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承諾合同3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承諾合同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承諾合同 篇1
致舜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年 月 日,貴司與我司就 工程
簽訂了一份專業分包合同,合同的名稱為 。該合同為備案合同,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合同雙方不做實際履行。
我司就該合同向貴司做以下承諾:
1、 該合同約定的工程是業主指定分包的,并且工程款是業主直接支付我司,因此我司不會向貴司主張支付工程款;
2、 我司在施工中嚴格遵守工期、質量、安全的要求,因工期、質量、安全等問題產生的糾紛,我司會積極解決,給貴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我司承諾承擔賠償責任。
3、 因施工產生的'分包商和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材料商的材料款、民工工資等款項我司承諾會積極支付,如果給貴司造成經濟損失,我司承諾承擔賠償責任。
4、 我司承諾承擔本工程的保修義務,如果因工程質量、保修等問題給貴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我司承諾承擔賠償責任。
5、 因本工程產生的業主索賠、政府罰款等均由我司承擔,給貴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我司承諾承擔賠償責任。
6、 因本工程引發的一切債權債務糾紛及工程責任,均由我司承擔;給貴司造成損失的,我司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 蓋章)
年 月 日
承諾合同 篇2
當事人訂立合同,都采用要約、承諾方式。要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訂立過程結束。
關于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①要約的條件:a.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b.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約的效力。《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③要約的失效。要約發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a.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b.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c.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d.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e.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④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二者的區別僅在于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作郵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a.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約繳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c.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關于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①承諾的條件:a.承諾的主體只能是受要約人。這意味著,非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諾,而是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b.承諾的內容是同意要約,它強調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應當一致。承諾實質性變更要約的,為新要約。我國合同法對承諾與要約內容的一致性原則作了靈活處理,允許承諾作出大量實質性變更。c.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及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②承諾遲到的效力。a.因承諾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無效,為新要約。《合同法》
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除要約人及地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b.因非由于承諾人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有效。《合同法》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鏟。”
③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采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④承諾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約人接受要約所做的答復不發生法律效力:a.承諾撤回。承諾人可以發出承諾后又撤回承諾,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b.承諾逾期,要約方沒有認可其為承諾。
承諾合同 篇3
甲方: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經營宗旨,為了更好的開拓市場,平等互惠互利,協調與合作,誠信友好的原則,就河口縣在水一方建設項目,經甲乙雙方商討達成以下條件及承諾并簽訂本協議:
一、甲方義務與責任
1. 甲方提供該項目所知道的工程信息并協助乙方與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簽訂提供服務。
2. 確保該項目立項的真實性,甲方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3. 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甲方必須全程跟蹤對建設等單位協調,至到工程竣工。
二、乙方義務與責任
1. 乙方積極配合甲方跟蹤業主對此項目的進度動向。
2. 積極提供給甲方自己的真實信息與能力,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指定甲方為唯一協調負責人,不能指定第三方(指另外的接洽人)為協調負責人。
3. 乙方是在自己認可的甲方與業主約定的合同條款下(或由甲方介紹乙方與業主直接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甲方幫助乙方拿到該項目,乙方必須認可所有約定的合同條款,不得中途借故提出其他無理要求,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全部負責。
4. 工程的贏虧與甲方無關。
5. 防水、窗、外墻漆在同等條件下甲方優先。
三、報酬支付
1. 在甲方幫助乙方取得這一項目工程承包權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勞動報酬總工程合同價的6%支付給甲方。
2. 本項目合同簽訂進場后一個月內,支付甲方50萬元(伍拾萬元正),以后甲方所得的報酬按工程進度比例支付,報酬稅金甲方自負。
四、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 在本合同簽訂前后,在乙方未違約的情況下,甲方不得以本項目再接受介紹任何的第三方(施工隊伍)給業主。
2. 若協議簽訂后,若甲方就此項目給予另外的施工隊伍,視甲方違約賠償乙方違約金50萬元人民幣。
3. 若乙方拒絕配合甲方的工作,甲方有權另行尋找其他合作者。
(一)乙方違約責任
1. 在合同簽訂前,乙方越過甲方與業主或其他中介方完成該交易(包括直接或間接),則視為甲方完成工作,乙方須支付甲方本合同第三條第1所款約定的勞動報酬,甲方對該勞務報酬由無限期追償權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力。
2. 該項目簽訂合同后,乙方立即組織資金及人力資源積極開展工作,乙方不得轉包或者借故不能履行該項目的開工,如果乙方違約,承擔一切損失并賠償甲方違約金50萬元人民幣。
五、保密
在本次服務項目中,甲乙雙方對知悉對方的任何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永久保密義務,未經對方許可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責任方
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見證人各執一份。本合同一經簽訂即日生效。
甲方: 身份證復印件 乙方: 身份證復印件 電話:
見證人: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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