或(其他貨幣)結算,并在約定日期15天前存入船東能夠使用的帳戶。
最后一個月或其中部分時間應支付估計的租金數額。
當其不足以涵蓋實際使用時間時,則只要船東提出要求,那么差額租金就應當按時每天支付。
如果租金未能按預定準時支付或者出現無論何種原因導致的根本違約,那么船東將有權從租船人手中撤回船舶并保留進一步向租船人索賠的權利。
在下述分條款(B)中規定的寬限期滿后的任何時間里,如果租金尚未償付,則船 東除保留撤船的權利外,有權停止履行任何正在進行的工作和下述所有義務,并且對由此引起的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關于上述后果導致的損失,租船人應當給予船東賠償,而且在此期間的租金和任何額外費用照算,并由租船人承擔。
(B)寬限期
如果由于租船人或其銀行的疏忽、過失而導致租金未能準時支付,則租船人可以得到船東給予的__________天凈銀行工作日(依照合議的支付地的規定)的書面通知,以便糾正錯誤。
在上述期限內支付,應被視為準時。
如果未能在上述期限內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按照前述分條款(A)中的規定施行撤船。
(C)最后一筆租金的支付
如果船舶在它駛往還船港的途中最后一筆租金和/或倒數第二筆租金已經到期,則所述租金將按照雙方合議的完成該航次的必需時間進行估算。
在還船之前的估計使費和船上實際留存的燃油應當由船東承擔并接收。
如果上述算法不能涵蓋實際使用時間,則差額租金應按時每天支付。
如果船舶已經歸還,則任何差額將由船東歸還或由租船人支付,視具體情況而定。
(D)現金墊付
如果船東要求,船舶在任何港口的日常現金使費可以由租船人墊付。
這筆費用以及2.5%的傭金應從租金里扣除。
但是,租船人對該墊付款的使用不負責任。
第十三條 泊位
船舶應當在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指定的任何安全碼頭或任何安全泊位或者地點裝載和卸載,只要船舶能安全地進入、停泊和離開并且在任何潮時都處于漂浮狀態。
第十四條 可用空間
(A)船舶的貨艙、甲板和其他貨物空間(不超過它的合理安全積載范圍)的整個所及之處,還有押運員的住所(如果有的話)應當在租船人的控制之下。
船東僅能為船上的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屬具、船具、家具、物料、供給和燃油保留適當和足夠的空間。
(B) 如果有甲板貨被裝運,則因此而造成的任何貨損和/或貨差和/或無論什么性質 的責任,如果不裝載該甲板貨物不會發生的話,租船人應當給予船東賠償。
第十五條 押運員和伙食
租船人有權委派一名押運員跟船(由租船人承擔風險)并觀察航次是否合理速譴。
他將被提供免費的住宿和與船長相等標準的伙食,租船人按每天 的標準支付。
船東應當為引航員和海關官員,還有理貨職員、搬運工頭等人(如果租船人或他的代理人授權的話)供應膳食,按每頓 的標準支付伙食費。
第十六條 航行命令和航海日志
租船人應當隨時向船長提供書面英語的必需指示和航行指令。
而且船長應當保持完整和正確的相關航程的甲板和輪機日志供租船人或他的代理人查閱,并且如有需要,應當提供租船人、他的代理人或者押運員一份上述甲板和輪機日志的真實副本以便表明船舶的航線、航程的距離和燃油的消耗。
任何租船人所需的日志摘要應當以英語記錄。
第十七條 交船/ 銷約
如果租船人要求,則在 之前將不計算租期。
而且如果在 之時或之前但不晚于 時內船舶仍沒有為交付而備妥,則租船人有權選擇銷約。
銷約的寬限期
如果船東保證,即便他們恪盡職守,船舶仍不能在銷約期之前為交付而備妥,并且船東能夠提出船舶備妥的合理確定日期,那么他可以最早在船舶預計駛往交付港口或地點的七天之前,要求租船人宣布銷約與否。
如果租船人選擇不銷約,或者他未能在兩天內或是銷約期之前給予答復(以先發生者為準),則船東提出的預計備妥交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將取代原先的銷約日期。
如果船舶進一步遲延,船東有權根據本條款再次要求租船人就是否取消合約作出明示。
第十八條 停租
由于下列原因導致的時間損失可以停租: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的人員不足和/或錯誤和/或罷工,或者物料不足、火災和船體、機械或設備的故障或損壞以及擱淺、扣船帶來的遲延(除非該扣押是由于租船人、他的雇傭人員、代理人或者分包商應該負責的事項所引起的)、或者船舶或貨物的海損事故(除非該事故起因于貨物的潛在缺陷或固有性質)、為檢驗或油漆船底而進干船塢,或者阻礙船舶處于完全工作狀態的任何其他類似原因。
如果船舶不按租船人的指示或指令航行,而在航程中繞航或回返,則只要是由于除貨物事故或下述第二十二條款所允許的情形之外的任何其他原因導致的,租金將從繞航或回返之時起停付,直到船舶回到離目的地相同或等距的地點并重新開始航程為止。
停租期間船舶所耗燃油均由船東承擔。
由于天氣的迫使令船舶進港或拋錨、航行直潛水港或江河或禁運港而造成的船舶遲延和/或因該遲延導致的費用應當由租船人承擔。
