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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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合同的形式出現了多樣化,其中,電子合同因具有方便、快捷的特點,逐漸成為企業之間簽訂合同的重要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俗話說:“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凡事有利必有弊,我們在享受電子合同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不得不承受其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既然存在風險,我們就應該注意加強防范。
本文以傳真件為例進行分析。
一、法律風險
1、保留時間短
實踐中收發傳真件的紙張一般有三種:熱敏紙、噴墨打印紙和激光打印紙。
其中熱敏紙的保存時間最短,一般3個月到1年,而且怕高溫;噴墨機打印的紙張保存實踐一般為2至3年,但怕濕度高;激光打印紙保存時間更長一些長。
可見傳真件隨著時間的推移或周圍環境的變化存在字跡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風險,從而影響其作為證據使用時的證明力。
2、對原件的認定不統一
司法實踐主流觀點認為:電子合同件為擬制原件,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原件,故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當最后接收電子合同方持接收到的電子合同到法院主張合同權利時,如果發送方否認發過電子合同或否認電子合同件內容的,接收方僅有電子合同而無其他證據的,其主張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3、查詢電信記錄難度較大
雖然到電信企業查詢電子合同記錄可以核實電子合同的收發情況,但目前卻受以下因素的制約:
(1)通常電信企業不接受當事人的查詢,即使有律師出面也不例外,必須請法院查詢,而有的法官認為這不屬于法院依職權取證的范圍,不愿意查詢。
(2)即使法院協助查詢,電信企業通常也以“內部規定”為由只提供最近1年的記錄,并且要求出示有詳細的收發時間及收發號碼的電子合同件。
但現實中,發出方的電子合同機可設定隱藏號碼,使電子合同件不顯示電子合同發出號碼。
(3)無法區分查詢到的是電子合同記錄還是使用電子合同機電話的通話記錄,且所能查詢到的電子合同記錄無法反映電子合同內容。
4、電子合同件與復印件極其相似且容易造假
電子合同機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通過掃描裝置讀取原稿上的影像點并轉換為數字形式,再壓縮調制為聲頻類比信號由電信交換網傳到接收端,然后解調解碼擴展后顯像。
嚴格地說,收到的電子合同件只是原稿的復印件。
因此使用電子合同機自帶的復印功能,通過設定電子合同號碼及時間可以任意制作電子合同件,而且偽造后很難鑒定。
二、風險防范措施
1、盡量不用且慎用電子合同方式簽訂合同。
涉及公司重大事項的合同必須以面簽方式簽訂,對情況緊急需以電子合同簽訂的合同,及時采取證據補強的措施。
2、及時采取強化或補救措施。
以電子合同方式簽訂合同,緊急情形消失后,應及時就電子合同內容補簽書面的確認書,或直接在原電子合同件上重新簽名蓋章,變電子合同件為真正的原件。
確保雙方電子合同機時間、日期顯示準確,避免收發時間顯示錯誤使電子合同件內容與待證明的事實相沖突。
3、建立合同檔案管理制度。
建立專門的合同檔案,分部門、按時間將合同建檔管理。
妥善保管與合同有關的其他資料,出現糾紛時將其它證據作為電子合同件的補強證據提供給法院,當各個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證據鏈時,要證明的事實也就可以驗證了。
4、建立電子合同收發登記制度。
增強以電子合同方式簽訂合同或發送函件的客觀可信性,這樣在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更能說明電子合同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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