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范本
租船合同樣本

使用單位: A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甲方) 船舶單位: 上海B船務公司 (乙方)
1.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 “海虹1”輪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于開拓和發展業務工作,甲方只有調度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設備等工作,必須經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對船體及船上設備損壞,退租時由甲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3.船在租期內,因氣候(大氣、雨、霧)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船管處按乙收租費退給甲方。
4.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5.租用期定為 1年,自2011 年6 月 15日起至2012年 6月15 日 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五日前向船管處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6.租金每日為人民幣22000 元,不足一天按比例結算,合同生效日即進行結算,甲方在合同簽訂后付50%月租金作為定金,以后的月租金分別以當月的10日和20日前分兩次付清,如拖延不付,乙方有權隨時令船停航或終止租船合同,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船期損失均
由甲方負責。
7.船舶港務費、加水加油費、引水費、拖輪費、系解纜費、船員工資及獎金由乙方承擔,其余費用由甲方負責,租期內甲方每航次付勞務費人民幣5000元。
8.如因臺風原因而影響船舶航行和貨物裝卸,損失的時間由乙方承擔三分之一(以航海日志記載為準);回上海加油的時間從租期內扣除(船到上海裝卸時加油除外);不論船舶在外港或回滬,修理所用間均由乙方自負;船舶回滬加油或修理,以船抵吳淞口錨地時起算; 9.雙方接交船舶地點: 上海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處各執一份,副本 1,甲方1份,乙方 1,船管處1份,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分行各一份,以便執行。
11.本合同于2011年6月15日起生效
12.未盡事宜,發生后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負責人:帳號: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負責人:帳號:
鑒證機關: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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