如果航程中的航速因為船體、機械或設備的故障、缺陷或者它們部件的故障、缺陷而降低,則因此而起的時間損失和任何額外的燃油損耗以及可證的額外費用可以從租金里扣除。
第十九條 轉租
除非另有約定,在本租約持續期間,租船人有權部分或全部轉租該船,但租船人仍要對履行本租約負責。
第二十條 進干船塢
船舶于 最后一次進入干船塢。
*(A)船東有權在租約履行期間選擇一個合適的時間和地點使船舶進入干船塢,并在承租雙方合議的前提下根據船級和環境的要求進行船底去污和油漆和/或修理。
*(B)除非有緊急情況,租約履行期間船舶不得進入干船塢。
注:帶*者可適當刪減。
第二十一條 全損
如果船舶滅失,則沒有掙到的預付款項(從滅失之日或得到最后消息之日起算)應當立即歸還租船人。
第二十二條 免責
天災、公敵、火災、君主限制和所有海洋、江河、機械、鍋爐和航行的事故與危險以及租約下航行中的錯誤,雙方均可免責。
第二十三條 權利
船舶有權在航行中使用和不使用領航員,拖帶和被拖帶,救助海難船舶,為救助人命和財產而繞航。
第二十四條 留置權
船東對在租約下的所有貨物和所有分運費和/或分租金,包括共同海損分攤有留置權。
同時,租船人就沒有掙到的預付款與任何應當被立即歸還的多付租金或超額定金可以對船舶行使留置權。
租船人不應直接或間接招致可能對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中的物權和利益具有優先權的任何留置權或擔保物權,也不應允許繼續招致此種權利。
租船人保證在租期內船舶所有人不會因他的接受補給或服務,包括港口費用和燃料而承擔付款責任或時間損失。
第二十五條 救助報酬
所有的海上無主物和救助報酬在扣減完船東和租船人所花費用以及船員應得份額之后應當由船東和租船人平均分享。
第二十六條 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應當按照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理算規則,1990年修訂案或任何后來的修訂案,在 (地點)以 (貨幣)進行理算。
租船人應設法使得租約期間的所有提單包含有共同海損應當按照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理算規則,1990年修訂案或任何后來的修訂案進行理算的條款和第31條“新杰森”條款。
期租租金不列入共同海損分攤。
第二十七條 航行
本租約沒有一項內容表明是把船舶轉讓給租船人。
船東對船舶的航行、引航員和拖輪的作為,船舶保險,船員和所有其他事情負有責任,如同船舶為其自己營運一樣。
第二十八條 起貨機和照明
船東應當按下列要求維護起貨設備:
同時按照以上描述提供足夠起重力的起貨設備(所有的吊桿或吊車)。
船東還應在船上提供夜間作業的照明設備,但是除船舶上已有的照明設備以外的額外照明費用將由租船人支付。
租船人可以使用船上的任何起貨設備。
如經租船人要求,船舶將日夜工作,并且所有的起貨設備應在裝卸期間處于租船人的控制之下。
如果起貨設備不能使用,或者沒有足夠的動力來啟動它們,則因此而導致租船人無法工作的實際時間損失應予停租,而且船東將支付由此產生的小工待命費用,除非上述起貨設備的無法使用和動力不足是由租船人的小工引起。
如果經租船人要求,船東應當承擔租用替代岸吊的費用,但此時租金照算。
第二十九條 船員加班費
受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的指令而使普通船員和高級船員為工作而產生的加班費應由租船人支付給船東,同時租金應按每月 或按此比例支付。
第三十條 提單
(A) 船長應當按照大副或理貨員收據的填寫簽發貨物提單或者海運單。
然而,在船
東的事先書面授權下,租船人可以代表船長按照大副或理貨員收據的填寫簽發
貨物提單或者海運單。
(B)所有的提單或海運單應不損害本租約。
租船人應保護船東不招致由租船人簽發
的或按租船人要求由船長簽發的提單或海運單與本租約不一致引起的結果或責
任。
(C) 裝運甲板貨的提單應加上條款:“裝運甲板貨由租船人、托運人和收貨人承擔風
險、費用和責任,不管什么原因引起的任何滅失、損壞、費用或延遲,船舶或船東一方不承擔責任。
”
第三十一條 保護條款
本租船合同下所簽發的所有提單和海運單應受下列條款約束:
(A) 首要條款
“本提單受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或其他相似的由起點港或終點港提單強制采用的國內法規的約束。
這些法案被視為并入本提單,并且本提單中的任何規定不應視為承運人放棄其根據這些適當法案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或豁免,或增加其根據該適當法案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如本提單中的任何條款與該適當法案相抵觸,則該種條款無效,但以所抵觸的為限。
”
(B)雙方互有責任碰撞條款
“如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受雇人員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而與他船碰撞,則根據本提單承運的貨物的所有人應補償承運人的一切損失或對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或其所有人的賠償責任。
此種損失或賠償責任是指已由或應由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給上述貨物所有人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或其提出的任何索賠,且已由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作為其向載貨船舶或承運人提出的索賠的一部分,將其抵消,扣除或退回。
前述條款同樣適用于碰撞船舶或物體外的任何船舶或物體的所有人、經營人或其掌管該船或物體的人,如果他們在該碰撞接觸中存在過失的話。
(C) 新杰森條款
船舶在開航之前或開航以后,由于任何原因,不論是否因疏忽所致發生事故、危險、損害或災難,而承運人依據法規、和或其他規定對此或其后果不負責任,則貨物、托運人、收貨人或貨物所有人應同承運人在共同海損中分攤因此所產生或引起的共同海損性質的任何損失、滅失或費用,并應支付有關貨物的救助報酬和特別費用。
如救助船舶為承運人所擁有或經營,救助報酬應如同救助船屬于他人一樣全額支付。
(D) 反毒貿易條款
“租船人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保證竭盡小心與勤勉防止麻醉品被裝載或隱藏在船上。
不遵守本條款的規定將被視作違反保證。
租船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并使本船的船東、船長和船員不承擔責任。
同時,租船人還要保證賠償可能產生并單獨或共同向本船的船東、船長和船員提出的無論何種原因引起的索賠。
此外,所有因為租船人違反本條款的規定而導致的時間損失和產生的費用,包括罰款,應由租船人承擔且租金照算。
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不遵守本條款規定的行為而被扣押,租船人應當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驟,保證在合理的時間內使船舶得以釋放,并為此提供保釋金。
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租船人承擔。
如果隱藏的麻醉品和被發現為船舶員工所有,則船東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所有時間損失和產生的費用,包括罰款。
(E)戰爭條款
(1) 戰時禁運品不能裝運,如果沒有船東的同意,船舶不能要求進入陷入戰爭狀態、軍事戰爭、敵對狀態、內亂或海盜行為的港口或地區,不管有沒有宣戰文告,在那里船舶有可能受到來自好戰方的俘虜,扣留或敵對行為(好戰方指的是法律上事實上擁有海軍、陸軍、空軍的當局或政府組織)。
(2) 如果船東同意,租船人應支付額外費用投保船舶戰爭險,其金額與船舶保險金額相等但不能超過 。
另外船東可以購買由租船人支付的戰爭輔助險如租金的損失,運費支出,全損、阻塞等。
如果取得這種保險由于商業上的不可能或由于政府綱領不允許而成為不可能,那么租船人不應要求船舶進入或停泊于此種港口或地區。
(3) 如果(1)條描述的情況在訂立合同以后存在或船舶在租時發生,對于船舶進入這些港口或地區的航次,租船人將承擔由于戰爭、軍事或敵對狀態引起的有關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的額外工資和保險。
(4) 由于船舶航行或貨物運輸引起的有關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額外戰爭津貼由租船人支付。
第三十二條 戰爭解約
在下列
國家中的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發生戰爭(不管有沒有宣戰文告),船東和租船人都可以取消本租約,租船人將根據第10條款還船給船東。
如果船上有貨,則在目的港卸貨以后,或由于戰爭不能到達或進入目的港,則由船東指定在附近的一個開放和安全的港口還船。
如果船上沒貨,則就地港口交船;在海上則在船東指示的附近的一未封鎖并安全的港口還船。
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在所有情況下,租金應繼續支付,除前述規定外,本租約所有其他規定應適用到還船時止。
第三十三條 冰凍
船舶不應被要求進入或繼續停留在任何冰封的港口或區域,或由于冰凍原因,其燈標或燈船已經或被撤除的任何港口和區域,或根據通常事態發展,由于冰凍原因,存在船舶不能安全進入和繼續停留或裝貨或卸貨結束后不能安全駛出的港口和區域。
根據船東事先同意,按船舶的大小、結構和冰凍等級,經合理要求,船舶應跟隨破冰船航行。
第三十四條 征用
如船舶在本租約的租期內被船旗國政府征用,在此征用期間船舶應被視為停付租金,并且,在此征用期間由該政府所支付的任何租金應由船東留有。
船舶被該政府征用的期間應作為本租約規定的租期的一部分。
如果征用期間超過 月,任何一方均有解除本租約的選擇權,并且,任何一方均不可以提出由此而發生的索賠。
第三十五條 裝卸工人造成的損壞
盡管有與此相反的規定,只要船長在發現任何損壞后但不超過48小時書面通知租船人和/或其代理人,則租船人應賠償裝卸工人對船舶造成的任何和全部損壞。
該通知應詳細說明船舶損壞情況,并要求租船人指派一名驗船師以確定該損壞的程度。
(1) 如果任何和全部損壞影響到船舶的適行航和/或船員的安全和/或船舶的營運能力,租船人應自付費用對該損壞立即安排修理,并且,到該修理結束時和如經要求,通過船舶檢驗時為止,應照付船舶租金。
(2) 對上述第(1)款未提及的任何和全部損壞,根據租船人的選擇,在還船之前或還船之后同船東要做的修理一起進行。
在此情況下,不應向船東支付租金和/或費用,除非租船人負責修理所需的時間和/或費用超過完成船東修理所需的時間和/或費用,并僅以此超過時間為限。
第三十六條 貨艙的清潔
如果船員能承擔航次與航次間和/或貨物與貨物間的貨艙的清掃和/或清洗和/或清潔工作,并且當地規定允許的話,租船人應提供該項工作,并以每貨艙 費率支付額外費用。
如果船舶貨艙未被港口或任何其他機構接受或通過,租船人對有關的任何該作業不負責任。
租船人在整筆支付 以代替清潔貨艙的條件下,具有船舶貨艙未清潔(未經清掃)而還船的選擇權。
第三十七條 稅款
租船人應支付由其指示引起的無論在履行本租約期間或其后船舶或其所有人所征收的所有地方稅、州稅、國家稅和/或應付稅,包括向貨物和/或運費和/或轉租運費和/或租金所征收的任何稅款和/或應付款(不包括由船旗國或租船人所征收的稅款)。
第三十八條 租船人的標志
租船人具有懸掛自己的公司旗,并將其公司的標志油漆在船舶上的權利。
在本租約屆滿前,應以船東自己的顏色重新油漆船舶。
由于這些變化而進行油漆、維持和重新油漆船舶而發生的時間和費用,由租船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停泊退保費
當船舶在港內停留最短期間30天,如對此期間全額支付租金或對實際租用時間已按比例支付租金時,則租船人對船東從其保險人處可領取的任何退還保險費享有利益。
第四十條 證書
船東應提供允許船舶在約定的航行區域營運所可能要求的與船舶有關的任何證書,包括但不僅限于船舶的油污財政責任證書(只要該油污證書能夠從船東互保協會獲得)、有效的國際噸位證書、蘇伊士和巴拿馬噸位證書、有效的登記證書以及與船舶強度和/或船舶起貨設備可用性有關的證書。
第四十一條 偷渡者
(1)[A]租船人保證盡適當的謹慎防止偷渡者以秘密藏在其裝運的貨物和/或集裝箱的方式上船。
[B]如盡管租船人已盡適當的謹慎,但偷渡者仍以秘密藏在其裝運的貨物和/或集裝箱的手段上船,應視為對本租約的違反,對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租船人負責,并應使船東不受損害;對向船東可能提起的或已經提起的所有種類的索賠,由租船人賠償船東。
而且,對全部的時間損失和不管如何發生的何種性質的全部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船舶的租金照付。
[C]如根據第(1)款[B]項規定,因租船人違反本租約而使船舶被扣押,則租船人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證船舶在合理期間內獲釋,并自付費用提供保釋金以保證船舶的釋放。
(2)[A] 如盡管船東已盡適當的謹慎,但偷渡者仍以秘密藏在租船人裝運的貨物和/或集裝箱中以外的手段上船,則對全部的時間損失和不管如何發生的何種性質的全部費用應由船東負擔,并應停付租金。
[B]如因偷渡者以秘密藏在租船人裝運的貨物和/或集裝箱中以外的手段上船而使船舶被扣押,則船東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證船舶在合理期間內獲釋,并自付費用提供保釋金以保證船舶的釋放。
第四十二條 運私
如船長、高級船員和/或普通船員運私,船東應承擔任何罰款、稅款或征收的進口稅費用費用,對由此所產生的任何時間損失,應停付租金。
第四十三條 傭金
船舶和船東應按照本租約已賺取和已支付的租金,以及本租約延續期間所付租金的
%,向 支付傭金。
第四十四條 經紀人傭金
按照本租約已賺取和已支付的租金的 %,向 支付經紀人傭金。
第四十五條 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
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如經雙方同意,以下所附的第 條至第 條(包括第 條和第 條)
視為全部并入本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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